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笔试常识专项-刑法高频考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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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知识要点:刑法

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知识要点:刑法

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知识要点:刑法一、刑法基础理论(一)三、主要罪名判断贪污贿赂罪1、认定本罪的关键有三点:一是主体性质,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二是客观方面同时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三是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暂时地使用。

2、关于贪污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当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本条的贪污罪定罪处罚。

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而不构成贪污罪。

3、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原则上为公共财产。

关于公共财产的范围,应参《刑法》第91条的规定。

同时,还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当行为人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国有单位的委托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时,其贪污罪的对象仅为国有财产而非其他公共财产;二是并非所有的贪污罪的犯罪对象都为公共财产,非公共财产在特定情况下也有可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即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时,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所在的非国有性质单位的财产而构成贪污的,犯罪对象可能不属于公共财产。

4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也应以本条的贪污罪定罪处罚。

4、本条第3款规定,行为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共犯,但成立贪污罪共犯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必须是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5、贪污行为,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公考笔试常识专项-刑法高频考点 (1)

公考笔试常识专项-刑法高频考点 (1)

刑法高频考点(上)(讲义)考点一、基本原则和管辖一、基本原则二、管辖【真题演练】1.(单选)Jack,男,美国人,系该国政府一职员,2001 年 5 月 14 日以旅游者的身份到中国旅游,6 月 3 日,施某在乘坐中国某航空公司航班飞机飞往新加坡途中,因琐事而与邻座一意大利人发生争执,遂用航班上的塑料餐叉将对方右眼刺伤致失明。

关于本案是否可是适用我国刑法,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的犯罪行为人是外国人,且受害人亦为外国人。

依照属人管辖原则不适用我国刑法B.该案中涉案人员施某是外国政府职员,依照国际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因而本案不适用我国刑法C.依照地域管辖原则,如果施某实施伤害行为时,该飞机正在中国领空,则本案应适用我国刑法,若在他国领空则适用他国法律D.施某杀人行为发生在中国的飞机内,是在中国刑法规定的领域效力范围内,触犯了中国刑法,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2.(多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以外,都适用本法。

这里的“领域”包括:A.领陆、领水、领空B.我国的船舶、航空器C.我国驻外使、领馆D.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3.(单选)我国刑法给犯罪嫌疑人定罪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

对法律没有规定的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应该:A.不定罪B.依照习惯定罪C.依照法律定罪D.依照以往判例定罪考点二: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真题演练】1.(单选)甲欲杀死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结果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

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A.过于自信的过失B.疏忽大意的过失C.间接故意D.直接故意2.(单选)下列情形中,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是:A.十四周岁的张某,贩卖冰毒 0.2 克B.十五周岁的李某,因过失导致他人伤残C.二十周岁的周某,醉酒后殴打他人致人重伤D.三十五周岁的聋哑人宋某,入户盗窃现金 5000 元3.(单选)醉酒的人犯罪:A.应负刑事责任B.不负刑事责任C.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D.情节严重的才负刑事责任4.(单选)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不满:A.14 周岁B.16 周岁C.18 周岁D.20 周岁考点三:排除犯罪的情形【真题演练】1.(单选)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知识点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知识点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知识点一、犯罪及其构成要件1. 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刑法规定,具备一定的主观和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

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其中故意是指犯罪人具备明确的犯罪目的和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意图;过失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未能达到故意的程度,但是在应当有预见和注意的情况下造成了危害后果。

2. 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结果和非法性。

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可以是行为人的实际行动或者不作为;结果是指由犯罪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非法性是指犯罪行为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3. 犯罪构成要件的关系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和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要件的两个重要方面,二者密切相关但又有区别。

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犯罪分子的心理状态,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对犯罪行为和后果的客观存在要求。

只有主观和客观构成要件同时满足,才能构成犯罪。

二、犯罪的刑法责任及其种类1. 刑法责任的概念刑法责任是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和责任追究的制度安排,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和法律后果。

刑法责任可以通过判决和处罚来实现。

2. 刑法责任的种类刑法责任主要包括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其中主观责任是指犯罪人对于自己所犯罪行的主观故意或过失负责;客观责任是指犯罪人对于其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负责。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存在着累犯、坦白等其他类型的刑法责任。

三、刑法主要罪名及其特征1. 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具备犯罪故意,明知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和危险性而选择实施。

故意犯罪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盗窃等。

2. 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未能达到故意的程度,但是在应当有预见和注意的情况下造成了危害后果。

过失犯罪包括过失杀人、过失伤害、过失失火等。

3. 犯罪共犯犯罪共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进行实际参与、协助、纵容或者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犯罪共犯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刑法知识一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刑法知识一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刑法知识一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刑法也是常考考点,但是大多数考生对刑法可谓望而却步。

中公教育团队针对刑法的知识点,总结归纳出易考考点,并对刑法中的几个重点问题进行分析。

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二)减刑制度1.减刑的概念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2.减刑的条件(1)前提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

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3、减刑的限度与幅度减刑是在原来判处的刑罚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

但是,无论是刑种的减轻,还是刑期的减轻,都必须减得适当,即必须有一定的限度。

如果减得过多,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如果减刑的幅度过小,对于犯罪分子而言,难以起到鼓励、鞭策的作用,也难以发挥减刑制度的积极作用。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4、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根据《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减刑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原判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其中无期徒刑犯的减刑建议书由所在监狱、劳改队提出,需先报省级司法厅(局)审查同意后再提出。

刑法 法考 高频知识点

刑法 法考 高频知识点

刑法法考高频知识点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其派生原则包括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禁止事后法(刑法不溯及既往,但新法更轻时可以溯及既往)、禁止习惯法、禁止不确定刑等。

- 举例: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那么即使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也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

例如,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纯的网络直播中的某些新兴娱乐行为,不能被随意入罪。

2.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含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举例: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犯同样的盗窃罪,在定罪量刑时都应当依据相同的标准,不能因为身份地位而有所区别。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 举例:故意杀人罪比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大,所以在量刑上,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要比盗窃罪重得多。

对于故意杀人且手段极其残忍的犯罪分子,可能判处死刑;而对于盗窃数额较小的初犯,可能判处较轻的刑罚如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罪构成要件。

1. 犯罪主体。

- 自然主体。

- 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2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考常识】考前速记知识点梳理(三大模块)

【公考常识】考前速记知识点梳理(三大模块)

【公考常识】考前速记知识点梳理(三大模块)一、高频率考类(科技)1. 科技成就(1)神舟系列:(2)天宫空间站:2. 物理化学(1)公式及定性分析:①重力:G=mg(G表示重力,m表示质量,g表示重力与质量的比值,为常数,一般g=9.8N/kg)。

②滑动摩擦力:f=μFN(f表示滑动摩擦力,FN表示接触面所受的压力,μ表示摩擦力系数,为常数,不同物质的摩擦力系数不同)。

③压强:p=F/S(p表示压强,F表示压力,S表示物体的受力面积)。

④浮力:F浮=G排=ρ液gV排。

(2)声音:①一切正在发声的物体都在振动。

②声音靠介质传播,真空不能传声。

③频率越大,音调越高;振幅越大,响度越大。

④音色可以区分不同发声体。

(3)光现象与原理:(4)物态变化:3. 生物医学(1)光合作用:①含义:绿色植物(包括藻类)利用太阳的光能与自身的光合色素,同化二氧化碳和水,制造有机物质并释放氧气的过程,称为光合作用。

光合作用所产生的有机物主要是碳水化合物,并释放出能量。

②场所:一般在细胞的叶绿体进行,但不一定都在叶绿体中进行。

(2)呼吸作用:①含义:生物体内的有机物在细胞内经过一系列的氧化分解,最终生成二氧化碳、水或其他产物,并且释放出能量的总过程,叫做呼吸作用。

有氧气参与时的呼吸作用,称之为有氧呼吸;没氧气参与的反应,则称为无氧呼吸。

②无氧呼吸主要产物:乙醇(酒精)和二氧化碳及少量能量。

③无氧呼吸特殊产物:乳酸及少量能量。

④场所:主要在细胞的线粒体中进行,但不一定都在线粒体中进行。

(3)输血原则:输血以输同型血为原则(A型血的人输A型血,B型血的人输B型血)。

紧急情况下,AB血型的人可以接受任何血型,O型血可以输给任何血型的人。

(4)营养物质:①七大营养素:碳水化合物(糖类)、油脂、蛋白质、维生素、水、无机盐(矿物质)、膳食纤维(去掉膳食纤维则为六大营养素)。

②三大产能营养素:碳水化合物(糖类)、油脂、蛋白质(三者在体内新陈代谢后产生能量)。

公基备考:刑法必背考点了解一波

公基备考:刑法必背考点了解一波

公基备考:刑法必背考点了解一波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相关的常识是广大考生们需要熟练掌握的,尤其是刑法,作为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各位更应该详尽了解,只有充分丰富了自己的公共基础知识题库,你才能脱颖而出。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内容涵盖广,需要记忆的内容多,需要理解的知识点更多。

因此,许多非法律专业考生在备考时都很头疼:看深了吧,学不懂;浅了呢,又感觉什么都浮于表面,做题时屡遭掣肘。

那么下面,就请随小编一起,将公基考试的刑法必须掌握的知识进行一个基本梳理。

总体而言,大家在刑法部分可以分成四节进行,分别是刑法概述、犯罪概述、刑罚概述和重点罪名。

●一、刑法概述●刑法概述,主要包括两个大知识点,分别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刑法的效力。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二)刑法的效力1.空间效力在我国,以属地管辖为主,兼采其他主义(属人管辖、保护管辖等)。

2.时间效力所谓“时间效力”,就是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在我国,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犯罪概述●该部分是刑法的重点,限于篇幅,不能面面俱到,但是,犯罪构成、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必须掌握的。

(一)犯罪构成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诸客观事实特征。

具体包括:(1)危害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2)危害结果。

(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3.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的不同,把自然人分为三种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刑法高频考点(一)

刑法高频考点(一)

刑法高频考点(一)刑法高频考点详解一、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犯罪的概念: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刑法规定,触犯刑法的行为。

•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二、罪名的划定原则•罪名的划定原则:罪名的划定原则包括法定原则、追溯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最有利原则。

三、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是犯罪行为,却有目的地实施或者预料会发生犯罪后果。

•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未预见犯罪后果,但应当预见且能够防止的行为发生了犯罪后果。

四、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人在犯罪时有能力意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适用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

五、犯罪的共同犯和从犯•共同犯和从犯:共同犯是指在共同犯罪行为中,共同实施犯罪的主体。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行为中,协助、教唆、纵容等帮助犯罪行为的主体。

六、刑法中的十大原则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罪刑法定原则3.疑罪从无原则4.量刑适当原则5.双重犯罪原则6.守法消罪原则7.有罪推定原则8.单一犯罪原则9.人民监督检察机关原则10.依法治罪与依法守信相结合原则七、犯罪与刑罚•罪与刑:犯罪是指违法国家刑法规定的行为;刑罚是国家依法对犯罪者的惩罚措施。

•刑种分类:刑种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八、犯罪的教唆与辩解•犯罪的教唆:犯罪的教唆是指安排、策划、诱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

•犯罪的辩解:犯罪的辩解是指犯罪人为减轻、免除刑罚而提出的正当理由。

九、紧急避险行为与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行为:紧急避险行为是指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等利益,经判断事后行为不违法的行为。

•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在紧急避险行为中,对不符合合法防卫条件的情况下,采取过度行为而造成不必要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况。

刑法知识公务员重要考点

刑法知识公务员重要考点

刑法知识公务员重要考点一、简介刑法是公务员考试中的重点科目之一,掌握好刑法知识对于备考者来说至关重要。

在考试中,通常会涉及到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为大家介绍公务员考试中的刑法知识重要考点。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每个人在刑事诉讼中都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其他个人背景。

这一原则强调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平等性,考生在备考时应该重点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例。

2. 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刑法规定,被告人有权对自己的罪行进行抗辩,并享有法律保护。

在刑事审判中,法庭应当依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充分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犯罪与刑事责任的法定原则根据法律规定,犯罪行为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件,没有法定的构成要件,就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判决和执行的刑罚,也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

这一原则强调了刑事责任的明确性和合法性,考生在备考时应该重点学习刑法条文的具体规定。

三、犯罪构成要件在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某种犯罪行为所必需的条件。

不同的犯罪行为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考生在备考时应重点掌握以下几个重要的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主体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一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确立和丧失主要根据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等方面进行判断。

2. 客体要件客体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客体必须是具体的物品、财产或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不同的犯罪行为对客体的要求有所不同,例如盗窃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财物。

3. 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必须有一定的客观行为和结果。

一般而言,刑事犯罪行为必须有犯罪行为人的有意行为和明确的结果,例如故意杀人罪必须具备故意杀人和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

四、刑事责任与量刑1. 刑事责任的范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有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招录公安基础知识考试必背考点汇总

2023年招录公安基础知识考试必背考点汇总

2023年招录公安基础知识考试必背考点
汇总
一、刑法基础知识考点
1. 刑法基本概念
- 刑法的定义和功能
- 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2. 刑法的构成要素
- 犯罪构成要件
- 刑事责任的基本要素
3. 犯罪与刑罚
- 犯罪的构成与犯罪形成的要素
-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
4. 刑法的适用
- 刑法适用的原则
- 刑法适用的特殊规定
5. 犯罪的主体
- 犯罪主体的分类
- 犯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二、刑事诉讼法基础知识考点
1.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含义
- 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追诉和触诉原则
2. 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要素
- 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辩护和法庭程序
3. 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和权利
- 刑事诉讼参与人的类型和地位
- 刑事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4. 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
- 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规定
- 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机关和辩护人制度
三、治安管理法基础知识考点
1. 治安管理法的基本概念和职能
- 治安管理法的定义和功能
- 治安管理法的基本职能和任务
2. 治安管理行为的分类和规定
- 治安管理行为的分类和特点
- 治安管理行为的规定和处罚
3. 治安管理机关的组织和职责
- 治安管理机关的组织体制
- 治安管理机关的职责和权力
4. 治安防控工作的基本措施
- 治安防控工作的目标和原则
- 治安防控工作的基本措施和方法
以上是2023年招录公安基础知识考试必背考点的汇总。

希望能帮助您更好地备考!。

公务员考试常识精讲 刑法知识

公务员考试常识精讲 刑法知识

公务员考试常识精讲:刑法知识刑法是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大学生村官考试、招警考试、三支一扶考试、选调生考试、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考试等公职考试中的法律常识的考查知识点之一,本文归纳总结了刑法知识的考查要点供考生复习参考。

一、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刑法全部内容,对定罪量刑和刑罚的执行具有直接指导作用的准则,是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基本规则。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明确规定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1.刑法的地域效力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2.刑法对人的效力(1对我国公民的效力①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②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③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则不论其所犯之罪是否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都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在我国领域之外犯罪并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刑法基本常识

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刑法基本常识

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刑法基本常识(1)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基本知识一、刑法的概念及分类:1、概念: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分类:刑法典、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各称颁布的、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附属刑法(是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地方刑法。

适用反动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

二、刑法的性质及任务:1、性质:①阶级性;②规定犯罪及法律后果的法律;③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相当广泛;④最为严厉的强制方法;⑤具有补充性;⑥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

2、任务:①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②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即社会主义经济基础);③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④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刑法的制定及修改:1、制定: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施行。

1997年3月通过,1997年10月1日施行。

2、修改:①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公务员考试网四、刑法的体系及解释:1、体系是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或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2、解释:按效力分为:立法解释(分为三类)、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按方法分为:文理解释、论理解释。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公务员考试网一、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公务员行测复习刑罚类型常识

公务员行测复习刑罚类型常识

公务员行测复习刑罚类型常识公务员行测考试知识点多且杂,建议考生每天整理、学习、背记一些知识点。

下面是作者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务员行测复习刑罚类型常识,期望对您有所帮助!公务员行测复习刑罚类型常识一、概念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法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国的刑罚包括主刑与附加刑。

二、主刑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我国的主刑有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1.管制(1)概念和特点管制,是指对犯法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改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法情形,同时制止犯法分子在实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期限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判决实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拘役,是剥夺犯法分子短时间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是一种短时间自由刑。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

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被判处拘役的犯法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实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法分子在实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①探亲;②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酬劳。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法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判决实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法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实行场所实行。

“其他实行场所”,是指少年犯管教所等。

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法分子毕生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被判无期徒刑的犯法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实行;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5.死刑(1)死刑的概念死刑是剥夺犯法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事业单位招聘综合类必看考点《刑法》(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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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聘综合类必看考点《刑法》 (2023 年最新版) 事业单位招聘题库大纲考点高频考题:1、单选题下列关于刑法的主刑和附加刑说法错误的一项是_____A :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的刑罚方式,不能独立适用B : 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的,不能适用死刑C :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D : 附加刑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它是作为一种比较严厉的刑罚方式适用于重罪犯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答案】A。

解析:《刑法》第 32 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 34 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 一) 罚金; (二) 剥夺政治权利; (三) 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故 A 错误,应选。

2、单选题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A : 甲警察接到报案: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

甲立即前往现场,但只是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此时,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路过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女。

结果,歹徒杀害了该女子。

甲和刘某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均应成立渎职罪B : 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 岁)。

某日,甲携乙外出时,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

乙躺在血泊中。

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

乙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由于张三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C : 甲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家门前放着一包来历不明、类似面粉的东西。

甲第二天上班时拿到实验室化验,发现是海洛因,于是立即倒入厕所马桶冲入下水道。

甲虽然没有将毒品上交公安部门,但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D : 《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须立即报警。

过路人甲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

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答案】C。

解析:不作为是指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成立不作为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客观要件: (1) 行为人具有某种特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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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高频考点(上)(讲义)考点一、基本原则和管辖一、基本原则二、管辖【真题演练】1.(单选)Jack,男,美国人,系该国政府一职员,2001 年 5 月 14 日以旅游者的身份到中国旅游,6 月 3 日,施某在乘坐中国某航空公司航班飞机飞往新加坡途中,因琐事而与邻座一意大利人发生争执,遂用航班上的塑料餐叉将对方右眼刺伤致失明。

关于本案是否可是适用我国刑法,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的犯罪行为人是外国人,且受害人亦为外国人。

依照属人管辖原则不适用我国刑法B.该案中涉案人员施某是外国政府职员,依照国际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因而本案不适用我国刑法C.依照地域管辖原则,如果施某实施伤害行为时,该飞机正在中国领空,则本案应适用我国刑法,若在他国领空则适用他国法律D.施某杀人行为发生在中国的飞机内,是在中国刑法规定的领域效力范围内,触犯了中国刑法,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2.(多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以外,都适用本法。

这里的“领域”包括:A.领陆、领水、领空B.我国的船舶、航空器C.我国驻外使、领馆D.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3.(单选)我国刑法给犯罪嫌疑人定罪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

对法律没有规定的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应该:A.不定罪B.依照习惯定罪C.依照法律定罪D.依照以往判例定罪考点二: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真题演练】1.(单选)甲欲杀死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结果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

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A.过于自信的过失B.疏忽大意的过失C.间接故意D.直接故意2.(单选)下列情形中,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是:A.十四周岁的张某,贩卖冰毒 0.2 克B.十五周岁的李某,因过失导致他人伤残C.二十周岁的周某,醉酒后殴打他人致人重伤D.三十五周岁的聋哑人宋某,入户盗窃现金 5000 元3.(单选)醉酒的人犯罪:A.应负刑事责任B.不负刑事责任C.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D.情节严重的才负刑事责任4.(单选)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不满:A.14 周岁B.16 周岁C.18 周岁D.20 周岁考点三:排除犯罪的情形【真题演练】1.(单选)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

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

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D.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2.(单选)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

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

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

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

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

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3.(单选)甲某的邻居乙某患有精神病,某日乙某乘家人看管不严之机,溜出家门,随即持菜刀追砍甲某年仅 7 岁的儿子。

甲某情急之中,顺手拿起一根铁棍追赶过去,并将乙某打倒在地,致乙某重伤。

甲某的行为属于: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C.防卫过当D.避险过当4.(单选)李某为公司仓库保管员。

某日,两歹徒为逼李某交出仓库钥匙而持刀追打李某,李某被打成重伤,无奈之中李某抢了路边正在停车的黄某的摩托车逃走。

李某抢走摩托车的行为:A.应负刑事责任。

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抢劫行为,侵犯他人利益B.应负刑事责任。

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盗窃行为,侵犯他人利益C.不应负刑事责任。

李某抢走摩托车属于正当防卫,保护了公司和个人的合法权益D.不应负刑事责任。

李某抢走摩托车属于紧急避险,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但保全了更大的合法权益考点四、犯罪形态【真题演练】1.(单选)杨某欠张某一笔 4 万元的旧债拒绝偿还,杨某心起歹意想刺杀张某,于是准备好了剪刀、麻袋、麻绳。

但在刺杀张某的路上,杨某接到母亲的电话说父亲腿骨折需要送医院,就立即赶回家中。

杨某的行为属于:A.犯罪中止B.犯罪停止C.犯罪预备D.犯罪准备2.(单选)李军是某单位的会计,他为了盗窃单位保险柜里的现金而设法配制了保险柜的钥匙。

后来李军在盗窃过程中因害怕被发现而将配制的钥匙丢弃,没有窃取现金。

李军的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B.犯罪既遂C.犯罪中止D.犯罪未遂3.(单选)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种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B.犯罪表示C.犯罪未遂D.犯罪中止刑法高频考点(上)(笔记)【注意】1.刑法高频考点分三次课程讲解完,每次课程大约 2 个小时。

2.考试中刑法更多以理解为主,主要以案例的形式考查,因此相对而言刑法课程记忆的部分要少一些,需要同学们通过理解来掌握刑法的考点。

课程中主要学习老师举的案例,将案例理解透彻,做题的时候就不会出错。

本次课程讲解刑法高频考点的前四个考点。

3.关于答疑:课后可以在微博上私聊老师(@粉笔陆川)即可,标注自己的班级。

考点一、基本原则和管辖一、基本原则【解析】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且仅有三条,分别是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常见干扰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比如王某(男)拐走了班里的一个男同学,此时不能给王某定拐卖男人罪,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我国有拐卖妇女、儿童罪,但是没有拐卖男人罪。

妇女指的是 14 周岁的以上的女性,儿童是不满 14 周岁无论男女,听课的女同学,无论是否结婚,都是妇女。

(2)再如,有些男同学长得比较帅气,于是每天早上对着镜子问“今天有没有比昨天更帅”,还有的担心自己长得帅会不会犯罪,此时长得帅不算犯罪,因为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就算长得再帅,迷倒了万千妇女,也不是犯罪。

3.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即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长得漂亮不漂亮,无论高矮胖瘦,在刑法面前都是人人平等的。

注意:不包括立法平等,因为是统治阶级立法,与被统治阶级是不平等的。

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判断:罪刑相适用、罪刑相当(正确),原因:一个人犯了多大罪,就要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2)比如故意杀人和重婚,显然故意杀人会判处的更重一些,因为相比较于重婚,故意杀人都剥夺了别人的生命,因此会更重一些,一般会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再轻一点也是 3-10 年,而重婚最高的法定量刑是 2 年。

5.考查:(1)直接问“下列属于/不属于刑法基本原则的有哪些”?注意有且只有三条,比如处分原则不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2)对应关系:即考查理解,比如“古语云,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对应的是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即人人平等。

二、管辖【解析】管辖:我国的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能够进行管辖,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

适用我国刑法。

(1)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驻外使领馆、船舶、航空器。

(2)犯罪地,指行为地、结果地之一即可。

【解析】1.属地管辖权:看主权,即“在我的地盘听我的”,一般而言在我国的主权范围内、领地范围内就要听我国的。

2.领域:(1)“三领”:领陆、领水、领空。

(2)驻外使领馆:领土延伸,比如中国驻美国大使馆,就属于我国的,是我国的领土延伸。

比如在美国领地上我国使领馆发生凶杀案,我国刑法可以进行管辖,因为驻外使领馆属于我国领域、属于我国的领土延伸。

(3)船舶、航空器:旗国主义,即哪个国家的船舶、航空器挂有哪个国家的国旗,就归哪个国家管辖。

比如上图的飞机挂的是中国的国旗,如果在飞机上发生了一起凶杀案,我国可以管辖,不需要考虑飞机飞到哪里、谁杀害了谁,只要是中国的飞机,我国就可以管辖。

3.犯罪地的认定:行为地或者结果地之一在我国领域内即可。

比如在中越边境线处,甲在越南砍了乙一刀,乙临死前爬过了边境线,死在中国领域,此时犯罪地在中国。

虽然行为地不在中国,但是结果地在中国,行为地或者结果地之一在我国领域内即可,所以我国可以依据属地管辖权进行管辖。

属人管辖中国人在国外犯罪,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

【解析】1.属人管辖:看国籍,即“是我的人我能管”,指的是中国人到国外犯罪。

(1)普通老百姓到国外犯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相对而言是比较轻的罪,在我国3 年是轻罪和重罪的分水岭,最高刑为3 年以下有期徒刑为轻罪),可以不予追究。

(2)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在国外犯罪,此时是无论轻罪还是重罪,只要在国外犯罪,都是一律追究。

2.“可以”和“一律”的区别:“可以”是可以这样做,也可以不这样做,有自由选择的裁量权;“一律”是指必须、一定要这样做。

(1)普通老百姓到国外犯罪是可以不予追究,意味着可以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到国外犯罪,此时是一律追究。

(2)例:王某到日本骂日本人,触犯侮辱罪,侮辱罪在我国是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王某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则一律追究;如果王某是普通老百姓,则可以不予追究。

【解析】1.保护管辖权:是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欺负中国人,“侵犯了我的利益我能管”,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注意:同时满足。

(1)所犯的罪是重罪:我国重罪和轻罪的临界点是 3 年,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就是重罪,如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都是重罪。

(2)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该受到刑罚:比如组织买卖器官罪在我国是违法犯罪,但是在伊朗如果组织买卖器官是合法的,还有买卖器官中介所。

如果一个外国人在伊朗将中国公民的器官卖了,则不能用保护管辖权进行处罚,因为在伊朗这种行为不是犯罪。

2.例:王某到泰国找人妖玩,结果被一个缅甸人杀死,此时我国可以依据保护管辖权进行管理。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犯罪,故意杀人在我国是典型的重罪,最低刑在 3 年以上,而且世界各国故意杀人都要受到处罚,所以此时可以运用保护管辖权。

普遍管辖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解析】普遍管辖权: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比如海盗、贩毒、贩奴、劫持航空器、恐怖主义等,都是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所以我国可以进行管辖。

比如灭霸犯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我国可以管辖。

【注意】1.诚实守信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错误),原因:诚实守信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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