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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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筑(2009)16号

闽建筑(2009)16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闽建筑(2009)16号各设区市建设局:根据省委关于《福建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闽委[2008]22号),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降低招投标社会成本,提高招投标效率,促进工程项目加快开工建设,保障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推进源头防腐,结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35号)实施情况,省厅商省发改委、财政厅制订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补充规定》,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建设厅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一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补充规定为进一步完善规范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维护招投标人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项目加快开工建设,保障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委关于《福建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闽委[2008]22号),结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35号)实施情况,补充规定如下: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没有特殊技术要求、规模在下列范围内的,采用本办法招标:(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1500万元及以下;(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不含设备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等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600万元及以下。

二、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按预算造价中可竞争项目造价下降一定幅度(设定为K)加上不可竞争项目造价之和计算。

福建省房屋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福建省房屋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市场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除国家有关规定之外,招标人应当按照《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所确定的标准依法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招标;同一个项目设计招标不包括勘察内容的,其勘察应依法进行招标,不得肢解规避招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建设场地具备勘察条件;(三)勘察所需要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四)该项目设计招标不包含勘察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工程勘察招标项目试行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参与各方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数据规范》等有关规定,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网址:,网址:,将招标公告等相关招标信息同步推送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上发布。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后方可使用,且应满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的监管需要。

在工程勘察招标项目试行电子招标投标期间,招标人应按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在线备案、在线提交(含澄清或修改)发布所有的招标信息及资料。

闽建〔2017〕5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

闽建〔2017〕5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工程”)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工程的规模和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另行发布。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评标.其中,招标控制价在800万元及以下(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工程,可以采用简易评标法评标。

第四条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均分为A、B两类,A类适用于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1 -分值的工程,B类适用于未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工程.本办法所称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以下简称“信用分”),均为省住建厅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网站:xy。

)公布相应工程类别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

第五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对每组投标文件按资格文件、技术文件(如有)、商务文件三阶段进行评审,前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对于技术文件采用暗标的方式进行评审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资格文件评审之前进行技术文件评审。

第二章招标控制价和K、Q值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省住建厅颁发的计价定额(没有发布的,按国家计价定额)、费用定额、人工费指数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明确作为计价依据的材料信息价(其他材料价按市场询价)确定,严格实行编、审分离,其成果文件应当明确所采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或生产厂家以及质量等级。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
定额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1.19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管
理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制定和管理,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4号)和《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9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闽建筑[2018]3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8.09.17
【实施日期】2018.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
文件(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
(闽建筑〔2018〕3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遏制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省厅组织修订并形成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根据《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建筑
〔2018〕29号)的规定,增加投标文件雷同认定及处理事项,并相应调整评标办法和标准、开标记录表和投标保函。

福建概算编制办法

福建概算编制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概算编制方法第一节概算编制依据第二节概算文件组成第三章概算费用组成内容第四章概算费用取费标准第一节建筑安装工程费第二节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第三节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第四节预备费第五节专项费用第五章概算费用计算程序第一节建设项目概算费用计算程序第二节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附录一概算封面及表格样式附录二概算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第一章总则一、为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规范建设项目概算的编制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二、本《编制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是编制建设项目概算的依据,是审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的依据。

三、本《编制办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列明了建设项目经常发生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专项费用等费用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概算时,应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标准计取。

四、本《编制办法》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编制的,执行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变更,则在编制概算时,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专项费用等应以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计算。

五、本《编制办法》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概算定额》)配套执行。

六、从事概算编制或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国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相关专业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对概算编制或审核质量负责。

第二章概算编制方法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概算文件必须完整反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内容,完整反映编制时期工程项目的总投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制度,实事求是地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按有关依据性资料进行编制。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7]157号各设区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审计局: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精神,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审计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简称“实质性内容”)。

工程价款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价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时间、风险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主要材料品牌、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等涉及工程质量和发承包双方实质性权利和利益的事项。

福建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福建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概算编制方法第二章概算编制依据第一节第二节概算文件组成第三章概算费用组成内容概算费用取费标准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第一节第二节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第三节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第四节预备费第五节专项费用第五章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建设项目概算费用计算程序第一节第二节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附录一概算封面及表格样式附录二概算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第一章总则一、为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规范建设项目概算的编制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二、本《编制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是编制建设项目概算的依据,是审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的依据。

三、本《编制办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列明了建设项目经常发生 1 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专项费用等费用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概算时,应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标准计取。

四、本《编制办法》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编制的,执行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变更,则在编制概算时,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专项费用等应以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计算。

五、本《编制办法》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概算定额》)配套执行。

六、从事概算编制或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国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相关专业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对概算编制或审核质量负责。

第二章概算编制方法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概算文件必须完整反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内容,完整反映编制时期工程项目的总投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制度,实事求是地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按有关依据性资料进行编制。

福建省建设厅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福建省建设厅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福建省建设厅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概算编制方法〔发稿时间:2021-1-2 15:31:27 阅读次数:5464〕闽建筑[2007]5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操纵建设工程投资,标准建设工程概算的编制和治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治理总站组织编制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概算编制方法》〔以下简称《编制方法》〕。

经商省发改委同意,现予印发,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概算定额》配套执行。

《编制方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建设工程,是编制建设工程概算的依据,是审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投资和概算的依据。

《编制方法》由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治理总站负责治理和解释。

福建省建设厅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1附件2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概算编制方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概算编制方法第一节概算编制依据第二节概算文件组成第三章概算费用组成内容第四章概算费用取费标准第一节建筑安装工程费第二节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第三节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第四节预备费第五节专项费用第五章概算费用计算程序第一节建设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第二节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附录一概算封面及表格样式附录二概算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第一章总则一、为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操纵建设工程投资,标准建设工程概算的编制和治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概算编制方法》〔以下简称《编制方法》〕。

二、本《编制方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建设工程,是编制建设工程概算的依据,是审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投资和概算的依据。

三、本《编制方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列明了建设工程经常发生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专项费用等费用工程,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时,应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工程按相关文件规定标准计取。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标编制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标编制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标编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满足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数据编制管理工作,建立全省工程造价指标数据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指标的采集、整理、编制、发布和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是指具有通用性、综合性和代表性的工程造价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设区市造价站”)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造价指标管理的目标是实现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科学积累和有效利用,更好地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计价提供造价信息的专业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第六条工程造价指标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特征、指标数据。

工程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工程专业、工程类别、价格类型、编制依据等。

工程特征按照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分别进行描述。

指标数据包括工程造价构成指标、分部分项工程造价指标、措施项目造价指标、人工和主要材料消耗量指标等。

第七条各设区市造价站按照省造价总站要求从网上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中抽选有代表性的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企业根据设计文件、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相关资料按照《工程造价指标格式》要求编制后提交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造价站,设区市造价站审核、汇总后报省造价总站。

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专业人员作为指标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应确保信息真实、数据准确,并对编制的指标质量负责。

第八条工程造价指标实行不定期发布,发布途径包括工程造价信息网站、刊物,并根据需要集中汇总发布。

工程造价指标中可体现具体编制单位、编制人和审核人等信息,不载明具体工程名称及工程相关各方责任主体的信息。

第九条各设区市造价站日常应加强对网上备案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进行整理和归类,逐步建立涵盖不同专业、结构类型和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经济指标数据库。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4.22•【字号】闽建法[2004]21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法[2004]2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化我省建设工程造价改革,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加强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我厅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详见附件),现予颁发,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及管理办法》(闽建综〔1997〕66号)和《<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及管理办法>补充规定》(闽建法〔2001〕64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建设厅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加强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

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编制,投标报价中的材料预算价格各项组成要完整。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和抗震加固等工程。

第三条福建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以下简称“材料价格”)的管理,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管理。

第四条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材料价格信息网络,对材料价格进行监测与分析,按照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地区材料价格的采集、编制、报送与发布。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
3.设计概算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科学、合理的原则。 4.本办法是根据适应于我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编制的,执行中如遇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文 件变更,概算的费用项目及计算方法、标准应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 5.设计概算计价活动包括设计概算的计量计价、设计概算文件的编制、设计概算审查、概算调整。 6.设计概算计价活动除遵守本办法外,尚应遵守国家、省有关设计概算计价的其他规定。
5.1 建设用地费................................................ 10 5.2 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 10 5.3 与未来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费用............ 15
预备费计算方法及标准............................ 17
8.1 建设项目概算费用计算程序.................... 19 8.2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20
概算管理及调整.........................................21
9.1 一般性管理要求........................................ 21 9.2 概算调整.................................................... 22
· ·
术语
1.设计概算 以初步设计文件为依据,按照本办法、概算定额等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据,对建设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 进行计算,其结果表现为概算文件、概算价。设计概算简称概算,有时也泛指概算文件或概算价。 2.设计概算计价活动 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为完成设计概算进行的计量、计价、审查、 调整等工作及概算文件的编制。设计概算计价活动简称概算计价活动。 3.概算文件 概算计价活动中形成的,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编制、签署,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工 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出具的反映建设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的成果文件。 4.概算价 概算计价活动中形成的,在概算文件中载明的建设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包括建设项目从投资决策开始到 竣工投入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5.调整概算 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等,原批复概算价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 和要求申请并批复调增(减)概算。 6.工程费用 是指建设期内直接用于工程建造、设备购置及其安装的建设投资,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 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 7.工程建设其他费 是指在建设期内发生的建设用地费、与项目建设以及未来生产经营有关的构成建设投资但不包括在工程费 用中的费用。 8.预备费 是指在建设期内因各种不可预见因素的变化而预留的可能增加的费用,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 9.专项费用 是指除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外的费用,包括建设期利息、铺底流动资金等。 10.建设项目 按一个总体规划或设计进行建设的,由一个或若干个互有内在联系的单项工程组成的工程总和。 11.单项工程 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使用功能的工程项目。 12.单位工程 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但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使用功能的工程项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0.19•【字号】闽建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价格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1〕2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为构建防范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做好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工程造价风险管控,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各方合法权益,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工程概算造价中增加工程款支付担保费,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工程款支付担保费按照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乘以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率再乘以担保期限(年)计算。

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率一般为0.2%~1.2%,具体由建设单位与担保机构确定。

二、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489号,下称“防控指南”),在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总价措施费中增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

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包括按照防控指南要求实施常态化防控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出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后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求隔离人员、核酸检测、停工等发生的费用。

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不区分专业类别,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工程设备费)与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乘以费率0.66%计算。

三、发承包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当充分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按照省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号)规定在合同中设置风险包干范围和幅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项目顺利实施。

未按照闽建筑〔2018〕41号文规定设置风险包干范围和幅度的工程项目,合同成立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了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发承包双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与对方重新协商,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和闽建筑〔2018〕41号文的要求签订补充协议。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跟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跟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7]157号各设区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审计局: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精神,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审计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审计厅二○○七年十月三十日附件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简称“实质性内容”)。

(整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整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概算编制方法第一节概算编制依据第二节概算文件组成第三章概算费用组成内容第四章概算费用取费标准第一节建筑安装工程费第二节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第三节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第四节预备费第五节专项费用第五章概算费用计算程序第一节建设项目概算费用计算程序第二节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附录一概算封面及表格样式附录二概算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第一章总则一、为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规范建设项目概算的编制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二、本《编制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是编制建设项目概算的依据,是审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的依据。

三、本《编制办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列明了建设项目经常发生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专项费用等费用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概算时,应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标准计取。

四、本《编制办法》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编制的,执行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变更,则在编制概算时,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专项费用等应以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计算。

五、本《编制办法》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概算定额》)配套执行。

六、从事概算编制或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国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相关专业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对概算编制或审核质量负责。

第二章概算编制方法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概算文件必须完整反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内容,完整反映编制时期工程项目的总投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制度,实事求是地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按有关依据性资料进行编制。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简称“实质性内容”)。

工程价款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价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时间、风险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主要材料品牌、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等涉及工程质量和发承包双方实质性权利和利益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中标单价以及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

(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应在确定中标后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

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未在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按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进行结算。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闽建筑[2017]4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11.14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
招标文件(2017年版)》的通知
(闽建筑[2017]4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鉴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于近日印发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经研究,省厅对2017年10月24日印发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闽建筑〔2017〕43号,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调整,现予重新印发,闽建筑〔2017〕
43号文件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一、《。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以及国务院2020年1月8日常务会议要求,为从源头减少工程款纠纷,有效破解工程款拖欠问题,缩短竣工结算时间,减轻企业资金压力,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省住建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本办法共14条,明确了施工过程结算的目的、适用范围、办理原则、节点划分、内容与要求、时限与责任、争议处理、施行时间等。

(一)明确过程结算原则。

一是从约原则。

实行过程结算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施工过程结算内容、验收及质量要求,以及过程结算价款支付程序、时间、比例、逾期支付处理等内容。

二是不得反复。

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原则上不再对已生效的过程结算文件重复提交或审核,确有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重大错误除外。

三是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承包人必须将过程结算款优先用于支付和保障农民工工资,并同步与农民工、供应商、分包商等做好已完工程的工资、材料设备款、工程款等的结算与支付工作,不得拖欠。

(二)划分过程结算节点。

一是引导每年一次。

次数过多难以切实得到履行,同时也考虑财政评审部门的承受力。

二是可验收可计量。

预验收合格是办理过程结算的前提,如房屋建筑工程按桩基础、地下室、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等分部工程划分,便于工程计量。

(三)细化过程结算的文件内容、价款范围和要求。

一是明确过程结算文件内容。

避免实施中发包人提出过多的要求。

二是明确过程结算价款范围,不宜结的先留置。

范围包括已完工程相应合同价、价款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同时,明确工期奖罚、优质工程费等不列入过程结算,对不宜按节点断开或双方同意暂不列入当前结算的可留置到后续节点结算。

增强可操作性、减少执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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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发稿时间:2008-1-2 15:31:27 阅读次数:5464)闽建筑[2007]5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规范建设项目概算的编制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编制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经商省发改委同意,现予印发,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定额》配套执行。

《编制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是编制建设项目概算的依据,是审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的依据。

《编制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福建省建设厅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rar附件2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附录.rar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概算编制方法第一节概算编制依据第二节概算文件组成第三章概算费用组成内容第四章概算费用取费标准第一节建筑安装工程费第二节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第三节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第四节预备费第五节专项费用第五章概算费用计算程序第一节建设项目概算费用计算程序第二节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附录一概算封面及表格样式附录二概算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第一章总则一、为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规范建设项目概算的编制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二、本《编制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是编制建设项目概算的依据,是审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的依据。

三、本《编制办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列明了建设项目经常发生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专项费用等费用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概算时,应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标准计取。

四、本《编制办法》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编制的,执行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变更,则在编制概算时,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专项费用等应以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计算。

五、本《编制办法》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概算定额》)配套执行。

六、从事概算编制或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国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相关专业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对概算编制或审核质量负责。

第二章概算编制方法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概算文件必须完整反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内容,完整反映编制时期工程项目的总投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制度,实事求是地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按有关依据性资料进行编制。

第一节概算编制依据概算应以下列有关文件、资料为依据进行编制:一、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和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或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资金筹措方式四、能满足编制概算的各专业经过校审并签字的初步设计图纸、文字说明和主要材料设备表。

五、正常的施工组织设计。

六、《概算定额》、概算费用内容和标准、市场材料、设备价格,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费用规定的文件等资料。

七、有关设备原价及运杂费率。

八、现行的有关其他费用定额、指标和价格。

九、建设场地的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

十、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以及新技术、专利使用情况等。

十一、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第二节概算文件组成一、建设项目总概算文件应包括:封面、签署页、目录编制说明表1 总概算表表2 单项工程费用概算汇总表……(建筑安装工程费、设置及工器具购置费的表格由《概算定额》规定)表3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表表4 主要材料汇总表表5 主要工程项目数量汇总表二、总概算表的工程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1、主要工程项目;2、辅助和服务性的工程项目;3、室外工程项目(红线以内),包括:土石方、道路、围墙、挡土墙、排水沟等各种构筑物、给排水管道、动力管网、供电线路、庭园绿化等工程;4、场外工程项目(红线以外),包括:道路、铁路专用线、桥涵、给排水、供热、供电、通讯等工程(与主要工程项目一并立项报建的才列入)。

三、总概算编制说明内容(一)工程概况:包括建设项目设计资料的依据及有关文号、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期、总投资、工程范围及主要工程内容,并明确总概算中所包括和不包括的工程项目费用。

由几个单位共同设计和编制概算的,应说明分工编制情况。

(二)编制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具体说明概算编制所依据的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采用的定额、人工、主要材料和机械费用的依据或来源,各项费用取定的依据及编制方法。

(三)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等总用量;各单项工程主要工程项目数量,如基础、梁板、墙体、地面、天棚等工程数量。

(四)总概算金额及各项费用的构成。

(五)资金筹措及分年度使用计划,如使用外汇,应说明使用外汇的种类、折算汇率及外汇的使用条件。

(六)其他与概算有关但不能在表格中反映的事项的必要的说明。

四、封面、签署页(扉页)和目录封面应有建设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日期及第几册共几册内容,扉页应有项目名称、编制单位、单位资质证书号、单位主管、审定、审核、专业负责人和主要编制人的署名及证章。

五、概算表格式概算应按本规定确定的统一的概算表格计算,表格式详见附录一。

第三章概算费用组成内容一、概算总金额表1:建设项目概算费用组成表续表: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只列出了工程项目经常性发生的费用,在编制概算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增减相应费用。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第四章概算费用取费标准第一节建筑安装工程费根据《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及其有关调整文件等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组成。

一、直接费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1.直接工程费: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⑴人工费: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⑵材料费: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包括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

⑶施工机械使用费: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中小型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

2.措施费: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包括:⑴安全文明费,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⑵技术措施费,包括: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 脚手架费,施工排水、降水费,垂直运输机械费,二次搬运费等;⑶优质工程增加费;⑷其他措施费,包括: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风雨季施工增加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夜间施工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缩短工期措施费等。

(二)间接费。

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

1.规费: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劳保费(即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2.企业管理费: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

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三)利润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四)税金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第二节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是指建设项目范围内需要安装及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仪器、仪表等及其必需配备的备品备件的购置费,为保证投产初期正常生产所必需的仪器仪表、工卡模具、工器具及生产家具等购置费。

该费用由设备购置费和工具、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组成。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按以下公式计算: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数量×综合单价);设备及工器具综合单价=(出厂价或到岸价+运输费)×(1+采购保管费率);设备及工器具的采购保管费率为0.5%。

第三节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应在建设项目的建设投资中开支的固定资产其他费用、无形资产费用和其他资产费用(递延资产)。

一、固定资产其他费用(一)建设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开始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为止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1、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2、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是指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证书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而向建设单位收取的费用。

3、招标代理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4、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是指进入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活动且中标成交,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发包方收取的费用,包括场地使用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5、工程造价咨询费:是指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概算编制费、工程量清单及预算造价编制费、工程造价进度控制、竣工结算审核费等。

6、工程监理费: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的费用。

7、工程质量监督费: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而向建设单位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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