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引调水工程前期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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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调管〔2021〕314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调管〔2021〕314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调管〔2021〕314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已经水利部2021年第15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1年10月20日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加强统一调度管理,规范调度行为,促进空间均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流域(含湖泊,下同)及重大调水工程开展水资源调度,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调度,是指通过合理运用各类水工程,在时间和空间上对地表水资源进行调节、控制和分配的活动。

第三条水资源调度应当遵循节水优先、保护生态、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

开展水资源调度,应当优先满足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水力发电、航运等需要。

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国水资源调度工作。

水利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监督跨省江河流域、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调度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6.22•【文号】发改价格〔2018〕916号•【施行日期】2018.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价格正文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厅(局、委、办):为深入贯彻中发〔2018〕1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以下简称《意见》)各项部署,进一步加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力度,做好2018年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定不移,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是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必然要求,既是现实之需,更是长远发展之要。

自《意见》印发以来,各地积极落实改革主体责任,以点带面,大胆探索,统筹协同推进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等各项工作。

截至2017年底,全国改革实施面积累计达到5200万亩以上,改革实施范围稳步扩大,节水成效初显,探索形成了一批典型做法和经验。

但仍存在各地改革进展不平衡,“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要求尚未全面落实等问题,一些地区改革认识不到位,改革台账尚未建立,实施计划不够细化实化,改革激励机制不健全,影响了改革推进。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既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任务,改革涉及面广,推进难度较大,需要驰而不息、久久为功。

当前,改革正处于点上突破、面上布局的关键阶段,各地要深化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农业节水工作的“牛鼻子”来抓,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兼顾,切实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好2018年各项改革任务,扎实有序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取得实效。

《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水利部《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2]109号,以下简称质量评价办法)于2012年3月颁布试行,为进一步落实质量评价要求,规范评价工作程序,做好我院负责审查的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工作,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水利部委托我院承担审查工作的水利枢纽、河道治理、引调水、灌区等类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勘测设计成果质量评价。

其他工程类型和设计阶段工作成果的质量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评价阶段)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包括符合性评价和技术性评价两阶段。

第四条(职责)计划处负责制订质量评价工作计划、汇总与上报评价结果等工作,项目主办处负责质量评价组织工作。

项目主审人负责确定项目符合性评价和技术性评价结论,项目专业主审人负责本专业成果质量评价工作。

第五条(评价依据)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主要依据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三阶段报告编制规程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水利工程部分)等现行技术标准内容和深度要求,按照质量评价办法规定开展工作。

第六条(质量评价的总体要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工作是水利部加强前期工作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必须切实加强责任意识,保证评价结论公平、客观。

该项工作将列入部门和个人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章符合性评价程序和要求第七条(质量评价项目范围)计划处根据水利部安排我院月度审查项目和收到成果报告情况,制订项目符合性评价工作计划,明确项目主审人、主办处和配合处、评价时限等内容。

符合性评价应在接到水利部安排审查事项并收到成果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符合性评价)项目主审人根据符合性评价计划开展符合性评价工作。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勘测设计单位资质符合性、人员执业资格符合性、专题报告完备性和成果完整性。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财政部、⽔利部关于⿎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利⼯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号:发改农经[2015]488号颁布⽇期:2015-03-17执⾏⽇期:2015-03-1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新疆⽣产建设兵团发展改⾰委、财政厅 (局)、⽔利(⽔务)厅(局):⽔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对具备⼀定条件的重⼤⽔利⼯程,通过深化改⾰向社会投资敞开⼤门,建⽴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和合理的投资收益机制,放开增量,盘活存量,加强试点⽰范,⿎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程建设和运营,有利于优化投资结构,建⽴健全⽔利投⼊资⾦多渠道筹措机制;有利于引⼊市场竞争机制,提⾼⽔利管理效率和服务⽔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两⼿发⼒;有利于加快完善⽔安全保障体系,⽀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党的⼗⼋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有关要求,结合⽔利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明确参与范围和⽅式(⼀)拓宽社会资本进⼊领域。

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重⼤⽔利⼯程建设运营⼀律向社会资本开放。

只要是社会资本,包括符合条件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愿意投⼊的重⼤⽔利⼯程,原则上应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

⿎励统筹城乡供⽔,实⾏⽔源⼯程、供⽔排⽔、污⽔处理、中⽔回⽤等⼀体化建设运营。

(⼆)合理确定项⽬参与⽅式。

盘活现有重⼤⽔利⼯程国有资产,选择⼀批⼯程通过股权出让、委托运营、整合改制等⽅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筹得的资⾦⽤于新⼯程建设。

对新建项⽬,要建⽴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重⼤⽔利⼯程建设运营。

其中,综合⽔利枢纽、⼤城市供排⽔管⽹的建设经营需按规定由中⽅控股。

水利部有关水利改革发展工作思路的文件

水利部有关水利改革发展工作思路的文件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水利事业正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我国水利部逐步推进水利改革发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的工作思路。

首先,水利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水利改革发展工作。

在水利改革中,把满足人民群众对水资源、水环境、水安全的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水利改革,努力提高水利服务能力,不断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其次,水利部注重创新水利管理体制机制。

通过深化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水利管理机制,推动水利领域的市场化改革,提高水利资源的配置效率,加强水利项目的社会效益评价,推动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水利部注重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投资力度,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现代水利工程建设,提高水利工程的防洪、调水、灌溉等功能,增加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提高水利工程的生产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水利部注重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

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推动水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水环境质量,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五,水利部注重加强水利科技创新。

加强水利科技研究和创新,推动科技创新与水利改革相结合,提高水利科技的应用水平,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水利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推动水利事业的跨越式发展。

第六,水利部注重加强国际水利合作。

加强与世界各国的水利合作,推动国际水利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水资源安全和水环境保护的挑战,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综上所述,水利部关于水利改革发展工作的思路是以人民为中心,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加强科技创新,加强国际合作。

这一思路为我国水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保障,将为我国水利改革发展工作带来新的进展和突破。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公布日期】2008.01.07•【文号】卫疾控发[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厅)、水利(水务)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现就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目标,“十一五”期间,重点解决饮用水中氟大于2mg/L、砷大于0.05mg/L、溶解性总固体大于2g/L、耗氧量大于6mg/L、致病微生物和铁、锰严重超标的水质问题,使现已查明的中重度氟病区村、砷病区村、血吸虫疫区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村的饮水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要实现上述目标任务,必须切实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开展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是有效评估工程卫生防病效果,确保工程建成后水质达标和如期发挥效益的重要基础;做好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是保证供水水质卫生安全,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有效运转的重要措施。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的主要任务:一是新改扩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范围,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切实优先解决中重度氟病区村、砷病区村、血吸虫疫区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饮水卫生安全问题;二是从技术的角度,对工程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的选择和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从卫生安全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建设前水源和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及分析。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03.27•【文号】国办发[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3.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关于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展改革委、水利部)1991年以来,特别是2003年淮河大水后,国家全面加快治淮工作进度,淮河治理取得重大进展,19项骨干工程全面建成,防洪能力明显提高,防洪减灾效益显著,为保障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淮河流域防洪排涝减灾体系仍不完善,行蓄洪区人口众多和建设滞后、平原洼地排涝能力偏低、下游河道泄洪能力不足、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并存、水利管理薄弱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继续巩固治淮建设成果,构建更为完善的流域防洪排涝减灾体系,现就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遵循“蓄泄兼筹”治淮方针,从淮河流域水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的需求出发,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兴利与除害并重,统筹解决好防洪排涝和水资源利用与保护问题,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为淮河流域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解决行蓄洪区群众安全居住、平原洼地防洪排涝、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着力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3.21•【文号】办建设〔2024〕101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办建设〔2024〕101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今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现将《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3月21日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治水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预防为主,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创新发展,加快推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守牢水利工程建设安全底线,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完善水利工程建设体制机制法治,着力构建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体系,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

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方面1.强化组织管理。

督促各地严格落实项目法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首要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组织流域管理机构加强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切实提升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2.加快建设进度。

组织各地加快实施防洪关键控制性枢纽、重大引调水、重点水源、新建大型灌区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逐项目制订年度建设目标和实施方案,动态监控进度滞后项目,分析解决制约关键因素,确保重大水利工程年度投资完成率达到90%以上。

水利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609号建议的答复-水规计办字〔2021〕93号

水利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609号建议的答复-水规计办字〔2021〕93号

水利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609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609号建议的答复水规计办字〔2021〕93号引哈济党工程是从哈尔腾河引水至党河,向月牙泉实施生态补水,增加党河下游西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下泄水量,遏制敦煌盆地地下水位持续下降趋势,缓解敦煌市生活、生产、生态之间用水矛盾的跨流域调水工程,规划年调水量0.9亿立方米。

如你们所述,该工程对保护和恢复敦煌盆地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水利部积极支持引哈济党工程前期工作。

2012年12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了该工程项目建议书审查意见。

2015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复甘肃省发展改革委,认为有关部门和青海省对工程建设还存在较大分歧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前期论证,重点论证工程调水规模、调水对调出区生态影响及工程建设经济合理性等三方面。

在水利部积极协调下,青海省水利厅同意与甘肃省水利厅联合开展引哈济党工程调出区(苏干湖盆地)水资源调查及开发利用、苏干湖生态演化规律及调水对苏干湖盆地生态影响等专题研究工作。

2020年,水利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该工程纳入2020年及后续150项重大水利工程清单,支持推动建设。

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水利部后,立即安排了技术审查。

下一步,水利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继续指导甘肃省有关部门,按照“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论证原则,深入做好工程前期论证,在充分挖掘区域节水供水潜力的基础上,充分论证同为干旱区实施跨流域调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高度重视并解决好调水对苏干湖流域尤其是苏干湖保护区生态环境影响,合理确定调水规模,优化工程建设和筹资方案,抓紧修改完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沟通协调好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取得相关部门和青海省明确支持意见。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06)-水规计[2006]47号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06)-水规计[2006]47号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06)正文:----------------------------------------------------------------------------------------------------------------------------------------------------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6〕47号2006年2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国家投资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前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包括水利前期工作分类、事权划分、管理职责、立项程序、计划编制和下达、组织实施及检查监督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中央水利前期工作投资来源主要包括中央非经营性基金、中央水利专项资金和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水利前期工作投资安排(含中央补助投资)的各类水利前期工作。

地方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可根据本地水利前期工作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章水利前期工作分类第五条水利前期工作是水利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基础和基本前提。

水利前期工作分为水利规划、工程项目前期、专题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含业务建设)四类。

第六条水利规划是政府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与节约配置保护、防洪减灾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方面履行宏观协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是组织和安排水利建设计划,指导水工程建设,制定管理制度与政策,规范各项水事活动的基本依据。

水利规划按专业领域可分为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按范围可分为全国规划、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按功能属性可分为基础规划、发展规划和战略规划。

第七条水利规划的编制和修订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和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坚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发展节水产业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发展节水产业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发展节水产业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6.25•【文号】发改环资〔2024〕898号•【施行日期】2024.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节水产业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4〕8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随着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深入推进,以节水产品装备制造、节水管理服务咨询等为主要内容的节水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新质生产力和绿色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发展节水产业,对于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提高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以节水产业发展推动水资源利用效率提升,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坚持政府作用和市场机制协同发力,推动节水产业市场供需两端有效衔接,促进科技创新和产品装备有效供给,以节水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持续提升。

到2027年,节水产业规模达到万亿,培育形成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初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创新为动力、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节水产业发展格局。

到2035年,培育一批百亿级龙头企业,节水技术工艺、产品装备制造和管理服务达到世界先进水平,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全面形成。

二、激发节水产业发展动力(一)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

加强省、市、县三级行政区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管理,强化政府节水责任,发挥用水户节水主体作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的 重 大举 措 , 是 推 进 国家 治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的 重 要 内容 , 是 使 市 场在 资 源 配 置 中起 决 定 性 作 用 和更 好 发 挥 政 府 作 用 的必 然 要 求 , 是 加 快 建 立 生 态 文 明 制 度 的
迫 切 需 要 。建 立 科 学 完 善 的 水 利 体 制 机 制 , 有 利 于 加 快 水利 基础设 施建 设 , 提 高水利 公共 服务水 平 ; 有 利 于水 资 源 的节 约 保 护 和 优 化 配 置 , 促进 经 济发 展方 式转 变 ;
有利于改善水生态环境 , 推 进 生 态 文 明建 设 。要 充 分 认
利体制机制仍存在与经济社会 可持续发 展不协 调 、 不适
应的问题 , 水 资 源 要 素 对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的倒 逼 机 制 尚 未 形成 , 水 价 在 资 源 配 置 节 约 保 护 中 的杠 杆 作 用 还 没
第 五 十 五 条 南水 北 调 东 线 工 程 , 指 从 江 苏 省 扬 州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 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 。

1 2 .文件特载
水政 7 资源 2 0 1 4 年第2 期
事 权关 系 。区域 水 利 建 设 项 目 、 水 利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二、 深 化 水 利 改 革 的 总 体 要 求
进 一 步激 发 , 有 效 保 护水 生 态 水 环 境 的 社 会 管 理 体 制 尚 不完善 , 农 田水 利 建 设 管 理体 制 与 农 业 经 营 方 式 变 化 还 不 相适 应 。 因 此 , 必 须深 化水 利改 革 , 加 快 建 立 有 利 于
水 利科 学 发 展 的 制 度体 系 。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1.10•【分类】问答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答记者问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修订印发《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水价办法》)和《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成本监审办法》),就此,记者专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

问:请介绍一下修订印发两个办法的背景。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水利工程设施供应的原水价格。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深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的作用,善用价格杠杆调节供求,促进节约用水,同时吸引更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

现行《水价办法》2003年印发,《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印发,两个办法的实施对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对照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提出的新要求,现行两个办法在定价方法、监管模式、重要参数设置等方面已不符合形势发展变化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为加快建立健全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提升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水利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对原有办法进行了修订,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并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修改完善后于近日印发。

问:《水价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此次修订,主要是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模式,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并重、与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相适应的价格监管机制,着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

《水价办法》主要明确了定价原则、定价方法、准许收入的确定、定调价程序等。

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激励约束并重、用户公平负担、发挥市场作用”定价原则,充分考虑了水利工程供水的行业特性,在强化成本约束的同时予以合理回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系统节约用水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系统节约用水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系统节约用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06•【文号】办节约〔2024〕45号•【施行日期】2024.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系统节约用水工作要点的通知办节约〔2024〕45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党组关于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安排部署和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24年水利系统节约用水工作,我部制定了《2024年水利系统节约用水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2月6日2024年水利系统节约用水工作要点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保障国家水安全重要讲话10周年,是完成“十四五”规划任务的关键之年,全国节水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部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完整、准确、全面理解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治水重要论述,落实全面节约战略和节水优先方针,紧紧围绕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主题和国家水安全保障目标,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政策,严格总量强度双控管理,全面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推动重点领域区域节水优先、深度节水控水攻坚和精细精准节水走深走实,大力发展节水产业和科技,推进节水数字化智慧化建设,强化监督考核激励,持续提升全民节水意识,高质量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预期目标是:2024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20年下降13%,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20年下降13%,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进一步提升,力争年非常规水利用量超过180亿立方米,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4%以上。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03•【文号】水资管〔2024〕172号•【施行日期】2024.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4〕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及相关直属单位: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是加强取用水监管、规范取用水秩序的重要手段,是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的关键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和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取用水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取用水信用监管,现就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坚持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以强化用水权管理、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为前提,以加强取用水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将取用水领域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等行为计入信用记录,建立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规则,规范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程序,强化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坚持以评促管、部门联动、稳慎适度,建立健全取用水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取用水户依法依规取用水资源,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支撑和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建立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规则(一)明确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范围。

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主体是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评价机关)。

评价对象为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水单位(以下称取用水户)。

按照稳慎适度的原则,先期将已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非农业取用水户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非农业取用水户作为评价对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发改农经规〔2021〕1880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1〕1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水利领域相关专项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等2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同时,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细化的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21年12月24日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有关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包括重大农业节水供水工程、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重大骨干防洪减灾工程、重大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第三条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

本专项安排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有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条件,纳入国家级相关规划或方案,并已按程序完成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进行调度和监管,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

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水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现就深化水利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水利改革的重要意义1.我国国情水情特殊,解决复杂的水问题,不仅要靠坚实的工程基础、先进的科技支撑,更要靠健全的制度保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水利改革不断推进,水利体制机制逐步完善,保障了水利事业的快速发展。

但是,随着经济结构深入调整和社会持续转型,水利体制机制仍存在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水资源要素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尚未形成,水价在资源配置节约保护中的杠杆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全社会投入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活力需要进一步激发,有效保护水生态水环境的社会管理体制尚不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体制与农业经营方式变化还不相适应。

因此,必须深化水利改革,加快建立有利于水利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

2.深化水利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的迫切需要。

建立科学完善的水利体制机制,有利于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水利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改善水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要充分认识深化水利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把水利改革推向深入。

二深化水利改革的总体要求3.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总体部署,以保障国家水安全和大力发展民生水利为出发点,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着力推进水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攻坚,使水利发展更加充满活力、富有效率,让水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3.09.01•【文号】发改环资〔2023〕1193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发改环资〔2023〕1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加快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建设节水型社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我们会同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管局、国家能源局、国家林草局,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坚持“四水四定”,健全节水制度政策,推进水资源总量管理、科学配置、全面节约、循环利用,大力推动农业、工业、城镇等重点领域节水,加强非常规水源利用,发展节水产业,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快建设美丽中国。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国年用水总量控制在640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6%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8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降低16%。

到2030年,节水制度体系、市场调节机制和技术支撑能力不断增强,用水效率和效益进一步提高。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调水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调水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调水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1.19•【文号】办调管〔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调水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办调管〔2024〕18号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持续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按照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扎实做好2024年调水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2024年调水管理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1月19日2024年调水管理工作要点2024年调水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按照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以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江河湖泊生态保护治理能力为重点,深入推进水资源统一调度、调水工程管理、调水管理信息化建设等重点工作,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贡献调水管理力量。

一、持续复苏河湖生态环境1.持续维护河流健康生命。

组织健全永定河生态补水机制,保持永定河全年全线有水。

力争实现西辽河干流全线过流。

继续实现漳河全线贯通。

2.持续强化流域区域生态调度。

实施黄河生态调度,科学向清水沟、刁口河生态补水。

继续加强西北内陆河生态调度,确保黑河东居延海、塔里木河台特玛湖维持一定水面面积。

强化汉江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提高丹江口库区水质安全保障和汉江中下游生态流量保障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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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引调水工程前
期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5.12.30
•【文号】发改农经[2015]3183号
•【施行日期】2015.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引调水工程前期工作的
指导意见
发改农经[2015]3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水利部直属有关单位:
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水供求矛盾突出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水情。

兴建必要的引调水工程,是优化水资源配置战略格局、实现江河湖库水系连通、缓解资源性缺水问题、提高水安全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

为推动科学做好引调水工程前期工作,严格控制一些地方无序调水、“跑马圈水”现象,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统筹规划、科学论证、有序实施,按照“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原则,合理确定工程建设的布局、规模和方案,把强
化节水、提效、治污、环保、控需作为引调水工程实施的重要前提,务必做到“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紧密结合流域和区域功能定位、发展战略和河湖水系特点,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区域、流域用水需要,以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等为依据,科学布局引调水工程,严格履行建设程序。

——节约优先、提高效率。

坚持节水优先,受水区先评估节水潜力,落实节水措施,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严格执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深入论证、加强保护。

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坚持人水和谐,加强引调水工程论证和方案比选,妥善处理开发和保护的关系,高度重视工程生态环境影响、移民征地和省际关系协调,确保工程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强化管理、注重效益。

加强引调水工程运行管理,优化工程调度运用方案,建立健全工程良性运行管理机制,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二、强化规划约束,严守红线控制
(三)坚持以规划为依据。

要以已批复的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关规划为依据,明确引调水工程在水资源配置体系中的定位和作用,深入分析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变化趋势、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用水实际需求,研究提出引调水工程建设时序,确定引调水工程前期工作的方案。

对规划依据不充分的引调水工程项目,首先应科学编制规划,根据缺水地区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深入论证调出区、调入区水资源情势和不同规划水平年的水供求状况,合理确定水资源配置格局和供水工程布局。

(四)严格执行“三条红线”。

对规划调入区,要以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纳污限制“红线”为约束条件,根据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立足于节水治污、优化调整产业结构等综合措施,解决区域水资源短缺问题。

对现状实际用水已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严格控制规划建设新的引调水工程。

三、加强科学论证,深化方案比选
(五)深化受水区范围和节水潜力分析。

受水区范围和节水潜力分析是深入论证引调水工程建设必要性、合理确定工程调水规模、研究提出水资源配置方案的重要前提。

要在已有规划和调查研究基础上,结合现状和规划水平年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结构、水供求态势,合理确定受水区范围,深入研究农业、工业、城镇生活节水潜力,分析现有水源工程挖潜改造、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的可能性,统筹生态用水需求,开展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科学论证建设引调水工程的必要性、受水区范围和规模。

(六)深化调水水源和调水区生态环境影响论证。

在已有规划和实地勘察基础上,提出可能的调水水源比选方案。

充分考虑调水区所在流域和区域已建、在建工程的环境影响因素,深入分析引调水工程建设对河流水文情势、生态环境以及各类自然保护区可能产生的影响,认真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计,避免造成“缺水”搬家。

对生态代价难以承受的项目,坚决不能“上马”。

(七)深化引调水工程规模论证。

针对不同受水区范围和可能的调水水源方案组合,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合理确定工程规模。

调入区要充分考虑节水、治污并合理利用当地常规水源和非常规水源,本着适度从紧的原则分析需调水量。

调出区要在充分考虑水文过程、河湖水系连通格局、未来用水需求和保证生态环境用水的基础上分析可调水量,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和相关区域之间的关系。

经过
多方案综合分析,合理确定工程引调水规模。

对工程规模较大、供水范围较广、不同水平年用水需求差异较大的项目,可考虑分期实施。

(八)深化工程关键技术论证。

引调水工程事关国计民生,一些重大项目存在不可预见的重大技术难题,要加强工程建设方案技术论证。

开展引水线路优化比选,做好跨河、穿越建筑物等方案设计。

对水源工程,做好工程选址,合理确定技术参数和指标,尽可能减少淹没影响范围。

对高埋深、长距离、地质条件复杂的输水隧洞,要加强地形地质勘察,对可能存在的高地应力、岩爆和突发性涌水等关键问题进行技术攻关,切实做好施工方案设计和风险预判。

对线路较长、地形多变的输水渠道,要重视边坡稳定性,防范滑坡体等可能风险。

(九)深化移民安置和社会影响论证。

建设引调水工程要尽可能减少建设用地和搬迁数量,充分听取地方和群众的意见,依法依规、深入细致地做好移民征地安置工作,积极探索新的征地移民安置方式,切实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

优化工程方案,改进用地方式,尽可能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加强引调水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涉及民族地区的工程,要妥善处理好民族、宗教等问题。

对涉及省际之间协调的工程,要深入论证工程对上下游、左右岸的影响,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措施,加强各方面沟通协调,慎重研究决策。

(十)深化工程建设和运行方案论证。

要认真研究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明确建设管理和运行调度机制。

加强引调水工程投资规模估算,根据需要与可能,研究制定资金筹措方案。

在深入调查用水户可承受水价的基础上,按照水价改革的要求,分析工程供水价格,合理确定工程贷款规模。

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引调水工程建设,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

深入分析工程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效益,对工程建设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工程建设的推荐方案和意见。

四、严格建设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十一)保证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组织做好工程
勘测设计,优化配置勘测设计力量,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切实把工程方案做全、做实、做深、做细。

要发挥各方面专家作用,针对工程建设的重大问题,从建设条件、技术经济指标、社会和生态环境影响等方面深入论证,合理确定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规模和标准,比选优化设计方案,确保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

有关技术审查单位要严把技术关口,使工程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十二)优化项目审批流程。

充分发挥重大水利项目审批部际协调机制等的作用,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指导服务,加强部门、地方间协同配合和纵横联动,及时帮助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加快项目审核审批进度。

对涉及跨省界河流的引调水工程,需按照相关规定,报相关流域机构签署规划同意书审查意见。

五、落实责任主体,加强协调监管
(十三)强化落实工程前期工作责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引调水工程前期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对已列入规划和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逐项明确前期工作责任部门、承担单位、完成时限和工作要求。

要落实项目法人在前期工作中的主体责任。

(十四)加强对引调水工程建设的监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引调水工程前期工作和建设的监督管理。

对省及以下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引调水工程,要及时向上一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及相关流域机构进行备案。

对不符合相关规划、引起公众和专家普遍质疑、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和安全隐患的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建和整改。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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