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基本原则的比较
谈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外在冲突与内在协调
谈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外在冲突与内在协调作者:赵一鸣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4期(102202 北京警察学院北京)摘要: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都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点内容,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小刑法”称谓。
然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存在着外在的冲突,立法机关在执行法律的环节中常常会受困于二者的表面形式,不能确定该应用哪一类型的法律;但是,从立法内容上,二者相互协调,相互衔接。
基于此,在本文中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外在冲突与内在协调进行分析,提出避免二者冲突的对策。
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外在冲突;内在协调一、前言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外在冲突,将会为公安机关办案、法律审判等带来严重的影响,而解决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外在内容冲突,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对犯罪行为以及违法行为进行界定,以实现两种法律法条的内在协调。
研究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冲突,需要从其具体的法律条例表现上入手,不仅需要实现法律上的正义价值要求,还需要避免司法量裁结果上的平衡。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外在冲突表现1.存在着表述相同的法条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在很多法条的表述上都存在着含义重复,但是处罚结果不同的问题。
而这样的问题将会为司法人员办案环节中带来选择性障碍,并处且增加了其立案的随意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外在冲突表现有很多,如:在刑法第245条规定中,对于非法搜查他人身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而相同的法条表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2款中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并且处罚500至1000元。
再如,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3款中规定,明知某物为赃物,而窝藏赃物、转移、销售,处以200-500元的罚款,并且处以10日以上的拘留。
在刑法第312条规定中,明知某物是通过犯罪行为所得到,而为了产生收益进行窝藏、转移、收购等掩饰行为,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刑事法律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刑事法律适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治安管理成为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安全,各地相继出台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此同时,刑事法律也适用于一些特定的治安问题。
本文将探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刑事法律的适用,并分析它们之间的关联。
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意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它旨在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起到威慑作用,强化社会治安管理,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公共场所秩序管理:针对公共场所的管理,包括禁止吸烟、妨碍他人正常活动或造成噪音扰民等行为的处理办法。
2. 社会治安管理:针对社会上的一些扰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或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
3. 交通秩序管理:针对涉及交通领域的违法行为,如超速、酒驾等进行处罚,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出台和执行,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安全,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刑事法律在治安问题中的适用治安问题一旦严重到一定程度,将直接威胁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甚至可能引发社会动荡。
在这种情况下,刑事法律将适用于特定的治安问题,以更严厉的手段进行打击和处罚,维护社会的稳定。
刑事法律适用于以下治安问题:1.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如爆炸物品制造和销售、放火、破坏交通设施等行为。
2. 暴力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杀人等行为。
3. 盗窃、抢劫等财产犯罪行为:如盗窃、抢劫等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民的财产安全。
刑事法律在处理治安问题上具有以下优势:1. 打击力度更大:相较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事法律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更大,能更好地威慑罪犯,减少潜在的违法行为。
2. 程度更严重:刑事法律对于涉及暴力和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处罚,能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全。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问题研究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问题研究【摘要】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些规定与《刑法》的一些规定产生了竞合。
本文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四大类行为及其处罚,探讨其与《刑法》规定的相关犯罪行为及其处罚的衔接问题。
【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衔接《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均以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确保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立法目的。
两者对具体的违法、犯罪的行为规定也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因此产生了两者的法律衔接问题。
1.《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处罚与《刑法》的衔接《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理解为其对社会的危害较小的行为。
对社会的危害较大的行为,则是犯罪行为,需要适用《刑法》。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由此可见,《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行为处罚与《刑法》相关规定均有“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这不是两者的衔接点。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行为往往不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两者的衔接点就是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2.《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处罚与《刑法》的衔接《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理解为情节较轻的行为。
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的行为,则是犯罪行为,需要适用《刑法》。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与冲突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与冲突 治安管理处罚法》
主讲人:裴兆斌 主办单位:辽宁省公安厅 协办单位:辽宁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2012-4-19 1
结
序言 ;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的衔接与冲突 ;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冲突的争论 ;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冲突解决的几点建议 。
7
立 与 衔 接 问 题 的 争 议 法 过 程 中 对 与 刑 法 冲 突
一 ) 《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冲 突与衔接问题其实早在《治安 管理处罚法》草案的拟定和审 议阶段就引起了重视和争论。
8
在 与 冲 突 问 题 的 争 论 实 施 过 程 中 与 刑 法 衔 接
2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法》,并已于2006年3月1日实
序
施,总体上来说《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维 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方面将发 挥更大的作用。然而也从来没有哪部法律 象《治安管理处罚法》那样与刑法出现了 众多法条的衔接与冲突,而引起司法理论 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二 ) 《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
一是认为两法冲突时应优先适 用刑法; 用刑法; 二是认为两法冲突时应优先适 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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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 与 刑 法 冲 突 的 认 识 ) 笔 者 对 《 三
笔者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笔者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 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 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治安管理处罚 法》与刑法存在严重冲突,亟待立法或 与刑法存在严重冲突, 司法机关作出相应地解释, 司法机关作出相应地解释,避免执法的 随意性。 随意性。同时对立法过程中发现这种冲 突矛盾,但没有在立法过程中充分研究 突矛盾, 论证,将这一问题加以解决感到困惑, 论证,将这一问题加以解决感到困惑, 对于有些人提出两法冲突条款简单地优 先适用刑法或者优先适用《 先适用刑法或者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 罚法》 罚法》都不赞同
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冲突论
《 刑法修正案( 八) 》 ) 中对 盗 窃 罪 、 强 迫 他 人 劳 动
罪 等个 罪 的修 改 , 在 一定 程度 上 挤 占了《 处罚法》 的适 用 空 间 , 加剧 了《 刑法》 与《 处 罚法 》 在适 用 上 的紧张 关 系 , 进 而使 两 者 的关 系这一 传 统 问题 再
张关 系。 理 性 地解 决冲 突 的路 径 在 于 以司法 解释 为先 导 , 以 法律 解释 为补 充 , 在 追 求 司法 效率
的 同时 . 假 以时 日. 推 进 立 法的 完善 。 关键 词 : 刑 法 治安 管理 处 罚法 静 态类型 司法 解释 法律 解释
基 于对 犯罪 分层 理 论在 立法 上 的不 同 体 现 , 我 国《 刑法 》 虽趋 同于大 陆法 系 立法 模式 , 但 并没 有 按照重罪 、轻罪和违警罪 的方式规定 犯罪类型 , 只规 定 了法 益侵 害 严重 的重罪 和轻 罪 . 相 当于 违 警 罪 的 一般 违法 行 为则 由《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治安
上看, 刑 法与部 门法的 关 系体 现 为混 同适 用 、 责任 认 定不 清 。 从 立法 内容上 看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治安 管理 处罚 法》 存 在合 理 衔接 类型 、 内容 一 致 类 型和 内容 交叉 竞合 类型 , 在 法律适 用上 , 《 刑 法》 在 一 定程度 上挤 占 了《 处 罚法》 的适 用空 间 , 加 剧 了两者 的 紧
一
次 成为 热 点下 简 称 《 处罚法》 ) 加 以 规定 。 从 刑法 基 础理 论上 看 , 刑法 与部 门法 的关 系体 现 为 保 护与被保 护 . 刑法 是部 门法 的最后 一道 防线 , 从 刑 事 立 法上 看 ,刑 法 与 部 门法 的 关 系 体 现 为 衔 接、 竞合 、 交叉 ; 从刑法适用上看 , 刑 法 与 部 门 法 的关 系体现 为混 同适用 、 责任认定 不清 。 《 刑法》 与 《 处 罚法 》 的关 系亦 如 是 。 前 两 种关 系更 多地 体 现 为 学理 、 静 态 上 的状 态 , 而 后 一 种 关 系 则 更 多 地 体现 为 动态 关 系 。 前 两种 关 系特 别 是立 法 上 的关 系若 能 够使 刑 法 与部 门法 处 于 泾 渭 分 明 的理 想 状态 , 刑法 适 用 中 的动态 关 系则 能够 区分 开 刑 与 罚各 自适用 空 间 , 而 恰恰 是 动态 关 系关 涉到 刑 法 与部 门法 的正 确适 用 , 关 涉 到对 相 对人 特别 是 被 告 人权 利 的保 护 。 一 旦 静 态 关 系 出现 冲 突 , 则 适 用 时就 会 出现 以刑代 罚或 以罚代 刑 的后 果 。 特 别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法 修 正案 ( 八) 》 ( 以下 简 称
《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中的法律规范冲突及解决规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中的法律规范冲突及解决规则作者:陈亮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2期摘要:《治安管理处罚法》在适用中存在多种法律规范冲突现象,传统、一般的解决方法无法有效解决行政法规范冲突问题。
应确立一些新的规范冲突解决规则来解决法律规范冲突问题。
关键词:法律规范,冲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法》;解决规则中图分类号:D92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12-0098-02我国“法律打架”的现象在行政法领域尤为突出。
行政法由于自身形式上的特点,如无统一的法典、制定主体众多、形式广泛且内容富于变动,决定了行政法律规范冲突占据国内法律冲突的绝大多数。
法律冲突可以定义为:“两个以上的竞争调整同一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不一致的社会现象。
”即法律规定之间有冲突、有矛盾,法律规定之间不一致、法律规定相互抵触等现象。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诸多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关系,法条的冲突使得执法人员面对问题无所适从。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中的法律规范冲突现象(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冲突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第73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犯罪行为的表述完全一致。
而《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及《刑法》对上述“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都没有明确解释。
类似的情况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还有第40条、第42条、第52条、第60条、第6l条等。
办案人员无法确认嫌疑人的行为究竟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
这些条文一般要求从情节、数额(量)大小,危害后果等方面来区分违法犯罪行为的定性,但是从两部法律的相关法条上看,具体的情节轻重、危害后果的程度没有较为明显的界限,导致基层实务部门在处理案件时,对于违法行为的定性时常会发生争议,罪与非罪的判断,往往不能一蹴而就。
因为担心放纵犯罪遭受群众责难,很多时候宁愿“就高不就低”,介于罪与非罪之间的许多行为多被定为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适用冲突问题
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适用冲突问题李邦硕【摘要】《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是公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法益方面存在着天然的联系.为全面制裁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与刑罚相互补充,因此导致《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在法律适用中产生了诸多冲突,其中包括法条竞合和衔接漏洞等.这些使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工作都产生了困惑和难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借助于遵循适用法律的原则、立法的完善和司法解释的先导等多种途径和方法.【期刊名称】《北京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00)005【总页数】8页(P11-18)【关键词】治安处罚;刑罚;适用冲突;解决途径【作者】李邦硕【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13与其他成文法系的国家相比,我国犯罪圈划定范围较小,不仅有“定性”的考量,同时还有“定量”的考量。
在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刑事犯罪的认定多依据其行为本身的性质进行,不考虑程度数量的问题,犯罪依据“量”的程度可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①违警罪也叫秩序违反行为,在西方国家一般有《秩序违反法》予以规范,与我国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类似。
例如,国外在认定盗窃罪时,仅判断主体实施的行为是否为盗窃行为,不考虑盗窃数额问题。
而在我国,盗窃罪的成立还有数额上的要求。
首先,犯罪行为在定性上必须是盗窃;其次,盗窃的金额或者情节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
对于定性符合盗窃罪但定量不能达到标准的行为,则是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规范。
因此,治安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大多是“量”的差异。
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行政法,在其法律适用上不免会与《刑法》产生冲突。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相关法律衔接问题在其新修改之后得到了改善。
之前,当某行为因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而理应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时,《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却并无规定,这种衔接不当的情形并不少见。
后来《治安管理处罚法》做了大量的弥补,例如,维护铁路安全、有违善良风俗、计算机违法等规定与《刑法》形成了对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竞合之研究
福 建 警 察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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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3 2 9 .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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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与刑 法 竞 合 之 研 究
是 最 高司 法机 关 出 台司法 解释 , 根据 不 同的罪量要 素 , 明确 罪与非 罪的界 限 。 关键 词 : 治安 管 理处罚 法 ; 法 ; 刑 竞合 中图分 类号 : F 4 DF D 3; 6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6 44 5 ( O 9 O 一 0 7O 1 7 —8 3 2 O )3O 5 一7
t e l s h ie o e a a c i n W h n t e e i a c n u r n e h a tc o c f lg l s n to . e h r S o c r e c 。S c rt m i it a i n Pu ih n t e u iy Ad n s r to n s me t 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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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 rme to bi e u iy u inPoieCo lg ,Fu h u 3 0 0 , ia 1 De at n fPu l S c rt ,F j l le e c a c z o 5 0 7 Ch n ;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区别
追究时效不同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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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 法:一般不超 过6个月
刑法:一般不 超过20年
特殊情况:刑 法中某些犯罪 的追究时效可 能更长
影响因素:犯 罪的性质、情 节、后果等
执行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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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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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具有行政强制性
0
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针对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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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处罚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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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注重教育、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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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宽 严相济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02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 刑法的区别
调整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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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扰乱 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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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适用于较重的犯罪 行为,处罚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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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针对犯罪行为,如 故意杀人、抢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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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针 对社会治安问题,维护社 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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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于 较轻的违法行为,处罚较 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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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主要针对犯罪问题, 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处罚的种类不同
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针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 刑法:主要针对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处罚种类不同,体现了对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不同处理方式。
05
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年龄,不满 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02
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 要件和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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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分析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的特征是,具有公法的特征,刑事法的特征以及强行法的特征。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法。
新刑法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法。
具体说,刑法具有以下四个作用: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
二﹑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
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法。
四﹑维护社会秩序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了此项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由所查资料看来,《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两者之间从内容上讲相近,但在程度上却有着本质的区别:对于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刑法》;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则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因此,两者之间,一个是“依法”的问题,一个是“行政”的问题。
《刑法》的执法主体是人民法院,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主体则是公安机关。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
治安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公安机关对于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已于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后者是行政机关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是进行处罚的依据。
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是顺利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前提条件。
之所以要研究二者的关系,是因为这两部法律的适用范围存在着竟合。
《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可以看出,一切行政处罚都要以该法为依据。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对于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毫无疑问,治安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这样就出现一个问题,公安机关处罚一个违法行为时,应该适用哪一部法律?尤其是当二者的规定不一致时,这一问题必须解决。
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效为2年,《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时效为6个月,公安机关应当以谁为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之间的关系大体有三种,第一种是一般法与基本法的关系,即《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的基本法,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般法,如果持这种观点,按照基本法高于一般法的原则,就能得出《行政处罚法》优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结论。
第二种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特别法,《行政处罚法》是一般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就会优于《行政处罚法》。
第三种就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其结论也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优于《行政处罚法》。
这两部法律属于同一位阶,因此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
在缺乏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经常会引起争议,从不同的标准出发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好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
治安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公安机关对于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已于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后者是行政机关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是进行处罚的依据。
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是顺利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前提条件。
之所以要研究二者的关系,是因为这两部法律的适用范围存在着竟合。
《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可以看出,一切行政处罚都要以该法为依据。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对于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毫无疑问,治安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这样就出现一个问题,公安机关处罚一个违法行为时,应该适用哪一部法律?尤其是当二者的规定不一致时,这一问题必须解决。
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效为2年,《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时效为6个月,公安机关应当以谁为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之间的关系大体有三种,第一种是一般法与基本法的关系,即《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的基本法,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般法,如果持这种观点,按照基本法高于一般法的原则,就能得出《行政处罚法》优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结论。
第二种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特别法,《行政处罚法》是一般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就会优于《行政处罚法》。
第三种就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其结论也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优于《行政处罚法》。
这两部法律属于同一位阶,因此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
在缺乏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经常会引起争议,从不同的标准出发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好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法条冲突问题探析【精品分享】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法条冲突问题探析内容提要:《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是国家调整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两道堤坝,同时也是限制国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人权的两部宪章。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相竞合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法条冲突问题、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法条竞合问题、在解决此问题上应该采取有别于《刑法》内部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对《刑法》条文进行实质性的解释,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有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无法有效控制的时候才能动用《刑法》。
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法刑法法条冲突衔接200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分为总则、处罚的种类与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执法监督、附则,共6章119条。
与过去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由5章45条增加到6章119条,处罚的违法行为也由73项增加到238项。
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容符合执政为民、执法为民、保障人权的原则,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对加强新形势下的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安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将产生积极作用。
在该法通过之后,有学者就认为,“该法比较好地处理了与《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其他部门法律的衔接,这不仅有利于该法的顺利实施,防止因相互冲突而产生的尴尬局面,而且也为今后其他立法活动作出了榜样”①。
但是实际运作过程中,仍出现了一些与《刑法》规定相冲突的问题,本文拟就《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衔接作一初浅探析。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法条冲突纵观《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相关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大部分违法类型与犯罪类型比较类似,只是存在一定的“质差”②,违法行为与犯罪之间的临界点比较清楚,而且这种临界点主要是通过数量的差异表现出来,同一类型的行为到底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适用《刑法》,办案人员有可操作性的标准。
7.2.1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基础
这一规定不仅揭示了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含义,而且也将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与犯罪行为、其他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违 反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区别开来,是正确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法律依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属于治安行政违法行为,由公安 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并实施治安处罚。 治安处罚必须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提交
(3)非法搜查他人身体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法律 授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规定搜查他人身体,情节 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行为的认定
1.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 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 2.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侵 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人身。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 为未经法律授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规定搜查他 人身体。非法搜查是指无权搜查的机关、团体、 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个人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搜 查。
此题未设答案
关于违反治安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B 具有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性。 C 尚不够刑事处罚。 D 具有治安行政违法性。
提交
2.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1)警告。警告是公安机关对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它 既有教育性质又有强制性质,是最 轻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
单选题 10分
此题未设答案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国家、集体、公民 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尚不够刑事处罚,依照治安管理法律规范 应当处罚的行为。
A对
B
错
提交
(2)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特征。为了正确认定违
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治安管 理处罚必须认清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与犯罪行为和其他违法行 为的不同,充分认识和认真研究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具备的 基本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个人学习心得
小谈学习刑法和治安管理条例之心得5月12日下午参加供电局组织的关于学习刑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的活动,通过学习,使我们每一个人对刑法和治安管理条例都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们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尊法的员工。
作为供电局的一员,更应该学法,用法。
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很多的想法,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关于刑法和管理条例的一些基本内容。
1.关于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
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具有以下特征:公法、刑事法、强行法的特征。
除此之外,刑法还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
具体说,有四个方面即: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法;维护社会秩序法2.关于治安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法律。
1957年制定了第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其中包括了对某些污染物危害环境的行为进行管理处罚的规定。
1986年9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也规定了一些环境保护内容,如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和名胜古迹但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违反规定而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行为,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而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和休息且不听制止的行为,违反放射性物品管理规定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该物品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和治安处罚有什么区别
刑事处罚和治安处罚有什么区别刑事处罚和治安处罚的性质是不同的,其法律依据也是不同的。
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他们所涉及的领域不同,但都是重要的法律,不容许任何⼈侵犯。
不管是刑事处罚还是治安处罚,国家机关⼯作⼈员都要依法⽽⾏,不能冤枉任何⼈。
现在就跟着店铺⼩编来⼀起了解刑事处罚和治安处罚他们两的区别吧。
刑事处罚和治安处罚有什么区别1、治安处罚是指轻微违法,不构成犯罪的⼈进⾏的处罚。
刑事处罚是对违法⾏为严重,构成犯罪的⼈进⾏的处罚。
主要区别就是针对的违法⾏为的严重程度不同。
即轻微违法的,适⽤治安处罚。
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适⽤刑事处罚。
2、前者是⾏政处罚,后者是刑事处罚。
3、前者由公安机关决定,后者由法院判决。
4、后者有严格的程序,前者合法性受到质疑。
相关知识:从⽐较法的⾓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1)从处罚主体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实⾏“⼀元制”的处罚体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权集中由公安机关⾏使。
(2)从处罚程序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完全采⽤⾏政处理程序。
(3)从制裁的⾓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
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作为较重的⼀种⾏政处罚,与刑罚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我国法定的制裁⼿段体系中,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
(4)从处罚的强制性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警察强制性。
刑事处罚附加刑1.罚⾦:它是指由⼈民法院判决的、强制犯罪分⼦向国家缴纳⼀定数额的⾦钱,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实⾏制裁的刑事处罚。
罚⾦的适⽤对象是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某些故意犯罪。
综上所述,社会危害较重的⾏为⼀般是刑事犯罪,会受到刑事处罚;社会危害较轻的违法⾏为⼀般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虽然刑事处罚与治安处罚是不同的,但不管是治安处罚还是刑事处罚,只要造成他⼈财产和⼈⾝损害的,都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对于刑事处罚和治安处罚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来店铺咨询。
刑法、民法、行政法原则比较
刑法、民法、行政法原则比较一、刑法原则:1.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要求:1)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和具体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不枉不纵;2)司法解释不能违背刑事立法的意图,不能代替立法法。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犯多大的罪,便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就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法。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1)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2)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
1)定罪平等2)量刑平等3)行刑平等二、民法原则:1.平等原则: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
《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2.自愿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4.诚信原则: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守法原则:《民法通则》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个人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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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供电局的一员,更应该学法,用法。
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很多的想法,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关于刑法和管理条例的一些基本内容。
1.关于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
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具有以下特征:公法、刑事法、强行法的特征。
除此之外,刑法还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
具体说,有四个方面即: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法;维护社会秩序法2.关于治安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法律。
1957年制定了第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其中包括了对某些污染物危害环境的行为进行管理处罚的规定。
1986年9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也规定了一些环境保护内容,如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和名胜古迹但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违反规定而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行为,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而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和休息且不听制止的行为,违反放射性物品管理规定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该物品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与冲突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与冲突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测法》的衔接与冲突课题组
【期刊名称】《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8(000)001
【摘要】论文分析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与冲突的具体情形,特别强调了冲突的三种类型和具体条款,并从执法部门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
【总页数】4页(P7-10)
【作者】《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测法》的衔接与冲突课题组
【作者单位】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沈阳11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4
【相关文献】
1.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及竞合研究 [J], 卢国胜
2.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 [J], 吴立志;朱帅
3.浅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与冲突 [J], 武向朋;
4.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条冲突与衔接 [J], 冀素芳;刘璟昱;
5.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条冲突与衔接 [J], 冀素芳;刘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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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公安机关面临一系列错综复杂的情况,因此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熟练使用更成为人民警察的必备素质。
同种行为得到同样的处理,是法律正义价值的基本要求。
为什么针对同种行为,在牵涉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时,处理结果会存在差异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素有“小刑法”的称谓,确实从规范内容、编排体系以及法律后果的形式而言,这两部法律看起来“很像”。
以致一般国民甚至司法工作人员都难以分清某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到底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还是应该按照刑法来处罚。
反应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针对同样的行为而适用不同法律的情形。
本文就通过两法基本原则对两法处理问题的内涵进行比较分析。
一、两法基本原则概况分析
1、《治安管理处罚法》基本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与公民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一部法律,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加强对治安处罚法的基本原则的研究有利于立法机关制定和完善治安处罚法,提高民众对治安处罚法的法律价值的认识和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水平,也便于指导公安机关及广大民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6年3月1日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这些法律原则对指导该法的制定、修改和实施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为此,研究治安管理处罚基本原则,抽象、提炼并概括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和执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刑法》基本原则
我国1997年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使宪法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结合刑法的特殊内容,化为适用刑法人人平等这样一项刑法基本原则。
原则的含义就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
都应追究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和量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法律原则作为一种基本的法律准则,是法律领域中最高层次的、比较抽象的行为准则,一般存在或体现于一定的法律规范之中,是法律基本价值的一种反映,能够指导法律规范的制定和适用,甚至直接作为一种规则加以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在违法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的制裁惩处;而刑法则是针对刑事处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惩戒处理,要由法院依法进行审判。
所以说,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虽然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尚未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尚无须接受刑事处罚,而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治安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即可。
但无论是治安处罚还是刑事处罚,都要遵循处罚法定原则,也就是说该主体是否有权实施处罚,处罚的程序、种类、范围等均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处罚。
二者间不同也由此而来,犯罪程度是很明显的一个区分之处。
二、两法的相同之处
作为具有一定程度褫夺公民自由和财产的两部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原则相同之处在于其内涵,而不在于其表象。
第一,二者的目标是相同的。
无论是刑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是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为终极目标。
在履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的使命中,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应该既注重法益保护,又注重人权保障。
第二,二者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
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废除了类推制度,而且强调在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时候,尊重和保障人权(第5条)。
因此,作为人权保障的罪刑法定主义和罪责刑相一致的刑法基本原则,也应该成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应该遵循的“铁律”。
第三,以构成要件理论为基础是二者基本的归罪原则。
现代责任主义的兴起,在事关认定违法与犯罪行为的时候,都强调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不论是认定行为成立犯罪,还是认定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明文规定,都要求具备客观的违法性与主观的有责性。
三、两法的不同之处
尽管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在适用基本原则以及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但二者的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而且更为重要。
首先,二者的性质不同。
刑法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处罚法。
尽管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体系的编排、规范的内容、文字的表述以及法律后果上与刑法的规定极为相似,但二者的处罚结果具有本质的差异。
其次,二者对被告人的命运和社会影响完全不同。
适用刑法的后果,是给行为人以刑罚,使行为人戴上罪犯的“帽子”。
而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的后果,仅仅是一般的行政处罚,不会使行为人戴上罪犯的“帽子”。
不同的处理结果,对社会、对被告人所产生的影响是完全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