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善意”与“恶意”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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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六种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财务知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其具有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历来是国家打击的重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在这一背景下,为加强税收征管,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货、款一致”逐步成为税务执法机关判定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标准之一。

但是,这一标准不仅没有足够的理论基础支撑,而且不满足这一标准的行为在事实上也并非必然构成虚开行为。

本文通过一则实际税案,对税收执法中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进行法律探讨。

西南某省P市N县借助自身的江运优势开展煤炭贸易和运输业务。

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现上海、江苏等地公司抵扣的运费发票数量激增,且均来源于N县,意识到其中可能存在问题。

2007年6月至7月期间,由税务总局和公安部成立了专案组,共同督办此案。

调查期间,专案组共查询了100余家企业和农户的账簿,公安部门批捕约40-50人。

2007年底,专案组开展集中稽查,分别与涉案企业和农户谈话,取得了这些企业和农户承认违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举报其他农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口供。

专案组认定涉案企业和农户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拟对其进行处理和处罚。

我们接受了涉案公司(以下分别称“A公司”、“B公司”、“C 公司”……“G公司”)委托,代为提起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些公司事实上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存在诸如通过居间人达成交易、现金流与交易存在差异等导致交易在形式上不符合票、货、款一致的情况。

考虑到本案的重大社会影响,除依法进行相关程序外,我们也积极与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及当地政府沟通协调,做到有理有据,据以力争。

最终,税务机关未将本案的涉案人员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人员也未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举报虚开发票的法律后果(3篇)

举报虚开发票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真实交易或者交易金额与发票金额不符的情况下开具发票的行为。

虚开发票是税收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近年来,随着我国税收监管力度的加大,举报虚开发票的行为日益增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举报虚开发票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虚开发票的法律定义及处罚1. 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虚开发票是指以下行为:(1)虚构交易或者虚增交易金额,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2)冒用他人名义开具发票;(3)伪造、变造、非法印制发票;(4)非法购买、出售、出租、出借、转让发票;(5)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2. 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虚开发票的法律责任如下:(1)对虚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2)对虚开发票的当事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举报虚开发票的法律后果1. 举报人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举报虚开发票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举报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其身份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2. 举报人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举报虚开发票的行为,可以根据举报人的贡献给予奖励。

奖励金额由税务机关根据举报情况、查处结果等因素确定。

3. 举报人责任承担虽然举报人有权对虚开发票行为进行举报,但举报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1)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线索,不得捏造、歪曲事实;(2)举报人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3)举报人不得利用举报行为进行敲诈勒索、报复陷害等违法行为。

4. 举报人法律责任如果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善意与恶意的区别

善意与恶意的区别

善意与恶意的区别"善意"与"恶意"的区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发票抵扣与"恶意"取得发票抵扣,其法律责任是不同。

一、"善意"与"恶意"取得发票抵扣的区别1.二者行为构成不同"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抵扣行为,是指纳税人在具体的货物生产销售业务中,接受了购货方开具的专用发票而予以抵扣,但不知道对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假的,或是第三方代开的。

因此"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行为构成如下:有生产货物销售行为;接受了与发生的销货额一致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观上不知道。

"恶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抵扣行为,则是纳税人没有生产销售货物行为,而让对方为其虚开,或对方为其虚开时,积极受票,或在货物交易中,从购货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

因此,"恶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行为的构成如下:没有发生销售货物行为,或虽有货物销售行为,但票从第三方取得或从销货地以外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主观上事先知道而且希望或放任这种行为发生。

2.二者定性及法律责任不同对于"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予以抵扣的行为,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7〕1240号)批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追缴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请示》(粤国税发〔2007〕188号),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及税务处理浅析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及税务处理浅析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及税务处理浅析作者:尹金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8年第27期摘要:我国税收管理主要采取“以票控税”的方式,近些年,国家对发票的监控日趋严格及成熟,特别是对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故意逃避税款的处罚非常严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还将承担不同程度的刑事责任。

然而,在打击偷税漏税、保障国家税收的同时,国家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了明确规定,也在税收政策上给予特殊要求。

在全面“营改增”的大背景下,纳税人应正确认识“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避免因政策掌握不准、认识不够、处理不当,带来税务风险甚至以身涉法,同时造成国家税源流失。

文章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进行论述,提出与之相关的税务处理。

关键词: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税务处理随着国家对发票管理的日趋规范和逐步完善,特别是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后的金税三期,强大的数据对比及稽核功能,有效地遏制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国家税款的现象。

但是,还是有一些企业为谋求非法利益,利用“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善意取得”)政策进行偷逃税款,损害国家利益。

因此,“善意取得”的正确认定以及准确运用“善意取得”相关税收政策非常的重要。

一、“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一)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类别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一些企业或者因为法律意识不强、为逃避纳税责任谋求更大的非法利益;或者因为专业知识不够、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可能会导致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

从发票取得的主观态度来看,分别有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况。

因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有着本质的区别,尽而在税务处理等方面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企业故意人为地虚增进项税额抵减应纳税额,进行偷逃税,侵蚀国家利益。

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按偷逃骗税款论处,须依法追缴、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虚开发票的罪与罚

取得虚开发票的罪与罚

取得虚开发票的罪与罚摘要:所谓虚开发票,新的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了几种情形:为自己或他人开具的与实际业务经营情况不相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的与其实际业务经营情况不相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的二语实际业务经营情况不相符的发票。

关于取得虚开发票问题,税企争议较为突出,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纳税人取得虚开发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取得虚开发票如何处理和处罚?三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取得虚开发票的处理、处罚是否应区分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从企业所得税法立法精神、相关条文和陆续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发,结合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刑法的规定,分析取得虚开发票所得税前扣除、违法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等问题,剖析取得虚开发票的罪与罚。

关键词:虚开发票善意恶意一事不二罚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已颁布实施五年了,关于取得虚开发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及如何处理处罚等问题一直倍受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取得需开发票应该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同时对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已经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纳税人取得虚开发票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一个连续行为,发生的支出不应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已经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而不再对虚开发票行为进行处罚。

也有观点认为,取得虚开发票应该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处以罚款,但对于真实发生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下面,本人结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刑法》、《发票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简称决定)以及总局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就取得虚假发票的定性与处罚问题进行谈一下自己肤浅的认识:一、符合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的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指出,企业生产经济过程中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包括费用、成本、损失、税金以及其他等合理支出,均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相应的扣除。

虚开增值税发票系列05-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判断标准【税务实务】

虚开增值税发票系列05-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判断标准【税务实务】

虚开增值税发票系列05: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判断标准【税务实务】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的, 应
按规定补缴税款, 不需要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今天, 我们继续讨论如何判断纳税人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标准。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 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是否是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存在真实交易: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注意:购货方与销售方须根据合同的甲、乙方确定。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

即使前3个条件已经同时具备, 税务机关约谈时, 税务机关现场的询问记录就非常非常非常重要。

如果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则不属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至少存在
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思考: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货物数量外其他内容与实际
相符, 可否作为抵扣凭证, 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恶意的认定标准【税务实务】

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恶意的认定标准【税务实务】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恶意的认定标准【税务实务】目前,从税务机关对购货方取得的已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处理结果上来看,大部分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实的较少。

从某种层面上来说,企业较少有“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因此,税务机关在专用发票检查中,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要慎重,规避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对“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如何定性国家税务总局为整治税收环境,加大对虚开发票犯罪的打击力度,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中都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有严格的处理规定。

但是这种“一刀切”的处理方式,对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显得有失公平。

因此,随后发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中界定了“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两种行为。

2007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中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识认定“善意取得”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种条件:一是货物交易行为的真实性。

受票方的有关财务凭证、购销合同、发货明。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

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再探析作者:张伟阅读数量:2314发布时间:2014-07-08来源:张伟封闭办案1个月后,案件第一阶段顺利杀青,出差归来,周末恰逢世界杯,爽了!喜刷刷的同时,也要来点思考,毛主席说过“xxxx要天天讲、月月讲”,哈哈,对于税收业务,也要天天讲、月月讲,看球不学习,看球不踏实,来篇小文章,以填补看球看疯了的winwind的心灵吧!这两年笔者一直在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型案件了,比较起过去,案值不断上升,1亿元金额以下的案件,只能算毛毛雨,而在有货虚开中,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问题,也牵动着下游企业无辜的或者无证据表明“有辜”的企业的心,动辄上百万的税款,不能等闲视之,无辜的心灵不断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这其中“善意取得”的辨析更加激烈,笔者试对其进行分析,水平有限,仅供参考。

一、什么是民法意义上的“善意取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由上可见,民法意义上的善意取得是指对动产所有权外观(占有)的合理信赖,法律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什么是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世纪末21世纪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泛滥,严重侵蚀了增值税税基,国家税务总局一方面加紧开发防伪税控系统,另一方面加大了对虚开犯罪的打击力度,连续颁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font>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文件,对虚开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虚开发票罪的认定标准(2018年)

虚开发票罪的认定标准(2018年)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虚开发票罪的认定标准(2018年)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接受完成,增值税成为企业主要交纳的税费,企业提供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需要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以便用于扣税,而虚开税票可以进行套利,那么虚开发票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机制之中欧比较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机制之中欧比较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机制之中欧比较作者:郑俊萍来源:《老区建设》2021年第20期[提要]我国对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机制在实践中引起了适用困难,对善意取得人的抵扣权益未能给予充分的制度肯定和保障,有违增值税的经济中性特征。

欧盟增值税指令及其判例则对增值税纳税人的抵扣权益给予了“绝对”保护,但也引发了国库利益流失之弊端。

基于二者的比较分析,对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应遵循“前紧后松”的原则,严格“善意”的界定。

一旦“善意”成立,应肯定取得人基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上的抵扣权益,以实现增值税的中性特征。

[关键词]善意;虚开;增值税抵扣;中性[作者简介]郑俊萍,南昌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财税法、金融法。

(江西南昌 330031)[基金项目]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青年博士基金项目“欧盟增值税抵扣制度视角下的中国增值税改革及其立法”(16BJ01)增值税,作为间接流转税的一种,因其确保了税收活动的中立性而在世界广为传播。

其中的关键因素则是增值税抵扣机制的有效运行,即通过进项税额的抵扣使得相关产品或服务的税负得以一环环地向前轉移而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在各国的增值税制度中,抵扣链条的顺利推进往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核心凭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纳税人在增值税领域侵蚀国家税收利益的主要手段。

一、命题解析:“虚开”与“善意”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抵扣的重要凭证,是抵扣链条得以向前推进的关键。

在各增值税系统,增值税发票是增值税抵扣的重要形式要件,一方面因它的客观可控性而成为税收征收机关审查抵扣的主要凭证;另一方面,也因其较强的可操作性而被不法纳税人利用,成为骗取抵扣税额的重要工具,主要方式之一便是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本文的研究对象“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理解,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虚开”:客观的“恶”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理解,可从其内涵与外延两个方面进行。

新《发票管理办法》解读

新《发票管理办法》解读

新《发票管理办法》解读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好的问题,其中开假发票就是其中一个。

随着发票在开具的时候没有得到规范,导致其开始泛滥,所以大家对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也被大家简称《发票管理办法》期盼已久。

在新的《办法》中着重突出了对违法开具发票进行严厉的打击,解决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

一、新《发票管理办法》家强了对“真票加开”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真票加开”也是发票违法行为的主要形式。

所谓“真票假开”系指开具的发票都是真票,但其中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内容却都是虚假的。

“真票假开”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真票拥有方自己用真票填开虚假的经济内容;二是将真票卖给他人由他人填开虚假的经济内容。

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加强了对“真票假开”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而且是从“开票方”和“中间人”两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责任,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卖方市场”将起到更强的震慑作用。

具体地讲,新《发票管理办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真票假开”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新设定了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的第一和第三种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即“所开发票与经营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和“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其推介开具发票,但发票的金额与实际业务有较大出入”,并在第三十七条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处罚标准达到50万元,是原《发票管理办法》设定处罚最高标准的10倍。

这些规定实际上是针对“真票加开”的开票方和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中间人”所明确的惩罚规定。

新设定了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惩罚。

”这是对非法代开发票中开票方的处罚规定。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新增了对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等违法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惩罚标准达到50万元。

这是对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的“中间人”的违法行为的惩罚规定。

企业发票都有哪些风险

企业发票都有哪些风险

企业发票都有哪些风险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的普遍推行以及金税三期的上线,发票风险越来越成为税局关注的重点。

企业作为发票的直接利益者,我们更需要了解发票中存在的风险。

跟着我们一起来学习发票中的风险和注意事项吧。

发票风险可以总结为以下五种类型。

一、虚开发票风险虚开发票是发票风险中最恶劣的一种行为,具体可以归纳为两种情形:无业务发票虚开和业务内容不符的发票虚开。

无业务发票虚开是指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易,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和金额开具发票;业务内容不符的发票虚开是指虽然从事真实的商品交易行为,但是故意改变货名或虚增数量价款来开取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虚开发票,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接受虚开发票风险接受虚开发票根据主观意识的不同可分为两种情形:恶意取得虚开发票和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恶意取得虚开发票主观表现为故意取得无业务实质或与业务内容不符的发票,以减少缴纳的税金。

财务风险表现为成本占收入的比重超同行业的比重较多,进销项税额的比对异常等。

对于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将进行严惩,除了补交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外,还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是指在实际经营中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税法规定,即使你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进项税金也不能抵扣,已经抵扣的,要按规定补交有关税款。

三、代开发票风险和接受代开发票风险此类风险主要表现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为了增加成本费用或解决部分业务无法取得发票的问题,通过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另一方面是部分小规模纳税人为了逃避一般纳税人认定或对外虚开发票,通过税务机关来代开增值税发票。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虚开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理解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刑法定性

如何理解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刑法定性

审计实务中如何理解“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刑法定性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发票是审计工作中经常需要面对、认定与处理的违法情形,本文尝试结合审计实务对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刑法定性予以阐述。

一、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主要犯罪手段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可以分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违法形式,其主要犯罪手段为:一是开具“大头小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在存根联、记账联填写较小数额,在发票联、抵扣联上填写较大数额。

销货方在纳税时出示记账联,数额较小,销项税额相应减少;购货方以抵扣联抵扣进项税,数额较大,抵扣税额相应增多。

销货方和购货方均可通过此种方式偷逃国家税款。

二是“拆本使用”,单联填开发票。

销货方把整本发票拆开使用,自己保存的发票存根联和记账联按照商品的实际交易额填写,开给购货方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填写较大数额,从而使购货方达到多抵扣增值税税款的目的。

三是“撕联填开”发票,又称“鸳鸯票”。

将增值税发票的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存根联拆分使用,各联内容不一致。

四是“对开”。

即开票方与受票方在无贸易背景的前提下,互相为对方虚开增值税发票,互为开票方和受票方。

五是“环开”。

即几家关联单位或个人串通,在无贸易背景的前提下,一个接一个,成环状虚开增值税发票。

六是“代开”。

即开票方应第三方要求,按其指定的受票方名称、商品品种、数量、金额等虚开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刑法定性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为“虚开”,“虚开”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财税实务:虚开发票的认定、依据及后果

财税实务:虚开发票的认定、依据及后果

虚开发票的认定、依据及后果
一、认定
 (一)虚开、非法代开发票认定
 (1)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
 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对于非法代开发票的行为,依照虚开发票进行处罚。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包括:
 (1)没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理解:这里指完全没有发生交易。

 (2)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理解:这里指进行了交易,但有一部分数量或金额不真实。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风险规避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风险规避
(一)提高防范意识,尽量避免取得虚开发票
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虚开发票问题,积极主动地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有意识地审查取得发票的真实性。
(二)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
通过对交易对方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了解,对其有一个总体的评价,并评估相应的风险。一旦发现交易对方有异常情况,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并考虑是否继续进行交易。
(三)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划拨货款
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以降低相关风险。
(四)加强员工专业知识的培训
通过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专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知识的培训,使其系统全面的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知识,将能够大大降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一、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从取得发票方的主观态度来看,存在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应分别对其进行处理:
(一)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国目前采用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为购进扣税法,即在计算进项税额时,按当期购进商品已纳税额计算。实际征收中,采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扣税凭证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计算应纳税款。纳税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出于少纳税款的目的,往往故意做大进项税额,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常用的方式之一。
首先,国税发[2000]187号文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2)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构成发票犯罪的标准界定

构成发票犯罪的标准界定

构成发票犯罪的标准界定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总结的有关发票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构成犯罪标准及刑事处罚如下:一、虚开发票行为虚开发票行为的界定行为人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虚开发票的行为:1.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4.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以上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如货物运输发票等,也包括一般的普通发票;且无论是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真发票,还是伪造的假发票,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构成虚开行为。

税务行政处罚方式及幅度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标准、罪名及刑罚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即涉嫌构成犯罪。

罪名分别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个人犯罪的,处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可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罚。

2.虚开上述发票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如建筑安装业、广告业、餐饮服务业发票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个人犯罪的,可处管制、拘役,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

二、非法制造发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非法出售发票的行为税务行政处罚方式及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风险规避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风险规避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最重要的发票型之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全国重点打击的危害税收征管的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发票专业知识的匮乏,在日常经济业务往来中,纳税人可能会有意或者无意的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文将对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相关风险的规避进行分析。

一、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从取得发票方的主观态度来看,存在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应分别对其进行处理:(一)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国目前采用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为购进扣税法,即在计算进项税额时,按当期购进商品已纳税额计算。

实际征收中,采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扣税凭证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计算应纳税款。

纳税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出于少纳税款的目的,往往故意做大进项税额,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常用的方式之一。

恶意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的,根据《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除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外,还要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

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于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坚决制止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由于非主观原因,有时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中给予明确。

首先,国税发[2000]187号文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2)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热门】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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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风险规避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最重要的发票型之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全国重点打击的危害税收征管的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发票专业知识的匮乏,在日常经济业务往来中,纳税人可能会有意或者无意的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文将对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相关风险的规避进行分析。

一、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从取得发票方的主观态度来看,存在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应分别对其进行处理:(一)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国目前采用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为购进扣税法,即在计算进项税额时,按当期购进商品已纳税额计算。

实际征收中,采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扣税凭证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计算应纳税款。

纳税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出于少纳税款的目的,往往故意做大进项税额,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常用的方式之一。

恶意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的,根据《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除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外,还要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

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于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坚决制止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由于非主观原因,有时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中给予明确。

首先,国税发[2000]187号文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2)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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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善意”与“恶意”的认定标准
老三会计2017-12-29 17:44 一、
是税务风险。

纳税人的税务风险在于,认定“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予以抵扣的行为,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只是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依法予以追缴。

与之相关的成本、费用及其他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认定“恶意”取得的专用发票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不允许税前列支相应成本。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是执法风险。

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在于,未依据上述标准对纳税人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定,只是简单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受票方不知销货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非法手段获得的,主观上不具有偷税意识且没有作出具体的偷税行为,就认定为受票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要认定纳税人属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能机械地执行票、货、款一致的标准,要深入理解文件精神,认真对照认定标准加以认定。

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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