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善意”与“恶意”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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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善意”与“恶意”的认定标准
老三会计2017-12-29 17:44 一、
是税务风险。纳税人的税务风险在于,认定“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予以抵扣的行为,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只是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依法予以追缴。与之相关的成本、费用及其他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认定“恶意”取得的专用发票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不允许税前列支相应成本。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是执法风险。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在于,未依据上述标准对纳税人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定,只是简单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受票方不知销货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非法手段获得的,主观上不具有偷税意识且没有作出具体的偷税行为,就认定为受票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要认定纳税人属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能机械地执行票、货、款一致的标准,要深入理解文件精神,认真对照认定标准加以认定。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降低税收执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