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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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1)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1)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赣府厅字〔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入分配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公布如下,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一、一类区域18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8.5元/小时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二类区域1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7.3元/小时南昌市:新建区、南昌县。

九江市:浔阳区、濂溪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景德镇市:珠山区。

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新余市:渝水区。

鹰潭市:月湖区、贵溪市。

赣州市:章贡区、南康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宜春市:袁州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饶市:信州区。

吉安市:吉州区。

抚州市:临川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临新区。

三、三类区域16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6.1元/小时南昌市:进贤县、安义县。

九江市:柴桑区、修水县、武宁县、瑞昌市、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永修县、德安县、共青城市、庐山市、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

景德镇市:昌江区、乐平市、浮梁县。

萍乡市:芦溪县、上栗县、莲花县。

新余市:分宜县。

鹰潭市:余江区、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赣州市:赣县区、信丰县、大余县、上犹县、崇义县、安远县、龙南市、全南县、定南县、兴国县、宁都县、于都县、瑞金市、会昌县、寻乌县、石城县。

宜春市:樟树市、丰城市、靖安县、奉新县、高安市、上高县、宜丰县、铜鼓县、万载县。

贵州省发布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

贵州省发布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

贵州省发布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
近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

据悉,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之后,全省二类区、三类区最低工资标准均首次突破1000元。

2013年1月1日,贵州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区1030元/月,二类区950元/月,三类区850元/月。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2014年将进行再次调整,一至三类区分别调增21.4%、15.8%、17.6%,最低工资标准具体为:一类区1250元/月,二类区1100元/月,三类区1000元/月。

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区13元/小时,二类区12元/小时,三类区11元/小时。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将达到18%,并于7月1日开始执行。

此外,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为:基准线12%、上线15.2%、下线2.7%。

据了解,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后将主要用于指导企业合理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理顺企业分配关系,完善企业内部职工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健全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

(林童)。

贵阳最低工资标准

贵阳最低工资标准

贵阳最低工资标准
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是面对面的具体的市场经济行为,它具有灵活性、可更新性和科学性。

2020年1月1日起,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实行新政策,把市最低工
资每月基本工资调整为以下标准:
12月份:1820元/月;。

1月份:1850元/月;。

2月份:1890元/月;
3月份:1920元/月;
4月份:1950元/月;
5月份:1980元/月;
6月份:2010元/月;
7月份:2040元/月;
8月份:2070元/月;
9月份:2100元/月;
10月份:2130元/月;
11月份:2160元/月。

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通过合理分配和适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保护工
人的合法权益,改善工人的生活水平;同时,有助于加大劳动力供给,推
动当地劳动力市场结构调整和优化;有助于营造更多起薪优厚的企业就业
环境,保障和促进城乡居民增收改善生活;有助于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07•【字号】黔府办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1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以下简称《条例》),建立健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制度体系,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落实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工作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强化责任落实,明确职责分工(一)政府责任1.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监管、考核、监督机制,科学依法决策,落实各项决策部署。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排查、调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用工、拖欠工资等数据进行统计、审核,建立台账。

(二)部门责任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加大对劳动报酬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力度,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2004]第21号令)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

现将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一、调整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为:1、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每月830元;二类区:每月730元;三类区:每月650元;2、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每小时8元;二类区:每小时7元;三类区:每小时6元;(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划分及适用范围附后)二、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四、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五、各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并认真贯彻执行。

六、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划分及适用范围地区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月最低工 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 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 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830元8元730元 7元650元6元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小河区、清镇市开阳县息烽县、修文县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赤水市、仁怀市 桐梓县、湄潭县、遵义县、余庆县、绥阳县、习水县 道真县、凤冈县、正安县、务川县六盘水市 钟山区、盘县特区 六枝特区、水城县安顺市西秀区平坝县普定县、关岭县、镇宁县、紫云县毕节地区毕节市纳雍县、织金县、金沙县、黔西县赫章县、大方县、威宁县铜仁地区铜仁市、玉屏县印江县、江口县、德江县、石阡县、思南县、万山特区、沿河县、松桃县黔东南州凯里市镇远县、施秉县黄平县、榕江县、台江县、丹寨县、岑巩县、天柱县、黎平县、锦屏县、剑河县、雷山县、三穗县、从江县、麻江县黔南州都匀市贵定县、福泉市龙里县、长顺县、瓮安县、惠水县、罗甸县、荔波县、三都县、独山县、平塘县黔西南州 兴义市兴仁县、安龙县普安县、册亨县、望谟县、贞丰县、晴隆县。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
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6.09.05
•【字号】黔劳社厅发[2006]39号
•【施行日期】2006.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
金标准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6]39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我省最低工资执行新的标准。

按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失业前单位所在县(市、区、特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依据我省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
一类区:由280元调整为385元;
二类区:由252元调整为350元;
三类区:由224元调整为315元;
上述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区域划分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OO六年九月五日附件:。

贵州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黔人社厅发[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2]44号2012年12月11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人员经常性待遇进行调整,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调整对象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一)201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领取伤残津贴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二)201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符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条件的人员;(三)201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部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部分护理依赖)的人员(含退休人员)。

已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性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的人员,不属于此次调整对象。

二、调整标准(一)伤残人员伤残津贴调整标准1、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五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调整后伤残津贴待遇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

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2年度贵阳贵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

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2年度贵阳贵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

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2年度贵阳贵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2.07.07•【字号】筑社通〔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2年度贵阳贵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21年贵州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和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16号)文件精神,2021年度贵州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1570元,月平均工资为6797.50元,现将我市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从2022年1月起,参保单位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据实申报。

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为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即4078.50元;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为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即20392.50元。

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一)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在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按以下九个档次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单位:元/月(缴费基数已向上、向下取整)(二)按银行代扣方式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请在2022年7月15日前到签订代扣协议的银行网点申请调整确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档次,并按新选定的档次一次性足额预存2022年1月至7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银行一次性代扣。

(三)未按银行代扣方式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可按税务提供的微信、支付宝等缴费方式选择缴费档次进行自助缴费。

三、缴费比例(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23最新最低工资标准贵州

2023最新最低工资标准贵州

2023最新最低工资标准贵州2023最新最低工资标准贵州自2023年2月1日起,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一类地区:新的标准为每月1890元;二类地区:新的标准为每月1760元;三类地区:新的标准为每月166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每小时19.60元;二类地区:每小时18.30元;三类地区:每小时17.20元;根据通知,地区划分为:一类地区:贵阳市观山湖区、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清镇市;二类地区:开阳县;三类地区:息烽县、修文县。

关于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政策的解读1.?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答: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2.调整后的我省最低工资具体标准是多少?答: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每月1890元;二类地区:每月1760元;三类地区:每月1660元。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每小时19.60元;二类地区:每小时18.30元;三类地区:每小时17.20元。

3.此次最低工资标准什么时间开始执行?答:贵州省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于2023年2月1日起执行。

4.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有哪些?答: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有几种,分别适用于什么情形?答: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

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应当根据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并建立工资调整机制。

经济效益增长或者下降时,应相应提高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水平。

第四条本市建立和完善企业欠薪预警及应急保障制度,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职权负责督办和监察。

第五条市、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经贸、国资、建设、城管、交通、商务、公安、监察、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对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工资支付的一般性规定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向本企业全体劳动者公示,同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备案。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二)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三)加班、病假、生育(产)假,各类假期、待岗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计算标准;(四)工资的扣除事项;(五)工资支付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可以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规定的相关程序签订工资协议。

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第八条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事项。

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应当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并建立工资调整机制。

经济效益增长或者下降时,应相应提高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水平。

第四条本市建立和完善企业欠薪预警及应急保障制度,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职权负责督办和监察。

第五条市、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工信、国资、建设、城管、交通运输、商务、公安、监察、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对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工资支付的一般性规定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向本企业全体劳动者公示,同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备案。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二)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三)加班、病假、生育(产)假,各类假期、待岗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计算标准;(四)工资的扣除事项;(五)工资支付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可以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规定的相关程序签订工资协议。

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第八条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事项。

贵州公务员工资标准

贵州公务员工资标准

贵州公务员工资标准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表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表职务领导职务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科办员事员公务员级别工资标准表级别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档 1 3220 2770 2530 2290 2070 1870 1700 1560 1438 1324 1217 1117 1024 938 859 786 719 658 602 551 504 461 422 386 352 320 290 2 3180 2915 2670 2426 2202 1996 1818 1669 1538 1416 1302 1196 1098 1007 924 847 776 711 651 596 545 498 455 416 380 347 316 3 3340 3060 2810 2562 23342122 1936 1778 1638 1508 1387 1275 1172 1076 989 908 833 764 700 641 586 535 488 446 408 374 342 4 3500 3205 2950 2698 2466 2248 2054 1887 1738 1600 1472 1354 1246 1145 1054 969 890 817 749 686 627 572 521 476 436 401 368 5 3660 3350 3090 2834 2598 2374 2172 1996 1838 1692 1557 1433 1320 1214 1119 1030 947 870 798 731 668 609 554 506 464 428 394 6 3820 3495 3230 2970 2730 2500 2290 2105 1938 1784 1642 1512 1394 1283 1184 1091 1004 923 847 776 709 646 587 536 492 455 420 3640 3370 3106 2862 2626 2408 2214 2038 1876 1727 1591 1468 1352 1249 1152 1061 976 896 821 750 683 620 566 520 3510 3242 2994 2752 2526 2323 2138 1968 1812 1670 1542 1421 1314 1213 1118 1029 945 866 791 720 653 596 7 8 次4000 3200 2510 1900 1410 1080 830 640 510 430 工单位:元/月资标准非领导职务1290 990 760 590 480 410 380 340 单位:元/月9 10 11 12 13 143378 3126 2878 2644 2432 2238 2060 1897 1749 1616 1490 1379 1274 1175 1082 994 911 832 757 3258 3004 2762 2541 2338 2152 1982 1828 1690 1559 1444 1335 1232 1135 1043 956 873 3130 2880 2650 2438 2244 2067 1907 1764 1628 1509 1396 1289 1188 1092 1001 2152 1986 1838 1697 1574 1457 1346 1241 1141 2055 1912 1766 1639 1518 1403 1294 1986 1835 1704 1579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表级别一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职务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导读:2016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贵州省调整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自7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为1250元/月,临时工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为13小时/小时。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0.20•【字号】黔人社厅发〔2012〕42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06]4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企业离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已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二、调整标准此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具体标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5号)规定的调整标准执行(文件附后)。

三、资金渠道此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按原标准享受企业离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从2011年7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予以补发。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5号)(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2023最新最低工资标准

2023最新最低工资标准

2023最新最低工资标准2023最新最低工资标准多地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2023年以来,河北、安徽、贵州、青海等多省份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三档分别为2200元、2000元、1800元,调整后,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第一档每小时22元,第二档每小时20元,第三档每小时18元。

安徽将于2023年3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共有四档,分别为:2060元、1930元、1870元、1780元。

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四档分别为:21元、20元、19元、18元。

贵州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每月1890元,二类地区每月1760元,三类地区每月1660元。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每小时19.60元;二类地区:每小时18.30元;三类地区:每小时17.20元。

青海自2023年2月1日起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700元调整为18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2元调整为18元。

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孙中伟教授接受中新经纬采访时表示,今年是最低工资调整的“小年”。

在促进共同富裕的背景下,适时调整最低工资对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优化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的作用。

设置最低工资标准的好处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实施以来,其受益面不断扩大,全国31个省市都实施了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对于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和合法利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防止和减少克扣工人工资现象的发生,有利于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维护社会稳定;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报酬部分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有利于正确确定劳动关系,也为企业搞好内部分配提供了一个基础。

贵州事业单位工资标准

贵州事业单位工资标准

贵州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贵州省是中国西南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其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获得的工资水平。

而贵州省作为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其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也受到了广泛关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贵州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基本情况。

贵州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主要由省级、市级和县级三级标准构成。

其中,省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由省政府制定,市级和县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

在整体水平上,贵州省的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相对较低,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策的调整,也在逐步提高。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贵州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调整机制。

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调整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当地实际情况来进行的。

一般来说,每年都会进行一定幅度的调整,以适应通货膨胀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同时,对于特殊岗位和人员,也会进行差别化的调整,以保障其合理收入水平。

再次,我们来看一下贵州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影响因素。

贵州省作为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其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受到了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首先是经济发展水平,贵州省的经济相对较为落后,这直接影响了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水平。

其次是人才吸引和留住问题,由于工资标准相对较低,一些优秀人才可能会选择离开,这也给事业单位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最后,我们需要关注贵州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和经济的发展,贵州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有望逐步提高。

同时,随着人才政策的调整和优化,也有望吸引更多优秀人才留在贵州,为事业单位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综上所述,贵州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

我们需要全面了解其基本情况、调整机制、影响因素和未来发展趋势,以便更好地关注和支持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促进贵州省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希望贵州省在未来能够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为贵州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3.06•【字号】黔民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已经2024年2月29日省民政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21年10月印发的《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同时废止。

2024年3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三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第四章审核确认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四条持有我省户籍或在我省居住1年以上且持有我省居住证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划分及适用范围

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划分及适用范围

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划分及适用范围
来源:(律师)刘文发表时间:2011年10月17日浏览:23218 次
贵阳市
一类地区: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小河区、清镇市
二类地区:开阳县
三类地区:息烽县、修文县
遵义市
一类地区:红花岗区、汇川区、赤水市、仁怀市
二类地区:桐梓县、湄潭县、遵义县、余庆县、绥阳县、习水县
三类地区:道真县、凤冈县、正安县、务川县
六盘水市
一类地区:钟山区、盘县特区
二类地区:六枝特区、水城县
安顺市
一类地区:西秀区
二类地区:平坝县
三类地区:普定县、关岭县、镇宁县、紫云县
毕节地区
一类地区:毕节市
二类地区:纳雍县、织金县、金沙县、黔西县
三类地区:赫章县、大方县、威宁县
铜仁地区
二类地区:铜仁市、玉屏县
三类地区:印江县、江口县、德江县、石阡县、思南县、万山特区、沿河县、松桃县
黔东南州
一类地区:凯里市
二类地区:镇远县、施秉县
三类地区:黄平县、榕江县、台江县、丹寨县、岑巩县、天柱县、黎平县、锦屏县、
剑河县、雷山县、三穗县、从江县、麻江县
黔南州
一类地区:都匀市
二类地区:贵定县、福泉市
三类地区:龙里县、长顺县、瓮安县、惠水县、罗甸县、荔波县、三都县、独山县、平塘县
黔西南州
一类地区:兴义市
二类地区:兴仁县、安龙县
三类地区:普安县、册亨县、望谟县、贞丰县、晴隆县。

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21修改)

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21修改)

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21修改)【发文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公布日期】2021.07.23【实施日期】2021.07.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市政府令第139号。

2005年3月1日施行。

根据2019年6月2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20 年12月2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76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21年7月2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结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规定>等43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工资支付。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工资支付,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并建立工资调整机制。

第四条本市建立和完善企业欠薪预警以及应急保障制度,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国资、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商务、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资支付的一般性规定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向本企业全体劳动者公示。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二)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三)加班、病假、生育(产)假、各类假期、待岗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计算标准;(四)工资的扣除事项;(五)工资支付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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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1]31号)精神,现将调整后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
(一)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和清镇市由原830元调整为930元,开阳县由原730元调整为830元,息烽县和修文县由原650元调整为74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和清镇市由原8元调整为10元,开阳县由原7元调整为9元,息烽县和修文县由原6元调整为8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请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五、各区(市、县)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六、各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并认真贯彻执行。

七、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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