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分娩后胎盘、胎儿、婴儿遗体管理处置流程
胎盘处理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胎盘处理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为有效地控制产妇分娩后胎盘流失、买卖和传染性疾病传播等不良后果,依据卫生部《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要求,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规范胎盘的管理,特制定我院胎盘处理管理制度。
1、严格落实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的知情权,孕妇及其家属入院后在本院的《产妇胎盘处理告知、处理同意书》上签署胎盘处理意见。
2、产科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分娩后胎盘装入盛有福尔马林消毒液的防渗漏袋内并扎紧袋口、袋外贴有床号、姓名标志后置于胎盘专用收集桶内。
3、产科设立《胎盘交接登记本》,内容包括日期、床号、姓名、胎盘数量、处置者及交接时间、数量及交接人员双签名。
4、根据《产妇分娩知情同意书》上签署胎盘处理意见,如要求自行处理胎盘,产科工作人员必须再次告知相关知识,明确不能食用,并在胎盘交接登记本上再次由产妇本人确认签字。
5、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6、指定专人回收(由医疗废物收集专职人员回收),产科工作人员在与回收人员交接时,当面清点个数,双方无疑义后放在医疗废物袋内,并在<医疗废物回收登记本>上签字。
7、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对胎盘进行处置。
医疗废物收集专职人
员将回收胎盘统一暂存在医疗垃圾屋,由泉州市医疗垃圾处置中心统一回收处置,医疗废物收集专职人员与医疗垃圾处置中心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做好清点交接及记录。
死胎死婴处理办法
死胎、死婴(胎盘)处置流程
1、死胎、死婴须经医护两人确认签字
2、告知患者及家属知情同意
3、患者或直系亲属签字
4、非感染性,⑴自行处理→与患者或直系亲属交接并签字
⑵医院处理→装入医用垃圾袋并封口→装入医用垃圾袋并封口→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住院号、娩出日期、时间、名称→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住院号、娩出日期、时间、名称→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通知太平间管理人员收取
5、感染性→表面喷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袋并封口→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并注明患者姓名、住院号、娩出日期、时间、名称→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并注明感染性废物→立即通知太平间→管理人员收取
6、交接双方人员交接、签字
7、密闭运送太平间冰藏暂存、保管
8、密闭运送殡仪馆,与殡仪馆人员交接、签字
9、殡仪馆人员进行火化处理。
胎盘、死胎、死婴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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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盘、死胎、死婴处理制度
一、分娩后胎盘处理:
1、本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入院时签署胎盘同意书,如果产妇无传染性疾病,胎盘可自行带回家处理,如产妇不愿带回家处理,可委托医院处理,按医疗垃圾处理,并做好登记,由两名医务人员签字确认。
3、如果为传染性性胎盘,按医疗垃圾处理,并做好登记,由两名医务人员签字确认。
二、死胎、死婴的处理:
1、死胎、死婴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理。
2、根据《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本单位不得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盈利性活动。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三、科室应制定胎盘、死胎、死婴处理流程及签署相关同意书。
可编辑。
医院胎盘处置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的为了规范医院胎盘的处置工作,保障医疗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涉及胎盘处置的医疗活动。
三、胎盘处置原则1. 胎盘应按照医疗废物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2. 胎盘处置过程中,严格执行无菌操作,防止交叉感染。
3. 胎盘处置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医务人员负责。
四、胎盘处置流程1. 收集胎盘(1)新生儿出生后,助产士应立即将胎盘交由负责胎盘处置的医务人员。
(2)医务人员在接收胎盘时,应检查胎盘的完整性,如有破损,应立即报告。
2. 胎盘消毒(1)医务人员使用含氯消毒剂对胎盘进行消毒。
(2)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
3. 胎盘封装(1)消毒后的胎盘应立即封装在专用医疗废物袋中。
(2)胎盘袋上应标明患者姓名、住院号、分娩日期、胎盘重量等信息。
4. 胎盘运输(1)医务人员将封装好的胎盘袋送至医疗废物暂存处。
(2)运输过程中,应确保胎盘袋密封,防止泄漏。
5. 胎盘处置(1)医疗废物暂存处工作人员核对胎盘袋信息,确认无误后,将胎盘袋送至医疗废物处理中心。
(2)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工作人员对胎盘进行焚烧处理。
五、胎盘处置注意事项1. 胎盘处置过程中,医务人员应穿戴隔离衣、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
2. 胎盘处置场所应保持通风、清洁,避免交叉感染。
3. 胎盘处置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
4. 胎盘处置相关记录应完整、准确,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六、监督管理1. 医院应定期对胎盘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流程
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
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3〕15号)、《福建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我院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
1、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
方可由其自行处理。
2、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
家属授权委托医院处理的须签署《委托书》及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医院按《福建省殡葬管理条例》及时通知火葬场火化,相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车费200元,火化费500元)。
3、在医院引产的胎儿以及死胎等原因产生的胎儿遗体由医生开具“引产证明”到保健科盖“医学死亡专用章”;在医院死亡的婴儿由医生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到保健科盖“医学死亡专用章”。
4、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
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5、被死者家属遗弃在医院,而且在规定时间内无人认领的胎儿遗体、婴儿遗体,医院通知公
安部门,由司法机关出具火化通知,按无名尸处理。
6、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务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
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7、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3.12
精心整理。
病理性废物处置制度
胎盘及胎儿、婴儿遗体的处置管理制度一、分娩后胎盘处理: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产妇入院时签署胎盘同意书,如果产妇无传染性疾病,胎盘可自行带回家处理,如产妇不愿带回家处理,可委托医院处理,按医疗垃圾处理,并做好登记,由两名医务人员签字确认。
3、如果为传染性胎盘,按医疗垃圾处理,并做好登记,由两名医务人员签字确认。
二、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的处理:1、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三、建立和完善助产技术、计划生育和儿科相关规章制度,科室制定胎盘、死胎、死婴处理流程及签署相关同意书,设专人负责,进一步做好产房分娩后胎盘及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管理及处理。
四、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一、分类收集、处置(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死婴)的收集、处置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死婴(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死婴)表面喷酒2000mg/L 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由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存放间暂存,并进一步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胎盘及胎儿的处置管理制度一、剖宫产术后胎盘处理: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剖腹产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3、产妇或(和)家属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4、如果为感染性胎盘,则按照院感科,及科室相关制度执行,严禁家属带离医院。
二、胎儿遗体的处理:1、胎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严禁将胎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具体处置方法见附件一)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一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一、分类收集、处置(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的收集、处置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表面喷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由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暂存间暂存,并进一步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二)非感染性死胎、离体残肢、病理组织的收集、处置1、非感染性离体残肢、死胎、病理组织物直接装入医用垃圾袋中。
2、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上签字,医疗废物管理员运输至赞存间暂存,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胎盘及胎儿、婴儿遗体的处置管理制度一、分娩后胎盘处理: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3、产妇或(和)家属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4、如果为感染性胎盘,则按照《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制度》执行。
二、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的处理:1、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三、建立和完善助产技术、计划生育和儿科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相应流程,设专人负责,进一步做好产房分娩后胎盘及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管理及处理。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妇幼保健院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并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一、分类收集、处置(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死婴)的收集、处置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死婴(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死婴)表面喷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太平间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由太平间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太平间暂存,并进一步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胎盘处理管理制度及流程
胎盘处理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为有效地控制产妇分娩后胎盘流失、买卖和传染性疾病传播等不良后果,依据卫生部《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要求,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规范胎盘的管理,特制定我院胎盘处理管理制度。
1、严格落实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的知情权,孕妇
及其家属入院后在本院的《产妇分娩知情同意书》上签
署胎盘处理意见。
2、产科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分娩后胎
盘消毒处理,倒入消毒液。
3、产科设立《胎盘交接登记本》,对胎盘进行交接
登记。
4、根据《产妇分娩知情同意书》上签署胎盘处理
意见,如要求自行处理胎盘,产科工作人员必须再次告
知相关知识,明确不能食用,并在胎盘交接登记本上再
次由产妇本人确认签字。
5、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工作人员应
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
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
行处置。
6、指定专人回收,产科工作人员在与回收人员交
接时,当面清点个数及重量,双方无疑义后放在医疗废
物袋内,并在医疗废弃物登记本上签字。
7、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对胎盘进行处置。
胎儿婴儿遗体管理处置工作制度
巨野县人民医院胎儿、婴儿遗体管理处置制度1,将胎儿、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胎儿、婴儿遗体,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协议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
胎儿、婴儿遗体移送太平间时,应做好详细的尸体登记,交接,存放手续。
胎儿、婴儿遗体已移至太平间后,死者家属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通知书”,“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到太平间领取胎儿、婴儿遗体。
2,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妥善管理。
家庭授权委托医院处理的需签署“委托书”及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医院严格按《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太平间工作人员查验死者家属身份后,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办理遗体移交手续。
及时通知火葬场进行火化,相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担任。
3,在医院引产的胎儿以及死胎等原因产生的胎儿遗体由医生开具“引产证明”到医务部盖“医学死亡专用章”,在医院死亡的婴儿由医生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到医务部盖“医学死亡专用章”。
4,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者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妥善处理。
5,被死者家属遗弃在医院,而且在规定时间内无人领取的胎儿、婴儿遗体,医院通知公安部门,由司法机关出具火化通知,按无名尸处理。
6,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务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7,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因临床、科研教学和法医鉴定,需办理相关手续。
医务部2016年12月12日。
胎盘死胎管理制度
胎盘、死胎管理制度
一、胎盘
1.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
2.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科室进行处置(废弃时按病理性废物处理)。
3.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科室应当及时告知产妇,并按病理性废物处理。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5.产妇分娩后的胎盘必须做好登记,内容包括:分娩时间、产妇姓名、传染病标志物、胎盘数量、“自带-放弃-捐献”签名、送暂存处交接双签名、捐献交接双签名。
二、死胎(含死胎、死产、死婴)
1.科室做好死胎的登记工作,内容包括:分娩时间、产妇姓名、胎龄??胎儿数量、单个重量、处置去向(产妇方自行处理、委托医院处理)、院方交接双签名。
2.胎龄在16周以下或胎重不足500克的死胎,作为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
3.胎龄在16周以上或胎重超过500克的死胎,作为遗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要求处理。
4.科室做好知情同意记录,资料至少保存3年。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遗弃死胎,严禁进行死胎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科室和工作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6.孕妇患有乙肝、梅毒、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死胎、死婴有可能受到,按照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交由医疗机构集中处理。
胎儿尸体处理管理制度及处置流程
《音频信息的采集与简单加工》说课稿
《音频信息的采集与简单加工》说课稿
我说课的题目是教育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信息技术基础》(必修)高一年级第五章《音频、视频、图像信息的加工》中第一节《音频信息的采集与简单加工》,此内容为本节的第一课时。
一、教材分析
从教材上来讲本节课位于第五章《音频、视频、图像信息的加工》
第一节,是对数字化概念学习的开始。
本课时内容是《音频信息采集与加工》在《数字化视频信息加工》和《图像信息加工》之前,因为音频信息的加工是这两者的基础,可以说如果能理解和掌握这一节课的内容,对整个第五章内容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本节内容与选修部分《多媒体技术应用》的音频处理加工相比较而言,要求学生能够达到的技术水平较低。
通过本节课学习可以增加学生对音频知识的了解,使得学生能够选择恰当的工具采集加工音频信息,呈现主题,表达创意,使学生能客观评价数字化音频的应用,提高学生的信息素养。
对于本节课,《新课程标准》的要求是:熟悉声音素材的常用加工工具和方法。
根据要求我确定以下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
①了解数字化音频信息获取途径,常见的音频文件格式;②了解并掌握简单的音频信息加工的基本方法。
2、过程与方法:
通过师生交流、学生交流、人机交流、培养学生处理数字化音频
1/ 1。
胎盘及死产胎儿管理制度
胎盘、死产胎儿管理制度
一、胎盘
(一)产妇分娩后的胎盘必须做好登记,内容包括:时间、产妇姓名、传染病标志物、胎盘数量、自带签名、送暂存处交接签名。
(二)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人的胎盘,不得交给产妇;产妇放弃的胎盘,由科室(包括手术室)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集中处理。
(三)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死产胎儿
(一)科室做好产妇引产、死产胎儿的登记工作,内容包括:时间、产妇姓名、胎龄??胎儿数量、单个重量、处置去向、交接签名。
(二)胎龄在16周以下或胎重不足500克的死产胎儿,作为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
(三)胎龄在16周以上或胎重超过500克的死产胎儿,作为死尸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要求火化处理。
(四)对家属(只限父母)要求领走死产胎儿者必须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详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死产胎儿父母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辨别真伪)、老家住址、现住址、死产胎儿性别、出生死亡日期,并签署《承诺书》,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五)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将死产胎儿随意掩埋,严禁进行死产胎儿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科室和工作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之欧阳家百创编
胎盘及胎儿的处置管理制度欧阳家百(2021.03.07)一、剖宫产术后胎盘处理: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剖腹产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3、产妇或(和)家属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4、如果为感染性胎盘,则按照院感科,及科室相关制度执行,严禁家属带离医院。
二、胎儿遗体的处理:1、胎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严禁将胎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具体处置方法见附件一)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一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一、分类收集、处置(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的收集、处置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表面喷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由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暂存间暂存,并进一步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二)非感染性死胎、离体残肢、病理组织的收集、处置1、非感染性离体残肢、死胎、病理组织物直接装入医用垃圾袋中。
2、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胎盘、死胎及离体残肢管理制度
胎盘、死胎及离体残肢管理制度一、胎盘处置1.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置胎盘,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归产妇所有(经血传播性疾病除外),产妇放弃的胎盘,由医院按病理性废物处置。
2.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保障产妇的知情权。
产妇分娩前由助产人员告知产妇及其家属对胎盘处理的相关规定,并填写告知书,由产妇或其家属及助产士签字,随病历保存。
3.产妇入院时核查孕期检验单,凡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胎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病理性废物处理。
4.对自愿放弃和有传染性疾病的胎盘,由助产人员负责用双层黄色专用医疗废物袋收集,冰箱低温或倾倒消毒液等方式保存待收取,并每班做好交接登记。
5.需要送病检的胎盘,由病理科负责暂时保存,取材后,按病理性废物处置。
6.医疗废物专职人员收取胎盘与科室进行交接和登记。
7.如产妇要求自行处置胎盘者,医务人员应将胎盘装于双层包装袋内,交产妇家属放于自备的容器,并告知相关规定。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9.监督和处罚:医院染管理科不定期对产房、医疗废物暂存处进行监督和检查,查看病历中胎盘处置单登记情况,查看医疗废物暂存处回收登记情况,了解是否有胎盘买卖和流失现象,如发现有违规者,按照《医疗废物处罚规定》严肃处理。
二、死胎处置1.应将引产死胎纳入遗体管理,妥善处置,严禁将引产死胎按医疗废物处置。
2.引产死胎由医护人员与相关指定人员交接,做好登记,双方签字,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3.指定人员负责引产死胎的处理,送往殡仪馆,并有完整的交接手续。
4.妇科、产科、病理科、后勤中心要做好相关的登记、交接、转运工作。
对其中有传染性风险的,应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死胎处理全过程进行无害化处置,并做好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
5.禁止医务人员从事营利性的引产死胎处置工作。
备注:死胎:胎龄在16周以上或胎重500克以上的死产胎儿。
胎盘、死胎、死婴管理制度
胎盘、死胎、死婴管理制度
Ⅰ目的
规范胎盘、死胎、死婴管理工作,。
Ⅱ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妇产科。
Ⅲ制度
一、胎盘的处理:
(一)产妇分娩后的胎盘应做好登记,内容包括:时间、产妇姓名、传染病名称、胎盘的去向,并签订《胎盘处理告知处置单》;产妇放弃的胎盘由科室(包括手术部)按照病理性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集中处理,并规范记录。
(二)传染病、疑似传染病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患者的胎盘,不得交给产妇,应按病理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三)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死胎、死婴的处理:
(一)科室做好产妇引产后死胎及死婴的登记工作,内容包括:
时间、产妇姓名、胎龄、胎儿数量、单个重量、处置去向、交接签名。
(二)胎龄在16周以下或胎重不足500克的死产胎儿,作为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
(三)胎龄在16周以上或胎重超过500克的死产胎儿,作为死尸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要求火化处理。
(四)产妇患有传染病、疑似传染病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死胎应交医院集中处理,不得由家属带走。
(五)家属委托医院处理遗体的,应签署《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
(六)后勤保障科建立《死胎、死婴遗体处理登记本》,内容包括:死胎性别、来源、父母姓名及工作单位或住址、交接日期、遗体去向,遗体处理经办人签名,资料至少保存3年。
(七)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将死产胎儿随意掩埋,严禁进行死产胎儿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科室和工作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Ⅳ参考依据
1.《医院感染监测规范》(卫通〔2009〕10号)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原卫生部第36号)。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胎盘及胎儿的处置管理制度一、剖宫产术后胎盘处理: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剖腹产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3、产妇或(和)家属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4、如果为感染性胎盘,则按照院感科,及科室相关制度执行,严禁家属带离医院。
二、胎儿遗体的处理:1、胎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严禁将胎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具体处置方法见附件一)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一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一、分类收集、处置(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的收集、处置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表面喷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由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暂存间暂存,并进一步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二)非感染性死胎、离体残肢、病理组织的收集、处置1、非感染性离体残肢、死胎、病理组织物直接装入医用垃圾袋中。
2、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产房胎盘处置工作制度
产房胎盘处置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产房胎盘的处置工作,确保母婴安全,防止疾病传播,根据国家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产房胎盘的处置工作。
三、工作原则1. 尊重母亲权益,保护胎盘完整性。
2. 严格遵循卫生部门相关规定,确保胎盘处置安全。
3. 加强胎盘处置过程中的卫生与消毒工作,防止疾病传播。
4. 提高胎盘资源利用率,促进医学研究与发展。
四、工作流程1. 胎盘娩出后,由助产士负责收集、清洗、消毒胎盘,并将其置于无菌容器内。
2. 助产士应及时将胎盘处置情况记录在产房护理记录单上,以便查阅。
3. 胎盘处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确保胎盘不受污染。
4. 胎盘清洗、消毒后,应及时送至病理科进行病理检查。
病理检查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回报,如有异常,应立即报告医务科。
5. 病理检查合格的胎盘,可按以下途径处理:(1)将胎盘送至医院营养科,用于制作营养品。
(2)将胎盘送至科研部门,用于医学研究。
(3)将胎盘捐赠给有需要的患者或医疗机构。
6. 病理检查不合格的胎盘,应在医务科的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过程应严格遵循国家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
7. 胎盘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按照医院废弃物处理规定进行分类、包装、标记,并由专业人员负责运输、处置。
五、工作人员职责1. 助产士:负责胎盘的收集、清洗、消毒、记录等工作,掌握胎盘处置的基本技能。
2. 病理科医师:负责胎盘的病理检查,及时回报检查结果。
3. 医务科:负责监督、管理胎盘处置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处理异常情况。
4. 营养科、科研部门:负责胎盘的营养品制作、医学研究工作。
5. 环保部门:负责胎盘处置过程中废弃物的处理工作。
六、培训与考核1. 产房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胎盘处置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2. 医院应定期对胎盘处置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工作质量。
3. 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胎盘处置技能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