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城管执法程序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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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管执法程序及其适用

城管执法程序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掌握并熟练地运用执法程序是每一个执法队员必须拥有的技能。本文拟从实践出发,简要谈一下对城管执法程序及适用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城管执法程序的概念、特点及在执法中的作用

城管执法程序,是指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具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方式、步骤以及实现这些方式、步骤的顺序和时间所构成的行为过程。在城管执法中,城管执法机关履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对影响市容市貌的违章建设的强制拆除权。因此,城管执法程序主要是行政处罚程序及部分强制拆除程序。它具有以下特点:

(一)期限性。

城管执法活动的每一道程序应在多长时间内办结,都有明确规定,如处罚中强制措施的时间、送达期限等;即使法律未作规定的,执法机关也大都作了内部规定。

(二)顺序性。

城管执法程序必须按部就班地进行操作,什么在前,什么在后,都有严格的规定。如调查在前,决定在后;限期改正在前,处罚在后;领导审批在前,具体实施在后,等等。如果违反了程序的顺序性,即造成程序违法。

(三)羁束性。

程序是对城管执法机关执法活动的一种限制,具有约束性。它要求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行政。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特点,城管执法程序在整个执法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城管行政执法主要就是程序执法。程序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一)平衡执法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执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要体现国家的强制力和权威性,法律往往不得不赋予执法机关优越的实体性权利,如行政权利的单方意志性、先行有效性和国家强制性,这就使作为被管理者的相对人处于弱势。为了克服这种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就需要在程序上倾向于相对人,对行政执法程序作出严格规定。

(二)约束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保证依法行政。

现行法律赋予行政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非常大,人们很难在实体上对其进行严密的规范。因此,程序控制是保障行政机关合法、正确行使行政权利,防止其滥用和侵犯公民权利自由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一旦行政执法机关违反程序,哪怕是极小的疏忽,也会影响整个执法活动的合法性,都要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是通过设定一系列的制度来实现的,如告知制度、陈述、申辩制度、听证制度、回避制度、救济制度等。通过告知相对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或与案件调查人员的对质,来查清事实,防止主观片面,或通过回避制度防止案件查处不公正,从而作出公平、合理的决定;即使决定失当,也可以通过复议、诉讼途径予以救济,进而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城管执法程序的种类

按照城管行政执法的步骤和过程,可将城管执法程序分为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按照执法人员能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又可将决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归纳起来,城管执法程序共有以下几种:

(一)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又叫当场处罚程序,是指案情简单清楚,法律依据明确,处罚较轻,社会影响较小,执法

人员即可当场作出决定的程序。案情简单清楚是指违法事实确凿,当事人没有争议。处罚较轻是指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简易程序案件是城管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最经常、最普遍的案件。但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案件,则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指因案情较复杂或情节较严重,当场不能查清或涉及罚款数额较大需要立案查处适用的程序。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的处罚外,其他案件都要按一般程序进行。

(三)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过程,是指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及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的申请,在行政机关专门人员主持下,由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案件有关问题相互进行质证、辩论,从而查明事实的过程。关于较大数额罚款,城管执法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未作专门规定,《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为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听证会主持人是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而且必须持有听证主持人资格证。

(四)执行程序。

城管执法中的执行程序分为当事人自己履行、申请法院执行和城管执法机关强制执行三种。当事人自己履行是指城管执法机关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了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申请法院执行是指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待法定诉讼和复议期限过后,由城管执法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城管执法机关强制执行主要是指对影响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在下达限期拆除通知后,当事人逾期拒不自行拆除,由城管执法机关直接予以拆除。

三、城管执法程序的具体步骤

(一)简易程序的步骤。

行政处罚法对简易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此外,还要求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二)一般程序的步骤。

进入一般程序的案件有简单有复杂,象乱贴乱画案件通常都比较简单,一般当天可处理完;有些违法建设案件就很复杂,需要几天、十几天甚至几十天才能调查清楚。但无论简单复杂,通常都需要履行以下步骤:

1、立案。

这是案件进入一般程序的初始阶段。对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或有关机关移送的案件,认为有明确的违法事实,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案件调查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有关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在一般程序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取得的证据直接关系到将要作出的决定。因此,取证工作必须客观、公正,同时要注意取得证据的效力问题。

首先取证程序要合法。就是调查取证时应当两人以上,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制作笔录时,应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认可;当事人拒签的,由见证人签字,并由调查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或通过摄像将其记录下来,作为笔录的辅助性证据。

第三,调取的书证应当为原件,无法取得原件的,副本应当与原件一致,并由提供单位在书证上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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