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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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

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

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或非政府组织提供给低收入家庭、弱势群体等无力购买市场住房的人们,以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的住房。

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实施,不仅能满足城市发展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更能促进社会公平,最终达到社会和谐。

而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则是其落地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步骤。

一、保障性住房规划保障性住房规划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针对低收入家庭、弱势群体等建立符合其经济实力和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的规划。

规划应以城市居民收入和住房成本为基础,结合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根据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建筑设计和经济运行模式制定,具体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策略对于城市居民,保障性住房是改善和保障自身住房品质的必要途径,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策略在保持可持续发展和住房质量的前提下,要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来实现:(1) 加强人民群众参与意识,实现保障性住房的社会化建设。

(2) 引导和促进社会资本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

以市场化手段,建立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和需求双重体系。

(3) 加强政府职能,降低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完善城市土地利用政策和建筑规范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2. 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在保障性住房规划中,建设模式的选择是关键一步,建筑设计师需要根据地区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模式,从而满足不同收入层的居民的需求。

建设模式可以参考以下几种方式:(1) 公共建设模式:由政府出资,自行建设公共住房,或委托第三方建设住房,出租或出售给需要保障性住房的人士。

(2) 直接补偿模式:低收入家庭形成一定规模后,直接获得政府或社会的财政补贴,以便选择自行购买或租赁房屋。

(3) 公共租赁模式:政府或第三方机构选择土地,自行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给拥有保障性住房资格的居民。

3. 保障性住房的空间规划城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必须兼顾保障性住房与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及空间匹配问题。

建筑设计师需要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和人口分布情况,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的空间布局,让保障性住房与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相互匹配,避免社会排斥现象的出现。

(完整版)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

(完整版)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总平面设计 (3)4建筑设计 (5)4.1设计原则 (5)4.2成套小户型住宅 (5)4.3成套单人型宿舍 (7)5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 (9)6室内环境与装修 (10)6.1室内环境 (10)6.2 装修 (10)7设备设计 (13)7.1给排水设计 (13)7.2 燃气设计 (13)7.3强电设计 (13)7.4弱电设计 (15)附:条文说明 (17)1 总则1.0.1为明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要求,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的面向社会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

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可参照执行。

1.0.3 公共租赁住房是为有效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过渡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1.0.4 本《导则》中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两种类型。

1.0.5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实用、经济、可改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6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1.0.7 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并完成装修,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8 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要求。

2 术语2.0.1 公共租赁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 成套小户型住宅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

2.0.3 成套单人型宿舍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人居住使用的宿舍。

2.0.4 套型建筑面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和分摊的标准层公有建筑面积组成,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未包括标准层公摊之外的底层门厅、屋顶机房等其他公摊建筑面积)。

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之思考及建议

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之思考及建议

房。
公共租赁住房引导居民通过租房 则,部分申请条件不够合理。
目前,廉租房制度解决了低收入 解决居住问题,不仅提高了住房资源
1. 上海市常住户口人员和有非本
家庭的住房困难,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有效利用率,扩大住房租赁市场范围, 市户籍人员的申请准入标准不一致。
制度解决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 同时也减少了群租带来的隐患,实现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 :“单身申
同样,婚姻核查是 2017 年管理系 统新增的核查项目,申请审核需先经 过婚姻核查,待 1-2 天结果反馈后才 可提交至区中心进行住房核查。但在 实际操作中经办人员发现,后续若要 修改基本信息,无论是否涉及人员信 息更正 , 均需再次经过婚姻核查,等 待 1-2 天结果反馈。重复的婚姻核查 流程不仅增加了审核时间,也降低了
合申请区筹房源人员条件的必定符合
申请市筹房源的条件。但目前公共租
赁住房的管理系统并未优化,两者的
申请途径不可转化,若申请人原本申
请的为市筹房源,现想转换成区筹房
但未购入住房的,需按照原有住房计 面积可不作计算。因此,部分申请人
算住房建筑面积。B 家庭丈夫为本市 会利用此条款“钻空子”,将户籍迁至
常住户口,妻子为非本市户籍人员,5 郊区住房后立即提出申请,从而规避
年内若出售或者赠出原有住房,原有 住房面积计算。
住房建筑面积则不作计算。
(二)房源供不应求
两个申请家庭虽然住房情况相同,
目前,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但结果却可能是截然不同的,A 家庭 主要包括市筹杨浦区的新江湾尚景
因为原有住房建筑面积需计算而不符 园、徐汇区的地产馨宁公寓和地产馨
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B 家庭因 逸公寓、普陀区的地产馨越公寓和闵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2.21•【字号】沪房管保[2010]436号•【施行日期】201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436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现将《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为切实推进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的有关规定,就具体贯彻事项规定如下:一、关于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造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可根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投资建设有关规定,受让或租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

二、关于非居住房屋改建公共租赁住房非居住房屋改建或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运营机构在房屋用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利用或部分利用原有非居住房屋结构,按规定将非居住房屋改建和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机构可利用自有非居住房屋投资改建或改造;也可与产权单位合作利用非居住房屋投资改建或改造。

三、关于准入条件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应达到二年以上,并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应达到一年以上。

2、各区(县)制定具体准入条件时,申请人员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劳动或工作合同的年限可设定不同标准,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员可根据工作性质设定年限标准,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可根据居住证类型设定年限标准。

3、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范围应限制在申请对象本人、配偶、未婚子女范围内。

上海出台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

上海出台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

术. 凡 符合 市 建筑 节 能 项 目专 项 数 写入 住宅 使用 说 明书 也就 是 扶持办法的 . 可 申请 建 筑 节 能 专 说 . 不 能笼 统地 写保 温材 料名 称 . 项 扶持 资金
对号人座” 即可 . 无需 对 节 必 须将 保温 材料 是有 机 、 无机 、 有 材 料 “ 保 障房 外墙 内保 温能 否选 用 机 与无 机相 结合 的 ; 内保 温 、 外 保 能 等方 面再做 一一 计算
按 图 索 骥 无 需 计 算
该《 指 导意 见》 还 有 一 个 最 大
布 了《 上 海 市 保 障性 住 房 建 筑 节 材 料 的 燃 烧 性 能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能设 计 指 导意 见 》 。自 2 0 1 4年 3 B 级 。此外 , 商 品房 等其 它建 筑 , 月 1日起 . 上 海 市 提交 施 工 图设
施 工 要 求 和标 准都 有 详 尽 规 定 .
《 指导意见》 强调 , 本 市 新 建 并 列 出 了真 空保 温 板 、 硬 泡 聚氨 挤塑聚苯板 、 模 塑 聚 苯板 、 的保 障性 住 房 . 应 将 其 围护 结 构 酯 板 、 泡沫 玻璃 板 、 发 泡水 泥板 的保 温 材 料 、 厚 度及 热 工 性 能 参 岩 棉带 、 的厚 度 、 热工 性能 等指 标 , 设 计 时 只要 “ 按 图索 骥 ” . 根 据使 用 保 温
根 据 上 海 市 建 筑 市 场 的 实
为 防火 加 “ 紧箍 咒 ”
计 算 和 综 合判 断 : 一 是建 筑 体 型
际情 况 .考 虑 到 保 障 房 的特 殊
为 加强 建筑 安全 防火 . 《 指 导 系 数 不 得 大 于 0 . 4 5 : 二 是 不 得 设 台的居住 空 间开 间窗墙 比不应 大 开间窗墙 比不应大 于 0 . 6 O : 五是外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08•【字号】沪房管规范保[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1]13号)各相关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现将《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工作,根据《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及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三条(申请主体)单身人士或者家庭可以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

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

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第四条(申请条件)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且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二)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四)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第五条(住房面积的计算)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以下办法计算:(一)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均为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参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核查办法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总平面设计 (3)4建筑设计 (5)4.1设计原则 (5)4.2成套小户型住宅 (5)4.3成套单人型宿舍 (7)5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 (9)6室内环境与装修 (10)6.1室内环境 (10)6.2 装修 (10)7设备设计 (13)7.1给排水设计 (13)7.2 燃气设计 (13)7.3强电设计 (13)7.4弱电设计 (15)附:条文说明 (17)1.0.1为明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要求,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的面向社会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

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可参照执行。

1.0.3 公共租赁住房是为有效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过渡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1.0.4 本《导则》中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两种类型。

1.0.5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实用、经济、可改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6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1.0.7 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并完成装修,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8 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要求。

2.0.1 公共租赁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 成套小户型住宅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

2.0.3 成套单人型宿舍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人居住使用的宿舍。

2.0.4 套型建筑面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和分摊的标准层公有建筑面积组成,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未包括标准层公摊之外的底层门厅、屋顶机房等其他公摊建筑面积)。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管理导则(基地内市政公建配套)2012年12月前言为加快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的配套建设(基地内),明确配套建设管理要求,合理控制配套建设成本,同时规范和指导市、区(县)各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建设、设计和施工等单位,共同推进市政公用和公建设施配套建设,切实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特编制本配套建设管理导则。

《导则》的编制工作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共同牵头,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组织起草,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单位参加编制,经征询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后定稿。

《导则》的编制得到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路政局、上海市邮政管理局、上海市消防局和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以及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也对《导则》的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

《导则》包含总则、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移交接管、资金来源和使用管理等八个部分内容。

《导则》是首次在配套建设管理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归纳提升编制完成的,在先行试用后将会同有关部门作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导则》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目次1 总则 (1)1. 1编制目的 (1)1. 2 适用范围 (1)1. 3 基本原则 (1)1. 4 总体要求 (2)1. 5 术语 (3)2 市政公用配套设施 (4)2. 1城市道路 (4)2. 2 交通 (4)2. 3桥梁、河道 (5)2. 4道路绿化 (6)2. 5管线综合 (7)2. 6排水(雨水、污水) (7)2. 7给水 (8)2. 8燃气 (8)2. 9 供电 (8)2. 10信息通信 (9)2. 11 邮电 (9)2. 12 环卫 (9)3 公建配套设施 (11)3. 1 基础教育设施 (11)3. 2 行政管理设施 (13)3. 3社区服务设施 (14)3. 4社区商业金融设施 (15)3. 5社区公共绿地 (16)3. 6区级公建配套设施 (16)4 建设管理 (18)5竣工验收 (18)6 移交接管 (20)7资金来源 (21)8 使用管理 (22)附录A 本导则用词说明 (23)附录B 名词解释 (24)附录C 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26)条文说明 (29)1 总则1. 1编制目的为了加快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以下简称“大社区”)市政公用和公建设施的配套建设(以下简称“配套建设”),针对大社区配套工程在规划设计、项目建设、移交接管、开办运营等方面的特殊性,通过编制和颁布《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管理导则》(基地内市政公建配套)(以下简称“导则”),明确大社区配套的建设管理要求,合理控制配套建设成本,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市、区(县)各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推进大社区配套建设,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馨越公寓、馨逸公寓市筹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馨越公寓、馨逸公寓市筹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馨越公寓、馨逸公寓市筹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沪房管保[2013]120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馨越公寓、馨逸公寓市筹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工作的通知(沪房管保〔2013〕120号)各相关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上海地产住房保障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实施办法》(沪房管规范保〔2013〕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际,现就做好馨越公寓、馨逸公寓市筹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工作通知如下:一、供应范围馨越公寓、馨逸公寓面向工作单位或户籍地在本市浦东新区、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黄浦区、静安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等12个区符合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条件的家庭及单身人士供应;可以由取得准入资格确认书的家庭及单身人士直接承租,也可以由单位承租,安排取得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本单位职工(职工家庭)入住。

二、供应标准(一)单身人士可承租一套单人宿舍或一居室;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的单身人士也可承租一套二居室。

(二)单身人士可以自愿组合承租一套二居室;具体办法由上海地产住房保障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运营机构)与承租人协商确定。

(三)家庭可承租一套一居室或二居室。

(四)单位承租的,承租单人宿舍,应安排一名单身人士入住;承租一居室,应安排一名单身人士或一个家庭入住;承租二居室,既可安排一名单身人士或一个家庭入住,也可拆套安排入住。

拆套安排入住的,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三、供应工作机制(一)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工作仍由各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沪房管规范保〔2013〕3号)开展。

上海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上海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上海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编制说明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按照“规划科学、配套健全、环境优良、工程优质”的要求,为加快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建设整体水平,特编制本建设导则。

本建设导则的编制工作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牵头组织,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全筑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单位专家共同参与编制,经征询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后定稿。

建设导则的编制得到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等部门的大力支持。

本建设导则包含总则、规划与环境、住宅设计、综合配套、建筑节能与住宅装修以及工程质量等六个部分内容,并附了条文说明、用词说明、名词解释、装修基本配置表格和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本建设导则为首次编写,先行试用后再修订完善。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目录1总则 (1)2规划与环境 (2)规划设计 (2)交通 (3)住区环境 (4)3住宅设计 (6)设计原则 (6)单元设计 (6)套型设计 (6)4综合配套 (9)配套原则 (9)市政公用配套 (9)公建配套 (11)绿化配套 (12)交付条件 (13)5建筑节能与住宅装修 (14)建筑节能 (14)住宅装修 (14)6工程质量 (16)条文说明 (18)附录一用词说明 (29)附录二名词解释 (30)附录三装修基本配置表格 (32)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35)1总则1.0.1为规范和指导本市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开发单位推进和建设保障性住房,明确建设要求,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2021年上海公租房政策和申请条件

2021年上海公租房政策和申请条件

2021年上海公租房政策和申请条件经济适用房是为目标群体提供的低于市场价格的产权住房,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向目标群体提供适当的租赁住房来保障其住有所居。

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21上海公租房政策和申请条件最新,希望能帮助到大家!2021上海公租房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二)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二)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市政府转发原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于2020年6月30日到期。

按照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相关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税务局对《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的基本思路《实施意见》出台10年来,总体实施情况较好,实现了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和房源循环使用的政策设计意图,保障了一大批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青年职工和引进人才。

文件基本能够适应本市公租房建设筹措和供应管理实际需要,整体框架结构和基本制度安排不作调整,修订工作主要结合国家和本市近年来对公租房进一步规范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要求,根据以下基本思路进行局部修改和补充:一是强化公租房精准分配导向,重点保障教、科、文、卫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以及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为城市运行和市民生活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的行业企业一线职工,一般市场化、竞争性企业职工逐步引导至市场化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问题,实现公租房与市场化租赁住房错位发展、有机互补。

二是以保障对象的租赁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完善公租房户型配置、丰富产品层次,一方面适当放宽套均面积上限,更好满足人才类对象、二孩家庭等居住需求;另一方面增加公租房拆套合租和宿舍型房源配置,满足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就简住宿需求。

上海公布公租房装修标准 每平方米不超8百

上海公布公租房装修标准 每平方米不超8百

上海公布公租房装修标准每平方米不超8百上海市建交委近日公布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室内装修的暂行意见,对于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公共租赁住房,卧室应当配置分体式空调,室内装修原则上标准控制在600-800元/平方米,对于供应对象为引进人才等特殊的公共租赁住房,装修造价可适当放宽。

根据要求,今年5月10日前室内装修工程尚未开工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该意见实施,有效期为2年。

在配置标准上,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公共租赁住房的固定家具和固定设备应配置到位。

其中固定家具指橱柜、壁柜等,固定设备则包括燃气灶或电磁灶等。

卧室应当配置分体式空调,起居室、餐厅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床、沙发、储藏柜、桌椅等活动家具以及电视机、微波炉等活动家用电器作为选配内容(选配家具必须达到国家环保有关规定)。

非成套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参照《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篇)设计导则(试行)》并根据厨房、卫生间等功能空间设置情况确定基本配置标准。

室内装修方面,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的室内装修工程平均造价,原则上控制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800元(包含空调器等固定设备和固定家具);非成套宿舍的装修价格控制在每平方米600元以内;对于供应对象为引进人才等特殊的公共租赁住房,装修造价可适当放宽,但宜控制在每平方米1000元以内。

上海市建交委近日公佈瞭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實施室內裝修的暫行意見,對於成套小戶型住宅和成套單人型宿舍公共租賃住房,臥室應當配置分體式空調,室內裝修原則上標準控制在600-800元/平方米,對於供應對象為引進人才等特殊的公共租賃住房,裝修造價可適當放寬。

根據要求,今年5月10日前室內裝修工程尚未開工的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按照該意見實施,有效期為2年。

在配置標準上,成套小戶型住宅和成套單人型宿舍公共租賃住房的固定傢具和固定設備應配置到位。

其中固定傢具指櫥櫃、壁櫃等,固定設備則包括燃氣灶或電磁灶等。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总平面设计 (3)4建筑设计 (5)4.1设计原则 (5)4.2成套小户型住宅 (5)4.3成套单人型宿舍 (7)5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 (9)6室内环境与装修 (10)6.1室内环境 (10)6.2 装修 (10)7设备设计 (13)7.1给排水设计 (13)7.2 燃气设计 (13)7.3强电设计 (13)7.4弱电设计 (15)附:条文说明 (17)1.0.1为明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要求,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的面向社会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

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可参照执行。

1.0.3 公共租赁住房是为有效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过渡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1.0.4 本《导则》中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两种类型。

1.0.5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实用、经济、可改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6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1.0.7 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并完成装修,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8 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要求。

2.0.1 公共租赁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 成套小户型住宅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

2.0.3 成套单人型宿舍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人居住使用的宿舍。

2.0.4 套型建筑面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和分摊的标准层公有建筑面积组成,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未包括标准层公摊之外的底层门厅、屋顶机房等其他公摊建筑面积)。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2022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租与承租第三章住房租赁经营第四章保障性租赁住房第五章服务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1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动形成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体系,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满足居民多层次的居住需求。

第四条本市建立健全住房租赁市区统筹、条块结合、街镇(乡)负责、居村协助、行业自律的治理机制,将住房租赁活动纳入基层治理范畴。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市住房租赁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研究、决定住房租赁工作的重大事项,统筹部署、协调和推进住房租赁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落实住房租赁属地管理责任,建立住房租赁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推进本辖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房租赁工作的综合协调。

市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市住房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住房租赁相关规划和政策,并承担住房租赁监督管理和住房租赁经营、房地产经纪等行业管理职责。

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住房租赁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住房租赁相关工作。

- 2 -公安部门负责住房租赁的治安管理和人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住房租赁有关市场主体登记,查处涉及住房租赁的不正当竞争、垄断以及广告、价格等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规划资源、农业农村、经济信息化、财政、税务、金融监管、民政、应急管理、城管执法、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信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硬泡聚氨酯时, 应采用硬泡聚氨酯板材或聚氨酯龙骨固定内保温系统 ; 岩棉、 聚氨酯龙骨固定内保温系统应符合《 外 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的要求, 其保温层厚度及热工性能应符合附录 B的规定。 八、 全装修房外墙 内 保温构造组成详见附录 B _ 0 _ 2 , 毛坯房外墙内保温构造组成详见附录 B . 0 . 3 。 九、 外墙热桥部位应采取保温措施, 保温层应沿隔墙和楼板向室内延伸, 延伸长度不得少于 3 0 0 m m, 热桥部位 保温构造做法应符合附录 E的要求。 十、 外窗应采用多 腔塑料型材 、 多腔 隔热 ( 断热) 铝 合金型材 和中空玻璃或高透低 辐射 中空玻璃 ; 中空玻璃 的空
气层厚度不应小于 9 m m , 各类 中空玻璃 的遮 阳系数不应小 于 0 . 6 0 ; 宜采用下悬 内平开外窗 。 十一 、 外窗及透明 阳台门的物理性 能应符合 以下要求 : 1 . 气密性等级不应 小于 6 级: q ≤1 . 5 m 3 / ( m o h ) , q 2 ≤4 . 5 m 3 / ( m 。 ・ h ) ; 2 . 水密性等级不应 小于 3级 : 口P ≥2 5 0 P a ; 3 . 抗 风压性 能等级 不应小 于 5 级: P 3 ≥3 . 0 K P a 。 十二 、 居住空 间宜采用外遮 阳措施 , 南 向居 住空 间外 窗综 合遮 阳系数 不应大于 O . 4 5 , 东、 西 向居住空 间外 窗综

上 建 材


沿
新 闻
关于印发《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 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 的通知
沪建交联 [ 2 0 1 4 1 9 号


各有关单位 :
P 4
为切实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 同时确保本市保障性住房建造安全, 依据上海市《 居住建筑 节能设计标准} D G J 0 8 —2 0 5 —2 0 1 1 , 我们组织编制了《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 ( 以下简称“ 指导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16•【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29日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6年3月16日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2016年3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改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指符合国家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本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住房保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民政、公安、税务、金融、国资、审计、统计、经济信息化以及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分别明确相应机构(以下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事务性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浅议上海市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与商品房的设计要求差异

浅议上海市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与商品房的设计要求差异

Construction & Decoration建筑与装饰2022年4月上 69浅议上海市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与商品房的设计要求差异王晓娟上海筑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 200033摘 要 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是重大的民生工程。

本文以上海为例,讨论经济适用房及公共租赁房对比商品房,在设计规定上的酌情放宽,探讨在设计政策层面上,如何兼顾这两类住宅的经济性和实用性。

关键词 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小户型;降低标准;经济性Discussion on Design Requirement Difference of Economically Affordable Housing, Public Rental Housing and Commercial Housing in ShanghaiWang Xiao-juanShanghai Zhujing Architectural Design Co., Ltd., Shanghai 200033, ChinaAbstract Economically affordable housing and public rental housing are the major people’s livelihood projects. This article takes Shanghai as an example, discusses the design regulations of economically affordable housing and public rental housing in relation with commercial housing, and explores how to given considerations to the economics and practicality of these two types of housing on the design policy level.Key words economically affordable housing; public rental housing; small apartment; reduction standard; economy引言经济适用房为政府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政策性住房,公共租赁房为提供给家庭或者单身人士过渡性、阶段性的租赁用房,两者都属于保障性住房。

上海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室内装修意见

上海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室内装修意见

上海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室内装修意见各有关单位:为加快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规范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装修行为,保障装修实施质量,体现安全、经济、耐用、环保和节能的装修原则,满足承租人基本的居住需求,现就对本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室内装修提出如下意见:一、室内装修标准和指导价格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结合供应对象、住房租金和物业服务水平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室内装修的配置和价格。

(一)配置标准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公共租赁住房的室内装修应当满足《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篇)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设计导则》)规定的基本功能配置和装修标准。

固定家具(橱柜、壁柜等)和固定设备(燃气灶或电磁灶、脱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或电热水器等)应配置到位。

卧室应当配置分体式空调,起居室、餐厅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床、沙发、储藏柜、桌椅等活动家具以及电视机、微波炉、冰箱、洗衣机等活动家用电器作为选配内容(选配家具必须达到国家环保有关规定)。

非成套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参照《设计导则》并根据厨房、卫生间等功能空间设置情况确定基本配置标准。

(二)装修指导价格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的室内装修工程平均造价原则上控制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800元(包含空调器等固定设备和固定家具);非成套宿舍的装修价格控制在每平方米600元以内;对于供应对象为引进人才等特殊的公共租赁住房,装修造价可适当放宽,但宜控制在每平方米1000元以内。

二、实施要求1、对于建设立项为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室内装修工程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全装修住宅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沪建交联[2010]169号)规定实施。

建筑和装修应作为整体进行项目的立项、设计、招投标、报建、报监、竣工验收备案和交付使用;对于由其他类型住房转化的项目,室内装修工程应按照规定完成相关招投标、报监、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为提高效率,可参照《关于加强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工程建设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888号)实施。

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6篇

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6篇

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6篇篇1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为了解决上海市住房问题,提高城市居民的居住水平,上海市政府实施了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通过购置、建设或改建的住房,专门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低租金住房。

为了保障双方权益,上海市政府规定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合同主体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的主体包括出租方和承租方。

出租方是指政府或者授权的住房管理单位,承租方是指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

合同的签署需经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同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签订。

二、租赁期限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的租赁期限一般为两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

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应当按时交纳租金,不得擅自转租或转借,不得违反规定使用住房。

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政府制定,一般低于市场租金水平。

承租方需按照规定的租金标准按时足额交纳租金,不得拖欠或少交租金。

四、维修责任在租赁期限内,出租方应当对住房进行定期维修和保养,保障住房的质量和安全。

承租方在使用住房过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坏,需要承担相应的修缮责任。

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共同维护住房的整洁和安全。

五、违约责任如果承租方在合同约定的租金缴纳期限内逾期未缴纳租金,或者擅自转租、转借住房,或者违反使用规定,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立即搬离住房。

承租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违约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其他事项除了以上内容,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中还可以规定其他事项,如住房的管理制度、使用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参与等。

双方应当互相理解、尊重,共同维护合同的权益,确保合同的执行顺利进行。

总之,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是政府和市民之间的一种约定,目的是为了解决城市住房问题,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合同的签订和执行,需要双方共同遵守规定,维护各自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希望通过政府和市民之间的合作,上海的住房问题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让每一个家庭都能享受到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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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中心城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其公建配套的规模可以结合周边配套条件,利用已有设施。其他地区的公建配套应按照《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执行。
3.0.6结合公共租赁住房的特点,可不设业委会用房,适当增加小区物业管理、招待所、食堂(餐饮)、便利店、洗衣房、活动室、健身房等的配置,其他配套服务内容的面积指标可相应减少,但总面积不得低于第3.0.5条的标准。
3.0.7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重视建筑形体与空间的整体环境效果。设计时可采用板点结合、组团围合等多样化的方式,营造邻里交往氛围,通过户型组合、立面造型、建筑色彩等手段加强丰富性和识别性。
3.0.8室外环境应注意适用、经济、美观、耐久,不应单独设置采用自来水源的人工水景观。
3.0.9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绿化设计应合理控制前期建设成本和后期养护费用。绿化环境宜以植物为主体,植物种类应选择以适应上海地区生长的乡土树种为主。同时应控制绿地内的广场等硬质铺装面积。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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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公共租赁住房篇
(试行)
目 次
1总则………………………………………………………1
2术语………………………………………………………2
7.3强电设计…………………………………………13
7.4弱电设计…………………………………………15
附:条文说明……………………………………………17
1总 则
1.0.1为明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要求,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的面向社会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可参照执行。
1.0.6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1.0.7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并完成装修,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8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要求。
2术 语
2.0.1公共租赁住房
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3.0.13居住小区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垃圾站(间)、垃圾收集点及分类收集设施。
4 建筑设计
4.1 设计原则
4.1.1公共租赁住房应与上海的地域条件、经济水平和现代城市居住水平相适应,满足家庭或单身人士过渡性基本居住需求,体现紧凑、适用。
4.1.2公共租赁住房中的成套小户型住宅主要服务于二至三口人的家庭,成套单人型宿舍主要服务于单身人士。
2.0.5居室
供居住者睡眠、学习和休息的空间。
3 总平面设计
3.0.1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以及公建配套应符合经批准的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3.0.2高层成套小户型住宅应保证90%以上的套型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有效日照时间不小于1h。高层成套单人型宿舍50%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满足冬至日满窗有效日照时间不小于1h。
中心城范围内的改建项目,其成套小户型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
3.0.3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根据其主要用户的实际需求及套型设计,合理配置机动车停车位和非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标准不应小于表3.0.3的规定。对外环线以内小规模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确因场地限制,无法满足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标准的,可根据基地情况,由规划、交通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车位比例。
6室内环境与装修…………………………………………10
6.1室内环境……………………………………………10
6.2装修………………………………………………10
7设备设计………………………………………………13
7.1给排水设计………………………………………13
7.2燃气设计…………………………………………13
2.0.2成套小户型住宅
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
2.0.3成套单人型宿舍
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人居住使用的宿舍。
2.0.4套型建筑面积
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和分摊的标准层公有建筑面积组成,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未包括标准层公摊之外的底层门厅、屋顶机房等其他公摊建筑面积)。
3总平面设计………………………………………………3
4建筑设计…………………………………………………5
4.1设计原则…………………………………………5
4.2成套小户型住宅………………………………………5
4.3成套单人型宿舍………………………………………7
5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9
3.0.10建筑外立面的空调设备室外机组及外饰面处理应在建筑立面设计中统一考虑。
3.0.11居住小区的道路及单体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公共走道的设计,候梯厅的宽度、电梯轿厢的净尺寸等要求应满足上海市《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的规定。
3.0.12总平面设计中应合理设置室内外公共活动空间以及户外健身器械设施。
1.0.3公共租赁住房是为有效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过渡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1.0.4本《导则》中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两种类型。
1.0.5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实用、经济、可改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表3.0.3-1成套小户型住宅停车位配置指标
项目
外环线以内
(辆/套)
外环以外
(辆/套)
机动车停车位
0.3
0.4
非机动车停车位
1.2
1.2
表3.0.3-2成套单人型宿舍停车位配置指标
项目
外环线以内
(辆/居室)
外环线以外
(辆/居室)
机动车停车位
0.15
0.2
非机动车停车位
0.75
0.75
3.0.4机动车停车方式可采用地下、半地下和地面等多种形式。非机动车停车位,停泊点距建筑入口不宜大于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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