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前置审批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2
上杭县调整的县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5项)
序 号 事项名称 事项 共同实 前置审批项目名 实施部门 类别 施部门 称 前置审批 实施部门
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
调整 意见
备注
1
水工程建设规划 同意书审批(仅 限水工程项目)
1.《水法》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 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 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 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 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 水利部门 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2.《防洪法》 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 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 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 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防震减灾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 地震部门 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 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 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 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 发改部门 令)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 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 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 投入生产、使用。
不再 保留 前置 参照闽政文 〔2015〕471 号清理规范
15
环保部门
不再 保留 前置 不再 保留 前置
16
部门
— 73 —
序 号
事项名称
事项 共同实 前置审批项目名 实施部门 类别 施部门 称
前置审批 实施部门
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
调整 意见
备注
17
普通公路工 行政 县交通局 程竣工验收 许可
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
调整 意见 不再 保留 前置
备注
11 建立经营性 公墓、骨灰 其他 12 堂(楼、 行政 县民政局 塔)审核转 权力 报 13
无
项目核准或备案
发改部门
无
《选址意见书》 核发
住建部门
无
建设用地预审
国土部门
1.《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2002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第十九条 建设殡葬服务设施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建立殡仪馆,由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立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楼、塔)由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农村设置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楼、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 报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四)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 门审批。 兴建殡葬设施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和其他有关手续。 2.《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 第八条 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改由县发改 不再 局在必要时 保留 征求相关部 前置 门意见。
— 71 —
序 号
事项名称
事项 共同实 前置审批项目名 实施部门 类别 施部门 称 地震安全性评价 (仅指重大建设 工程和可能发生 严重次生灾害的 建设工程)
前置审批 实施部门
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
调整 意见
备注
7
《防震减灾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 地震部门 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 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 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 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 发改部门 令)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 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 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 投入生产、使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 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 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水利部门 第十一条第一款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 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 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 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不再 保留 前置
2
企业投资项 行政 县发改局 目核准 许可
无
地震安全性评价 (仅指重大建设 工程和可能发生 严重次生灾害的 建设工程)
不再 保留 前置
3
节能评估和审查
与项目审批 不再 、核准、备 保留 案材料一同 前置 报送审查
— 70 —
序 号
事项名称
事项 共同实 前置审批项目名 实施部门 类别 施部门 称
无
建设项目竣工环 境保护设施验收
环保部门
1.《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确 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 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 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 3.《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10
放射诊疗许 行政 县卫计局 可 许可
无
辐射安全许可证
环保部门
《福建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闽卫法监﹝2007﹞146号) 第八条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时,应当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
— 72 —
序 号
事项名称
事项 共同实 前置审批项目名 实施部门 类别 施部门 称
前置审批 实施部门
不再 参照闽政文 保留 〔2015〕471 前置 号清理规范 不再 保留 前置
14
民办非企业名称 预先核准 养老机构设 行政 县民政局 立许可 许可
无 建设项目竣工环 境保护设施验收 餐饮服务许可证 核发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 民政部门 全国”、“中华”等字样。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第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登记、变更名称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应 当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拟定名称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 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 市场监管 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根据闽政〔 2016〕15号 精神,水土 不再 保持方案审 保留 核不再作为 前置 可研审批 (项目核 准)前置条 件。
5
文物保护部门的 审查意见(涉及 文物保护的项 目)
改由县发改 不再 局在必要时 保留 征求相关部 前置 门意见。
政府投资项 内部 县发改局 目审批 审批
无
6
水工程建设规划 同意书审批(仅 限水工程项目)
前置审批 实Fra Baidu bibliotek部门
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
调整 意见
备注
4
企业投资项 行政 县发改局 目核准 许可
无
水土保持方案审 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 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 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水利部门 第十一条第一款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 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 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 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文物保护法》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 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 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 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 文物保护 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 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 部门 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 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 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 书。 1.《水法》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 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 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 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 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 水利部门 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2.《防洪法》 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 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 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 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改由县发改 不再 局在必要时 保留 征求相关部 前置 门意见。
8 政府投资项 内部 县发改局 目审批 管理 无
节能评估和审查
与项目审批 不再 、核准、备 保留 案材料一同 前置 报送审查
9
水土保持方案审 核
根据闽政〔 2016〕15号 精神,水土 不再 保持方案审 保留 核不再作为 前置 可研审批 (项目核 准)前置条 件。 不再 参照闽政文 保留 [2015]471号 前置 清理规范
上杭县调整的县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5项)
序 号 事项名称 事项 共同实 前置审批项目名 实施部门 类别 施部门 称 前置审批 实施部门
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
调整 意见
备注
1
水工程建设规划 同意书审批(仅 限水工程项目)
1.《水法》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 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 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 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 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 水利部门 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2.《防洪法》 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 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 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 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防震减灾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 地震部门 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 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 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 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 发改部门 令)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 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 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 投入生产、使用。
不再 保留 前置 参照闽政文 〔2015〕471 号清理规范
15
环保部门
不再 保留 前置 不再 保留 前置
16
部门
— 73 —
序 号
事项名称
事项 共同实 前置审批项目名 实施部门 类别 施部门 称
前置审批 实施部门
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
调整 意见
备注
17
普通公路工 行政 县交通局 程竣工验收 许可
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
调整 意见 不再 保留 前置
备注
11 建立经营性 公墓、骨灰 其他 12 堂(楼、 行政 县民政局 塔)审核转 权力 报 13
无
项目核准或备案
发改部门
无
《选址意见书》 核发
住建部门
无
建设用地预审
国土部门
1.《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2002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第十九条 建设殡葬服务设施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建立殡仪馆,由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立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楼、塔)由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农村设置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楼、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 报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四)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 门审批。 兴建殡葬设施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和其他有关手续。 2.《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 第八条 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改由县发改 不再 局在必要时 保留 征求相关部 前置 门意见。
— 71 —
序 号
事项名称
事项 共同实 前置审批项目名 实施部门 类别 施部门 称 地震安全性评价 (仅指重大建设 工程和可能发生 严重次生灾害的 建设工程)
前置审批 实施部门
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
调整 意见
备注
7
《防震减灾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 地震部门 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 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 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 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 发改部门 令)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 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 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 投入生产、使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 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 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水利部门 第十一条第一款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 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 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 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不再 保留 前置
2
企业投资项 行政 县发改局 目核准 许可
无
地震安全性评价 (仅指重大建设 工程和可能发生 严重次生灾害的 建设工程)
不再 保留 前置
3
节能评估和审查
与项目审批 不再 、核准、备 保留 案材料一同 前置 报送审查
— 70 —
序 号
事项名称
事项 共同实 前置审批项目名 实施部门 类别 施部门 称
无
建设项目竣工环 境保护设施验收
环保部门
1.《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确 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 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 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 3.《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10
放射诊疗许 行政 县卫计局 可 许可
无
辐射安全许可证
环保部门
《福建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闽卫法监﹝2007﹞146号) 第八条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时,应当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
— 72 —
序 号
事项名称
事项 共同实 前置审批项目名 实施部门 类别 施部门 称
前置审批 实施部门
不再 参照闽政文 保留 〔2015〕471 前置 号清理规范 不再 保留 前置
14
民办非企业名称 预先核准 养老机构设 行政 县民政局 立许可 许可
无 建设项目竣工环 境保护设施验收 餐饮服务许可证 核发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 民政部门 全国”、“中华”等字样。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第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登记、变更名称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应 当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拟定名称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 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 市场监管 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根据闽政〔 2016〕15号 精神,水土 不再 保持方案审 保留 核不再作为 前置 可研审批 (项目核 准)前置条 件。
5
文物保护部门的 审查意见(涉及 文物保护的项 目)
改由县发改 不再 局在必要时 保留 征求相关部 前置 门意见。
政府投资项 内部 县发改局 目审批 审批
无
6
水工程建设规划 同意书审批(仅 限水工程项目)
前置审批 实Fra Baidu bibliotek部门
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
调整 意见
备注
4
企业投资项 行政 县发改局 目核准 许可
无
水土保持方案审 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 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 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水利部门 第十一条第一款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 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 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 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文物保护法》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 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 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 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 文物保护 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 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 部门 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 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 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 书。 1.《水法》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 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 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 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 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 水利部门 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2.《防洪法》 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 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 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 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改由县发改 不再 局在必要时 保留 征求相关部 前置 门意见。
8 政府投资项 内部 县发改局 目审批 管理 无
节能评估和审查
与项目审批 不再 、核准、备 保留 案材料一同 前置 报送审查
9
水土保持方案审 核
根据闽政〔 2016〕15号 精神,水土 不再 保持方案审 保留 核不再作为 前置 可研审批 (项目核 准)前置条 件。 不再 参照闽政文 保留 [2015]471号 前置 清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