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通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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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专业设计标准(全)

暖通专业设计标准(全)

暖通专业设计标准(全)一、设计基本原则1. 安全性:暖通专业设计应确保系统安全可靠,避免因设计不当导致的火灾、爆炸、中毒等安全事故。

2. 舒适性:充分考虑室内空气质量、温湿度、噪音等因素,为用户提供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3. 节能性:在设计过程中,应遵循节能减排的原则,选用高效节能设备,降低能源消耗。

4. 可持续性:充分考虑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5. 经济性: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6. 合规性: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确保设计合规。

二、设计内容与要求1. 空调系统设计(1)空调系统类型选择:根据建筑功能、规模、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选择水冷式、风冷式、多联机等空调系统。

(2)空调负荷计算:准确计算空调冷热负荷,为设备选型提供依据。

(3)空调设备选型:根据计算负荷,选择合适的空调设备,确保系统高效运行。

(4)空调管道设计:合理布置空调管道,减小管道阻力,降低能耗。

2. 通风系统设计(1)通风方式选择:根据建筑特点,选择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2)通风量计算:根据室内空气质量要求,计算通风量,确保室内空气质量。

(3)通风设备选型:选择合适的通风设备,满足通风需求。

(4)通风管道设计:合理布置通风管道,减小管道阻力,降低能耗。

3. 暖通设备安装设计(1)设备安装位置:充分考虑设备运行、维护、检修等因素,合理确定设备安装位置。

(2)设备基础设计:根据设备重量、振动等因素,设计合适的设备基础。

(3)设备连接方式:确保设备连接牢固,减少振动和噪音。

(4)设备防护措施:针对不同环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4. 自动控制系统设计(1)控制策略:根据建筑需求,制定合理的控制策略。

(2)控制系统选型:选择合适的控制系统,实现设备自动调节。

(3)控制界面设计:简洁、直观,便于操作。

(4)监控系统设计:实现对设备运行状态的实时监控,便于故障排查和维护。

暖通应该看那些规范

暖通应该看那些规范

暖通应该看那些规范1.引言暖通是指供暖和通风系统,它在建筑物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建筑物的舒适性和效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暖通系统的设计,因此,暖通规范的遵守是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的关键。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暖通有关的常用规范,以帮助人们了解建筑暖通系统的正确设计和操作。

2.国家标准在中国,国家标准是确定暖通系统设计和操作的基础。

以下是几个与暖通有关的重要国家标准:2.1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是指通过采取合理的设计措施减少建筑能源消耗的过程。

这些措施包括合理选择建筑材料、采用节能设备和系统,以及优化建筑的热工性能等。

GB 50189-2015《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中国的建筑节能设计的基本标准,其中包含了关于暖通系统的设计要求和参数。

2.2 暖通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736-2012《暖通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是中国的暖通空调工程施工和验收的规范标准。

该标准包含了暖通空调工程的施工和验收的详细要求,包括设备、管道、绝热、通风、空调系统等方面的规定。

2.3 暖通空调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9-2020《暖通空调工程设计规范》是中国的暖通空调工程设计的规范标准。

该标准详细说明了暖通空调工程的设计要求,包括暖通系统的计算方法、设备选择、管道设计、绝热保温、通风系统设计等。

3.行业规范及标准除了国家标准之外,还有一些行业标准和规范对于暖通系统的设计和操作也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行业标准:3.1 暖通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736-2012之外,还有一些行业标准对于暖通空调工程施工和验收也有相关规定。

如《建筑物室内空气质量规范》(GB/T 18883-2002)、《建筑工程空调净化施工验收规范》(GB 50446-2007)等。

3.2 暖通空调工程设计规范除了GB 50379-2020之外,还有一些行业规范对于暖通空调工程的设计也有重要参考价值。

如《建筑物暖通空调设计规范》(JGJ 134-2010)、《建筑物热技术条件及设计方法》(JGJ 26-2010)等。

暖通设计规范_共10篇

暖通设计规范_共10篇

★暖通设计规范_共10篇范文一:暖通设计规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6。

1.1条空气调节用人工冷源制冷方式的选择,根据建筑物用途、所需制冷及冷水温度以及电源、水源和热源等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民用建筑应采用氟利昂压缩式或溴化锂吸收式制冷。

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宜采用氟利昂或氨压约定缩式制冷。

注:采用溴化锂吸收式和蒸汽喷式制冷时,尚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6.3。

3和6.3。

4条的规定。

第6。

1.2条选择制冷机时,台数不宜过多,一般不考虑备用,并应与空气调节负荷变化情况及运行调节要求相适应。

注:工艺有特殊要求必须连续运行的系统,可设置备用的制冷机。

第 6.1.3条制冷量这580~1750KW(50*10~150*104kcalh)的制冷机房,当选用活塞式或螺杆式制冷机时,其台数不宜少于两台。

第6.1。

4条大型制冷机房,当选用制冷量大于或等于1160KW(100*104kcalh)的一台或多台离凡式制冷机时,宜同时设置一台或两台制冷量较小的离心式,活塞式或螺杆式等压缩式制冷机。

第6.1.5条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制冷机可按热泵特环工况应用。

第 6.1.6条制冷装置和冷水系统的冷量损失,应根据计算确定.概略计算时,可按下列数值选用:氟利昂直接蒸发式系统5%~10%间接式系统10%~15%。

第6.1。

7条冷却水的水温和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制冷装置的冷却水进口温度,不宜高于表6.1。

7所规定的数值;二、冷却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及有关产品对水质的要求。

冷却水进口温度表6。

1。

7注:当制冷剂为氟利昂时,冷凝器冷却水的进口温度,可适当提高。

第6.1.8条非全天使用权但在整个夏季可能经常使用的大型公共建筑,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其空气调节的冷水系统,可设置蓄冷水池。

蓄冷水池的蓄冷量,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权要求和预冷时间,通过计算确定。

第6。

1.9条必要时,开式冷水系统应设置蓄水箱。

暖通规范 (2)

暖通规范 (2)

暖通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暖通工程设计与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要求,确保暖通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行,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

2. 设计要求2.1 设计原则•功能合理:根据建筑性质和用途确定相应的暖通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节能高效:通过合理的布局和选择高效设备,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率;•安全可靠:在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环保健康:选用环保材料,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保障人们的健康。

2.2 设备选型•根据建筑性质、使用要求和环境条件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暖通设备,保证其满足设计要求;•优先选择能效比高、噪音低、维护保养方便的设备;•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设备之间的配合和布局,以确保整体系统运行效果优良。

2.3 管道布置•暖通管道应布置合理,方便维修和清洁;•管道冷热系统应保持良好的隔热效果,减少能量损失;•暖通管道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系统性能稳定。

2.4 控制调节•针对不同的暖通系统,应配备相应的控制设备,确保设备运行稳定;•控制设备应具备良好的可视化界面,方便操作和监控;•应进行严格的设备调试和运行试验,确保系统运行平稳、高效。

3. 施工要求3.1 工程准备•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流程和责任分工;•施工前必须检查相关设备和材料的质量,确保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确保施工现场整洁、安全。

3.2 施工工艺•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施工过程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各项安全措施必须到位,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3.3 质量检验•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对暖通设备和管道系统进行试验,确保其性能和工作稳定;•如发现问题和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交付使用之前的质量标准。

4. 使用与维护4.1 使用规范•用户应按照操作手册正确使用暖通设备,不得随意更改设备参数或绕过安全控制;•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高效运行;•如发现任何异常情况或故障,应及时报修,并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暖通设计规范

暖通设计规范

暖通设计规范暖通设计规范暖通设计规范是指在建筑物中设置和运行供热、通风、空调、给排水以及消防等设备的设计和施工规范。

正确的暖通设计规范不仅可以提高建筑物的舒适度,还可以节约能源、确保室内空气质量安全等。

首先,暖通设计规范要合理选择供热方式。

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用途和地理位置等因素,选择合适的供热方式,如集中供暖、分户供暖、地板供暖等。

同时,要计算供暖负荷,确定合适的管道和散热器尺寸,确保供暖效果和能源利用效率。

其次,暖通设计规范要合理设计通风系统。

通风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空间结构和使用要求确定合适的送风量、送风速度和送风方式,确保室内空气流通畅通,有利于室内空气的新陈代谢。

同时,要考虑室内外温差、风速、气流等因素,预防空气流通引起的不舒适感和室内污染问题。

此外,暖通设计规范要合理设计空调系统。

空调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热负荷确定合适的空调类型和制冷量,以达到舒适温度和湿度。

在设计空调系统时,还要考虑空调系统与供暖系统、通风系统的协调运行,以及空调设备的安装和维护便利性。

给排水系统是建筑物中的重要系统之一,其设计规范主要包括排水管道的坡度和径流、排水设备的选型和安装、排水管道的通风和冲洗等。

给排水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人员数量确定水量和水压要求,以确保排水顺畅和安全。

最后,消防系统是建筑物中的关键系统,其设计规范主要包括火灾报警、灭火器材和疏散通道等。

消防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结构和人员密度确定合适的消防设备和布置位置,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及时控制火势和疏散人员。

综上所述,暖通设计规范是建筑物中供热、通风、空调、给排水和消防等设备的设计和施工规范,其合理性直接影响了建筑物的舒适度、能源利用效率和安全性。

正确遵循暖通设计规范,可以确保建筑物的正常运行和室内环境的舒适度,提高建筑物的整体质量。

暖通空调设计规范

暖通空调设计规范

一般规定第2.1.1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 一、对于高级民用建筑,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舒适性温湿度标准时;二、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注:本条的"高级民用建筑",系指对室内温湿度、空气清洁程度和噪声标准等环境功能要求较严格,装备水平较高的建筑物,如国家级宾馆、会堂、剧院、图书馆、体育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上述各类重点建筑物。

第2.1.2条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

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器或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

层高大于是10M的高大建筑物,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分层空气调节。

第2.1.3条室内保持正压的空气调节房间,其正压温度值不应大于50Pa(5mmH2O)。

第2.1.4条空气调节房间应尽量集中布置。

室内温度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气调节房间,宜相邻布置。

第2.1.5条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气调节器的类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最大传热系数,不宜大于表2.1.5所规定的数值。

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W/(m².ºC)][Kcal/m².h.°c] 表2.5.1注:1:表中内寺和楼板的有关数值,仅适用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3ºC时.2:确定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第2.1.6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基等于±0.5ºC时,其围护热情性指标,不宜小于表2.1.6的规定.围护结构最小热情性指标表2.1.6第2.1.7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2.1.7的要求。

外墙、外墙朝向及所在层次表2.1.7注:1: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ºc的空气调节房间,宜布置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较大的空气调节房间之中,当布置在单层建筑物内时,宜设通风屋顶.2:本条和本规范第2.1.9条规定的"北向",适用于北纬23.5º以北的地区;北纬23.5º以南的地区,可相应地采用南向.第2.1.8条空气调节房间的外窗面积应尽量减少,并应采取密封和遮阳措施。

暖通空调设计规范

暖通空调设计规范

暖通空调设计规范暖通空调设计规范是指在建筑物的暖通空调系统设计时需要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本文将从暖通空调系统设计的基本原则、主要设备的选用、管道布置和材料选用等方面介绍1000字的暖通空调设计规范。

暖通空调系统设计的基本原则如下:1. 系统可靠性原则:确保暖通空调系统的运行稳定可靠,最大限度地减少故障和维修次数。

2. 能源节约原则:通过合理配置设备,减少能源的消耗,提高系统的能耗效率。

3. 室内舒适度原则: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用户的需求,保证室内温湿度、洁净度等参数的合理范围,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

4. 环境保护原则:选用环保的材料和设备,减少系统对环境的污染。

主要设备的选用要求如下:1. 空调主机:根据建筑物的用途、面积和冷暖负荷计算结果选择合适的空调主机,确保其制冷、制热、通风和湿度调节等功能满足设计要求。

2. 风管和末端设备:根据系统布置和计算结果选择合适的风管和末端设备,确保其风速、压力损失和噪声等参数满足设计要求。

3. 水系统设备:根据需求选择合适的水系统设备,包括水泵、冷却塔、水箱和水处理设备等,确保水系统的流量、压力和水质等参数满足设计要求。

管道布置和材料选用要求如下:1. 管道布置: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特点,合理布置暖通空调系统的管道,尽量减少管道的长度和弯头数量,确保气流和水流的畅通。

2. 管道材料: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管道材料,如钢管、铜管和塑料管等,确保其机械强度、耐压性和耐腐蚀性等性能满足设计要求。

3. 绝热材料:在暖通空调系统的管道和设备上使用绝热材料,如玻璃棉和橡塑复合材料等,确保系统的热损失和冷凝水的防止。

此外,暖通空调系统设计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性:确保暖通空调系统的运行安全,包括防止火灾和电气事故等。

2. 经济性:在保证系统性能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建设、运行和维修成本,降低系统的投资和运营费用。

3. 可维护性:在设计和安装过程中考虑到系统的维护和保养要求,便于后期的维修和改造。

建筑物暖通设计规范要求解读

建筑物暖通设计规范要求解读

建筑物暖通设计规范要求解读建筑物暖通设计规范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为了满足人们舒适的室内环境要求和能源利用的高效性,对暖通系统的设计、安装和使用所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

本文将对建筑物暖通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详细解读。

1. 温度要求建筑物暖通设计规范要求室内空气温度的控制应保持在舒适范围内,一般要求冬季室内温度在20-24摄氏度之间,夏季室内温度在26-28摄氏度之间。

此外,不同房间的温度要求也有所不同,比如卧室、客厅和办公室等需要相对较高的温度,而洗手间和储藏室等则可以较低。

2. 湿度要求建筑物暖通设计规范要求室内空气湿度应保持在适宜的范围内,一般要求相对湿度在40%至60%之间。

过高或过低的湿度都会对人体健康和室内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在设计暖通系统时需要考虑湿度的控制和调节。

3. 空气质量要求建筑物暖通设计规范要求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无有害气体和微生物污染。

通风系统的设计应能够实现空气的循环和更新,提供足够的新鲜空气,并保持室内空气的正压状态,防止外界污染物进入室内。

4. 供暖系统要求建筑物暖通设计规范要求供暖系统应能够保证室内空气的温度和湿度在要求范围内,同时又能够实现能源的高效利用。

常见的供暖系统包括集中供暖系统和分户供暖系统,设计时需要综合考虑建筑物的特点、实际热负荷和供暖设备的选择。

5. 制冷系统要求建筑物暖通设计规范要求制冷系统应能够在夏季保持室内空气的温度和湿度在要求范围内,确保人们的舒适感和健康。

制冷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到建筑物的隔热性能、室内热负荷和制冷设备的选型,以实现高效降温和能源节约。

6. 空气净化系统要求建筑物暖通设计规范要求部分特殊场所需要安装空气净化系统,以去除空气中的颗粒物、有害气体和微生物污染物,提供更加清洁、健康的室内环境。

空气净化系统的设计应综合考虑风量、过滤效果和设备的布局,确保室内空气质量符合要求。

总结起来,建筑物暖通设计规范对于室内环境的舒适性、能源利用效率和空气质量等方面有着明确的要求。

暖通设计准则

暖通设计准则

暖通专业第一章住宅技术要求1.1通风1、住宅厨房排油烟管道为变压式风道,不得采用无子母烟道产品;排烟道顶(屋面)设无动力风帽;烟道均由建筑专业设计;厨房燃气热水器强排洞由建筑预留(普通热水器预埋DN80钢套管)。

2、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变压式排气道;有外窗的卫生间预留排气洞(穿梁、D100);排气道尺寸及留洞由建筑结构专业设计。

3、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当不能自然排烟或按规范需要加压送风时,采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前室为多叶送风口,每层设置,风口底距离地坪450;楼梯间为自垂百叶风口,隔层设置,风口底距离所在地坪450。

风顶最高不超过地坪2100MM;屋面风机建筑或结构专业应设计风机基础。

屋面风机下方应避开住户房间。

4、消防风机采用管道风机;平时通风风机采用柜式离心风机。

5、住宅地下室优先采用自然排烟。

地下室风井位置应尽可能避免对住户的影响。

地下室风管应避开回家通道。

6、大堂、电梯前室风口及消火栓箱门根据装修风格确定材质。

1.2采暖1、在采暖设计时,应首先了解当地热力部门的相关规定、标准,并按热力部门的规定、标准设计。

竖向分区高度宜不超过50米,且不得超过60米(60米分区时应征征询当地热力部门意见)。

2、采暖型式(地暖、散热器采暖)确定:(1)在建筑方案阶段确定采暖型式(地暖或散热器采暖)。

(2)宜采用地暖。

3、散热器采暖(集中供暖):(1)散热器:钢制散热器,规格一般不得超过两种:高度600mm、高度1800 mm(根据项目亦可1500 mm)。

散热器自带铜质跑风。

客厅、餐厅、南向房间宜采用高度1800 mm(1500 mm)散热器,北向房间采用1800 mm(1500 mm)散热器或600 mm散热器,卫生间采用卫浴散热器(宜安装在坐便上方)。

(2)热水温度:75/50℃(3) 埋地管材:PB管,S4系列,需要出地面时出地面高度150 mm左右;与散热器连接的明装管道采用热镀锌钢管。

PB 管采用盘管,埋地PB管除与散热器支管连接处可热熔连接外,其他处均不得有接头。

暖通设计规范

暖通设计规范

暖通设计规范暖通设计规范是指在建设项目中,针对暖通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和维护等各个环节所需要遵守的一系列制度、标准和规范。

暖通设计规范的制定旨在确保建筑物内部的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因素能够满足使用者的需求,同时还要求保持设备的高效率、低能耗和安全可靠性。

以下是暖通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1. 设计原则:暖通系统的设计应遵循节能、环保、经济和可靠的原则,并根据建筑的使用和结构特点进行合理的选择和布局。

2. 热负荷计算:根据建筑物的热传导、透过、辐射和通风等热负荷特点,进行热负荷计算,确定合适的供暖能力和制冷能力。

3. 温度要求: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人员活动的需要,确定合适的室内温度范围和控制要求。

4. 供热系统:包括锅炉、热水供暖系统、地暖系统等的设计和安装,要求设备选型合理、运行效率高、安全可靠。

5. 供冷系统:包括空调系统、制冷系统等的设计和安装,要求设备选型合理、制冷效果好、能耗低。

6. 通风系统:包括新风系统、排烟系统等的设计和安装,要求通风效果好、能耗低、排除有害气体和异味。

7. 节能设计:通过优化系统结构、采用节能设备和技术,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

8. 自动控制:通过自动控制系统,实现温度、湿度、风速等环境因素的准确控制和调节。

9. 维护管理:规定对暖通设备的定期检查、保养、维修和更换,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寿命。

10. 安全防护:对于暖通设备的布局、通风口、烟气排出等要求,防止火灾、爆炸和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总之,暖通设计规范的制定和遵守对于建筑物的舒适性、能耗、环境保护和安全性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设计和严格的执行,才能保证建筑物在使用中的舒适和可持续发展。

暖通规范 (2)

暖通规范 (2)

暖通规范
暖通规范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和运行过程中,遵循
的暖通系统设计、施工和运行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暖通规
范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设计规范:暖通系统的设计原则、设计参数和计算方法等。

包括热负荷计算、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的设计等。

2. 施工规范:暖通设备的安装、管道布置、绝缘处理、通
风管道、空调吊装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 设备规范:各种暖通设备,如锅炉、热泵、空调机组等
的技术规范、使用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

4. 运行规范:暖通系统的调试、操作和维护等方面的规定,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安全可靠,并提高能效。

暖通规范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规范暖通系统的设计和施工,提高系统性能和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保障建筑物内部的舒适性和室内空气质量,确保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的良好条件。

暖通设计规范

暖通设计规范

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和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1 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中作业不应低于12℃重作业不应低于10℃注:①作业种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暖通设计规范

暖通设计规范

第1章总则第1.0。

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和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

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第1。

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

0.4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第1.0。

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

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

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

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

0.10条根据本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1 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

1。

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中作业不应低于12℃重作业不应低于10℃注:①作业种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暖通设计规范

暖通设计规范

暖通设计规范暖通是建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包括供热、通风、空调、给排水等。

对于暖通系统的设计,要遵循一定的规范,以确保系统运行的安全性、经济性和舒适性。

本篇文章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暖通设计规范。

一、供热系统设计规范1.1 热负荷计算供热系统的设计必须根据建筑物的热负荷进行计算,以便确定系统的尺寸和能力。

热负荷的计算应该根据建筑物的结构、所在地区的气候特点、建筑物用途等因素进行。

1.2 热源选择热源的选择应该考虑到供热方式、燃料类型、热效率、安全性、维修和操作管理等因素。

在采用锅炉作为热源时,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如《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

1.3 管道设计管道的设计应该遵循国家和行业规范,如《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工程图样与尺寸》等。

应当在设计和选用管道时注意水质、管道材料、管径、蒸汽输出量和流速等因素。

1.4 阀门、管件和配件在供热管道系统的设计中,应当合理选用阀门、管件和配件,以保证系统的安全和运行效率。

阀门和管件的选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如《钢制焊接、螺纹管件》等。

二、通风设计规范2.1 空气质量通风系统的设计应当考虑空气质量和污染物排放问题,保证空气流动的均匀性和稳定性,同时避免污染物在室内积聚。

2.2 空气量计算通风系统的设计需要对热负荷和室内空气质量进行计算,以确定系统的能力大小和空气流量。

应当根据《建筑通风设计规范》和《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等规范进行计算。

2.3 设备选用在设计通风系统时,应当选用合适的通风设备和器材,如排风扇、送风管道、空气过滤器等。

2.4 循环系统通风系统的设计应当考虑循环系统的设置,以保证室内的温度和湿度的均匀和稳定。

三、空调设计规范3.1 设计温度空调系统的设计应当根据实际需求确定设计温度,保证室内空气的温度和湿度均衡。

3.2 设备选择空调系统的设计还需要选择适当的设备,如制冷设备、送风机、空气过滤器等,应当注意设备的能力和效率,同时符合国家和行业规范,如《空调设计规范》、《空调节能技术规范》等。

暖通设计规范

暖通设计规范

暖通设计规范暖通设计规范是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针对建筑物的暖通设备和系统进行规范化设计的要求和指导。

一、设计基本原则1. 暖通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建筑物的热舒适和室内空气质量的要求。

2. 设计应充分考虑能源节约和环保要求。

3. 设计应符合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

二、热负荷计算1. 根据所在地气象条件和建筑物的热性能特点,进行热负荷计算,确定暖通系统的容量和供热负荷。

2. 考虑建筑物的材料、结构、保温、通风、照明等因素对热负荷的影响。

3. 确定合理的设计温度和湿度条件,满足舒适性要求。

三、供热、供冷系统设计1. 选择合适的供热、供冷设备,包括锅炉、热泵、制冷机组等,根据热负荷计算结果确定设备容量和数量。

2. 设计合理的管道系统,包括供水、回水、供气、回气等管道的布置和尺寸,保证良好的水流、气流和热传递。

3. 设计适当的水循环系统或空气循环系统,保证热水或空气的分配和循环。

四、室内空气质量设计1. 设计合理的通风系统,包括自然通风、机械通风、空气净化等设备和措施,保证室内空气的新鲜和清洁。

2. 控制室内空气中的温度、湿度、污染物浓度等参数,满足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

五、能源节约和环保设计1. 采用节能设备和技术,如高效暖通设备、低温供暖、太阳能利用等,实现能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

2. 设计合理的回收利用系统,如余热回收,减少能量的浪费。

3. 合理选择环保材料,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六、施工监督和验收1. 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暖通设备和系统施工质量的监督,确保按照设计要求正确安装和调试。

2. 进行系统的功能测试和调试,满足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3. 进行设备和系统的运行试验,确保正常运行和稳定性。

通过遵循以上暖通设计规范,可以确保建筑物的暖通系统具备高效能耗、热舒适和良好的室内空气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

同时,也能够提高建筑物的能源使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实现可持续发展。

暖通设计规范

暖通设计规范

暖通设计规范暖通设计规范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对于建筑物的供暖、通风、空调和给排水等系统进行设计和规范的指导文件。

它的制定旨在保证建筑物的舒适性、安全性和节能性,并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持续性运行。

一、导言暖通设计规范是建筑物设计中的重要一环。

它是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制定的,对于建筑物的暖通设备的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等方面提供了具体的要求和指导。

暖通设计规范对于建筑物的舒适性和使用效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建筑物供暖设计规范在建筑物的供暖设计中,首先要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建筑物的性质确定合适的供暖方式和供暖系统。

对于不同的建筑类型,如住宅、商业建筑和工业建筑等,供暖设计也会有所不同。

供暖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热负荷计算来确定供暖设备的容量,并采用合适的供暖方式,确保建筑物的舒适度。

同时,供暖设备的选取和管道布局也需要符合相关的设计规范,确保供暖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三、建筑物通风设计规范通风系统的设计是为了保证建筑物内空气的新鲜度和湿度的合理控制。

通风设计必须考虑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人员密度等因素,同时还要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环境要求来确定合适的通风方式和通风设备。

通风系统的设计要求包括通风量、风速、室内外温差、噪声限制等方面的要求,以保证建筑物内部的空气质量和舒适度。

四、建筑物空调设计规范空调系统的设计是为了调节建筑物内外温度和湿度,保持室内的舒适度。

空调设计要根据建筑物的热负荷计算来确定空调设备的容量和数量,并合理选择不同的空调方式和控制方式。

同时,空调设备的运行和控制也需要符合相关的设计规范,例如噪声限制、能效要求和安全要求等。

五、建筑物给排水设计规范给排水系统的设计是为了保证建筑物内外的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安全排放。

给排水系统的设计要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人员密度等因素确定合适的给水容量和排水容量,并选取合适的给水设备和排水设备。

给排水系统的设计要符合相关的设计规范,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暖通空调设计规范

暖通空调设计规范

一般规定第2.1.1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一、对于高级民用建筑,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舒适性温湿度标准时;二、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注:本条的"高级民用建筑",系指对室内温湿度、空气清洁程度和噪声标准等环境功能要求较严格,装备水平较高的建筑物,如国家级宾馆、会堂、剧院、图书馆、体育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上述各类重点建筑物.第2.1.2条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器或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层高大于是10M的高大建筑物,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分层空气调节.第2.1.3条室内保持正压的空气调节房间,其正压温度值不应大于O.50Pa5mmH2第2.1.4条空气调节房间应尽量集中布置.室内温度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气调节房间,宜相邻布置.第2.1.5条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气调节器的类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最大传热系数,不宜大于表所规定的数值.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W/K cal/.°c 表2.5.1注:1:表中内寺和楼板的有关数值,仅适用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3oC时.2:确定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第2.1.6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基等于±oC时,其围护热情性指标,不宜小于表的规定.围护结构最小热情性指标表2.1.6第2.1.7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的要求.外墙、外墙朝向及所在层次表2.1.7注:1: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oc的空气调节房间,宜布置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较大的空气调节房间之中,当布置在单层建筑物内时,宜设通风屋顶.2:本条和本规范第2.1.9条规定的"北向",适用于北纬o以北的地区;北纬o以南的地区,可相应地采用南向.第2.1.8条空气调节房间的外窗面积应尽量减少,并应采取密封和遮阳措施.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和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oc的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部分窗扇宜能开启.注: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外窗宜采用双层玻璃窗;舒适性空所调节器房间,有条件时,外窗亦可采用双层玻璃窗.第2.1.9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oC时,外窗应尽量北向;±oC时,不应有东、西向外窗;±oC时,不宜有外窗,如有外窗时,应北向.第2.1.10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门和门斗,应符合表的要求.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开启频繁的外门,宜设六斗必要时,可设置空气幕.门和门斗表注:外门门缝应严密,当门两侧的温度大于或等于7o时,应采用保温门.负荷计算2.2.1条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得热量,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一、通过围护结构传入室内的热量;二、透过外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量;三、人体散热量;四、照明散热量;五、设备、器具、管道及其他室内热源的散热量;六、食品或物料的散热量;七、渗透空气带入室内的热量;八、伴随各种散湿过和产生的潜热量.第条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各项得热量的种类和性质以及房间的蓄热特性,分别进行计算. 通过围护结构进入室内的不稳定传热量、透过外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量、人体散热量以及非全天使用的设备、照明灯具的散热量等形成的冷负荷,宜按不稳定传热方法计算确定;不宜把上述得热量的逐时值直接作为各相应时刻冷负荷的即时值.第条 计算围护结构传热量时,室外或邻室计算温度,宜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一、对于外窗,采用室外计算逐时温度按本规范第条式计算; 二、对于外墙和屋顶,采用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按下式计算: t zs =t sh +ρJ/αW 式中t ZS--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oCt sh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oC,按本规范第条式的规定采用; ρ--围护结构外表面对于太阳辐射热的吸收系数;J--围护结构所在朝向的逐时太阳能总辐射照度W/m2,按本规范附录四采用;αW --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W/.注:舒适性空气调节屋间和室温允许被动范围大于或等于±oC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其非轻型外墙,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按下式计算: t zp =t wp +ρJ P /αW式中t zp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oC;J P --围护结构所在朝向太阳总辐射照度的日平均温度oC,按本规范附录四采用;t wp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oC,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采用; ρ、αW --同式.三、对于隔墙、楼板等内围护结构,当邻室为非空气调节房间时,采用邻室计算平均温度,按下式计算: t ls =t wp +Δt ls式中t ls --邻室计算平均温度oC t wp --同式Δt ls --邻邦室计算平均温度与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的差值oC,宜按表采用. 温度的差值 表第2.2.4条外墙和屋顶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宜按下式计算:CL=KFtwl -tn式中 CL--外墙和屋顶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W;K--外墙壁或屋顶的传热系数W/;F--外墙或屋顶的面积m2;twl--外墙可屋顶的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oC,根据建筑物的地理位置、朝向和构造、外表面颜色和粗糙程度以及空气调节房间的蓄热特性,可按本规范第条确定的T 值通过计算确定;tn--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度oC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oC 的房间,其非轻型外墙传热形成的泠负荷,可近似接下式计算:CL=KF tzp -tn式中 CL --个墙传热形成的冷负荷W;K,F,tn--同式tzp--同式第2.2.5条外窗温差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宜按下式计算;CL=KF twl -tnCL--外窗温差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W;twl--外窗的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根据建筑物的地理位置和空气调节房间的蓄热特性,可按本规范第条确定的T 值,通过计算确定;K,F,tn--同式第2.2.6条空气调节房间与邻室的夏季温差大于3时,宜按下式计算通过隔墙、楼板等内围护结构传热形成的冷负荷:CL=KFtls -tn式中CL---内围护结构传热形成的冷负荷W;K,F,tn--同式tls---同式第2.2.7条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夏季不可计算通过地面传达室热形成的冷负荷.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有外墙壁时,宜计算距墙壁2M范围内的地面传热形成的冷负荷.第2.2.8条计算透过玻璃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量时,应考虑空气调节房间内、外遮阳设施以及附近高大建筑物或遮挡物的影响.第2.2.9条透过下班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形成的冷负荷,宜按遮阳设施的类型和空气调节房间蓄热特性等因素,分别计算确定.第2.2.10条确定人体、照明和设备等散热形成产冷负荷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选用适宜的群集系数、负荷系数和同时使用系数,有条件时,应有要用实测数值.当上述散热形成的冷负荷占室内冷负荷的比率较小时,可不考虑房间蓄热特性的影响.第2.2.11条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计算散湿量,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一、人体散湿量;二、渗透空气带入室内的湿量;三、化学反应过程的散湿量;四、各种潮湿表面、液面或液流的散湿量;五、食品或其他料的散湿量;六、设备散湿量.第2.2.13条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空气调节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房间的同时使用情况、空气调节系统的类型及调节方式,按各房间逐时冷负荷的综合值或各房间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并应计入新风冷负荷以及通风机、水泵、冷水管和水箱温升引起的附加冷负荷.第2.2.14条空气调节系统的冬季热负荷,宜按本规范采暖第二节计算;但室外计算中心温度,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采用.系统设计第2.3.1条选择空气调节系统时,就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使用特点、室外气象条件、负荷变化情况和参数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第2.3.2条建筑物内负荷特性相差较大的内区与周区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第2.3.3条工艺性空气调节系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室浊允许波动范围大于±oC和相对湿度允许波动范围大于±%的各房间相互邻近,且室内温湿度基数、单位送风量的热扰量、班次和运行时间接近时,宜划为同一系统;二、室温允许波动范围为±~oC的房间,宜设单独的系统,当±~oC 的房间较小,且附近有温湿度基数和使用班次相同的空气调节房间时,可划为同一系统.三、有消声要求的房间,不宜和产生噪声的房间划为同一系统.注:室内温度左数不同或热湿扰量相差较大的房间,划为同一系统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设局部处理装置.第2.3.4条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单风管式的,当房间负荷变化较大,采用变风量系统能满足要求时,不宜采用定风量再热式系统.第2.3.5条空气调节房间较多,且各房间要求单独调节器的建筑物,条件许可时,宜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第2.3.6条空气调节房间总面积不大或建筑物中仅个别房间有整体式空气调节机组. 要求全年空气调节的房间,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热泵式空气调节机组.注:选择整体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应进行风量、风压,冷量和热量的校核计算.第2.3.7条全年使用的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当室内散湿量较小或相对湿度允许波动范围较大时,宜考虑变动一、二次回风比或采用旁通的可能性;当不允许选用较大的送风温差时,可采用固定比例的二次回风.在可用新风作冷源的经济运行期内,应最大限度地使用新风.冬、夏季在保证最小新风量的条件下,应采用最大的回风百分比.注:1、仅作夏季降温用的系统,不应采用二次回风.2、要求全关闭的阀门应严密.3、采用回风时,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本规范第条的规定.第2.3.8条空气调节系统的新峋 ,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民用建筑宜按表达采用;民用建筑最小新风量表注:旅馆客房等的卫生间,当其排风量大于按本表所确定的数值时,则新风量应按排风量采用.二、生产厂房应按补偿排风、保持室内下压或保证每人不小于30m3/h的新风量的最大值勤确定.第2.3.9条新风进风口的面积 ,应适应季节新风量变化的需要.进风口处宜装设能严密关闭的阀门,其位置应符合规范第条的规定.第2.3.10条空气调节系统,特别是无窗建筑物或过渡季节使用大量新风的空气调节系统,应有排风出路,且应满足新风量变化的需要.第2.3.11条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量,宜设回风机;一、不同季节的新风量变化较大,其他排风出路不能适应风量变化的要求时;二、系统阻力较大,装设回风机技术经济合理时.第2.3.12条空气调节系统风管内的风速,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第2.3.13条设计风机盘管的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全年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仅要求按季节进行冷却和加热转换时,应采用两管制闭式系统;当冷却和加热工况交替频繁或同时要求冷却和加热时,可采用四管制闭式系统;二、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根据设备和管道及附件的承压能力确定,两管制系统尚应按建筑物朝向分区布置;三、风机盘管凝结水盘的泄水管坡度,不宜小于;第2.1.14条空气调节设备、管道及附件的保温,就符合下列要求:一、可能影响室内参数、形成表面结露、增加系统冷热损失的设备和管道,应保温;二、冷表面保温时,外表面不应结露,且应设隔汽层;三、不应采用易腐、易蛀的保温材料.注:保温材料的选用,尚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有关规定.气流组织第2.4.1条空气调节房间的气流组织,应根据室内温湿度参数、允许风速和噪声标准等要求,并结合建筑物特点、内部装修、工艺布置以及设备散热等因素综合考虑,通过计算确定.第2.4.2条空气调节房间的送风机及送风口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一般可采用百叶风口或条缝型风口等侧送,有条件时,侧送气流宜内贴附.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o C 时,侧送气流应贴附;二、当有吊顶可得用时,应根据房间高度及使用场所对气流的要求,分别采用圆型、方型和条缝型散流器和孔板送风,当单位面积送风量较大,且工作区内要求风速软件包小或区域温差要求严格时,就采用孔板送风.三、空间较大的公共建筑和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oC 的高大厂房,可采用喷口或旋流风口送风.注:1、工艺设备对侧送气流有一定的阻碍或单位面积送风量较大,使工作区的风速成不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侧送.2、电子计算机房,当其设备散热大且上都有排热装置时,可采用地板送内方式.3、设置窗式空调器和风机组时,不宜使气流直接吹向人体.第2.4.3条采用贴附侧送,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送风中上缘离顶棚距离较大时,送风口处应设置向上倾斜1020的导流~片;二、送风口内应设置使射流不致左右偏斜的导流片三、射流流程中不得有阻挡物.第2.4.4条采用孔板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孔板上部稳压层的高度,应按计算确定,但净高不应小于0.2m;二、向稳压层内送风的速度,宜采用3~5M/S;除送风射程较长的以外,稳压层内可不设送风分布支管,在送风口处,宜装设防止送风气流直接吹向孔板的导流片或挡板.第2.4.5条采用喷口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生活区或工作区宜处于回流区;二、喷口直径可采用-0.8M;三、喷口的安装高度,应根据房间高度和回流区的分布位置等因素确定,但不宜低于房间高度倍;四、兼作热风采暖时,应考虑具有改变射流出口角度的可能性.第2.4.6条分层空气调节的气流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空气调节区宜采用双侧送风,当房间跨度小于是18M时,可采用单元侧送风,回风口宜布置在送风口的同侧下方;二、侧送多股平行射流应互相搭接,采用双侧送风时,两侧相向气流尚应在生活区或工作区以上搭接;三、应尽量减少非空气调节区的热泪盈眶转移,必要时,就在非空气调节区的热转移,必要时,应在非空气调节区设置送排风装置.注:送风口的构造,应能满足改变射流出口角度的要求.第2.4.7条空气调节系统的夏季送风温度,应根据送风口类型、安装高度和气流射程长度以及是否巾附等因素确定.在满足舒适和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加大送风温差.舒适性空气调节,当送风高度小于或等到于5m时,不宜大于是10oC;工艺性空气调节,宜按表采用.送风温差表2.4.7注:生活区或工作区处于下送气流的扩散区时,送风温差应通过计算确定.第2.4.8条空气调节房间的换气次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舒适性空气调节,每小时不宜小于5次,但高大房间应按其冷负荷通过计算确定;二、工艺性空气调节,不宜小于表所列的数值.换气次数表2.4.8第2.4.9条送风口的出口风速,就根据送风方式、送风口类型、安装高度、5M/s,喷室内允许风速和噪声标准等因素确定.消声要求较高时,宜采用2~10M/S.口送风可采用4~第2.4.10条回风口的布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回风口不应设在射流区内和人员长时间停留的地点,采用侧送时,宜设在送风口的同侧;二、条件允许时,可采用集中回风或走廊回风,但走廊的断面风速不宜过大.第2.4.11条回风口的吸风速度,宜按表选用.回风口的吸风速度表2.4.11空气处理第2.5.1条冷却空气时应根据不同的条件和要求,分别采用以下处理方式:一、采用循环水蒸发冷却;二、条件允许时,利用地下水,深井回灌水或山涧水等天然冷源冷却;三、采用人工冷源冷却.设计时,应尽量采用蒸发冷却和天然冷源等自然冷却方式,当其达不到要求时,应采用人工冷源.注:采用地下水、深井回灌水等冷源时,应尽量做到回水的利用.第2.5.2条空气冷却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循环水蒸发冷却或采用地下水,深井回灌水、山涧水作为冷源时,宜选用喷水室;二、采用人工冷源时,宜选用水冷式表面冷却器或喷水室,有条件时,亦氟利昂直接蒸发式表面冷却器.注:当要求冬季或过渡季节利用循环水进行绝热加湿或利用喷水增加空气处理的饱和度时,可采用有喷水装置的水冷式表面冷却器.第2.5.3条 利用氟利昂直接蒸发或水冷式表面冷却器时,空气与氟利昂或冷水应逆向流动;冷却器迎风面的空气质量流速,宜采用 ~3.5kg/.第2.5.4条 氟利昂直接蒸发式表面冷却器的蒸发温度,应比空气的出口于球温度至少低oC ;满负荷时,蒸发温度不宜低于0oC ;低负荷时,应防止其表面结冰.第2.5.5条 冰冷式表面冷却器的冷水进中温度,应比空气的出口于球温度至少 低于oC ;冷水温升宜采用~~oC ;管内冷水流速宜采用~0.8M/S.第2.5.6条 采用水冷式表面冷却器时,如无特殊情况,不得用盐水作冷媒;采用直接蒸发式表面冷却器时,严禁氨作制冷剂.第2.5.7条 采用喷水室处理空气时,若以人工冷源作冷媒,其冷水温升值宜采用3~~5 oC 若以天然冷源作冷媒,其温升值应通过计算确定.第2.5.8条 当进行喷水室热工计算时,应考虑挡水板的过水量对处理后空气参数的影响.第2.5.9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热媒,宜采用热泪盈眶水或蒸汽.当某些房间的温湿度需要单独进行控制,且安装和选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装置有困难或不经济时,室温调节加热器可采用电加热器.对于工艺性空气调节系统,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oC时,室温调节加热器就采用电加热器.第2.5.10条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和回风不包括二次回风宜过滤,过滤设备宜采用无纺布或泡沫塑料等作滤料的过滤器.空气过滤器的阻力,宜按终阻力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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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设计规范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和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1 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中作业不应低于12℃重作业不应低于10℃注:①作业种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②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100m2)时,轻作业可低至10℃;中作业可低至7℃;重作业可低至5℃。

三、辅助建筑物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浴室25℃更衣室23℃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20℃办公用室16~18℃食堂14℃盥洗室、厕所12℃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参照有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2.1.2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的平均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不宜大于0.3m/s;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当室内散热量小于23W/m3[20kcal/(m3·h)]时,不宜大于0.3m/s;当室内散热量大于或等于23W/m3时,不宜大于0.5m/s。

第2.1.3条冬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温度应采用18~22℃相对湿度应采用40~60%风速不应大于0.2m/s注:使用条件无特殊要求时,室内相对湿度可不受限制。

二、工艺性空气调节室内温湿度基数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工作区的风速,不宜大于0.3m/s。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第2.1.4条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2.1.4确定。

夏季工作地点温度(℃)表2.1.4第2.1.5条设置局部送风的生产厂房,其室内工作地点的允许风速,应按本规范第4.3.5条至第4.3.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1.6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温度应采用24~28℃相对湿度应采用40~65%风速不应大于0.3m/s二、工艺性空气调节室内温湿度基数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需要并考虑必要的卫生条件确定;工作区的风速,宜采用0.2~0.5m/s,当室内温度高于30℃时,可大于0.5m/s。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2.2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第2.2.1条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注:本条及本节其他条文中的所谓“不保证”,系针对室外空气温度状况而言;“历年平均不保证”,系针对累年不保证总天数或小时数的历年平均值而言。

第2.2.2条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第2.2.3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

第2.2.4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相对湿度的平均值。

第2.2.5条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1天的日平均温度。

第2.2.6条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

第2.2.7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干球温度。

注:统计干湿球温度时,宜采用当地气象台站每天4次的定时温度记录,并以每次记录值代表6h的温度值核算。

第2.2.8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湿球温度。

第2.2.9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第2.2.10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可按下式确定:式中tsh——室外计算逐时温度(℃);t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按本规范第2.2.9条采用;β——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按表2.2.10采用;Δtr——夏季室外计算平均日较差,应按下式计算:式中twg——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按本规范第2.2.7条采用;其他符号意义同式(2.2.10-1)。

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表2.2.10第2.2.11条当室内温湿度必须全年保证时,应另行确定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参数。

仅在部分时间(如夜间)工作的空气调节系统,可不遵守本规范第2.2.7条至2.2.10条的规定。

第2.2.12条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冬季室外最多风向的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最多风向(静风除外)的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夏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第2.2.13条冬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夏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年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第2.2.14条冬季室外大气压力,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大气压力的平均值。

夏季室外大气压力,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各月平均大气压力的平均值。

第2.2.15条冬季日照百分率,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日照百分率的平均值。

第2.2.16条设计计算用采暖期天数,应按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总日数确定。

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选取,一般民用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宜采用5℃。

注:本条中所谓“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系指室外连续5天的滑动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

第2.2.17条室外计算参数的统计年份,宜采取1951~1980年,共30年,不足30年者,按实有年份采用,但不得少于10年,少于10年时,应对气象资料进行订正。

第2.2.18条条山区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根据就地的调查、实测并与地理和气候条件相似的邻近台站的气象资料进行比较确定。

第2.2.19条一些主要城市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二采用。

对于本规范附录二未列入的城市及台站,应按本节的规定进行统计确定。

对于冬夏两季各种室外计算温度,亦可按本规范附录三所列的简化统计方法确定。

3.1 一般规定第3.1.1条采暖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规模,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状况、政策、环保等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3.1.2条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天的地区,宜采用集中采暖。

第3.1.3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区,其幼儿园、养老院、中小学校、医疗机构等建筑,宜采用集中采暖:1.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为60~89天;2.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不足60天,但稳定低于或等于8℃的日数大于或等于75天。

第3.1.4条采暖室外气象参数,应按本规范第二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利用当地近30年的气象资料进行计算。

第3.1.5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当其位于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且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室内温度必须保持在0℃以上,而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5℃设置值班采暖。

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需要另行确定值班采暖所需维持的室内温度。

第3.1.6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工业建筑,如工艺对室内温度无特殊要求,且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不宜设置全面采暖,但应在固定工作地点设置局部采暖。

当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

第3.1.7条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节能标准的规定。

第3.1.8条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或式中2 ro·℃/W)(m2·h·℃/kcal);min----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tn----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2.1.1条和第3.2.4条采用;tw----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3.1.9条采用;a----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表3.1.8-1采用;Δty----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3.1.8-2采用;α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m2·℃)],按表3.1.8-3采用;R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2·℃/W),按表3.1.8-3采用。

注:①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②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3.1.8-1,3.1.8-2)的计算结果小5%。

③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

④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⑤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要求。

温差修正系数表3.1.8-1允许温差Δty值(℃)表3.1.8-2换热系数和换热阻值表3.1.8-3室内干湿程度的区分表3.1.8-4第3.1.9条确定围护结构最小传热阻时,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tw,应根据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值,按表3.1.9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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