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制度
中国历史的婚姻制度
中国历史的婚姻制度
中国历史上的婚姻制度可以追溯到古代,其发展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和变化。
在古代,婚姻制度是由家长和媒妁来安排的,而且婚姻是一种家族之间的联姻关系。
在这种制度下,婚姻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家族的利益和地位,而不是为了个人的幸福。
在封建社会中,婚姻制度逐渐演变成了以男尊女卑为基础的制度。
男性在婚姻中拥有更多的权利和地位,而女性则被视为家庭的附属品。
此外,婚姻也成为了政治联姻的手段,贵族之间的婚姻往往是为了巩固政治势力和地位。
到了清朝时期,婚姻制度开始有了一些改变。
清朝政府颁布了《大清律》和《大清鞠躬尽瘁教规》等法律和规定,规定了婚姻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此外,清朝政府还推行了一些改革,如废除了婚姻中的“三从四德”等封建礼教,提倡男女平等和自由恋爱。
在现代社会中,婚姻制度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现代人更加注重个人的幸福和自由,婚姻也变成了一种自由选择的关系。
此外,现代社会中的婚姻制度也更加注重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保障了婚姻中双方的权利和利益。
总的来说,中国历史上的婚姻制度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和变化,从家族联姻到政治联姻,再到现代的自由选择和法律保障。
这些变化反映了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也为我们今天的婚姻制度提供了有益
的借鉴和启示。
中国历代婚姻家庭制度
中国历代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是指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民普遍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统体系。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社会制度的共性。
由战国起,经秦汉至唐,中国封建社会由发端而至鼎盛。
婚姻家庭制度作为封建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得到了比较全面的发展和巩固。
“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和“君为臣纲”相提并论,成为封建社会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最高准则。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包办强迫婚姻,家长权、父权和夫权三位一体、男尊女卑、有严格宗法等级制度的家礼,宗祧、爵位的嫡长子继承制,以及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构成了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内容。
(1)婚姻制度中国封建社会实行以聘娶婚为方式的包办强迫婚姻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婚姻当事人自身婚姻须听凭家长、父母做主,家长、父母对子女婚姻拥有不可争辩的主婚权和支配权,婚姻的成立则须通过媒人从中中介。
秦律、汉律、唐律等一切封建法律都确认这种婚姻制度的合法性。
唐律规定,卑幼①不依家长私自婚娶的,要罚受杖一百,同时对主婚人也要依律科刑,甚至连媒妁也会受到追究。
由此可足见婚姻包办强迫的专制程度。
聘娶婚既然是一种根据父母的意志,通过媒妁致币帛通问,以合二姓之好的一种婚姻成立方式,所以,资财也就成了婚姻缔结的重要条件。
唐律就规定,结婚须实行“以聘财为信”的送财礼制度,从而使结婚成为买卖交换的一种形式。
唐律甚至还规定,即使没有正式签订婚约,但只要接受了聘礼,“聘则为妻”,婚姻关系就应当得到确认,与签订婚书一样具有婚约的性质。
公平地说,包办强迫婚姻在秦汉至唐的封建社会上升时期还尚未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特别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儒术的独尊地位被冲垮,又由于这是一个汉民族和各少数民族大融合的时期,婚嫁相对两汉来说要显得自由些,男女青年在择偶问题上也有一定的自主权。
据《晋书·王濬传》载,平吴名将王濬年轻时任河东郡从事。
州刺史徐邈的女儿有才能,“择夫未嫁”,徐邈就将手下佐吏召集议事,让女儿在帘内暗暗挑选,徐女看中了王濬,告诉了一旁的母亲,徐邈遂将女儿嫁给了这个小吏。
中国古今婚姻制度
中国古今婚姻制度
《中国古今婚姻制度》
一、古代婚姻制度
1、婚姻和财产的特殊性
古代婚姻制度是一种具有深厚文化和历史底蕴的特殊制度,其结构极其复杂,其中以家族财产最为重要,拉近家族的关系同时也是维系家族财富的最佳途径。
从财产的角度来看,婚姻关系与财产有着密切的联系,专家将婚姻和财产称之为“两头财”,古代家庭的婚姻制度也与财产利益息息相关,婚姻可以起到关系家族的稳固作用,以婚姻之间的财产换取家族的力量。
2、三缘制惯例
古代婚姻制度大多以“三缘制”为核心,它包括父母的同意、家长的介绍以及本人的看法。
三缘制规定:父母的允许是结婚的前提,家长的介绍是桥梁,本人的意思是根据。
三缘制既可以按照父母的意愿来安排婚姻,也可以以本人的意思来决定,体现出古代社会家庭内部生活的复杂性。
二、现代婚姻制度
1、法律保护
现代婚姻制度和古代婚姻制度有很大的不同,它把两性平等、家庭和睦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双方同意”的原则。
目前,中国的现代婚姻制度讲求合法性,婚姻关系完全是双方自愿的,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2、爱情婚姻
爱情婚姻是当今社会主流的婚姻观,是一种基于爱情的婚姻观念,是一种以双方彼此的爱情为基础的婚姻生活方式,思想家们甚至认为,爱情是婚姻的基石,是美满婚姻的开始,是婚姻永恒的动力。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其次,从情感来看,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小 明夫妻意外死亡,其父母“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而小 明夫妻留下来的胚胎,则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 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涉案胚胎由双方父 母监管和处臵,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 再次,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 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 保护。在小明夫妻意外死亡后,其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 胎命运的主体,而且亦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 利益的享有者。 复次,南京鼓楼医院在诉讼中提出,根据原卫生部的相关规 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但并未否定权利人对 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且这些规定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 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南京鼓楼 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 有的正当权利。
生育资格的限制与剥夺——“生育权”的主体
1.独身女性可否行使生育权? 2002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 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 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2.死刑犯可否行使生育权? 国内“罗锋案” 国外“精子走私案”、“通过联邦快递生育案” 3.可否死后取精实现生育权? 台湾“死后取精”案 以色列阵亡士兵死后取精生育案
【案件审理】一审法院(宜兴法院)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 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 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 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诉求,原告不服, 上诉至无锡中院。 二审法院(无锡中院)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 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上诉人的诉求合情、合理,且不违 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支持。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理由如下: 首先,从伦理上说,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 生的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小明夫妻的DNA 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 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
中国古今婚姻制度比较
中国古今婚姻制度比较中国的婚姻制度在古代和现代有着明显的差异。
古代婚姻制度通常采用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而现代婚姻制度则更加注重个人选择和婚姻自由。
以下将从婚姻对象、结婚方式以及家庭角色分工等方面比较中国古今婚姻制度的差异。
首先,古代婚姻的对象通常是由父母或长辈来安排的。
古代的婚姻制度中往往以门第、财富、家族声誉等为考虑因素,在许多情况下,婚姻往往更多是为了达到家族利益而非个人感情。
这是因为家族观念在古代的中国社会中非常重要,继承家族血脉、传承家族财富是非常重要的责任。
相反,现代的婚姻制度更加注重个人感情和自由选择。
个人选择在现代婚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夫妻之间的感情和相互吸引成了结婚的决定性因素。
其次,在结婚方式上,古代婚姻常采用的是“三书六礼”的正式仪式。
婚姻要经过家族的正式仪式才能成为合法的结合,而这些仪式往往涉及嫁妆、媒妁、抬轿、订婚等等。
这些传统仪式看似繁杂,实则流离实变,仪式的形式和具体内容并不固定。
而现代婚姻则更加趋向简约,仪式化程度明显减弱。
很多现代年轻人会选择更为简洁的结婚方式,例如在市民楼、酒店或者户外进行简单的仪式,省去繁琐的环节。
最后,古代中国的婚姻中存在明显的男权思想和家庭角色分工。
男性在家庭和社会中扮演着主导地位,而女性则被赋予从属和依赖的角色。
女性在婚姻及家庭中的地位往往取决于其丈夫及其家庭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
然而,现代中国的婚姻制度中,男女平等和共同发展的理念得到了广泛的重视。
夫妻之间的角色分工逐渐变得平等,许多现代中国家庭中,丈夫和妻子会共同承担经济和家庭责任。
总结来说,中国的婚姻制度在古代和现代有着明显的差异。
古代婚姻制度注重家族利益和父母的安排,具有门第、财富等实际因素的考量;而现代婚姻制度更加注重个人感情和选择自由。
此外,古代婚姻仪式繁琐而正式,现代婚礼则更为简约化。
另外,古代婚姻中存在明显的男权观念和性别角色划分,而现代婚姻则更加强调夫妻平等和家庭共同发展。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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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 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所 谓和离,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放 妻”,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原 因,以避免“家丑外扬”而采取的一种
变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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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绝制度不是独立的离婚制度,而 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 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 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 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殴斗、相杀等 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 时,夫妻关系必须解除。 义绝具有强制 性,合当义绝而不绝者要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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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呈诉离婚,就是指在发生 特定事由时由官司处断的离婚。依 照我国古代封建法律的规定,如果 “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 “夫逼妻为娼”、“翁欺奸男妇” 等,男女双方都可以呈诉要求解除
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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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请期
又称告期,俗称选日子。六礼中第五礼。是男家派人到女家去通知成亲迎 娶的日期。《仪礼·士昏礼》:“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 礼。”请期仪式历代相同,即男家派使进去女家请期,送礼,然后致辞,说 明所定婚期,女父表示接受,最后使者返回复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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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亲迎
又称迎亲。六礼中第六礼。是新郎亲自迎娶新 娘回家的礼仪。《诗经·大雅·大明》:“大邦 有子, 天之妹,女定阙祥,亲迎于渭。”亲迎礼 始于周代,女王成婚时也曾亲迎于渭水。此礼历 代沿袭,为婚礼的开端。亲迎礼形式多样。至清 代,新郎亲迎,披红戴花,或乘马,或坐轿到女 家,傧相赞引拜其岳父母以及诸亲。岳家为加双 花披红作交文,御轮三周,先归。新娘由其兄长 等用锦衾裹抱至轿内。轿起,女家亲属数人伴送, 称“送亲”,新郎在家迎侯。
窃盗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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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婚姻的成立(结婚制度)概要
案例讨论3
胡某与妻子薛某均为再婚,2001年结婚后与胡某 与前妻所生之子小强、薛某与前夫所生之女小玲四人 共同生活。小强与小玲互相关心照顾,彼此产生了爱 慕之意。2003年12月,小强满22岁,小玲满21岁, 两人提出结婚。胡某与薛某坚决反对,周围群众也表 示不理解,认为两人是兄妹,结婚属于乱伦的不道德 行为。小强与小玲自行来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办理 结婚登记。
案例讨论1
肖某与王某为表兄妹,青年时期两人产生恋情被 父母发现后制止,后各自结婚成家,王某育有一子, 肖某未生育。后来,因为始终无法忘记对方,两人分 别与原配偶离婚,在王某做了绝育手术后,隐瞒血缘 关系进行了再婚登记。举行婚礼时,双方家长和单位 才知悉此事,但都没有向法院提起婚姻无效诉讼。 2001年,肖某因想要小孩而王某无法生育,向法院 提起离婚诉讼。
第四章 婚姻的成立——结婚制度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结婚的概念 结婚,亦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结婚的特征 第一,结婚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第二,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 第三,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二、结婚的要件
三、婚约
(一)婚约的概念与特征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订 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订婚后的男女双方具有未婚夫妻 的身份。 近现代的婚约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婚约必须 由将来结婚的当事人双方亲自订立且意思表示真实;第二, 婚约当事人双方不得有法定的婚姻障碍;第三,婚约为非 要式行为;第四,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二、设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一)设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意义 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婚姻的合 法成立 2、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 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有利于加强执法力度, 制裁结婚问题上 的违法行为
第二讲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
然要遭到男子反对。
• 男子逐渐要求让子女归本氏族,私有财产由自己的子女继承。 • 男宿女家的旧俗过渡到男娶女嫁的新俗。 • 这样,母系社会就转化为父系社会了。 • 由于男子要把财产传给亲子,不再允许配偶与兄弟(包括族兄弟)发生性关系。 • 从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就宣告诞生了。
父权制的胜利
• 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意味着母权制的被推翻和父权制的胜利。 • 恩格斯说这是一场革命,是“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激进的革命之一”。
2. 义绝
• 义绝是一种强制离婚制度。 • 夫妻之间、夫与妻的亲属之间或妻与夫的亲属之间、夫妻双方的亲属之间,发生了法律所指
明的事件,如殴打、杀害、奸情等,不论夫和妻的意愿如何,必须离异,违者要受刑事处罚。
• 这种官方强制离婚,反映了封建统治阶级对人们婚姻关系的直接干预。
3. 和离
• 所谓和离就是夫妻双方合意离婚。 • 唐代以前,已有和离现象,但用法律规定和离,则自唐朝开始。 • 唐律规定:“若夫妇不相安偕而和离者,不坐。”
1.什么是族外婚和对偶婚
• 亚血族婚,也称族外婚。 • 所谓族外婚就是不同氏族的兄弟姐妹之间互相通婚。
对偶婚
• 所谓对偶婚就是不同氏族的同辈男女之间一对一的配偶,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实行同居,它
是族外婚配偶范围的缩小和配偶对象的相对固定。 2.族外婚和对偶婚的特点
• 在亚血族群婚阶段,男女婚配仅仅是纯粹的性关系,彼此既不结成固定夫妻和家庭,也没有
聘娶婚
• 所谓聘娶婚就是由男方家长通过媒人向女方求亲,并向女方赠送聘礼。 • 人们通常说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就是这种婚姻的特点。
聘娶婚形成的原因
• 《白虎通·嫁娶 》说:“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 ,须媒妁何?远耻防淫泆也。” • 更重要的原因是对政治、经济利益的考虑。主婚权的基础是家长权和家长对家庭财产的支配
浅析我国事实婚姻法律制度
浅析我国事实婚姻法律制度事实婚姻一般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作为一个与法律婚姻相对应的概念,事实婚姻是世界各国婚姻立法所面临的一个共同的问题。
如何根据我国的国情将事实婚姻纳入到法律的范畴进行调整,这是长期困扰我国婚姻立法的一个难题。
一、新中国成立后对事实婚姻法律态度的变化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态度变化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建国初期到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以前。
在此阶段,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态度是有条件的承认。
这期间的法律文件有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颁布的《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最高人民法院1956年11月14日颁布的《关于未登记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1957年3月6日颁布的《关于男女双方已达婚龄未进行登记的一方提出离婚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79年2月2日颁布的《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二阶段:从1994年2月1日始到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颁布施行前。
此阶段对事实婚姻效力予以完全否认。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阶段:从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颁布施行后至今。
此阶段的特色是对事实婚姻的效力又采有条件的承认。
不过这种承认是间接的、通过赋予补办登记溯及力的方式来完成。
2001年12月24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可以追溯至公元前2000年左右的商代,当时的婚姻制度是以宗法制为主导。
即子女的婚姻由父母和祖宗进行决策和安排。
这种制度在周朝得以延续,并逐渐加强了男尊女卑的色彩,女性地位明显下降。
直到秦汉时期,婚姻制度才得到了一定的改革和规范。
其中最重要的是《礼记》和《女议》中的婚姻规定,制定了婚姻礼仪和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
同时在唐代,婚姻制度得到了更进一步的改革,封建统治下男女的平等地位得到了法律保护。
然而,随着封建制度的加强,伦理道德观念渐渐强化,女性地位逐渐又被动摇。
直到清朝,订婚和婚姻礼仪都成为了显赫和富贵的象征。
婚姻制度也开始退回到宗法制,女性地位严重下降。
到了20世纪初,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变,婚姻制度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变。
新婚姻法的颁布,终结了男权主义的残余,婚姻成为了男女平等的婚姻关系。
现在的婚姻不仅仅关乎家族和家庭的利益,更关涉到个人追求幸福的议题。
婚姻制度的演变,见证了中国人民的不断追求自由、平等和幸福的历程。
中国传统婚姻制度的经济与社会影响
中国传统婚姻制度的经济与社会影响中国的传统婚姻制度可以追溯到古代,这个制度对中国社会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婚姻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构成之一,不仅关系到个人幸福与家庭和睦,也对整个社会体系有着重要意义。
在传统的中国婚姻制度中,父母通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会积极地参与子女的婚姻安排,包括选择配偶和商讨婚礼细节等。
这种父母主导的方式在经济上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
首先,传统中国社会的农业经济让父母更加关注婚姻的经济条件。
他们会希望子女嫁娶到有着丰裕土地或者财产的家庭,以确保子女的生活质量和安全感。
这种要求也产生了许多的社会现象,比如嫁妆的存在。
嫁妆是指女方在婚礼中所带给新家的财产,这些财产可以是充分的现金、房产或者是家具等物品。
在一定程度上,嫁妆也成为衡量婚姻幸福程度的标准。
因此,男方的家庭往往会对女方的嫁妆有着很高的要求,这对女方家庭造成了一定的经济压力。
婚姻制度的经济影响也反映在当时的女性地位上。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妇女的地位相对较低,很大程度上是由婚姻制度造成的。
女性嫁入丈夫家族后,往往就成为丈夫家族的一员,她的地位和权力会大大受到限制。
传统上,女性主要的角色是为丈夫家族生育后代,并服从于丈夫和丈夫家族的意愿。
由于婚姻对女性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许多女性不得不在婚前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提高自己的嫁妆,以改善自己的社会地位。
这也导致了一些不良的现象,比如嫁妆虚张声势的现象,有些家庭甚至会负债以满足婚姻的需求。
然而,随着中国进入现代化社会,传统婚姻制度经历了许多变化。
个人自由意识和女权主义的兴起,使得父母在子女婚姻中的影响逐渐减弱。
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开始有自主选择配偶的权利,并注重彼此的感情和兴趣爱好。
这种变化对中国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婚姻不再仅仅基于经济条件,而是更注重个人的情感需求和价值观。
这种改变不仅让婚姻更加平等和自由,也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尽管如此,中国传统婚姻制度的影响仍然可以在一些方面看到。
中国历代婚姻家庭制度_规章制度_
中国历代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是指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民普遍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统体系。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社会制度的共性。
由战国起,经秦汉至唐,中国封建社会由发端而至鼎盛。
婚姻家庭制度作为封建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得到了比较全面的发展和巩固。
“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和“君为臣纲”相提并论,成为封建社会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最高准则。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包办强迫婚姻,家长权、父权和夫权三位一体、男尊女卑、有严格宗法等级制度的家礼,宗祧、爵位的嫡长子继承制,以及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构成了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内容。
(1)婚姻制度中国封建社会实行以聘娶婚为方式的包办强迫婚姻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婚姻当事人自身婚姻须听凭家长、父母做主,家长、父母对子女婚姻拥有不可争辩的主婚权和支配权,婚姻的成立则须通过媒人从中中介。
秦律、汉律、唐律等一切封建法律都确认这种婚姻制度的合法性。
唐律规定,卑幼①不依家长私自婚娶的,要罚受杖一百,同时对主婚人也要依律科刑,甚至连媒妁也会受到追究。
由此可足见婚姻包办强迫的专制程度。
聘娶婚既然是一种根据父母的意志,通过媒妁致币帛通问,以合二姓之好的一种婚姻成立方式,所以,资财也就成了婚姻缔结的重要条件。
唐律就规定,结婚须实行“以聘财为信”的送财礼制度,从而使结婚成为买卖交换的一种形式。
唐律甚至还规定,即使没有正式签订婚约,但只要接受了聘礼,“聘则为妻”,婚姻关系就应当得到确认,与签订婚书一样具有婚约的性质。
公平地说,包办强迫婚姻在秦汉至唐的封建社会上升时期还尚未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特别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儒术的独尊地位被冲垮,又由于这是一个汉民族和各少数民族大融合的时期,婚嫁相对两汉来说要显得自由些,男女青年在择偶问题上也有一定的自主权。
据《晋书·王濬传》载,平吴名将王濬年轻时任河东郡从事。
州刺史徐邈的女儿有才能,“择夫未嫁”,徐邈就将手下佐吏召集议事,让女儿在帘内暗暗挑选,徐女看中了王濬,告诉了一旁的母亲,徐邈遂将女儿嫁给了这个小吏。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随着我国民法典的正式颁布实施,我国婚姻制度也正面临着一些调整和完善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无效婚姻是指在婚姻关系成立时并不存在或存在着某种致使婚姻无效的缺陷、障碍、条件的婚姻关系,因此不填于婚姻法律关系的一种状态。
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虽然对于无效婚姻的规定较为详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许多不完善和瑕疵。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及如何完善该制度。
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婚姻必须是自愿缔结的,因此,如果因重婚、被迫结婚、恐吓或欺骗等因素导致婚姻关系成立,这些婚姻关系就是无效的;2、如果婚姻关系中双方存在近亲、一方有配偶或无力行为等情况,则婚姻关系也是无效的;3、另外,婚姻关系中双方有严重疾病(如艾滋病、梅毒等)或智力缺陷等情况下,也会被认定为无效婚姻。
虽然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相较于其他国家已显得较为完善,但在实际应用和执行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无效婚姻的认定标准不明确。
具体来说,虽然《婚姻法》对于婚姻关系中存在近亲、一方有配偶等情况作了规定,但在实施时常常存在有争议的情况。
比如,亲属关系模糊或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属于近亲关系,这就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
2、对于无效婚姻的效力缺乏保障。
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对于无效婚姻的效力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据情况分析和处理,极易导致对于当事人的不利影响。
3、对于无效婚姻的处理程序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于无效婚姻的处理程序并未进行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于未经法院判决而自行撤销婚姻的情况,相关法律并未给予较为详细的认定和判断。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进一步完善无效婚姻的认定标准。
我国实行什么样的婚姻制度
我国实行什么样的婚姻制度
我国的婚姻制度是以婚姻法为基础,实行一夫一妻制度
的婚姻制度。
婚姻法于1980年颁布实行,2001年1月1日修
订颁布实行,是我国婚姻制度的根本法律。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是指男女在合法年龄、自愿、
协议结婚,建立家庭、共同生活的法律行为。
婚姻自愿性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即不论是男女双方还是家长代为介绍,都必须是当事人自愿,否则婚姻无效。
婚姻法规定,结婚前必须进行婚姻登记手续,这也是婚
姻有效性的必要条件。
婚姻登记是由民政部门负责,并应当公开透明,保证确有事实根据的登记。
同时婚姻登记也是解决婚姻纠纷、保障婚姻双方财产权益、调解家庭关系的重要途径。
我国的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度,即一男一女结成夫
妻关系,一夫一妻共同生活的婚姻形式。
这是婚姻法的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婚姻双方权利的平等和稳定。
同时,在一夫一妻制度下,可以有效地维护家庭和睦、夫妻关系和谐。
此外,我国的婚姻法还规定,禁止强迫任何一方与他人结婚,禁止重婚、婚外情等行为,保障了婚姻的稳定和夫妻间的信任与尊重。
在婚姻实行时,男女双方应当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共
同达成意见。
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义务保持婚姻关系、维护家庭和睦、承担家庭责任、教育子女。
同时,婚姻法还规定了离婚制度,对于因各种原因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况,准许同意离婚,并保障了婚姻中一方权益的保护。
综上所述,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度的婚姻制度,坚持婚
姻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关注夫妻间的尊重和信任,并通过婚姻登记、离婚制度等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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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说明
某男40岁,某女19岁,自由恋爱。女方 父母以年龄相差太大为由,坚决不同意,并 采取种种措施禁止某女外出,以杜绝两人的 联系。此法失效后,便要求男方付给女方父 母抚养女儿费3万元,某男拿不出,只好与 某女外出以天地作媒而结婚。
①本案中哪些行为是错误的?
遗嘱继承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并且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 时,遗嘱必须合法有效。
二、遗嘱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 人范围内的一人或数人,但不受继承 顺序的限制。
陈某的医疗费应由谁负担呢?为什么?
父母离婚了, 孩子谁来管?
如果你是这个孩子,你会怎么办?
在上图显示的案例中,张某对白己年老体弱的父亲负有 什么义务?公安机关为什么将张某逮捕?
子女对 父母的 赡养扶助 义 务 物质上、经济上供养父母 给予父母精神上安慰和生活上的体贴
被抚养权
权利
继承父母遗产
婚姻 自由 两方 面的 关系
结婚自由
统 一 缺 一 不 可 的
必 要 补 充
离婚自由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必备条件 结婚 达到法定年龄 符合一夫一妻制 医学上认为不应 当结婚的疾病
公 民 婚 姻 自 由
禁止条件
程序
离婚
直系血亲和三代 以内旁系血亲
甲女与乙男领取结婚证结婚后,口角不断,感情不 好,只在一起生活了3个月,甲女便经常回娘家居住。 某日,甲女发现乙男与另一女人在自家同居,便向法院 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受案后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甲女诉称,乙男酗酒,对自己经常打骂,且与别的女人 同居,自己与乙男的感情已完全破裂,所以请求法院判 决与乙男离婚;乙男辩称,自己与甲女性格不合,婚前 认识不久,是在父母的逼迫和甲女的要求下与其结婚的, 而且自己比甲女小四岁,当时自己只有19周岁,是父 母谎报年龄使自己办理了结婚手续,自己与甲女之间本 来就没有什么感情,再加上婚后生活琐事,对甲女更是 无法忍受,故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上情况属 实,故判决:双方之间的结婚登记无效,结婚证依法收 回;同意双方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且双方必须解除非法 同居关系;双方同居前的财产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同 居后取得的财产由双方平分。法院宣判后,双方未提上 诉。请问:该结婚登记为什么无效?
试一试
假如请你当法官,你会怎么判?
判王某败诉。因为二人并没有办理结婚手续, 法律上不承认其婚姻关系。所以,结婚除必须符合 法定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前提是婚姻 自由的原则
提出申请
符合 准予结婚, 接受审查 发给结婚证 不符合 不予结婚
父母与婚生 子女的关系 自然血亲 关系 父母与非婚生 子女的关系 养父母与养子女 的关系 视同血亲 关系
李某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遗产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 祖父母。
遗产分配原则:
1、一般情况均等分配; 2、特殊情况,继承人协商同意可以不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分配遗产时应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 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 产时应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 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不分或少分。
成年子女不履行义务该怎么办?
不成
直接找子女 要赡养费 请求有关 部门调解
不成
向人民法 院 起诉
未成年子女没有经济来源,
可以不履行赡养扶助父母
的义务吗?
序号
1
事例
父母只要我学习 不要我做家务活
我的对策
⑴劝说劳动是美德 ⑵用行动说服父母 ⑴劝说,同甘共苦 ⑵严格要求自己 ⑴精神上安慰 ⑵伺候父母 ⑶严格要求自己
韩立欣
美满的婚姻是新生命 的开始,也是快乐和幸福 的起点! ------婚姻格言
小芳高中毕业未考取大学,回家自学农业 科学知识,凭自己的努力,成为乡里种植能手。 在此过程中,与同村小伙子小张产生感情,经 过几年的交往,决定结婚。但小芳父母极力反 对,认为小芳是自己的女儿,终身大事应由父 母决定,全家陷入激烈争执之中。
1999 年春节联欢晚会上推出一首新歌《回家看 看》,它很快传遍大江南北。这首歌的歌词当中有 这样一段:常回家看看,回家看看,哪怕为妈妈刷 刷筷子,洗洗碗,老人不图儿女对家有多大贡献, 一辈子就盼个团团圆圆,常回家看看,回家看看 ……
(1)请你分析一下,这首歌为什么会脍炙人口? (2)它与我们所学的课本知识有什么联系? (3)在孝敬老人方面你是如何做的?
• 根据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李某的女儿有继承权; • 李某的儿子有赡养的能力和 条件却不尽赡养义务,应当不 分或少分; • 李某的弟弟属于第二顺序继 承人,因此不能分得遗产.
遗产 继承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张老汉妻子早逝,只有一个儿子。 儿子外出工作结婚后,对张老汉不理不 问,从来没有关心照顾过。老汉全靠退 休金和邻居小李的照料度日。张老汉见 小李长期以来关心照顾自己,便立下遗 嘱,决定死后把自己的两层楼房留给小 李,不给儿子。 请问(1)张老汉立下的遗嘱有效吗?为 什么? (2)张老汉的遗嘱属于遗嘱继承吗?为 什么?
亲子关系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 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
父母对子女 父母和子女 间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
父母 对子 女的 义务
父母为什么要对 未成年子女进行 抚养 教育和保护? 教育 保护 权利 子女该如何做?
要求子女赡养 继承子女遗产
儿子伤害他人
小学生高某和
父母赔偿损失
陈某放学回家, 途经李某家门 口时,见李某 家的一只黑狗 正趴在大门口。 高某调皮地从 地上捡起一 土块向狗投 去。狗被击中后, 叫着向两个孩子扑来,高某躲过了黑狗,陈某却被黑狗咬 伤了腿。陈某在医院治疗了11天,花去医疗费1327元。
2
父母下岗 心情比较烦躁
父母患了疾病
3
(1)你知道父母的生日吗? (2)你知道父亲节和母亲节吗? (3)你了解父母的爱好、兴趣吗? (4)你知道父母最关心是事情是什么吗?
小强的父亲望子成龙心切,对他管 教甚严,有时还要对小强施以“棍棒教 育”,小强在心里发誓,“长大了,我 养活我妈,不养活你这个暴君父亲”。 对于小强的想法,你持何种态度?并请 与你的同桌交流看法。
要点:
• 1、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双方完全自愿这 一条件. • 2、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双方均必须达到 法定婚龄这一条件。 • 此外,要正确理解干涉婚姻自由与第三 者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区别。若只是开导、 劝说、赞成或反对,而没有强迫的行为 和事实,最后还是由本人拿主意,则不 能认为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某男青年杨某某,年幼丧父,其母与某村农民结 婚,他也随母与继父一起生活,20多年来与老家的亲 友断绝了往来。杨某某考入地区师范学院后,与同班 同学孙某某经常在一起学习,关系较好,产生好感, 确定恋爱关系。双方父母也积极支持他们的往来。孙 某某与其父母应邀到杨家做客,经与杨的父母长谈, 方知杨的母亲与孙的祖母是同胞姐妹,杨与孙是表叔 和表侄女关系。孙的父母认为双方辈份不同,开始反 对这门婚事。但杨、孙二人决心不顾父母反对,准备 登记结婚。孙某某的一同村男青年金某某对孙某某情 有独钟,当他得知杨与孙的关系和他们准备办理结婚 登记的事后,便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他们是三代 以内旁系血亲,应属禁止结婚之列,不应给予他们以 结婚登记。 请问:婚姻登记机关应否给予他们二人办理结婚登记?
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范围
父母 直系血亲 自己 子女 孙子女 外孙子女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
堂兄弟姐妹
表兄弟姐妹
旁系血亲
叔 伯 姑 姨 舅
赵某(男)和王某(女)经恋爱于国庆节大摆 宴席,宣布结婚,但并未办理任何结婚手续。经 一年的婚姻生活,二人感情发生裂变,赵某提出 分手,王某遂向赵某索取人民币10万元,赵某 未允,结果王某一张状纸告到法院,请求法院裁 决。
道 德 意 识 法 律 意 识
认真履行法定义务 才能享有法定权利
美 满 的 婚 姻
幸 福 的 家 庭
公民 在婚 姻家 庭中 的权 利和 义务
婚姻自由
权利 结婚的条件程序 父母与子女关系产生 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小试身手
• 某单位退休职工李某因病去世, 留下三万元储蓄.李某有一子一女,女 儿远嫁外地;儿子结婚另过,从不照看 自己年迈的父亲为了遗产继承问题, 李某的子女争吵不休,连李某的弟弟 也要分遗产.
②哪些法律对以上错误行为有正确 的规定?
合法婚姻的建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管理登记条例
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
婚姻制度
男女平等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共有五条: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 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议一议:有的人说,离婚会造成家庭的破裂,给
家庭成员特别是子女带来痛苦,不应该提倡离婚 自由。你同意这种观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