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建设评价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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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冀政办发〔2015〕43号),加快推进全
省公共资源平台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数据资源共享,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河北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信息化建设、应用,以及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之间进行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等工作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名称解释】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是指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综合监督的体系。
第四条【责任分工】评价考核工作由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交易监督办”)组织实施,评价对象为省、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二章平台建设
第五条【建设原则】我省采取“总体规划设计、分级分类建设,谁建设、谁运维”的原则,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
简称“电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平台(以下简称
“电子监管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内控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内控管理平台”)的建设和应用,构建起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综合信息平台”)。
第六条【服务平台】省交易监督办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服务平台,省、市、县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综合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使用服务平台进行市场主体管理、平台互联互通、评标评审专家抽取、监管信用信息应用、交易信息发布和交易数据整合分析等工作。
第七条【电子交易平台】各级交易中心负责建设本级电子交易系统。
我省原则上采用“集约化”方式建设电子交易系统,暨由省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开发,提供给各市、县进行个性化改造和部署使用,县级原则上与市级一体化应用电子交易系统。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独立建设电子交易系统。
统一开发的电子交易系统和独立建设的电子交易系统共同组成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第八条【电子监管平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部门负责建设综合监管、评价评议等系统,加强对本级交易中心服务情况
的监督,与行政监督部门建设的电子监督系统,共同构成电子监管平台。
第九条【内控管理平台】省、市、县综合监督部门共同建设内控管理平台,推进各级交易平台的沟通交易和协同办公,加强对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考核评估。
第十条【数据规范】省交易监督办会同各级交易平台研究制定《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息平台数据规范》,规范我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建设、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三章系统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覆盖范围】各级交易中心按照《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冀政办函〔2016〕30号)要求,对所有入场交易的项
目在电子交易平台上运行。
第十二条【互联通道】服务平台与电子交易平台、电子监管平台和内控管理平台通过省电子政务外网互联互通,省、市租用电信部门专线实行双线路互联。
第十三条【数据交换】服务平台提供公共资源交易数据交换与共享功能。统一开发的电子交易系统,由省交易监督办提供统一的交换前置系统,实现与服务平台的对接和数据交换。独立建设的电子交易系统,每个接入点提供一台交换前置系统,从本地电子交易系统中抽取或加载数据。
数据交换的内容包括市场主体注册信息、监管和信用信息、专家抽取信息和交易项目信息。
第十四条【市场主体注册】按照《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主体注册验证和信息共享办法》,参与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活
动的市场主体,要在服务平台注册登记;各级交易中心设置窗口,
对市场主体提交的资料进行核验;服务平台与电子交易平台对接,
实现市场主体信息的共享应用。
第十五条【监管信用信息】按照《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服务平台与电子监管平台、国家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系统对接,采集市场主体的行政监管和信用信息。各级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记录市场主体、代理机构和评标评审专家的不良行
为记录,综合监督部门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提交的不良行为进行
调查核实。行政监管和信用信息共享给各级交易中心在公共资源交
易活动中使用。
第十六条【交易项目数据】交易项目在入场登记、交易公告、成交公示、成交见证、交易异常等节点或环节,进行实时的数据交换。
第十七条【数据报送】暂时不能在电子交易平台运行的项目,或没有入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通
过交易数据报送系统,向服务平台实时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时间应
小于24小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八条【数据应用】服务平台建设统一的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系统,免费为各级交易平台提供服务,并按月提供交易数据包供
各级交易平台下载使用。全省的交易数据有限度的以数据包方式向
各级交易平台开放,本地的交易数据全部以数据包的方式向各级交
易平台开放。
第十九条【数据上报】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服务平台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对接,上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和市场主体信息。
第二十条【数据质量】各级交易中心负责保障所有交换和报送交易项目数据的完整、准确、及时和可用。
第二十一条【信息安全】各级综合监督部门、交易中心要明确责任,保障信息安全,加强对各类交易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承担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四章评价考核
第二十二条【考核内容】评价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应用和运行情况;
(二)电子交易系统与服务平台对接情况;
(三)市场主体管理和共享应用情况;
(四)数据交换或数据上报的全面性、实时性和数据质量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考核指标】评价考核指标体系(详见附表)采用百分制,将根据我省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情况进行调整。
(一)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和应用考核,占35%的权重。
(二)电子交易系统与服务平台对接考核,占10%的权重。
(三)市场主体注册验证和信息共享考核,占15%的权重。
(四)数据交换或数据报送考核,占40%的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