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lyg整理的笔记-国际经济法总论
国际经济法知识梳理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1.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跨国经济关系——特点【横向交易法和纵向管理法并存私法和公法并存任意法和强⾏法并存】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自然人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属人法自然人的身份和地位:关于自然人的国籍;外国人的地位和待遇法人主体资格问题取决于权利能力的范围权利能力中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属人法的确定法人的国籍与地位成立地标准住所地标准管理中心所在地营业中心所在地(较少使用)控制标准(成员国籍、资本控制等)新问题:协议控制(2015年外国投资法草案中关于VIE结构的规定)对新问题的关注。
例如,可变利益实体(VIE)•在当今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VIE结构使外国的资本、技术、管理经验源源不断进入中国。
•自从新浪公司第一个通过VIE结构成功在美国上市后,VIE结构就被众多的互联网企业作为其在海外上市的首选方式。
95/over 200•然而,VIE架构绕过中国政府禁止外资进入的管制领域的现实也使得VIE结构的合法性备受质疑。
•实践中,既存在由中国投资者实质控制的VIE结构,也存在由外国投资者实质控制的VIE结构,所经营的业务也不仅限于限制或禁止领域。
外国法人的地位和待遇国家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管辖豁免执行豁免绝对豁免论限制豁免论(公法行为豁免)《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肯定豁免原则,但确认限制豁免的8种情况)主体资格国家行为原则(Act ofState Doctrine)单独关税区根据GATT以及WTO协定诞生;四个单独关税区(欧盟,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国际经济组织IMF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WBG(World Bank Group)【IBRD; IFC; IDA;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WTO3.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商领域直接优先适⾏,保留除外,⾏商以外个案⾏论,WTO规则转化适⾏】●国际商事惯例(CISG Art.9)【经国际组织编纂成文的规则,不是国际习惯,不是缔约产物,不是⾏法,只有经当事⾏选择才对特定当事⾏具有法律约束⾏】●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组织的决议国内立法【国际法不能直接适用于特定涉外关系】4.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自然资源;境内的外国投资、跨国公司活动;外国财产收归国有、征收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谋发展原则所有国家的发展可持续发展加强国际合作5.国际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国经与国公1.国经与国私第二章变动中的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1.国际法规制范围的扩大与作用加强a)WTO规则管辖范围扩大b)WTO规则和要求似的调整相关经济活动的国际法规则于国内规则基本一体化c)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地位提高(数量、范围)2.国际商事实体法统一化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 CISG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FROIT Principle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3.国际经贸争端解决机制强化(1)WTO争端解决机制(2)ICSID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4.国际经济秩序改革5.中国的一带一路Belt and Road Initiative(BRI)贸易领域(1)降低关税、简化通关手续程序、协调规则(2)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投资领域●投资协定、投资规则●投资便利化、自由化●投资保护金融领域(1)金融合作协定(2)扩大人民币使用范围经贸争端解决创新争端解决机制6.国际经济法作为“分层秩序”●自发秩序与刻意创造的“指令秩序”和“各类组织”的历史演进产生了一种“行为规则的分层化”●胶合板原则(plywood principle)在胶合板原则基础上,各国、区域和国际的规则体系与有序的政治过程之间的相互关系通过复合要素而增加整体弹力。
国际经济法主体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国际经济法主体概述一、国际经济法主体概念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通常,要具有国际经济法主体资格,应具备的两个基本因素:其一,国际经济法主体应具有独立参与国际经济关系的资格,亦即具有独立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权利能力;其二,国际经济法主体应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资格,该资格即法律上的行为能力,主要表现为订立合同、取得和处分财产以及进行诉讼的能力等。
二、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自然人,应具备一般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大多数国家对自然人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均赋予其资格,但在有一些国家则受到限制。
在外国,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外国自然人,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该“外国”国内法及其与内国订立的有关国际条约决定的。
各主权国家有权根据本国的实际,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赋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或其他待遇。
三、法人法人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集合体。
法人的权利能力亦决定了法人能否成为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通常,各国均赋予本国法人以从事国际经济贸易主体资格,但也有少数国家对作为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法人进行了一定限制。
而对于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经济贸易活动的资格,通常采用“法人认可制度”(或称外国法人许可制度)。
在实践中,各国作法不尽相同,有的采取“一般许可制”,有的采用“特别许可证”,也有的采用“相互承认制”。
一旦外国法人资格在内国得到承认,该外国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还须受其内国法或国际条约的约束,即内国依其内国法或其与该外国法人所属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给该予外国法人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或其他待遇。
四、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任何主权国家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能力。
但国家在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时享有特殊地位,即依据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享有豁免权。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主体2.国际货币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主体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二、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述有关跨国公司的说法,正确的是A、跨国公司是一个具有多重国籍的法人B、跨国公司是由不同实体组成的,这些实体分布在不同国家C、跨国公司是区别于合伙的其投资者分布多个国家的股份公司D、跨国公司内部不存在母子公司关系,而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2.下述有关跨国公司的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跨国公司的跨国性,跨国公司既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B、跨国公司的根本特征在于它们之间存在股权投资关系。
C、微软中国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中国法人,享有独立于微软公司的决策经营权。
D、跨国公司的出现与发展,是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相联系的。
3.就跨国公司的管辖来说,下述说法正确的是A、跨国公司是国际法人,受国际法院管辖。
B、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人,受国内法院管辖。
C、跨国公司是是国际法人,直接适用国际法确定其权利义务。
D、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人,其国籍的确定只有一种标准。
4.关于跨国公司中母子公司间的责任,正确选项是A、由于母公司集中管理,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B、由于母子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人,母公司对子公司按照公司法承担有限责任。
C、由于母子公司分属不同国家的法人,母子公司之间无任何责任。
D、由于母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性,它们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5.下列有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A、二者调整对象是独立的,在这方面无联系B、二者的管理体制是一样的,其决策都遵循多数表决原则C、二者的组成成员是不同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必须是国家政府,而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可以是单独关税区政府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要负责对发展中国家的贷款,而世界贸易组织则负责国际贸易的管理6.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是指A、在法律上享有人格权,其人格不受侵犯B、是国内法人,根据公司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C、在国际经济关系上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D、在其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的资格7.下面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陈述,正确的是A是政府间国际组织B包括非政府间国际组织C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D依据国际条约设立8.下述国际经济组织中,每一成员均享有一票投票权的组织是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B世界贸易组织组织C国际金融公司D国际复兴开发银行9.下列国际经济组织中,属于经济区域一体化的组织是A世界贸易组织B欧洲共同体C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D国际商会10.在欧洲联盟的机构中,起主要立法作用的机构是A欧洲法院B欧洲议会C部长理事会D欧洲委员会(二)多项选择题1.ABC有限公司是依据中国外商投资立法设立在外资公司,该公司由美、日、英、法四国的投资者投资设立,其中美国投资者所占股份为76%,主要在香港从事经营。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三)揭开法人面纱 3、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必须严格区别以国家名义同外国私人订立的合同和以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公司的名义同外国私人订立
的合同。
四、跨国公司的管辖冲突 四、跨国公司的管辖冲突
第二节 跨国公司(二) (二)取得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的能力,
从实践中看,解决管辖冲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2、一般承认制,又称登记制。
一、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跨国公司属于一种特殊的法人,通常是由位于不同国家的 多个经济实体所组成,从事国际经营活动。其具有如下基 本特征: (一)跨国性 (二)实行全球战略和集中管理 (三)公司内部一体化
二、跨国公司的法律人格
(一)母公司以及组成跨国公司的诸实体的法律人格问题 (二)跨国公司能否作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
4、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在为完成其职能之限度内,在各成员国领土内享有特权与豁免。
(一)通过国家单方面采取措施进行自我限制 一、国际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二)国际经济法主体必须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四一、) 国自际(然经人济二的组权织)利的能类通力型和过行为双能力边或者多边协商解决
3、我国还主张通过达成国际条约和协议的方式来消除各国 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法分歧。
第五节 国际经济法的其他主体(一)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各国的民事法律确定。
(二)自然人国籍的确定
所谓自然人的国籍,就是指自然人属于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 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指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国家的国籍的情形,
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指自然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的 情形。
国际经济法主体范围
国际经济法主体范围一、引言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涵盖了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安排。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国际组织、国家、企业以及个人等各种主体。
本文将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范围进行详细介绍。
二、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主体之一。
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
这些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法中担任着制定规则、管理和监督国际经济活动的重要角色。
例如,世界贸易组织负责制定和实施国际贸易规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负责维护国际金融稳定等。
三、国家国家在国际经济法中也是重要的主体之一。
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手段来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自身的利益。
国家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国内法律,参与国际经济协定的谈判和签署,保护国家利益,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等。
国家的法律、行为和政策对国际经济活动具有重要影响力。
四、企业企业是国际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主体,也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对象之一。
企业通过跨国投资、国际贸易等方式参与国际经济活动。
国际经济法主要通过规定和保护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来维护国际经济秩序。
例如,国际投资法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国际贸易法规定了贸易壁垒的规则等。
五、个人个人在国际经济法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个人通过就业、创业等方式参与国际经济活动。
国际经济法保护个人的权益,规范个人的行为。
例如,国际劳工法保护劳工的权益,国际反垄断法规范个人的市场行为等。
六、其他主体除了上述主体外,国际经济法还涉及其他各种主体,如非政府组织、智库、消费者组织等。
这些主体通过参与国际经济活动、提供专业意见等方式对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发挥重要作用。
七、结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范围广泛,涵盖了国际组织、国家、企业以及个人等各种主体。
这些主体在国际经济法中发挥着不同的角色和责任,共同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各自的利益。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范围将继续扩大,各主体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也将变得更加重要。
国际经济法(简答,论述)
五、简答题1、试述国际经济法主体答:(1)个人。
个人作为一般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
但由于个人受物力、财力所限,因此,个人在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有限。
(2)法人。
包括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
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也是数量最多的部分。
跨国公司凭借其优厚的财力、物力、人力优势和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国际组织。
大多数国际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有独立承担法律诉讼的能力,有些国际组织甚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具有法人资格。
(4)国家。
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
2、试述CFR术语买方与卖方的主要责任。
答:CFR术语意思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
根据《2000年通则》,买卖双方的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如下:卖方必须:(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则必须:(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捐、税、费;(3)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4)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
3、试述《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买方宣告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答:(1)根据公约规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
所谓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居所是居住场所。经常居所是国际经济法决定属人法的基本 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自然人的民事 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住地法律。第12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 能力适用经常居住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据经常 居住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但依据行为地法律有行为能 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继承的除外。
请问:A公司是否应对兴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为什么 ?
结论
由于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国际经济活动的主体大为扩大, 涉及贸易、投资、金融、货币、税收等广泛领域,因此法 律适用范围上也突破了传统的公法和私法、国际法与国内 的界限,形成了一个独立新兴的法律部门。
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市场的统一,传统的 国际法分类原则正在受到不断深化的经济全球化现实的挑 战,国际公法私法化、国际私法(冲突法)实体化、国际经 济法统一化的趋势十分明显,国内法越来越受国际法的规 制,国际法也深受国内法(特别是美国法律制度)的很大 影响,这是否是一种法律全球化?
跨国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揭开公司的面纱 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 。《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
练习
1、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之一,下列说法错误 的是
A. 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 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 约和协定,并以国库资产承担责任。
B. 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 等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
知识点五 国际经济法主体
一、概述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又称国际经济法 律关系的参与者或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 和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2、调整围〔1〕国际贸易法〔2〕国际投资法〔3〕国际货币和金融法〔4〕国际税收法〔5〕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经济法等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哪些区别,存在哪些联系?◆主体不同国际经济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个人、法人国际公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国法主体:个人、法人国际私法主体:一般限于私人◆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关系国际公法调整对象: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经济等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国法调整对象:国经济组织、个人间经济关系◆法律渊源不同国际经济法渊源: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惯例,国际民商事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规有关经济方面的国际公法规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国法中的涉外经济规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相互关系: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经济法之间具有不同的涵与外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
虽然他们相互之间在*些方面互相联系并且相互穿插或者重叠,但他们均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国际经济法不是经济的国际法,也不是国际私法或国涉外经济法。
三、国际经济法的根本原则1、可持续开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2、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永久主权原则自由处置自然资源的权利自由勘探和开发恢复对自然资源有效控制权和损害赔偿的权利为民族开展而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按照国家环境政策来惯例自然资源的权利平等分享跨境自然资源的权利管理外国投资的权利对外国投资实行征收或国有化的权利3、国际合作以求开展原则4、公平互利原则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围 (选择题)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于*一缔约国法律3、货物买卖不适用于公约的货物买卖包括:〔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它投资证券的交易;〔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3〕电力买卖〔4〕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效劳的买卖〔5〕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6〕由拍卖方式进展的销售〔7〕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2、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3、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范围
(一)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1)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
(2)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
(二)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
(三)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
(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
(2)拍卖;
(3)依法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
(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五、贸易术语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OB CIF CFR
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FCA CIP CPT
1。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自然人能否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有争议的。从历史上看,自然
人是最早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主体,所以,大多数国家法律均承认自然
国内法 国 人具有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权利能力,且被各国的
和
际法所认可。
实际参与国际经济活动,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在此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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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
• 法人是依法成立,具有独立的财产和
济目标,通过一定的协议形式建立的,
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组织。
• 国际经济组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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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际经济组织的特征
• 1、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主要是国家; • 2、 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之间的组织,成员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
原则; • 3、 国际经济组织有明确的目标和宗旨; • 4、国际经济组织是以缔结条约或其他协议的形式而设立的组织。
(7)享受不 低于营业所在国本国企业依照 2021/7/国27 家法律、条例及行政管理制度所享受的待遇。28
2、各国的主要分歧
(1) 对资源永久主权及跨国公司与所在国 内部事物问题;
(2) 对跨国公司的待遇问题; (3) 对守则的性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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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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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则》的前景与意义
• 1、基本原则: • (1)尊重所在国的自然资源永久主权 • (2)接受营业所在国依据法律规定而实行
的管辖: • (3)尊重每个国家对本国境内跨国公司活
动实行管辖和监督权利; • (4)应根据营业所在国政府制定的发展目
标、政策开展活动; • (5)尊重营业所在国的社会及文化目标、
价值与传统; • (6)不干涉营业所在国的内政事物;
1. 第2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三、国家 (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国家还可 以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直接参加国际 经济贸易活动,可以与另一国家的国民(包括公 民和法人)缔结各种经济合同。 国家以民事主体参与国际经贸活动时,其地位具 有特殊性。一方面,国家若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 应与另一方私人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另一方 面,国家毕竟同时还具有另一重身份,即主权者 身份,这就涉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问题。
(三)母公司责任的根据 本书认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应该与子公司 所享有的自主性的程度相联系,视子公司自主性 被剥夺的程度来让母公司负部分或全部责任。 具体来说: (l)在子公司具有足够的或必要的自主性,是一 个独立自主的自治体,能独立作出决定从事各种 民事活动,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有限责任 的原则应占有优势,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不负 责任。
(二)法人的国籍与地位 法人的属人法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要确定 法人的能力和地位就必须确定法人的国籍。 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通常有如下几种: (l)成立地说,即法人具有登记地(或批准地) 国的国籍 (2)住所地说,即法人的住所在哪一国家就具有 哪国国籍。 何处为法人的住所?一种认为,法人住所是指管 理中心地;另一种意见认为,法人住所是指其营 业中心地或开发中心地。 (3)控制说,或称成员国籍说、资本控制说,即 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一国国民手中就具有哪一国 的国籍。 (4)复合标准说,即把法人的住所地和法人的成 立地结合起来确定法人国籍。
2.分公司 国外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 营业机构。这种机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只不过是总公司的 增设部分,具有总公司的国籍。总公司对分 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 3.母公司或总公司 与子公司的概念相对应,凡是在子公司中享 有全部或多数股权、或通过合同等其他手段 控制子公司的公司就是母公司。 与分公司的概念相对应,凡设立该分公司的 公司称为总公司。
1-2 国际经济法主体
• 依英国法,凡出生在英国商船上的人, 依英国法,凡出生在英国商船上的人, 均为英国公民,而不论其出生时, 均为英国公民,而不论其出生时,该 商船位于什么地方; 商船位于什么地方; • 依美国法,在美国领海内的商船上出 依美国法, 生的人,取得美国国籍。 生的人,取得美国国籍。
美 国 港 口
英国商船
所谓公法行为,是指具有公法效力, 所谓公法行为,是指具有公法效力,能 够产生公法效果的行为,如立法行为, 够产生公法效果的行为,如立法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司法行为等 所谓私法行为, 所谓私法行为,是指具有私法性质和效 产生私法效果的行为, 力,产生私法效果的行为,如民事法律 行为,商事法律行为。 行为,商事法律行为。
二、自然人的身份与地位 身份 • 国籍:指一个人作为某一个国家的成员而隶 国籍: 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 取得方式:出生和入籍 取得方式: ↓ 积极冲突: 积极冲突:双重或多重国籍 消极冲突: 消极冲突:无国籍 解决
出生取得
采血统主义, 采血统主义,即当事人以其父母的国籍为国 籍 • 双系血统主义:自然人出生时,须其父母双 双系血统主义:自然人出生时, 方均为本国公民, 方均为本国公民,其子女方取得本国国籍 • 单系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 出生地主义,即自然人具有其出生地国的国 籍
其一为内国国籍时: 其一为内国国籍时:内国国籍优先 都为外国国籍时 • 多:以与其有最密切联系国法 • 少:取得在先、后or 当事人惯常居所 取得在先、 或住所地的国籍优先 积极冲突 消极冲突
依其住所地国国籍为准 依居所地国籍为准: 依居所地国籍为准:不能确定住所时
地位 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 即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依内国法 或有关的条约决定 • 民事权利方面:国民待遇 民事权利方面: • 经济领域:予以限制 经济领域: 最惠国待遇、不歧视待遇、 如最惠国待遇、不歧视待遇、优惠待遇 吸引外资) (吸引外资)……
国际经济法主体.ppt
二、法人的国籍: ①法人住所地国 ②法人登记(注册)地国 ③结合法人住所地国和法人登记(注册)地国 ④设立人国籍 ⑤法人资本控制者国籍 ⑥依准据法确定法人国籍 法人依其设立时所适
用的法律所属国为其国籍。因为法人是按照某一 国家的法律并基于该国许国籍冲突的解决,各国和国际实践 普遍采用本国国籍优先原则。
2、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享有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 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 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①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都依 其属人法确定 大陆法系为国籍国法 英美 法系为住所地法
②对于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冲突,各国和 国际上的一般原则是依自然人的属人法。
Section Ⅴ:国家 Nations\states Section Ⅵ: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
Chapter Two: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第一节、概 述
一、概念: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 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
各国法律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的规定不同会引起法律冲突。
如合伙的法人资格;登记是否为公司的 成立要件。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准 据法原则上依其属人法——国籍国法,而 依其属地法为补充,即外国法人在内国活 动,须遵守内国法律。银行,混业经营、 分业经营。
我国宪法、三资企业法、双边投资保护协 定
第三节 法人
一、法人概念:法人是依法成立,拥有必 要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 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能以自己 的名义起诉、应诉的组织。
国际经济法学(1.5.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A. 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 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 、条约和协定,并以国库资产承担责任。
B. 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 平等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
C. 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还具有其他主体所 不具有的特殊职能,即对经济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有企业的独立责任。
三、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组织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才能作为 国际经济法主体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有效 地进行国际经济交往活动。在国际法律秩序中, 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来源于国家的主权,是 由国际经济组织的各成员授予的。
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缔结合同的能力;取 得动产和不动产的能力;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
可见跨国公司各实体都是国内法人,是国内法的产物而非 国际法的产物,它们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能取决于相 关国内法的规定,不能超出国内法规定之外。跨国公司是 国内法主体,不是国际法主体。
跨国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揭开公司的面纱 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 。《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
案)
练习
自然人的国籍与住所冲突。国籍有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 义。我国不允许多重国籍,经常居住地为其国籍。住所 是户籍所在地。其他国家是个案判定,相当于我国的经 常居所。
居所是居住场所。经常居所是国际经济法决定属人法的 基本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11 条:自然 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住地法律。第 12 条,自然 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住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 事活动,依据经常居住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但依 据行为地法律有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
D. 国家只有通过一定方式自愿放弃豁免权才能成为 国际经济法主体。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调整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境内的国家、国际组织、法人、自然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以及国家对这种跨国财产流转的管理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能够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并形成经济关系的主体都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公司、一般组织、自然人或个人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国际经济法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国际经济法规范存在的具体形式和解决国际经济纠纷所依据的各类有约束力的规范的总和。
分为两种:形式渊源,即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的法定程序和方法;实质渊源,即提供具有普遍约束力规则存在的证据。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于1980年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会议上通过,并与1988年生效。
是目前为止影响力最大的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但不是国际上最早的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5、风险:对于货物买卖合同而言,风险可划分为广义和狭义。
广义是指那些与履行货物买卖合同相关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能够影响买卖双方权利或异物的所有风险,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损害、商业风险、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
而狭义的风险是指这些风险中应当由买卖双方按照风险分配或转移原则承担的风险。
国际经济交往中以狭义为准。
6、实际全损: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状、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实际拥有。
7、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要件:(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3)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4)措施必须有效果。
8、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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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作者:————————————————————————————————日期:ﻩ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概述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一)自然人①国际条约及各国法律一般均规定,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应具有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且还应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
②有些国家对本国自然人从事某些国际经济交往活动进行限制。
③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属人法确定。
④对于特殊权利能力,视不同的法律关系,依所在地法或契约准据法确定。
⑤对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少国家为了保护国内交易安全,对属人法的适用给予一定的限制,而以行为地法作为确定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⑥任何自然人,如果不具有某国国籍,就是该国的外国人。
外国人在内国享有何种权利,即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是完全依据内国的法律及有关的条约来决定的。
⑦每个主权国家都有权根据本国的情况,通过国内立法或者缔结的条约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或者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不歧视待遇。
(二)法人(legal person)①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应具有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②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各国都有权规定外国法人在内国享有的权利和进行活动的范围。
③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其属人法确定。
④法人的属人法是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
⑤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通常有如下几种:1.成立说2.住所地说(管理中心地、营业中心地或开发中心地)3.控制说4.复合标准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民通意见》第184条: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三)国家(sovereignty country)1.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①国家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制定者。
②在国际经济法中,作为主权者的国家具有独立地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③一方面,国家有权同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订立国际经济条约和协定,有权参加国际经济组织的活动,有权对本国的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行使永久主权等。
另一方面,国家又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直接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可与另一国的法人或自然人订立经济合同。
2.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①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国家在地位上具有特殊性,即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
②国家豁免一般指一个国家不受另一个国家管辖。
(1)管辖豁免: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他国法院对其起诉或以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
(2)执行豁免: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加以扣押或③国际上存在着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两种理论与实践。
(1)绝对豁免:是指不论国家从事的是公法行为还是私法行为,除非该国放弃豁免,都给予豁免。
(2)限制豁免:只对外国公法行为给予豁免,对于私法行为则不予豁免。
3.国家行为原则①国家行为原则,是指对于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采取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
(四)国际经济组织(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1.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①国际经济组织可分为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两大类。
②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特征:1.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参加者是国家;2.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设立的机构;3.国际经济组织是以国家间的正式协议为基础的。
③国际经济组织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大量出现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新④国际经济组织须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才能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在其职能范围内进行活动。
⑤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取决于各成员国建立该经济组织的基本文件的规定。
⑥国际经济组织享有一定的特权与豁免,此种特权与豁免来自于成员国的授权。
⑦具有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的基本的法律能力包括缔约、取得和处置财产、进行诉讼的能力。
⑧国际经济组织的基本文件对非成员国没有约束力,非成员国无义务授予该国际经济组织以某种法律能力。
2.国际经济组织的特权与豁免①国际经济组织的特权与豁免通常限于执行职能所必要的范围。
这种特权与豁免也来自于成员国的授权。
②具体内容通常包括财产和资产免受搜查、征用、没收或其他形式的扣押,档案不受侵犯等。
3.主要国际经济组织4.(1)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是指那些成员资格对世界各国开放,调整国际经济重要事务的组织。
(2)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是指那些由同一区域若干国家组成的国际经济组织。
(3)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初级产品出口国和国际商品组织。
二、跨国公司(一)跨国公司的概念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公司等,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实体组成的企业,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进行经营,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
(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在国内法上,跨国公司的各个实体没有特殊地位。
无论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这些实体是内国公司还是外国公司,它们与其他商业公司在法律地位上没有差别。
但是,在法律上,子公司与分公司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①子公司子公司,通常是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或者通过合约、契约等形式对公司实际行使决定性控制权的企业。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相对于其母公司,它们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子公司根据东道国法律的规定,能独立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能独立进行诉讼,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②分公司国外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经营机构。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只不过是总公司的增设部分,具有总公司的国籍。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
③母公司母公司(总公司)是与子公司的概念相对应,是指拥有子公司的全部或多数股权,或通过合同等其他手段在国内活动。
母公司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只有当国际法成为国内法时才能享有该国际法上规定的某种权利并承担某种义务。
(三)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责任位于不同国家的跨国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一般在法律上相互独立,但在经济上却又相互联系。
(四)对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1.跨国公司与有关国家矛盾和冲突2.管辖冲突及其解决跨国公司是国内法的产物,是国内法人,必须受国家管辖和管制。
同时,由于跨国公司从事跨国投资经营活动,又会导致有关国家间的管辖冲突。
(1)效果原则效果原则,是指当公司在国外的行为对国内产生“效果”(影响)时,就对其行使管辖权。
(2)单一实体原则(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根据这一理论,当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完全控制了其子公司,母子公司作为一个实体行动时,可无视它们各自具有的独立的法律人格,将其作为一个实体来进行管辖。
三、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是依各成员立法机关批准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设立的永久性组织,是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具有法律人格,可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处分财产,其官员可以享有各国给予的外交豁免。
①WTO与GATT关系1.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吸收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
2.世界贸易组织遵循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决策方法和惯例指导。
3.在争端解决制度方面,世界贸易组织信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解决争端适用的原则。
②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建立的多边性贸易组织,其成员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各国政府和单独关税区政府,任何个人、企业或其他非政府机构都不能成为贸易组织的成员,也不能向它主张权利。
单独关税区,是指不具有独立的完整的国家主权但却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及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拥有完全自主权的地区。
(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都是这样的单独关税区)三、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制度是一个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为核心的统一的多边贸易法律制度,由一系列规则组成。
各协议、规则各自规定了不同的独立义务,共同约束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多边贸易协议。
第二部分是诸边贸易协议,包括附件4和《信息技术产品协议》。
诸边贸易协议只有极少数成员参加,也只对参加了诸边协议的成员有约束力。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正式确立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制度。
该协定本身主要是机构性的规定以及与组织机构有关的问题。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设置部长级会议是WTO的最高决策机构---总理事会(负责WTO的日常工作,处理紧急事务,负责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职能)---下设三个理事会和六个各专门委员会---下属机构WTO设立由总干事领导的秘书处。
(一)最高决策机构——部长会议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部长会议。
部长会议是最高级会议,改造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并为此采取必需的措施。
部长会议有权对所有多边贸易协议中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
(二)常设权力机构——总理事会①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部长会议的职能由总理事会行使。
②总理事会由各成员代表组成,根据情形召开会议。
③总理事会同时履行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职责。
(三)(部门贸易)理事会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的不同调整范围,设立了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
履行附件协定以及总理事会指定的职能。
各理事会的成员资格对全体成员开放,但并非所有成员代表都参加理事会。
各理事会设有下属机构。
(四)(综合)委员会环境与贸易委员会、收支平衡委员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最不发达国家小组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和行政委员会,是六个在总理事会之下设的委员会。
负责处理贸易与发展、环境、区域贸易协定及行政事务,向总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下属机构几乎每一个理事会、委员会都有下属机构,处理专门问题。
(六)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和总干事世界贸易组织的工作机构,是由总干事领导的秘书处。
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设在日内瓦,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总干事任命秘书处职员。
总干事和秘书处的职员纯属国际性质,不应寻求和接受任何政府或当局的指示,各成员不应对他们履行职责施加影响。
五、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程序(一)协商一致优先WTO的决策程序基本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如在场的成员未正式提出异议,则视为一致作出决议。
如未能达成一致,则采用投票方式,各成员拥有一票投票权。
(二)决策事项不同,投票要求不同投票方式下,一般而言,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的决议以简单多数票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