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安徽省水质检测收费标准
安徽省水质检测收费标准为了保障安徽省水质的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水质监测管理办法,制定了以下水质检测收费标准。
一、监测项目和收费标准。
1. 地表水监测项目及收费标准。
总大肠菌群,50元/次。
氨氮,80元/次。
高锰酸盐指数,100元/次。
重金属(汞、镉、铬、铅),200元/次。
其他污染物,按实际项目收费。
2. 地下水监测项目及收费标准。
地下水水质监测项目包括pH值、电导率、溶解氧、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总磷、总氮、重金属等指标。
收费标准按照具体监测项目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安徽省地下水水质监测收费标准》。
3. 河道水监测项目及收费标准。
河道水水质监测项目包括CODcr、BOD5、NH3-N、TN、TP、Cu、Pb、Cr、Hg、Cd等指标。
收费标准按照具体监测项目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安徽省河道水水质监测收费标准》。
二、收费标准执行机构。
安徽省水质监测收费标准由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执行,具体监测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水质监测收费标准》。
三、收费标准执行流程。
1. 申请监测。
申请单位向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提出水质监测申请,明确监测项目和监测地点。
2. 确认监测项目和收费标准。
环境监测中心根据申请单位提出的监测项目和监测地点,确认具体监测项目和收费标准。
3. 签订监测合同。
申请单位与环境监测中心签订监测合同,明确监测项目、收费标准、监测时间等内容。
4. 监测执行。
环境监测中心按照监测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水质监测。
5. 收费结算。
环境监测中心根据实际监测项目和监测次数向申请单位结算监测费用。
四、收费标准调整。
根据国家和安徽省相关政策法规的调整,收费标准可能会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将及时在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五、附则。
1. 本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收费标准解释权归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所有。
六、结语。
安徽省水质检测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水质监测市场秩序,保障水质监测服务质量,促进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安徽省质监局关于2017年度环境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的通报-皖质函〔2018〕18号
安徽省质监局关于2017年度环境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的通报正文:---------------------------------------------------------------------------------------------------------------------------------------------------- 关于2017年度环境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的通报各市质监局、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各环境监测机构:依据质检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163号令)要求,省质监局组织开展了2017年度环境检测机构能力验证。
现将结果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能力验证所选取的项目本次能力验证范围为获证的环境检测机构。
依据《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479-2009)》、《计量比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117-2010)》《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指南(CNAS-GL02)》的要求,由参加能力验证的机构使用本机构的仪器设备,对能力验证组织单位提供的样品进行检测,检测项目为:环境空气中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二)能力验证的组织实施本次能力验证委托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实施。
能力验证实施单位根据要求,成立了能力验证工作小组,制定了2017 年环境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实施方案。
1.参加机构。
按照《关于开展2017年度环境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的通知》(皖质办函〔2017〕260号)要求,共有132家环境检测机构报名参加本次能力验证,其中有73家机构为各地市、区(县)的环境监测(中心)站,59家机构分别为水质检测、疾控、检测技术等行业机构。
2.检测样品。
本次能力验证检测样品的浓度水平主要根据《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479-2009)中的检出限和标准曲线范围确定。
建设工程项目专题研究全过程咨询收费标准
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收费标准的说明——————局:受贵局委托,我公司于2019年年初开展市政道路及老路改造项目环境评价、地灾评估、压矿评估、勘测定界、用地预审、土地报批等前期工作。
现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相关收费依据将受委托的各类项目专题收费标准作如下说明。
一、环境影响评价计费标准1、环评报告表按照《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规定,市政道路工程项目投资在0.3亿元以下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基准费用为2万元(项目投资在0.3-10亿元内的环评报告表基准费用为7万元);加上项目咨询费、专家评审费,环评报告表收费范围约为2.8-20万元。
2、环评报告书按照《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规定,市政道路工程项目投资在0.3亿元以下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基准费用为6万元(项目投资在2-10亿元内的环评报告表基准费用为15万元);加上项目咨询费、专家评审费,环评报告书收费范围约为9.3-168万元。
环评报告书最低收费标准计算3、相关说明根据项目环境敏感程度调整系数、咨询服务人员工日计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专家评审费及委托第三方监测费标准,可计算得出:①项目投资在0.3亿元以下的环评报告表/书编制费用约为3.5/8万元,②项目投资在2-10亿元内的环评报告表/书编制费用为10/20万元。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计费标准1、地灾评估级别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0286--2015)》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共分为:一级评估、二级评估、三级评估(项目评估级别根据可研项目规模定)。
2、地灾评估依据根据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2004年11月公布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用=野外地质灾害调查费用+勘察工作费用+评估报告编制费用+报告评审费用。
环境监测收费标准
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环境监测是指对环境中的各种物质、能量和生物进行定量或定性的测定、监测和评价。
环境监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预防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在进行环境监测时,需要对各种环境因素进行综合监测,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方面的监测。
为了规范环境监测行业,制定了环境监测收费标准,以确保监测服务的质量和公平性。
环境监测收费标准是环境监测机构对于提供监测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的规定,其制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
下面将详细介绍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环境监测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监测项目的不同进行分类制定。
不同的监测项目可能涉及到不同的监测技术和设备,因此其监测成本也会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大气、水、土壤等不同媒质的监测项目应当有相应的收费标准,并且应当根据监测项目的复杂程度和难易程度进行区分,以充分体现监测成本的差异性。
其次,环境监测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监测设备的使用、人员的技术水平、实验室分析费用等多方面因素。
环境监测需要使用各种先进的监测设备,这些设备的购置、维护和更新都需要成本支出。
同时,监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实验室分析费用也是环境监测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环境监测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以保障监测服务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另外,环境监测收费标准还应当充分考虑到监测机构的经营成本和合理利润。
监测机构在提供监测服务的过程中,需要支付人员工资、设备维护费用、实验室运营费用等各项成本。
同时,监测机构也需要获取合理的利润来维持正常的经营运转。
因此,环境监测收费标准应当合理确定监测服务的收费水平,既要保证监测机构的正常经营,又要避免因过高的收费水平而给监测服务的需求造成过大的压力。
最后,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
环境监测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监测服务的需求受到政府政策、环保法规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因此,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到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以确保监测服务的供给和需求能够得到有效的匹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20•【字号】皖政办〔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20日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各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管理职责,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管理,促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是指依据各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实行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
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实行省、市分级筹集。
第三条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设区市的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PM2.5和PM10的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75%和25%。
第四条大气污染物考核数据采用省级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的各设区市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通过省环境保护部门官方网站发布。
第五条对各设区市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生态补偿资金额度,年底统一清算。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部门、省财政部门按如下公式对各设区市进行考核并计算生态补偿资金:设区市生态补偿资金额度=〔(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75%+(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25%〕×30万元/(微克/立方米)×季度系数×目标修正系数。
工程项目前期报批收费项目汇总(安徽版本)
53
办理施工许可证规费
/
/
/
54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收费
/
/
/
55
据图测算费(面积预测)
行政事业 按建筑面
0.5元/㎡
56
预售资金监管
行政事业 总房款
预售资金打入监管账户
57 商品房预售
58 许可阶段
59
销售数字证书申请费用 网签系统
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加密狗
/
/
经营服务 套
经营服务 套
/ 13075元 3000元
5元/㎡
41
建筑垃圾处置费
行政事业 按建筑面
3元/㎡
42
绿化易地补偿金
/
/
/
43
噪音监测费
/
/
/
44
人防档案编制费
/
/
/
可谈 /
具体项目商谈 / / / /
/
/ / / / / / / / / / / 8折 / / / / / / / / / / / / / / / / / /
收费单位
住建委
/ 地税局 地税局
60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收费
/
/
/
61
预售许可证公告费
/
/
/
行政事业 按建筑面 三类:0.50元/㎡;二类:0.55
62
防雷检测费
性
积
元/㎡;一类:0.65元/㎡
63
节能监测费
/
/
/
64
消防检测费
行政事业 按建筑面
1.6元/㎡
竣工综合验 65
收
66
备案阶段 67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6.21•【字号】皖环发〔2021〕30•【施行日期】202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探索实施生态环境智慧监管,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执行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安装联网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五章数据运用第六章违法认定第七章附则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探索实施生态环境智慧监管,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特指重点排污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由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污染物排放口用于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以及通信传输网络等组成。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属于环境监测工作计量器具。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是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产生、采集及传输的实时数据、累计数据和统计数据等。
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规定
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附件:安徽省环境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二○一三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包括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环境空气质量城市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网络城市站;温室气体站及国家农村站等)在统一的质量管理和技术规定框架内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发布自动监测数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安徽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7年第4号)、《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农村站等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以及《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等相关技术规范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自动站的职责分工、运行维护、数据管理与上报、质量管理、维护维修等方面的质量管理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及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环境质量自动站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和保障体系第五条环境质量自动站在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的领导下,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国家总站)做好国家直管站和省、市管站现场运行与维护的质量检查和质控考核;各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具体的运行质量管理与维护,并负责对本辖区内环境质量自动站进行质量检查和质控考核。
第六条各市环境质量自动站的实际运行单位必须具备水质自动站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资质。
省辖市和县级环境监测站应配备质量保证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各级环境监测站的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014年合肥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目录
按文件规定执收
(具体标准见电子目录)
政务中心统收
根据国办发〔2011〕45号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征。
5
城镇垃圾处理费
建筑垃圾消纳处理费
市城管局
省物价局、建设厅皖服〔2007〕207号;市物价局合价服〔2009〕223号
4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市城乡建委
市政府合政办〔2005〕2号;市劳动局、市建委合劳社秘〔2007〕96号;市政府合政秘〔2014〕184号
次干道:0.24-0.32元/m2.日;
支路:0.16-0.24元/m2.日;
街巷道路:0.12-0.20元/m2.日。
单独收取
根据国办发〔2011〕45号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征。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市政工程管理处、排水办
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市物价局、财政局价费字〔1997〕59号;省建设厅建城〔2002〕232号;市政府合政秘〔2014〕184号
住房:5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
单独收取
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2.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3.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4.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只收证书工本费10元。5.因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减半收费。6.根据国办发〔2011〕45号、财税〔2014〕101号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小微企业,免征。7.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财综〔2014〕2149号文,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环境管理)安徽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
中层(0.5米<深度≤1米)
个.项
45
下层(深度>1米)
个.项
80
放射、剧毒、致癌物
个.项
300
固体废物
个.项
45
备注:石膏砌块
3、环境大气采样
采样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SO、N O、T SP
2 X
8:00-20:00
次.点.项
45
20:00-次日8:00
次.点.项
55
可吸入颗粒物(PM 0)
200
市外用车(船)
天.车(船)
300
2、需监测专业人员到现场勘察咨询的,另行收费。
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高级工程师
人.天
100
工程师
人.天
80
助理工程师
人.天
50
3、污染事故、仲裁、技术成果鉴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可另加收费用,但最高不得超过50%;
4、监测数据和资料接受委托开展环境监测和污染源资料服务收费标准为:
单样.项
5
色度(稀释倍数法)
单样.项
12
温度计
单样.项
5
稀释、对比法
单样.项
12
PH计、浊度计
单样.项
10
透明度
单样.项
10
电导仪
单样.项
10
溶解氧
单样
30
化学需氧量(回流法)
单样.项
55
酸碱滴定法
单样.项
30
络合滴定法、氧化还原滴定法
单样.项
40
电极法、电位滴定法
单样.项
60
可见分光光度法
安徽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安徽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一、采样1、水质采样2、土壤及固体废物采样3、环境大气采样4、污染源废气采样二、样品测试1、水质、水生生物、底质、土壤和固体废物测试(1)理化测试(2)生物测试(3)使用大型仪器(价值在5万元以上)进行测试的,加收50%的开机费。
2、环境空气测试废物测试费-理化测试"表所列标准收费。
3、污染源废气测试废物测试费--理化测试"表所列标准收费。
4、噪声、振动监测5、辐射监测6、样品前处理费三、其他1、需动用监测专用车、船的,另行收费。
以天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2、需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勘察咨询的,另行收费。
3、污染事故、仲裁、技术成果鉴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另行加收费用,但最高不得超过50%;4、监测数据和资料接受委托开展环境监测和污染源资料服务收费标准为:(1)以监测企业为单位:36~90元/企业;(2)以调查数据为单位:单项数据为2.25元/数据,省和市地范围内整个行业系统的综合数据为27元/数据;(3)国家机关或上级部门调取资料免费;(4)为协调协作单位和扶贫项目提供服务,减半收费。
5、仪器设备维修、出租(1)仪器维修可根据难易程度和材料耗费情况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2)仪器出租可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租用仪器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损坏,应向租用方收取修理费或赔偿费,因仪器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坏,不收修理或赔偿费。
注:有关计算单位的含义“点”监测点“项”监测项目“个”样品个数“单样”单个样品“次”监测次数“孔”专门设置的监测孔“单源”单个污染源监测点、孔的设置、样品个数和监测次数均按照国家发布的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确定。
皖价费〔2007〕148号+安徽省环境监测服务费...
安徽省物价局文件安徽省财政厅皖价费〔2007〕148号关于环境监测服务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函省环保局:你局《关于申请批准安徽省环境监测服务费标准的函》(环财函〔2007〕303号)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重新核定我省环境监测服务费标准(见附件)。
二、其他有关收费事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费〔2002〕124号)规定执行。
附件:安徽省环境监测服务费标准1、水质采样2、土壤及固体废物采样3、环境大气采样4、污染源废气采样二、样品测试1、水质、水生生物、底质、土壤和固体废物测试(1)理化测试(2)生物测试(3)使用大型仪器(价值在5万元以上)进行测试的,加收50%的开机费。
2、环境空气测试注:其他表中未列出的理化测试项目按照“水质、水生生物、底质、土壤和固体废物测试费-理化测试”表所列标准收费。
3、污染源废气测试注:其他表中未列出的理化测试项目按照“水质、水生生物、底质、土壤和固体废物测试费――理化测试”表所列标准收费。
4、噪声、振动监测5、辐射监测6、样品前处理费注:常规理化监测、生物监测、放射性监测不得加收上述样品前处理费。
三、其他1、需动用监测专用车、船的,另行收费。
以天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2、需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勘察咨询的,另行收费。
3、污染事故、仲裁、技术成果鉴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另行加收费用,但最高不得超过50%;4、监测数据和资料接受委托开展环境监测和污染源资料服务收费标准为:(1)以监测企业为单位:40~100元/企业;(2)以调查数据为单位:单项数据为2.5元/数据,省和市地范围内整个行业系统的综合数据为30元/数据;(3)国家机关或上级部门调取资料免费;(4)为协调协作单位和扶贫项目提供服务,减半收费。
(1)仪器维修可根据难易程度和材料耗费情况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2)仪器出租可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合肥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区环保部门环境监测单位
五、房产部门
11
房屋登记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8〕76号;市物价局合价房〔2009〕233号
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
住房每件50元,非住房每件550元;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土地登记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国土部门
8
征(土)地管理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97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皖价房〔2002〕47号
用地申请人
1.征用土地和补办征地手续(同时负责征地工作):全包按征地费用总额的4%(住房2.8%),半包按征地费用总额的2.5%(住房1.8%),单包按征地费用总额的2%(住房1.4%)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5.21•【字号】皖环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省管县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工作实施方案》(厅〔2018〕33号)及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等文件精神,创新管理方式,规范监测行为,促进我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制度建设(一)完善资质认定制度。
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结果的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均应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数据库,加强评审员队伍建设,发挥环境行业评审组作用,规范资质认定评审行为。
(二)完善环境监测服务制度。
在我省开展服务工作的环境监测机构应获得省市场监管局或国家认证认可委核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并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在认证的环境监测项目范围开展的监测服务。
2.在我省有开展环境监测的固定工作场所,且与资质认定的检测场所相一致。
持续拥有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所需要的且工作状态良好的仪器、设备、设施等,保持相应的工作条件。
3.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维持良好的环境监测质量体系,组织管理机构健全。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费[2002]124号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费[2002]124号2002年5月14日)省环保局:你局《关于申请修订<安徽省环境监测系统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环财函[2001]252号)悉。
鉴于现行环境监测收费标准是1991年制定的,各项成本费用变化较大,为保障我省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参照周边地区的做法,同意调整我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不影响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前提下,开展下列监测项目可以收费:(一)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二)对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污染纠纷、事故仲裁监测;(三)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四)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和其它方面的项目;(五)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六)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七)提供常规环境监测成果、数据、资料、文图等。
二、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下列监测项目不得收费:(一)上级下达的例行环境监测工作、污染源监督监测任务;(二)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三)已有明确经费开支渠道的外省市和省协作进行的科研课题;(四)为下级环境监测单位作技术指导和解决疑难问题;(五)机动车年检等强制性检验中的机动车尾气测试;(六)其他明确规定不得收费的项目。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最新发布的各类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并按计量认证的要求保证监测质量。
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TOP3
[中标公告]【安徽省控水质自动 监测站运维及质控服务第 1、2、3 包】中标结果公告
力合科技(湖南)股 份有限公司
295.2
2022-08-15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3)仪器仪表(3)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仪器设备 合肥本和科技有限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地抗生素调查 监测项目宏基因组测序服务采购 成交结果公告
上海美吉生物医药 科技有限公司
15.0
2022-11-11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7)医疗设备(1)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TOP1
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挥发性 有机物现场监测能力及污染源监 测设备更新升级项目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3~2023-02):
项目数(个)
16
同比增长:-30.4%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1606.18
同比增长:-41.2%
平均金额(万元)
¥114.73
同比增长:-16.0%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 10-100 万区间,占项目总数的 78.6%。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0 个。 近 1 年(2022-03~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3 日 生成
皖价费[2014]139
附件安徽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一、采样1、水质采样2、土壤及固体废物采样3、环境大气采样4、污染源废气采样二、样品测试1、水质、水生生物、底质、土壤和固体废物测试(1)理化测试(2)生物测试(3)使用大型仪器(价值在5万元以上)进行测试的,加收50%的开机费。
2、环境空气测试废物测试费-理化测试"表所列标准收费。
3、污染源废气测试废物测试费--理化测试"表所列标准收费。
4、噪声、振动监测5、辐射监测6、样品前处理费三、其他1、需动用监测专用车、船的,另行收费。
以天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2、需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勘察咨询的,另行收费。
3、污染事故、仲裁、技术成果鉴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另行加收费用,但最高不得超过50%;4、监测数据和资料接受委托开展环境监测和污染源资料服务收费标准为:(1)以监测企业为单位:36~90元/企业;(2)以调查数据为单位:单项数据为2.25元/数据,省和市地范围内整个行业系统的综合数据为27元/数据;(3)国家机关或上级部门调取资料免费;(4)为协调协作单位和扶贫项目提供服务,减半收费。
5、仪器设备维修、出租(1)仪器维修可根据难易程度和材料耗费情况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2)仪器出租可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租用仪器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损坏,应向租用方收取修理费或赔偿费,因仪器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坏,不收修理或赔偿费。
注:有关计算单位的含义“点”监测点“项”监测项目“个”样品个数“单样”单个样品“次”监测次数“孔”专门设置的监测孔“单源”单个污染源监测点、孔的设置、样品个数和监测次数均按照国家发布的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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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安徽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一、采样
1、水质采样
2、土壤及固体废物采样
3、环境大气采样
4、污染源废气采样
二、样品测试
1、水质、水生生物、底质、土壤和固体废物测试1理化测试
2生物测试
3使用大型仪器价值在5万元以上进行测试的,加收50%的开机费;
2、环境空气测试
注:其他表中未列出的理化测试项目按照"水质、水生生物、底质、土壤和固体废物测试费-理化测试"表所列标准收费;
3、污染源废气测试
注:其他表中未列出的理化测试项目按照"水质、水生生物、底质、土壤和固体废物测试费--理化测试"表所列标准收费;
4、噪声、振动监测
5、辐射监测
6、样品前处理费
注:常规理化监测、生物监测、放射性监测不得加收上述样品前处理费;
三、其他
1、需动用监测专用车、船的,另行收费;以天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2、需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勘察咨询的,另行收费;
3、污染事故、仲裁、技术成果鉴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另行加收费用,但最高不得超过50%;
4、监测数据和资料
接受委托开展环境监测和污染源资料服务收费标准为:
1以监测企业为单位:36~90元/企业;
2以调查数据为单位:单项数据为元/数据,省和市地范围内整个行业系统的综合数据为27元/数据;
3国家机关或上级部门调取资料免费;
4为协调协作单位和扶贫项目提供服务,减半收费;
5、仪器设备维修、出租
1仪器维修可根据难易程度和材料耗费情况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2仪器出租可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租用仪器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损坏,应向租用方收取修理费或赔偿费,因仪器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坏,不收修理或赔偿费;
注:有关计算单位的含义
“点”监测点
“项”监测项目
“个”样品个数
“单样”单个样品
“次”监测次数
“孔”专门设置的监测孔
“单源”单个污染源
监测点、孔的设置、样品个数和监测次数均按照国家发布的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