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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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专题讲座
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 彭属军
行政处罚程序

具体程序如下图所示
行政处罚程序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 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 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 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 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 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四、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催告期限过后,当事人依然未 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 达(7-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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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告:强拆决定下达后,即可下达公告,准备组织强 制拆除的具体时间,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有关财物。 六、强制执行:公告发布7日后,经局主要领导同意,报 市政府批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七、办结:强制拆除后,将所有资料归档至法制和行政审 批科,经法制科审核后,报局长签字后结案办结。

三、催告:若在期限内当事人未自行拆除也未提起行政复 议或行政诉讼,依法下达《催告通知书》。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 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 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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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 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 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 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 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决定的 期限内不履行义务 下达催告书 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 式;涉及金钱给付的,明确给付 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是 不再实施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 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 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 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 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 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是否履行行政决定 否 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执行(由行政机关执行、代履 行) 归档
明确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 方式、时间,告知当事人申请 行政复议或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程序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制作 《现场勘验笔录》并对违法行为拍照留存,固定证据后报 局法制和行政审批科审核,报局分管领导签字后,开始立 案调查。 二、调查:执法人员3日内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若当 事人不予配合,需办事处、社区或隔壁邻居制作旁证笔录 两份),与规划局及时去函联系。对于正在建设中的情况, 由规划局向建设业主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对于已经建设完毕,尚可改正的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已经建设完毕,无法改正的下达《责令拆除通知书》,限 期当事人在期限内(钢构房最少3日,砖屋最少7日,最长 不超过15日)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 权利和救济途径。(即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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