湖南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试行)
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试行)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3〕17号)的规定和《关于开展我校201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华农党发〔2013〕19号)的文件要求,学院将国家奖学金评选与校级优秀研究生评选同步开展,启动201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
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财政拨款,教育部、财政部等主管部门划定、下达奖学金名额。
旨在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重点对在思想品德、学习科研、实践创新等多方面综合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奖励。
二、参评对象我校已注册的2010级、2011级、2012级非定向学术型研究生,2011级、2012级非定向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内的非定向全日制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外国留研究生、港澳台生除外。
三、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为3万元/人,硕士研究生为2万元/人。
(届时以国家实际文件为准)四、申请条件(一)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秀,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5. 在全国性大研究生高水平专业竞赛中取得较好名次,学业成绩优秀,科学研究、技术研发能力强,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6. 高年级博士生原则上要求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SCI或EI论文、延期毕业生原则上要求有SCI(IF≥5.0或大类分区为二区及以上)或2篇EI论文;高年级硕士生要求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有发表核心期刊论文的优先。
(二)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1. 在学期间,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的;2. 在学期间,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3. 在学期间,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4. 参评年度,受到学院、学校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纪律处分的;5. 参评年度,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的;6. 参评年度,休学半年以上。
湖南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湖南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院属相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湖南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原院教字〔2005〕40文件同时作废。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主题词: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印发通知报送:湖南省教育厅湖南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2007年8月27日印,共94份湖南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目录一、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二、湖南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湖南工程学院学生校外获奖奖励规定四、湖南工程学院学生奖学金条例五、湖南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六、湖南工程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学生权利与义务第一节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第一条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第二条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第三条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第四条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第五条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第六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节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第一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第二条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第三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第四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第五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第六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南工程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全日制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湖南工程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自然灾害、突发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时到校报到者,须持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可延期二周报到入学。
实用文_大学校级各类奖学金申请条件及评选标准
大学校级各类奖学金申请条件及评选标准大学校级各类奖学金申请条件及评选标准国家奖学金1.考试课学年平均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单科分不低于80分,考查课必须全部良好。
2.奖学金额度为每生8000元/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1.有贫困证明。
2.考试课学年平均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考查课必须全部及格。
3.奖学金额度为每生5000元/年。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1.考试课学年平均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考查课必须全部及格。
2.奖学金额度为每生元/学期。
国家助学金1.有贫困证明。
2.考试课学年平均分在65分以上(含6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考查课必须全部及格。
3.奖学金额度为每生1500元/学期。
在本学年所有考试课及考查课成绩全部及格,无任何挂科,补考或重修行为。
学校奖学金一.院长奖学金1.考试课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考查课全部及格。
2.额度每生元/年。
二.一等奖学金1.考试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考查课必须全部及格。
2.额度为每生1500元/年。
三.二等奖学金1.考试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考查课必须全部及格。
2.额度为每生1000元/年。
四.三等奖学金1.考试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考查课必须全部及格。
2.额度为每生500元/年。
评优1.项目:优秀学生(每班2人),考试课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考查课全部及格。
优秀学生干部 (每班1人),考试课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考查课全部及格。
优秀团员(每班1个),考试课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考查课全部及格。
2.不能参加条件:有不及格科目。
备注1.奖学金每生只可申请一项,不可兼得。
2.申请国家奖学金要准备一份竞聘稿,说说自己的特点以及为什么要申请该奖。
各奖学金评定标准评选奖学金的同学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正确的政治立场;2、自觉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管理制度,品行端正,举止文明;3、学习勤奋,团结同学,乐于奉献,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4、一、二年级体育考试成绩在80 分以上,三、四年级要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良好以上;5、积极参加文化艺术与身心健康发展的活动;6、积极参加校园公益服务活动,每学年参加活动时间不少于20 小时,校园公益服务的主要内容为校园卫生清洁工作、校园爱心服务工作、朋辈辅导工作、校级志愿服务活动等,其组织工作由各学院开展,服务时间认定工作由有关单位负责。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细则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细则• 根据教育部评选推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有关要求,现制定2011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细则。
具体如下:一、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评选比例和奖励标准1、评选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年度学习成绩排名位于专业前10%,基本素质测评在85分以上,基本素质测评、发展素质测评均位于专业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通过CET-4或CET-6,同时通过国家或省计算机二级以上考试,二年级学生不做计算机等级考试要求。
在以上所规定的条件之外,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申请本年度国家奖学金:(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或辅导员、指导教师确认)。
(3)在学校或学院推荐参加的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学校或学院推荐参加的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
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
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学校或学院推荐参加的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
国奖奖学金评定标准
国奖奖学金评定标准一、评定时间与频次国奖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一般在每年的9月进行。
各学校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具体评定时间。
二、评定机构与权限各学校和单位应成立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国奖奖学金。
评审委员会应由各相关领域的专家、教授、辅导员等组成,确保评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参评对象与条件1.参评对象:国奖奖学金主要面向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学校的在校本科生。
2.参评条件:申请者需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质;(2)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能力;(3)在前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表现优异;(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5)原则上要求申请者年龄不超过25周岁。
四、评定标准与依据1.学术成绩:申请者的学术成绩应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10%,且无不及格科目。
2.综合素质:申请者应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3.社会实践:申请者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并取得相应的实践成果。
4.创新能力:申请者应具备创新意识和能力,在学术研究、科技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5.其他条件:申请者还应符合参评对象的基本条件,如年龄要求等。
五、评定程序与流程1.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校或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初审: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初审,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3.面试: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面试,了解申请者的综合素质、创新能力等。
4.评审结果公示:评审委员会根据面试结果和评定标准,确定获奖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5.异议处理: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评审委员会将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
6.颁发奖励:公示期结束后,获奖者将正式获得国奖奖学金,并由学校或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六、监督与保障机制1.监督机制:各学校和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国奖奖学金的评定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评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011年国家奖(助)学学金评选通知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2011年度国家助学金、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根据国家助学金、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依照高校有关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2011年国家助学金、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一、评选对象:本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2008级、2009级所有同学(不包括2011级专升本学生)2010级所有同学国家助学金:所有年级同学专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2009级、2010级所有同学国家助学金:所有年级同学二、注意事项: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请各学院严格按2009年8月版《学生手册》中的《湖南工业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评选。
2、国家奖学金实行差额评选:今年省教育厅下达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为46人,学校将组织从各学院推荐的46个本科生候选人中评选产生41名,从推荐的7个专科生候选人中评选产生5名,然后,落选者为已入贫困生库的学生且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条件者,则自动转为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
3、2011级新生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贫困生,在国家助学金的评选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不得更改表格的内容、格式,或使用自制表格。
推荐理由、院(系)意见栏及签名之处,必须由相关负责人亲手签写。
其他内容可以使用电脑录入。
不得涂改或出现空白项。
(如该项无内容,请使用斜杠标明)表格必须正反双面打印,不得随意增加页数。
5、网上系统信息录入要求:A、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网上信息录入表格中的所有内容都必须填写。
其中,申请理由字数要求150—200个左右,内容要求全面概述学生本人德智体美各方面的情况;成绩录入栏需录入申请者五门以上主干课程的成绩。
B、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网上信息录入表格中的申请理由内容必须涵盖申请者家庭贫困原因及贫困状况。
6、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同一年度内同一个人不得同时获得,请各学院将评选出来的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单一定要核对,以免出现重复。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方案
数学与统计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评选方案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次评定方案。
一、奖励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一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者,必须是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资助对象必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成绩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勤奋刻苦,成绩特别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国家、励志参评当学年度的学业成绩均不得出现不及格科目。
其中,国家奖学金申报者,综合考评排名必须在评选范围的10%以内;如排名在10-30%之间,需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否则不具备申请资格。
二、评审人员组成1、学院评审委员会:院领导、班主任、辅导员。
2、各班级评审小组: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学生代表,小组成员人数必须为单数。
三、评选名额分配(见附件分配表,每年分配以学校下发名额为准)四、评审原则及程序第四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其他与之相关的补助。
第六条评选以班为单位开展,各班评审小组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思想品德、社会实践、创新能力以及遵纪守法等具体指标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并按分配名额比例拟出推荐人名单,组织全班同学投票或其他方式产生拟获奖学生名单,并填写相关表格上报学院。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激励本科生的学习成果和综合素质的提升,经过广泛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制定本办法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细则适用于所有在本校就读的本科生,包括文科、理科以及工科。
第三条本办法细则所指的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分别是指在学术成就和综合素质方面的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细则的评定事项包括学习成绩、学业竞赛、科研创新、社会实践、学术报告、违纪违法行为等方面。
第五条本办法细则的评定由学校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学校统一测试和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奖学金评定细则第六条本办法细则所设的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
第七条奖学金评定主要以学生的学术成绩为依据,同时考虑其他因素如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
第八条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如下:(一)一等奖学金:学生在当学年的学术成绩在全班前10%之内,且在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方面有优异表现的,可评定为一等奖学金。
(二)二等奖学金:学生在当学年的学术成绩在全班前20%之内,且在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方面有较好表现的,可评定为二等奖学金。
(三)三等奖学金:学生在当学年的学术成绩在全班前30%之内,且在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方面有一定表现的,可评定为三等奖学金。
第九条奖学金的金额将根据评定的结果和学校的奖学金经费进行分配。
第三章荣誉称号评定细则第十条本办法细则所设的荣誉称号包括学业先进个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科研创新团队等。
第十一条荣誉称号的评定主要以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表现为依据,包括学术能力、领导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等。
第十二条荣誉称号的评定标准如下:(一)学业先进个人:学生成绩在全班前20%之内,且在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评定为学业先进个人。
(二)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在校团队或社团中担任重要职务,并对团队或社团的工作有显著贡献的,可评定为优秀学生干部。
奖学金设置评定办法
奖学金设置评定办法摘要奖学金是对优秀学生学业和非学业表现的一种荣誉和奖励,也是促进学生学业和非学业表现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旨在制定一份针对奖学金设置及评定的办法,以便于更好地引导学生学业和非学业表现。
奖学金分级1.特等奖学金:奖励学风优良、学业成绩优异、社会实践经验丰富、学术研究成果突出等方面表现卓越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2.一等奖学金:奖励学风优良、学业成绩优异、社会实践经验丰富、学术研究成果较为突出等方面表现优秀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3.二等奖学金:奖励学风优良、学业成绩较好、社会实践表现突出等方面表现良好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4.三等奖学金:奖励学风优良、学业成绩尚可、参加过一定数量、质量或层次的社会实践或学术科研活动等方面表现不错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奖学金评定标准1.学风优良: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学习态度,不作弊、不抄袭、不缺勤、不迟到早退等不良学风行为,且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课外活动。
2.学业成绩优异:成绩达到本专业前10%的学生,考试成绩良好,作业和实习表现优秀,目标计划切实可行等。
3.社会实践经验丰富:具备了一定的社会实践经验,参加过一定数量、质量或层次的社会实践或学术科研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有特殊的创新成果实践、实习体验、外语能力或者相关证书等。
4.学术研究成果突出:具备了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科学研究水平较高,在项目组或个人独立开展论文、项目等研究工作中,成果具有较高的质量和较强的独创性。
奖学金评定流程1.通过各种渠道,发布评奖公告,宣布奖项、条件和资格要求等。
2.评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各学院相关老师组成)按照相关评定标准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并集体研究决定最终获奖名单。
3.公示获得奖学金的名单,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申请复核。
复核不满意的,可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4.根据获奖名单,由学校颁授奖金和证书,并发布公告,表彰获奖者。
结束语制定奖学金设置评定办法有利于学生的学习、表现和激励,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使其趋向公正、科学、规范化。
国家奖学金申报标准
国家奖学金申报标准国家奖学金是我国教育部设立的最高级别的奖学金,旨在鼓励和表彰在学习、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大学生。
申请国家奖学金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下面将具体介绍国家奖学金申报的标准。
一、学业成绩优秀国家奖学金的首要条件是学业成绩优秀。
申请者必须是全日制本科生,已取得有效的学分,并在申请学年内无任何不及格科目。
申请者的加权平均分(GPA)必须达到一定的要求,通常不低于3.5分(满分为4分制),且在同年级的同专业学生中名列前茅。
此外,申请者的课程修读进度也需要达到一定要求。
通常要求至少修满1/3的学分,并按时完成各学期的学业。
二、科研能力突出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科研能力方面也要表现突出。
科研能力是评判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指标。
首先,申请者需要有参与科研项目的经历。
可以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参与学科竞赛、科研实践、科研训练等活动,也可以是自主选择参与的科研项目。
其次,申请者需要能够展示自己在科研项目中所做的具体贡献,如项目论文、成果展示等。
最后,申请者还需要获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这可以包括发表在学术期刊上的论文、参与编写的科研著作、获得的发明专利等。
三、社会服务表现出色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者还需要在社会服务方面有出色的表现。
这体现了学生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关心他人,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个人素养。
社会服务可以包括以下方面:志愿者活动、社区服务、学术活动策划组织、社会实践等。
申请者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志愿服务证书、社会实践报告、服务记录等。
四、综合素质优秀除了以上条件,申请者的综合素质也要优秀。
这包括但不限于:道德品质、团队精神、领导能力、创新能力、专业素养等。
申请者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申请材料中详细说明自己的相关经历和成就。
五、其他要求除了以上申报标准,每年的具体申报要求会有所不同,申请者需要及时关注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通知和具体要求。
在申请国家奖学金时,申请者还需要具备较好的综合素质、良好的诚信记录,且无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的行为。
奖学金评定细则
奖学⾦评定细则湖南⼯学院电⽓与信息⼯程系2007年9⽉—2008年7⽉年度学⽣素质综合测评条例第⼀章总则第⼀条根据《湖南⼯学院学⽣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联系我系具体实际情况,为引导我系学⽣德、智、体全⾯发展,逐步实现对学⽣评奖、评优的科学化和学⽣管理⼯作的协调统⼀,培养⾼素质⼈才,特制定本条例。
第⼆条综合测评的成绩充分反映学⽣全⾯发展状况,并作为各项奖学⾦、三好学⽣、优秀学⽣⼲部等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以及作为专升本录取院校及⽤⼈单位选择毕业⽣的重要依据之⼀。
第三条学⽣综合测评应坚持以下⼏点原则:1、科学性原则:即测评⽅案要科学合理,切合实际,实事求是,真正体现党的教育⽅针和我院相关规章制度。
2、客观性原则:即综合测评要真实、准确、全⾯的反映学⽣平时表现的客观情况。
3、公开性原则:即坚持⾃我测评、班级测评和系及组织测评相结合的原则,测评⼈员、测评过程及测评结果公开。
4、公正性原则:即测评要严格按照测评细则的统⼀标准执⾏,准确评价、规范操作,确保测评过程及结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条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德育、智育、体育测评等三个⽅⾯。
采⽤百分制记分,德育、智育、体育⽐例分别为30%、60%、10%,分值为30分、60分、10分。
其具体积分公式如下:综合测评分=德育综合分+智育综合分+体育综合分。
第五条(学⽣⼿册第⼗三条)(⼀)奖学⾦等级、⾦额、⽐例1、每年优秀学⽣奖学⾦以班级或专业年级为基本单位评定,根据学⽣每学年在德智体等⽅⾯的综合素质进⾏测评统计,采⽤记分评定出获奖者等级。
2、优秀学⽣奖学⾦分为⼀、⼆、三等奖。
⼀等奖每⼈每学年1200元,占学⽣总⼈数的3%;⼆等奖每⼈每学年700元,占学⽣总⼈数的7%;三等奖每⼈每年300占学⽣总⼈数的10%。
(⼆)评奖条件1、⼀等奖获得者:平均成绩,综合测评分必须均名列本专业年级学⽣⼈数前5%的名次以内。
2、⼆等奖获得者:平均成绩,综合测评分必须均名列本专业年级学⽣⼈数前15%的名次以内。
国家奖学金评定标准
国家奖学金评定标准
国家奖学金评定标准是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的。
一般来说,国家奖学金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学业水平:国家奖学金评定会主要考核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表现,包括学期成绩、综合评价、科研项目成果等。
学业水平评定一般会以学年或学期为评定周期。
2. 奖励类别:国家奖学金有一、二、三等奖励,具体的评定标准会根据奖学金级别的要求进行区分。
一般来说,一等奖要求较高,需要综合素质较好、学业成绩在全班或全校排名靠前等;二等奖和三等奖则会相对宽松一些。
3. 评定对象: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对象通常是本科生和研究生。
其中,本科生的评定标准可能会根据所在学校的层次和专业的不同有所差异;研究生的评定标准则可能会更加注重科研成果和综合素质。
4. 评定程序:国家奖学金的评定程序一般会分为学校初评和上报、教育部综合评定等多个环节。
具体的评定程序会根据教育部的要求进行制定,并由各学校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一般情况下的国家奖学金评定标准,具体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学校和年份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详细的评定标准可以参考教育部和各学校发布的具体文件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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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激励普通在校的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院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的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和组织及相关的上报工作。
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各系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本系院的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系院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元。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并且,获得当学年校内一等以上奖学金(包括一等奖学金)。
第八条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评奖资格:
.本学年有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者。
.参与不健康活动者,有其他违纪或者不诚实信用记载者。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九条名额分配。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我院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系(院)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十条个人申请。
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向班上提交《国家奖学金评审表》。
第十一条班上推荐。
各班必须成立以班主任为首的班级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成员由班委(团支书)委员人,寝室长及普通同学人组成,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和监督工作,并负责向本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推荐本班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
第十二条各系(院)评选。
各系(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系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天,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仔细审查各系(院)上报结果,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获得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
第十五条学校审定、公示。
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在全校公示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天。
第十六条学校上报。
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七条国家奖学金以现金形式发放或冲抵学费,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资金情况预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系(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和原则,要把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素质评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二十条仔细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成功素质人才的培养,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选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犯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学生工作处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