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2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主体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国际经济法主体概述一、国际经济法主体概念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通常,要具有国际经济法主体资格,应具备的两个基本因素:其一,国际经济法主体应具有独立参与国际经济关系的资格,亦即具有独立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权利能力;其二,国际经济法主体应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资格,该资格即法律上的行为能力,主要表现为订立合同、取得和处分财产以及进行诉讼的能力等。
二、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自然人,应具备一般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大多数国家对自然人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均赋予其资格,但在有一些国家则受到限制。
在外国,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外国自然人,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该“外国”国内法及其与内国订立的有关国际条约决定的。
各主权国家有权根据本国的实际,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赋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或其他待遇。
三、法人法人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集合体。
法人的权利能力亦决定了法人能否成为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通常,各国均赋予本国法人以从事国际经济贸易主体资格,但也有少数国家对作为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法人进行了一定限制。
而对于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经济贸易活动的资格,通常采用“法人认可制度”(或称外国法人许可制度)。
在实践中,各国作法不尽相同,有的采取“一般许可制”,有的采用“特别许可证”,也有的采用“相互承认制”。
一旦外国法人资格在内国得到承认,该外国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还须受其内国法或国际条约的约束,即内国依其内国法或其与该外国法人所属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给该予外国法人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或其他待遇。
四、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任何主权国家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能力。
但国家在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时享有特殊地位,即依据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享有豁免权。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主体2.国际货币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主体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二、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述有关跨国公司的说法,正确的是A、跨国公司是一个具有多重国籍的法人B、跨国公司是由不同实体组成的,这些实体分布在不同国家C、跨国公司是区别于合伙的其投资者分布多个国家的股份公司D、跨国公司内部不存在母子公司关系,而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2.下述有关跨国公司的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跨国公司的跨国性,跨国公司既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B、跨国公司的根本特征在于它们之间存在股权投资关系。
C、微软中国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中国法人,享有独立于微软公司的决策经营权。
D、跨国公司的出现与发展,是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相联系的。
3.就跨国公司的管辖来说,下述说法正确的是A、跨国公司是国际法人,受国际法院管辖。
B、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人,受国内法院管辖。
C、跨国公司是是国际法人,直接适用国际法确定其权利义务。
D、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人,其国籍的确定只有一种标准。
4.关于跨国公司中母子公司间的责任,正确选项是A、由于母公司集中管理,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B、由于母子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人,母公司对子公司按照公司法承担有限责任。
C、由于母子公司分属不同国家的法人,母子公司之间无任何责任。
D、由于母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性,它们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5.下列有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A、二者调整对象是独立的,在这方面无联系B、二者的管理体制是一样的,其决策都遵循多数表决原则C、二者的组成成员是不同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必须是国家政府,而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可以是单独关税区政府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要负责对发展中国家的贷款,而世界贸易组织则负责国际贸易的管理6.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是指A、在法律上享有人格权,其人格不受侵犯B、是国内法人,根据公司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C、在国际经济关系上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D、在其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的资格7.下面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陈述,正确的是A是政府间国际组织B包括非政府间国际组织C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D依据国际条约设立8.下述国际经济组织中,每一成员均享有一票投票权的组织是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B世界贸易组织组织C国际金融公司D国际复兴开发银行9.下列国际经济组织中,属于经济区域一体化的组织是A世界贸易组织B欧洲共同体C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D国际商会10.在欧洲联盟的机构中,起主要立法作用的机构是A欧洲法院B欧洲议会C部长理事会D欧洲委员会(二)多项选择题1.ABC有限公司是依据中国外商投资立法设立在外资公司,该公司由美、日、英、法四国的投资者投资设立,其中美国投资者所占股份为76%,主要在香港从事经营。
国际经济法导论
(二)各国经济主权平等原则 1. 各国自主选择本国的经济制度 2. 国际经济决策的平等参与和决策权 3. 各国自主确定国际经济关系的权利
二、公平互利原则 (一)概念 (二)表现 1.GATT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S&D 条款,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ment Provision ) 2.普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 概念及发展 • 不同观点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全球性原则、国家经 济主权原则、平等双赢原则、诚实信用原 则、安全原则、发展原则 国际经济管理法独立和政治主权
↓
经济独立和经济主权
(一)各国对本国自然资源、财富和经济活 动之永久主权 1. 尊重各国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资源的永久主 权 2. 各国对本国一切经济活动(外国投资和跨 国公司)和全部财富的永久主权 3. 各国对外资实行国有化的权利
第一篇 导论
•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 • • • 一、早期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 二、国际经济法产生的基础 三、国际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过程 I、二战前,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与前相比有 了很大变化 • II、二战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
三、国际经济法的对象 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个人、法人、国 家与国际组织间由于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 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而不应限于国家、 国际组织间狭窄的经济关系。
甲国A公司在向本国海外投资保证机构投保 后,在同甲国签有BIT的乙国与当地B公司 举办合营企业。
四、国际经济法的体系(“水果拼盘 说”)
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2022年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资料
(5)卖方应与有良好信誉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除非有相反的明示协议,应根 据《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或其他类似的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保险 期限为整个运输期限,即从货物装上船到买方在目的港接受货物,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 定的价款,另加 10%(即 110%),并应采用合同中的货币。 (6)负责将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日期或期间装上轮船。 (7)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 (8)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支付运费和保险费,支付出口关税和费用。 【简答、案例分析】在 CIF 下,买方的主要义务。 (1)向卖方支付合同约定的价金。 (2)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3)在目的港接收卖方所交付的货物。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或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届满之后的一切风险。 (5)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费用,支付卸货费,支付进口关税和费用。 【单选】CFR,“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 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装 上船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单选】FCA,指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将货物交至指定的地点,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 履行其交货义务。 【单选】CPT 即“运费付至”,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关于货物丢失或毁坏的风险 以及货物交由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至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 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单选】自然人的能力一般是由其属人法确定的。 【单选】外国法人通常必须通过内国的承认才能在内国作为一个法人而存在,才能被认为具有 独立的法律人格。 【简答】跨国公司的特征。 (1)跨国性。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多选】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通常有成立地说、住所地说、控制说和复合标准说。 【多选】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主要有:一般许可制、特别许可制和相互承认制。 【单选】子公司通常是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
国际经济法读书笔记
国际经济法读书笔记国际经济法读书笔记【篇一:《经济法》读书笔记】《经济法》读书笔记第一章导论主要内容和重点:1、第一章主要介绍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是一部集调整关系的民法、行政法、刑法规范与一身的法律,所以在学习时会涉及到以上的各项法律,就需要我们以孜孜不倦的学习态度查阅相关资料。
经济法具有不同的效力,不同表现形式,不同适用法律规范的法律规范,其适用原理比较复杂,学习时就要不怕困难,彻底弄清其原理。
学习经济发的目的在于提高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的经济法律素质。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由可以分民事经济关系和行政经济关系。
主体地位平等的是民事经济关系,反之即行政经济关系。
所以经济法律规范包括民法规范和行政法规范。
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效益性,社会公正性,综合性从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到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法律效力从强到弱,且管辖范围由大到小。
适用规则为:1)下位法不得和上位法相冲突,否则无效。
2)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
3、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都有密切的关系,它们互相补充。
然而在主体、调整对象、调整方式、制裁方式等方面经济法和其他法律也有差异。
调整方式:民法:主体协商—签订协议—履行合同—解决纠纷行政法:命令—服从—复议刑法:赋予刑事责任,予以严惩4、学习经济法的目的在于提高学习者的经济法律素质,树立经济法治观念和意识,参加法律实践,深化理论知识,提高依经济法办事的能力。
最后养成依经济法办事的习惯。
案例思考:1、(1)法院适用《种子法》是正确的。
《种子法》对于《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来说是上位法,管理条例中有与种子法相冲突的地方,那自然无效。
(2)法院无权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司法审查。
因为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审查权,是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专有的权力,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均无此项权力。
2、(1)该超市保安无权对王某进行拳打脚踢,保安只是保护超市的安全以及顾客的安全,而无权对顾客进行人身伤害。
国际经济法(简答,论述)
五、简答题1、试述国际经济法主体答:(1)个人。
个人作为一般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
但由于个人受物力、财力所限,因此,个人在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有限。
(2)法人。
包括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
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也是数量最多的部分。
跨国公司凭借其优厚的财力、物力、人力优势和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国际组织。
大多数国际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有独立承担法律诉讼的能力,有些国际组织甚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具有法人资格。
(4)国家。
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
2、试述CFR术语买方与卖方的主要责任。
答:CFR术语意思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
根据《2000年通则》,买卖双方的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如下:卖方必须:(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则必须:(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捐、税、费;(3)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4)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
3、试述《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买方宣告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答:(1)根据公约规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
所谓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居所是居住场所。经常居所是国际经济法决定属人法的基本 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自然人的民事 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住地法律。第12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 能力适用经常居住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据经常 居住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但依据行为地法律有行为能 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继承的除外。
请问:A公司是否应对兴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为什么 ?
结论
由于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国际经济活动的主体大为扩大, 涉及贸易、投资、金融、货币、税收等广泛领域,因此法 律适用范围上也突破了传统的公法和私法、国际法与国内 的界限,形成了一个独立新兴的法律部门。
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市场的统一,传统的 国际法分类原则正在受到不断深化的经济全球化现实的挑 战,国际公法私法化、国际私法(冲突法)实体化、国际经 济法统一化的趋势十分明显,国内法越来越受国际法的规 制,国际法也深受国内法(特别是美国法律制度)的很大 影响,这是否是一种法律全球化?
跨国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揭开公司的面纱 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 。《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
练习
1、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之一,下列说法错误 的是
A. 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 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 约和协定,并以国库资产承担责任。
B. 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 等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
知识点五 国际经济法主体
一、概述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又称国际经济法 律关系的参与者或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 和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法第一篇1-2章
由于一名遭到起诉的印度高管已经死亡,这家法院7日 以玩忽职守致他人死亡判决余下7名印度籍高管有罪, 但没有立即宣布量刑。这7名被告包括当时的印方主席 克沙布· 马欣德拉,很多人已经是70多岁,按照这项罪 名,他们最多将被判处两年监禁。 毒气泄漏事件的幸存者和家属以及当地的活动家7日早 早聚集到法院周围,举着横幅抗议对肇事者的惩罚太轻 太晚。由于做出有罪判决的是印度的一家地方法院,被 告还有权向高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博帕尔毒气泄漏受 害者抗争”组织的卡尔尼克无奈地说:“即使最后被判 定有罪,2年的监禁又能代表什么,再说他们还可以上 诉。”“只有当有罪的公司和个人得到足够的惩罚,才 能实现公平公正。” 美方被告赔钱了事 作为本案的主要负责人,公司的美国老板安德森没有出 庭受审。灾难发生后,安德森曾在印度遭警方拘捕,但 很快就离开印度回国,之后就再也没有在印度法院的审 理程序中露面,目前他生活在纽约。
最严重工业灾难 1969 年,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在印度中央邦博 帕尔市北郊建立了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 专门生产滴灭威、西维因等杀虫剂。这些产品的 化学原料是一种叫异氰酸甲酯(MIC)的剧毒气体。 1984年12月3日凌晨,这家工厂储存液态异氰酸 甲酯的钢罐发生爆炸,40吨毒气很快泄漏,引发 了20世纪最著名的一场灾难。 根据印度政府公布的数字,在毒气泄漏后的头3 天,当地有3500人死亡。不过,印度医学研究委 员会的独立数据显示,死亡人数在前3天其实已 经达到8000至1万之间,此后多年里又有2.5万人 因为毒气引发的后遗症死亡。还有10万当时生活 在爆炸工厂附近的居民患病,3万人生活在饮用 水被毒气污染的地区。
第三节
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一)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 (二)国际经济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二、几种主要的国际经济组织 (1)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 (2)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3)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二)世界银行集团 (三)世界贸易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跨国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国际仲裁、国际司法和国际政治途径 等方式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民间团体法律责任
民间团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
民间团体在进行国际经济活动时,违反国际法义务、 不当行使权力或疏于履行职责,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 。
民间团体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民间团体可以通过国际仲裁、国际司法和国际政治途 径等方式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
个人法律责任
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
个人在进行国际经济活动时,违反国际 法义务、不当行使权力或疏于履行职责 ,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
VS
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个人可以通过国际仲裁、国际司法和国际 政治途径等方式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方式 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谢谢
THANKS
国家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
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在进行国际经济活动时,由于违反国际法义务、不当行使权力或疏于履 行职责,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国家可以通过国际仲裁、国际司法和国际政治途径等方式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
国际组织法律责任
要点一
国际组织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
跨国公司通过国际合作和竞争,推动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传播,促进全球生产要素的 优化配置,同时也为国际经济争端解决带来挑战和机遇。
民间团体
民间团体是国际经济法中的 要主体之一,包括商会、行业 协会、非政府组织等。
民间团体通过参与国际经济活 动和政策制定,代表成员的利 益诉求,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 发展。
球经济发展。
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法中具有法 律人格,可以独立地参与国际经 济法律关系,并在国际经济争端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自然人能否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有争议的。从历史上看,自然
人是最早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主体,所以,大多数国家法律均承认自然
国内法 国 人具有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权利能力,且被各国的
和
际法所认可。
实际参与国际经济活动,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在此不述)
2021/7/27
7
(二)法人
• 法人是依法成立,具有独立的财产和
济目标,通过一定的协议形式建立的,
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组织。
• 国际经济组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2021/7/27
32
二 、国际经济组织的特征
• 1、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主要是国家; • 2、 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之间的组织,成员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
原则; • 3、 国际经济组织有明确的目标和宗旨; • 4、国际经济组织是以缔结条约或其他协议的形式而设立的组织。
(7)享受不 低于营业所在国本国企业依照 2021/7/国27 家法律、条例及行政管理制度所享受的待遇。28
2、各国的主要分歧
(1) 对资源永久主权及跨国公司与所在国 内部事物问题;
(2) 对跨国公司的待遇问题; (3) 对守则的性质问题.
2021/7/27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29
《守则》的前景与意义
• 1、基本原则: • (1)尊重所在国的自然资源永久主权 • (2)接受营业所在国依据法律规定而实行
的管辖: • (3)尊重每个国家对本国境内跨国公司活
动实行管辖和监督权利; • (4)应根据营业所在国政府制定的发展目
标、政策开展活动; • (5)尊重营业所在国的社会及文化目标、
价值与传统; • (6)不干涉营业所在国的内政事物;
1. 第2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三、国家 (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国家还可 以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直接参加国际 经济贸易活动,可以与另一国家的国民(包括公 民和法人)缔结各种经济合同。 国家以民事主体参与国际经贸活动时,其地位具 有特殊性。一方面,国家若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 应与另一方私人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另一方 面,国家毕竟同时还具有另一重身份,即主权者 身份,这就涉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问题。
(三)母公司责任的根据 本书认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应该与子公司 所享有的自主性的程度相联系,视子公司自主性 被剥夺的程度来让母公司负部分或全部责任。 具体来说: (l)在子公司具有足够的或必要的自主性,是一 个独立自主的自治体,能独立作出决定从事各种 民事活动,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有限责任 的原则应占有优势,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不负 责任。
(二)法人的国籍与地位 法人的属人法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要确定 法人的能力和地位就必须确定法人的国籍。 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通常有如下几种: (l)成立地说,即法人具有登记地(或批准地) 国的国籍 (2)住所地说,即法人的住所在哪一国家就具有 哪国国籍。 何处为法人的住所?一种认为,法人住所是指管 理中心地;另一种意见认为,法人住所是指其营 业中心地或开发中心地。 (3)控制说,或称成员国籍说、资本控制说,即 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一国国民手中就具有哪一国 的国籍。 (4)复合标准说,即把法人的住所地和法人的成 立地结合起来确定法人国籍。
2.分公司 国外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 营业机构。这种机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只不过是总公司的 增设部分,具有总公司的国籍。总公司对分 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 3.母公司或总公司 与子公司的概念相对应,凡是在子公司中享 有全部或多数股权、或通过合同等其他手段 控制子公司的公司就是母公司。 与分公司的概念相对应,凡设立该分公司的 公司称为总公司。
1-2 国际经济法主体
• 依英国法,凡出生在英国商船上的人, 依英国法,凡出生在英国商船上的人, 均为英国公民,而不论其出生时, 均为英国公民,而不论其出生时,该 商船位于什么地方; 商船位于什么地方; • 依美国法,在美国领海内的商船上出 依美国法, 生的人,取得美国国籍。 生的人,取得美国国籍。
美 国 港 口
英国商船
所谓公法行为,是指具有公法效力, 所谓公法行为,是指具有公法效力,能 够产生公法效果的行为,如立法行为, 够产生公法效果的行为,如立法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司法行为等 所谓私法行为, 所谓私法行为,是指具有私法性质和效 产生私法效果的行为, 力,产生私法效果的行为,如民事法律 行为,商事法律行为。 行为,商事法律行为。
二、自然人的身份与地位 身份 • 国籍:指一个人作为某一个国家的成员而隶 国籍: 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 取得方式:出生和入籍 取得方式: ↓ 积极冲突: 积极冲突:双重或多重国籍 消极冲突: 消极冲突:无国籍 解决
出生取得
采血统主义, 采血统主义,即当事人以其父母的国籍为国 籍 • 双系血统主义:自然人出生时,须其父母双 双系血统主义:自然人出生时, 方均为本国公民, 方均为本国公民,其子女方取得本国国籍 • 单系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 出生地主义,即自然人具有其出生地国的国 籍
其一为内国国籍时: 其一为内国国籍时:内国国籍优先 都为外国国籍时 • 多:以与其有最密切联系国法 • 少:取得在先、后or 当事人惯常居所 取得在先、 或住所地的国籍优先 积极冲突 消极冲突
依其住所地国国籍为准 依居所地国籍为准: 依居所地国籍为准:不能确定住所时
地位 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 即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依内国法 或有关的条约决定 • 民事权利方面:国民待遇 民事权利方面: • 经济领域:予以限制 经济领域: 最惠国待遇、不歧视待遇、 如最惠国待遇、不歧视待遇、优惠待遇 吸引外资) (吸引外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当子公司在某些事项上的自主性由于母公司的 干涉和支配,如母公司的错误决策,不当指示,而 被剥夺,并对子公司或其债权人造成损害时,母公 司应对由此造成的特定损害承担责任。德国公司法 对事实公司集团的责任态 在这种情况下追究母公司的法律根据,可依具体情 况而定,如由于母公司的干涉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 导致损害发生时,可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 任;由于母公司的过错,而发生了侵权行为时,可 依据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将母公司作为侵权行 为人来追究责任;如果有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还 可以采用代理说,即在某些事项或交易中,母公司 利用其子公司作为代理人,来推行自己的政策,谋 取自己的利益,从而应对自己的这种干涉控制造成 的损害或债务承担责任。
(二)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
跨国公司既然在国内法中没有特殊地位,那么,它 们在国际法上是否具有特殊地位?是不是国际法主 体?国际法学者们对此众说纷纭。有些学者认为跨 国公司不具有国际法律地位,但也有些学者以国家 契约、国际仲裁等理由认为其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跨国公司是否可以作为国际法主体,取决于它们是 否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节 概述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 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 家和国际组织。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国际经济关系的参加者,能依有关国家 的国内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国际经济法的 主体之一。 (一)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首先必须具有一般 的法律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不仅应具有一般权 利能力,而且应该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 利能力或资格。
3.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负直 接责任的做法有两种: 一是以传统的有限责任原则的某些例外为根据来揭 开法人面纱,追究母公司的责任; 一是通过专门的公司集团法作出直接规定。 传统的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主要有下面几种:代理, 法律形式的滥用,公司的投资不足,善意等等。美 国法院通常使用“化身说”。 德国采用立法的形式对公司集团的责任关系作出直 接规定,在世界上是独树一帜的。依德国1965年 《股份公司法》的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或支配企 业与从属企业间的责任,依情况不同而各有区别:
外国法人通常必须通过内国的承认,才能在内国 作为一个法人而存在,才能被认为具有独立的法 律人格。 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主要有: (l)一般许可制。外国法人只需根据内国法的规 定,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在内国以 法人名义开展有关经营活动。英、美等国采取这 种做法。 (2)特别许可制。外国法人须经过内国行政机关 按照法定程序审核批准才能获得承认。原苏联、 奥地利等国采取此种制度。我国采取特别许可制。 (3)相互承认制。即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 相互承认对方法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不必经过 特别认可或办理有关手续。 每个国家都有权自由规定外国法人在内国享有权 利和进行活动的范围。
外国母公司或总公司在东道国的地位因其采 取的投资方式不同而不同 子公司与外国母公司的关系是公司与股东的 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由东道国公司法或 有关合营企业法调整的。 若外国公司在东道国没有设立具有法律人格 的公司,而是采取合伙等投资形式进行投资 经营活动时,由于这类投资通常是通过合同 进行的,因而其权利和义务主要取决于合同 的规定。外国合作者、外国合同者仍具有外 国公司的身份,其母国对它具有属人管辖权, 但其在东道国的活动以及与东道国方订立的 合同须受东道国法律支配。
根据我国的法律,在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国际 金融等领域,我国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 他们还不能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 营企业的中方当事人。但根据我国《技术引进合 同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中国自然人可以成为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是依其属人法 确定的。 但对于特殊权利能力:依物之所在地法或契约准 据法等为准据法确定。 对于行为能力,不少国家为了保护内国交易安全, 对属人法的适用有一定的限制,而以行为地法作 为确定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适用国家行为原则,只限于外国政府的公法行为, 而不是商业行为。
第二节 跨国公司
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 球公司等。 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中的定 义,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 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 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 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 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 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 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 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二)自然人的身份与地位 1.身份
要确定其能力与地位就必须确定其国籍。 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某一国家的成员而隶 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各国一般均规定自然人可因出生和入籍两 种方式取得国籍。
国籍的积极冲突:若自然人所具有的多重国籍中 有一个是内国国籍时,国际间通行的是内国国籍 优先。若其多重国籍都是外国国籍时,大多以与 其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也 有少数国家分别以取得在先、取得在后或者当事 人惯常居所或住所地国的国籍优先。 国籍的消极冲突:一般主张以其人住所所在地国 国籍为准;不能确定住所时,以居所地国籍为准。 2.地位 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通过国内立法或缔结 的条约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或者最惠国待遇、 优惠待遇、不歧视待遇。各国一般在民事权利方 面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但在经济领域,有些 国家对外国人的权以控制合同或利润转移合 同等相联系的清况下,母公司有义务弥补子公司的 年度亏损。 (2)对于事实公司集团(即母公司与子公司不是通 过企业合同相联系,但子公司事实上是由母公司管 理的)来说,允许母公司干涉子公司的事务,但必 须对每个个别的和确定的损害予以补偿。 (3)对于一体化情况(接近于合并,但两个公司并 不成为一体,相当于母公司对子公司全部持股的情 况)来说,母公司则须对子公司的全部债务负直接 责任。 德国公司集团法中关于公司对子公司的直接责任仅 限于国内,不适用于跨国公司。因此,有必要寻找 一个能为国际社会所接受的,关于跨国中责任问题 的解决办法
(二)法人的国籍与地位 法人的属人法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要确定 法人的能力和地位就必须确定法人的国籍。 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通常有如下几种: (l)成立地说,即法人具有登记地(或批准地) 国的国籍 (2)住所地说,即法人的住所在哪一国家就具有 哪国国籍。 何处为法人的住所?一种认为,法人住所是指管 理中心地;另一种意见认为,法人住所是指其营 业中心地或开发中心地。 (3)控制说,或称成员国籍说、资本控制说,即 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一国国民手中就具有哪一国 的国籍。 (4)复合标准说,即把法人的住所地和法人的成 立地结合起来确定法人国籍。
(三)母公司责任的根据 本书认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应该与子公司 所享有的自主性的程度相联系,视子公司自主性 被剥夺的程度来让母公司负部分或全部责任。 具体来说: (l)在子公司具有足够的或必要的自主性,是一 个独立自主的自治体,能独立作出决定从事各种 民事活动,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有限责任 的原则应占有优势,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不负 责任。
二、法人 (一)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法人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 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 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能否成为特定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主 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其属人 法确定。
(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 国家豁免一般指一个国家不受另一个国家管辖。 其主要的内容是:(l)管辖豁免,指未经一国同 意,不得在他国法院对其起诉或以其财产作为诉 讼标的;(2)执行豁免,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 对其财产加以扣押或执行。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法律根据是主权原则。
欧洲大陆有些国家只对国家的主权行为(或公法 行为、统治权行为)给予豁免,而对国家的非主 权行为(或私法行为、事务管理权行为)则拒绝 给予豁免。这样在国际上就存在着绝对豁免和限 制豁免两种理论与实践。
国际上不存在国际公司法之类的法律,因此,跨国 公司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的产物。跨国公司只 是国内法人,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 个人(包括公司)虽不是国际法主体,但这并不妨 碍国际法对它们的活动作出规定。
三、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子公司的有限责任与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责 任问题 印度的博帕尔惨案 阿根廷的Cs-LP案 (二)各国的态度与对策 1.有限责任原则 有限责任与揭开法人面纱 2.整体责任说 代理的原理,即母公司把子公司作为其代理人 仅依其内部控制关系而完全否定有限责任原则, 也是有问题的。
三、国家 (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国家还可 以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直接参加国际 经济贸易活动,可以与另一国家的国民(包括公 民和法人)缔结各种经济合同。 国家以民事主体参与国际经贸活动时,其地位具 有特殊性。一方面,国家若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 应与另一方私人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另一方 面,国家毕竟同时还具有另一重身份,即主权者 身份,这就涉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