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庆服务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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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庆服务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襄城县婚庆服务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本会是襄城县从事婚礼文化、婚庆服务、结婚用品、婚纱影楼等研究、经营、生产、宣传等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行业性、非
营利性的民间协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并维护会员单位的
共同利益和合法权利;倡导婚庆新理念,弘扬中华民族婚庆先进文化,规范婚庆行
业管理,推动婚庆产业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团结本行业同仁,
发挥行业自我管理职能,为会员企业发展服务,在政府、社会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
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着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本会接受襄城县商务委员会在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方面的指导。
第六条本会住所:襄城县首山大道北段路东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业务范围
为维护本行业的整体利益,发挥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基本职能,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积极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立行业自律机构,制定并实施本行业的行约,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二)执行政府对本行业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反馈会员单位及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上级制定相关政策和行业法规,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工作和事项。
(三)举办婚庆相关专业的培训,编写相关培训教材和书籍,出版刊物。
(四)开展婚礼、婚俗、婚姻文化的宣传等工作;倡导文明、健康、时尚的婚礼模式,举办有示范意义的婚庆或相关的大型活动,组织开展国内和国际婚庆行业间的学术、业务交流与合作。
(五)举办婚庆服务机构、婚庆产品的评比和表彰;开发、认定、推介符合行业标准的婚庆产品。
(六)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团体的关系,解决会员单位及个人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由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维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的行规行约;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执行本会的决定;
(四)有加入本会的愿望;
(五)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六)个人会员须为行业内的专家学者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个人会员提供职称或证书)
(二)由本会理事会审查批准;
(三)由本会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提供经营、管理方面相关信息和经验,反映行情民意。
第十三条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四条本会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具体分配标准为: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与协会有关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遇特殊情况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条下列事项须经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通过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襄城县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县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会长候选人和罢免副会长六人、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资产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六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会推荐,会员大会民主推举产生,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原则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会成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并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