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移交档案管理规定办法范本
档案鉴定、销毁和移交制度范本
档案鉴定、销毁和移交制度范本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各个单位和组织都积累了大量的档案资料。
为了保护这些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机密性,建立健全的档案鉴定、销毁和移交制度非常重要。
本文将提供一个档案鉴定、销毁和移交制度的范本,以供参考。
二、档案鉴定制度1. 标准和程序(1)档案鉴定的标准应当遵循国家档案管理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严谨。
(2)档案鉴定应在经过足够的研究和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各种关键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鉴定过程中应当有专门的鉴定人员负责,确保鉴定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2. 鉴定标准的内容(1)档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档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档案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4)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三、档案销毁制度1. 资料的筛选(1)根据档案鉴定的结果,将无价值和过期的档案资料进行筛选。
(2)筛选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销毁程序和方法(1)销毁程序应包括评审、审批、执行和记录等环节。
(2)销毁工作应当由专门的人员负责,确保工作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3)销毁方法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要求,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销毁。
四、档案移交制度1. 移交程序和要求(1)移交程序应包括评审、审批、整理、报批和移交等环节。
(2)移交工作应当由专门的人员负责,确保工作的专业性和保密性。
(3)移交资料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2. 移交记录和报告(1)移交记录应当详细记录移交资料的内容和数量等信息。
(2)移交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撰写,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五、总结档案鉴定、销毁和移交制度是保护档案资料完整性和安全性的重要环节。
本文提供了一个档案鉴定、销毁和移交制度的范本,旨在指导各个单位和组织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准确、机密和安全。
希望本文能为相关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档案定期移交管理办法(全新经典版)
档案定期移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档案移交工作正规化,档案信息资源安全保管、合理利用,规范档案移交各环节工作,保证归档文件资料齐全、符合入档要求,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档案移交要求第二条公司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各部门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按要求归档完毕后,及时向综合办公室档案室移交。
第三条移交的档案资料要保证按归档要求,做到整理规范,编号规范,编目清晰,并编制好移交清册。
移交档案时,档案移交目录清单(含电子目录)(附件1)一并移交。
第四条经档案室正式接收的档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移交文件、材料索回,如需利用,应办理借阅手续。
第三章档案移交程序第五条移交人员同档案人员在档案室办理交接手续。
档案人员对照移交清册,对移交人员移交的档案逐一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档案交接文据》(附件2)上签字。
《档案交接文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有权根据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从移交者移交的案卷中拣出无须归档的文件材料,有权索要应归档而没有移交的材料。
对不符合移交质量的档案,有权要求移交人员重新整理后再移交。
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裁定。
第四章档案移交时限第七条档案的接收与移交时间:各类档案按年度一年归档一次,于次年四月底移交。
会计类由财务管理部整理立卷保管一年后向档案室移交,项目档案于项目竣工后由工程管理部整理立卷一年后向档案室移交。
第八条根据公司统一要求,各部门须做好档案定期归档工作,并按质按时向档案室移交档案资料。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档案移交目录清单2.档案交接文据附件1:档案移交目录清单部门:年份:移交责任人:档案接收人:移交部门负责人:接收部门负责人:移交部门分管领导:接收部门分管领导:移交日期:附件2:档案交接文据。
档案移交制度范文
档案移交制度范文一、总则。
档案是咱单位的宝贝,就像家里的传家宝一样,每一份档案都承载着过去的记忆和经验,所以档案移交这件事儿可不能马虎。
这个制度就是为了让档案移交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保证咱的档案能够安全、完整地传递到该去的地方。
二、移交范围。
1. 常规业务档案。
咱们日常工作中产生的各种文件、报表、合同之类的,只要是跟业务有关的,在满足一定的保存期限或者项目结束之后,都得移交。
比如说,市场部做的营销活动策划和执行报告,活动一结束,相关档案就得准备移交了。
2. 人事档案。
员工的入职资料、绩效考核记录、培训证书复印件啥的,这些人事相关的档案在员工离职或者岗位调动等情况下,也要按照规定移交到相应的部门。
就像一个员工从一个团队调到另一个团队,他的人事档案就得跟着他“搬家”。
三、移交时间。
1. 定期移交。
对于日常产生的业务档案,每个季度末进行一次初步整理和核对,然后在下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完成移交。
这就好比每个季度末大扫除,整理好东西,下个季度一开始就把它们放到该放的地方。
2. 特殊情况即时移交。
要是发生了一些特殊事件,像公司重组、部门撤并之类的,相关档案要马上进行整理和移交。
这种情况就像家里突然要重新装修,东西得赶紧找个安全的地方放好。
四、移交前的准备。
1. 整理档案。
移交之前,移交部门得把档案整理得清清楚楚。
就像收拾行李一样,衣服叠整齐,物品分类放好。
文件要按照时间顺序或者重要性排序,装订成册或者装进档案袋,并且做好标记,标明档案的名称、年份、相关项目等信息。
2. 编制移交清单。
这可是个很重要的步骤,就像是给档案做个“身份证”清单。
清单上要详细列出每一份档案的名称、编号、日期、数量、存放位置等信息。
这样接收部门一看清单,就知道自己要接收些啥东西了。
五、移交流程。
1. 发起移交。
移交部门的档案管理员要先向接收部门发出移交通知,这个通知可以是邮件,也可以是纸质的文件,里面要附上移交清单。
就像送快递之前先给收件人发个消息,告诉他有个包裹要到了,里面都有啥东西。
改制移交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改制移交档案管理规定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改制移交档案的管理工作,保证档案的有效利用和保护,制定本规定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改制移交档案的工作。
三、改制移交档案的管理办法1. 确定档案移交范围确定档案移交范围应根据组织的改制方案和文件,准确把握档案的现状、性质、范围、重点等因素,划分、选择移交档案的类别、范围和数量。
2. 移交档案的准备工作移交档案的准备工作应包括:•指定档案移交工作同志,明确各自任务分工•确定档案移交时限,安排移交计划•制定档案移交目录和档案移交清单3. 档案移交的进行档案移交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移交工作同志应在移交前对待移交档案进行全面检查,将各种类型的档案归好类位置,并制定档案移交目录,列出档案清单•移交档案应在移交目录和档案数字清单上标注“已移交”字样,同时向接收方交接档案的移交处理单•移交方应将已移交的档案装箱封好,并在每一箱上注明档案名、编号、数量及移交日期•由移交方、受理方签字,写明移交日期、接收计划并保管好档案移交单4. 档案接收和验收档案接收和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接收方在接收档案时,应对档案进行全面审查,对不妥或不清晰的情况,要求移交方清理或改正•接收方在接收完毕后,应在移交目录和档案清单上签字确认并记入接收计划及档案记录,同时将档案规范地放置于档案库内,并根据规程及时维护和整理档案四、档案的归档与利用档案的归档应按照规定的分类方法,经过归纳、整理、编号并建立目录,放到规定的位置,并制作好标签。
在归档后应严格遵照规定程序对档案进行必要的查阅、借阅,并做好档案的利用统计工作。
五、档案的保管档案的保管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机密性。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应实行严格保密制度,采取物理隔离、技术控制、业务保密和管理保密等措施,防止档案泄密。
六、档案的借阅和查阅档案的借阅和查阅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明确查阅目的和借阅期限,通过审批后才能进行借阅和查阅。
档案交接管理制度范文
档案交接管理制度范文档案交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档案交接工作,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和业务连续性,提高档案管理效能,制定本档案交接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之间的档案交接工作。
第三条档案交接应遵循“安全、有序、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四条档案室负责制定和修订档案交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档案交接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向新责任人交接相关档案,并提供适当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条档案管理员负责监督档案移交的过程,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序。
第七条新责任人应妥善保管交接档案,并按要求按时归档和整理。
第八条公司领导应支持并重视档案交接工作,确保其顺利进行,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
第三章档案交接流程第九条换岗前,原责任人应制定档案交接计划,并于换岗前两周提交档案室进行审核。
第十条档案室在审核通过之后,将档案交接计划发送给相关部门,并进行档案交接培训。
第十一条档案交接包括档案移交和档案目录的整理,档案室会提供相应的模板和指导。
第十二条原责任人应按照档案移交清单逐项移交档案,并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新责任人在接收档案后,应进行档案清点,并填写接收确认单,确保移交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档案交接管理第十四条档案室应建立档案清点和档案整理的监督机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档案复核。
第十五条新责任人应按照档案室的要求进行档案排列和整理,并提交档案室进行核对。
第十六条档案室应定期进行档案检查和整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可查阅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公司领导应对档案交接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反馈和改进意见。
第五章管理措施第十八条违反档案交接管理制度的人员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档案室应对档案交接过程进行记录,并建立相关档案,以备查证。
第二十条档案室应进行档案交接工作的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档案室负责。
档案移交接收规章制度
档案移交接收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保障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维护国家机关档案的安全和机密性,依据《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行政机关档案工作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部门、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机构的档案移交接收工作。
第三条档案移交接收是指档案主管部门将各部门的档案资料按照规定移交至档案馆,档案馆按照规定接收并妥善保管管理的过程。
第四条档案的移交接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安全保密、完整有序、高效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移交准备工作第五条档案主管部门在进行移交前,应当对部门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审核整理、审批整理等工作,并按照《档案资料整理规范》的要求,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性。
第六条移交部门应当制定档案整理计划,并按照计划逐项整理档案资料,对涉及机密、重要、有价值档案资料进行特别保护。
第七条移交部门应当制定档案移交清单和档案资料目录,详细记录档案资料的名称、数量、日期、保管单位等信息,并在移交前提交给接收单位审核。
第八条移交部门应当完成档案资料的装订、封装和标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人对档案整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档案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移交流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私自调整或删除档案资料。
第三章档案接收工作第十条接收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移交清单和档案资料目录的内容,对移交的档案资料进行逐一核对,确保移交的档案资料完整无缺。
第十一条接收单位应当对档案资料进行验收,发现问题需要立即与移交部门进行沟通协商解决,确保档案资料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接收单位应当制定档案接收计划,明确接收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安排接收工作的时间和流程。
第十三条接收单位应当为接收人员进行档案接收培训,提高接收人员对档案资料的认识和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接收单位应当制定档案资料的存放和管理制度,建立档案资料的分类存放和保管体系,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性。
改制移交档案管理规定规定
改制移交档案管理规定1. 引言为了规范改制移交档案管理工作,本规定制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改制移交单位及其涉及的档案管理人员。
2. 改制移交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改制移交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如下:1.档案应该按照规定的档案分类和文件分类进行归档。
2.档案应该保持完整和准确,包括文件原件和副本。
3.档案留存期限应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4.档案应该严格保密,禁止泄露或遗失。
5.档案应该定期保养和维护,保证其完整性和可读性。
6.档案移交应该遵循并执行国家、部门和行业规定。
3. 改制移交档案管理的具体操作步骤改制移交档案管理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3.1 档案预处理和整理所有改制移交档案应该进行预处理和整理。
具体包括:1.根据文件和档案分类要求,对所有文件和档案进行分类和归档。
2.对每个文件和档案进行拍照和扫描,保存原始信息和电子版信息。
3.对每个文件和档案进行保密处理,确保信息安全和私密性。
4.对每个文件和档案进行编号、标签、装订和标识,以便于管理和查找。
3.2 档案移交和验收所有改制移交档案应该进行移交和验收。
具体包括:1.制定改制移交档案移交计划和档案转移清单。
2.在移交前,对档案进行清查、核对和整理,确保档案完整和准确。
3.制定档案移交协议和档案保管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双方进行档案移交和验收,核对档案清单和盘点档案数量和质量。
3.3 档案保管和利用所有改制移交档案应该进行保管和利用。
具体包括:1.建立档案保管和利用体系,确保档案安全和利用效益。
2.建立档案查询和利用机制,方便用户查询和利用档案信息。
3.建立档案借阅和复制管理制度,控制档案借阅和复制的范围和权限。
4.定期开展档案鉴定、清理和转移工作,保证档案信息的完整和有序。
4.改制移交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档案工作,对于保障信息安全和服务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改制移交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质量,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档案移交接收工作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加强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移交范围1. 各部门、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
2. 各部门、单位在行政、党务、人事、财务、基建、科研、教育、卫生、环保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三、档案移交时间1. 档案形成单位应在档案形成后1年内完成档案的整理、鉴定、编目等工作,并向档案馆移交。
2. 特殊情况,经档案馆同意,可适当延长移交时间。
四、档案移交程序1. 档案形成单位向档案馆提出档案移交申请。
2. 档案馆对移交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通知档案形成单位进行档案移交。
3. 档案形成单位按照档案馆要求,将档案整理、鉴定、编目等工作完成,并准备好移交档案。
4. 档案馆接收档案,对档案进行验收、登记、归档。
5. 档案馆对移交的档案进行整理、分类、编号、编制目录等工作。
五、档案接收要求1. 档案应完整、准确、安全,无破损、污损、霉变等。
2. 档案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编目,编制目录。
3. 档案移交时,应提供档案目录、档案清单等。
4. 档案移交后,档案馆应妥善保管,确保档案安全。
六、档案接收责任1. 档案馆负责接收、保管、利用档案,确保档案安全。
2. 档案形成单位负责档案的整理、鉴定、编目等工作,确保档案质量。
3. 档案馆与档案形成单位应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档案工作。
七、奖惩措施1. 对档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档案管理移交制度范本
档案管理移交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规范档案管理移交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档案移交管理工作。
二、档案移交的范围和内容1. 档案移交的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在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各类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其他介质档案。
2. 档案移交的内容包括:文书档案、技术档案、财务档案、人事档案、合同档案等。
三、档案移交的机构和职责1. 公司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档案,对各部门的档案移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四、档案移交的程序和时间1. 各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前,将本部门的档案按照档案类别和形成时间进行整理,并向档案管理部门提出移交申请。
2. 档案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移交申请后,对申请移交的档案进行审核,确认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审核通过后,档案管理部门与各部门进行档案移交,双方应共同签署档案移交清单,并按照清单进行档案的实物和电子版的移交。
4. 档案移交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完成。
五、档案移交的要求和质量1. 各部门在移交档案时,应确保档案的完整、真实、准确和合法,不得遗漏、篡改或损毁档案。
2. 档案移交应包括档案的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版档案应符合国家电子档案相关标准和要求。
3. 档案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移交的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六、档案移交的监督和考核1. 档案管理部门应对各部门的档案移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确保档案移交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2.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的检查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七、档案移交的变更和退回1. 在档案移交后,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退回档案,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重新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2. 档案退回时,应说明退回原因,并由双方共同确认。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公司所有部门具有约束力。
2024年档案移交管理办法(二篇)
档案移交管理办法(二)档案移交管理办法(二)一、引言档案移交是指将一个单位或个人所属的档案资料移交至另一个单位或个人管理的行为。
为了规范档案移交的管理工作,提高档案资料的管理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档案移交管理办法(二)》。
二、移交程序1. 移交申请:原档案管理单位或个人向接收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移交申请。
2. 移交审批:接收单位或个人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移交。
3. 移交合同签订:申请获得批准后,双方签订移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移交准备工作:原档案管理单位或个人按照要求对档案资料进行整理、清点和装箱工作。
5. 档案移交: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档案移交,接收单位或个人对移交的档案资料进行验收。
6. 移交确认:移交完成后,双方签署移交确认书,确认档案移交的完成。
三、移交要求1. 移交资料清单:原档案管理单位或个人应提供详细的移交资料清单,包括档案资料的名称、数量、分类、格式等信息。
2. 整理和清点:原档案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对档案资料进行整理、清点,并确保移交资料清单的准确性。
3. 装箱标识:所有移交的档案资料应进行包装,并在外部标明移交单位、接收单位、移交时间等关键信息。
4. 档案移交协议书:移交双方应签订档案移交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档案移交验收:接收单位或个人应按照移交资料清单对档案资料进行验收,并及时向原档案管理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
四、档案移交的责任和义务1. 原档案管理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在移交前对档案资料进行整理、清点和装箱。
- 提供准确、完整的移交资料清单。
- 配合接收单位或个人进行档案移交的各项工作。
- 对移交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
2. 接收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对移交的档案资料进行仔细核对和验收。
- 移交完成后,妥善保存和管理移交的档案资料。
- 对外部申请移交档案资料的行为进行授权和管理。
- 向原档案管理单位或个人提供移交档案资料的复制品或代表性样本。
档案鉴定、销毁和移交制度范文
档案鉴定、销毁和移交制度范文一、引言在当今信息时代,档案管理对于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的正常运转至关重要。
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是档案管理的重要环节,它们直接关系到档案的安全性、可控性和可持续利用性。
因此,建立健全的档案鉴定、销毁和移交制度对于保护档案、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档案鉴定制度1. 鉴定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于达到鉴定标准的档案进行鉴定。
鉴定标准包括档案的年限、价值以及对社会、科学和文化的重要性等。
2. 鉴定程序:鉴定工作由专门的档案鉴定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
鉴定程序包括:收集档案材料,组织评价和鉴定,编制鉴定报告,提交相关部门批准。
3. 鉴定依据:鉴定依据包括档案的保存期限、档案价值评估报告、档案鉴定专家意见等。
鉴定专家应当具备丰富的档案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
4. 鉴定结果:鉴定结果分为三类:一类是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档案,应当加强保护和利用;二类是有延长保存期限价值的档案,应当继续保留;三类是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可以进行销毁处理。
三、档案销毁制度1. 销毁标准:档案销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一般来说,档案销毁的标准包括:档案已经过鉴定为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保存期限已经届满,并且不存在其他需要继续保存的特殊情况。
2. 销毁程序:档案销毁工作由专门的档案销毁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
销毁程序包括:编制销毁计划,组织销毁工作,填制销毁证明,进行销毁记录。
3. 销毁方式:档案销毁可以采用物理销毁和数字化销毁两种方式。
物理销毁包括切削、粉碎、焚烧等方式;数字化销毁包括将档案数字化处理,并进行加密或销毁档案载体等。
4. 销毁记录:销毁工作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包括销毁档案的名称、数量、销毁方式、销毁人员等信息,并填制销毁证明,保存至少五年。
四、档案移交制度1. 移交范围:档案移交适用于政府机关间的档案交流与合作。
改制移交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改制移交档案管理规定办法改制移交档案管理规定:市档案移交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实施方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为进一步规范和完美档案移交工作,确保档案的顺当交接,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档案移交,是特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与当地国家综合楼馆之间定期的档案交接。
第三条档案移交依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市级单位和省属单位(除国家、省有明文规定外)的档案须向市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县(区)、乡(镇)单位的档案须向当地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二章移交范围第四条各行政区划辖区仙的下列单位所形成的档案,凡年满10年、保管期限为永远与长久的,均属移交范围:一、市级地方党委、纪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群众团体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暂时性单位;二、市人民政府及直属工作部门和派出单位;三、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隶属的自立分管某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四、市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管辖的国营企业;五、属于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或虽由上级主管部门垂直领导但省级部门未设特地档案馆的单位;六、撤销单位和国家破产企业;七、有代表性的集体全部制单位、民营企业;八、市级国家综合档案全部制单位、民营企业;第五条所移交的档案门类必需齐全完整,即应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特地档案、业务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等,以维护档案全宗的完整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擅自扩大或缩小档案的移交范围和延伸或缩短移交时限。
有特别状况不能按时移交的,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适当提前或延期移交。
第七条国家、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明文规定暂不移交或暂缓移交的特别档案,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检索工具及参考资料必需按规定随档案一并移交。
普通随档案移交的为全宗卷、专题资料、基础数据汇合、行业报刊和案卷名目、全引名目及其软盘。
第三章预备工作第九条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加强对档案移交工作的领导,纳入领导议事日程,有组织、有方案、有步骤地做好档案移交的前期预备工作,以确保档案准时、平安移交。
档案移交接收制度范本
档案移交接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档案移交和接收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档案移交和接收工作。
第三条档案移交和接收工作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可用、安全的原则,确保档案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档案移交和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章档案移交第五条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对移交的档案进行整理、分类、编目、数字化等处理,确保档案的有序移交。
第六条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填写《档案移交清单》,明确移交档案的名称、数量、载体形式、形成时间等信息,并由移交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档案及其相关元数据一并移交,并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对移交的档案进行解密、解密审核,并确保档案的保密安全。
第九条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对移交的档案进行消毒、杀虫、防火、防盗、防潮、防霉等处理,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条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移交的档案及其相关资料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给接收单位。
第三章档案接收第十一条档案接收单位应当对移交的档案进行验收,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十二条档案接收单位应当对移交的档案进行登记,建立档案目录,并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
第十三条档案接收单位应当对移交的档案进行解密审核,并确保档案的保密安全。
第十四条档案接收单位应当对移交的档案进行保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五条档案接收单位应当对移交的档案进行利用,提供查询、借阅、复制等服务。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移交和接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移交和接收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档案移交和接收单位应当定期对移交和接收的档案进行整理、修复、数字化等工作,确保档案的长期可用和安全。
第十八条档案移交和接收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移交和接收工作档案,记录移交和接收的过程和情况。
档案移交流程制度模板
档案移交流程制度模板一、总则1.1 为了加强档案移交流程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真实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档案移交工作。
1.3 档案移交工作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的原则。
二、档案移交准备2.1 档案移交单位应提前对拟移交的档案进行整理、分类、装订和编制目录,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2 档案移交单位应按照档案的保管期限和密级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2.3 档案移交单位应填写《档案移交清单》,列明移交的档案名称、数量、保管期限、密级等信息,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档案移交程序3.1 档案移交单位与接收单位协商确定档案移交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
3.2 档案移交单位将《档案移交清单》提交给接收单位,并由接收单位进行核对。
3.3 档案移交单位按照《档案移交清单》向接收单位移交档案,接收单位进行现场核对。
3.4 接收单位对移交的档案进行审查,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真实和安全。
3.5 接收单位在《档案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并保存档案。
四、档案移交后的管理4.1 接收单位应按照档案的管理规定,对移交的档案进行归档、分类、编号和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2 接收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查阅和借阅制度,严格审批程序,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4.3 接收单位应定期对移交的档案进行审查和核对,发现档案缺损、丢失或损坏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五、纪律与责任5.1 档案移交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档案移交职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真实和安全。
5.2 接收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档案接收职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真实和安全。
5.3 违反本制度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则6.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档案移交单位。
档案材料移送规范制度范本
档案材料移送规范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规范档案材料移送工作,确保档案材料的安全、完整和及时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材料移送范围1. 档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人事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
2. 需移送的档案材料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2)具有长期的保存价值;(3)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档案材料。
三、档案材料移送流程1. 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应在档案材料形成后及时进行整理、分类、编号,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
2. 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在归档过程中,应确保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将归档后的档案材料移送到档案管理部门,双方应履行交接手续,填写《档案材料移交清单》。
4. 档案管理部门对移交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5. 档案管理部门对移交的档案材料进行编号、登记,并纳入档案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6. 档案管理部门在档案材料利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档案利用规定,确保档案材料的安全、保密。
四、档案材料移送要求1. 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移送档案材料。
2. 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在移送档案材料时,应确保档案材料的安全、保密,防止档案材料丢失、损坏或泄露。
3. 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材料管理制度,加强对移交档案材料的管理和利用。
4. 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移交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检查,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5. 档案管理部门应做好档案材料的保管工作,确保档案材料的安全、保密。
五、违规处理1. 档案材料形成部门未按照本制度要求移送档案材料的,由档案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2. 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在移送档案材料过程中,造成档案材料丢失、损坏或泄露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档案管理部门未按照本制度要求管理移交档案材料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档案移交管理制度
档案移交管理制度篇一:档案移交制度档案移交制度为保证档案信息安全保管、合理利用,规范档案移交各环境工作,根据《档案法》和其它档案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一、本所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各科室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按要求归档完毕后,及时向档案室移交。
二、移交的档案资料,要保证按归档要求,做到整理规范,档号编制规范,编目清晰,并编制好移交清册。
移交档案时,档案目录(含电子目录)一并移交。
三、移交人员同档案人员在档案室办理交接手续。
档案人员对照移交清册,对移交人员移交的档案逐一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档案交接文据》上签字。
《档案交接文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四、移交人员根据要求,对不符合移交质量的档案,有权要求移交人员重新整理后移交。
五、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后,必须办完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办理调离手续。
六、对档案收进、移出、利用销毁的情况要认真登记,为统计和移交工作做好准备。
七、移交登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有综合性的报表,又要有详细的明细表,要做到账物相符、账表相符。
篇二:档案移交制度档案移交、接收制度1、为加强机关档案工作建设,实现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机关档案接收范围。
各科(室)凡在本机关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文件材料,都应按规定及时向本机关档案室移交归档。
具体接收范围按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其它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移交,接收时间。
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材料类次年3月底,教学类8月底向档案室移交。
科研、基建档案应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移交档案室。
设备档案应在设备开箱时将有关文件资料及时移交档案室。
会计档案由会计部门按年度整理,在财务部门保管一年后,于次年3月底前移交档案室。
各个职能科室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范化标准要求,由承办科室整理,于次年3月底以前移交到档案室。
4、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资料的接收应办理规范的手续,档案员应该当面在移交本上签字。
市档案移交管理办法精简版
市档案移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市档案的移交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提高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移交的范围和内容第一节移交的范围市档案移交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机构)的档案移交工作。
第二节移交的内容1. 移交的档案包括本机构产生的所有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2. 移交的档案应按照文件形式、时间顺序、内容界定和责任划分等原则进行整理和分类,确保档案的组织结构清晰和使用便捷。
3. 移交的档案应包括机构的组织机构档案、人事档案、财务档案、项目档案、行政管理档案等。
4. 移交的档案应附有档案目录和档案目录附表,并注明移交单位、移交时间、移交人员等信息。
第三章移交的程序和要求第一节移交的程序1. 移交的机构应按照移交计划,组织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2. 移交的机构应制作移交清单,并经过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
3. 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应派人员进行现场验收,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应签订移交档案移交凭证。
第二节移交的要求1. 移交的档案应按照规定的存储介质进行保存,防止档案的灭失和损毁。
2. 移交的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移交,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时效性。
3. 移交的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档案目录进行整理和归档,方便用户的查询和使用。
第四章移交的管理和监督第一节移交的管理1. 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移交管理制度,明确移交的责任和流程。
2. 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定期进行档案移交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节移交的监督1. 地方档案部门应加强对档案移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移交过程中的问题。
2.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进行检查和评估,提高档案移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档案移交管理办法》废止。
-以上为市档案移交管理办法的内容,总计1500字。
单位档案移交接收管理制度
单位档案移交接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确保单位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保证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单位档案移交接收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单位档案移交接收是指单位内部或不同单位之间将档案资料移交或接收的过程。
第四条单位档案移交接收应遵循依法、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依据档案管理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单位档案移交接收的分类第五条单位档案移交接收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内部移交:指单位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档案资料移交。
2. 外部移交:指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的档案资料移交。
3. 临时移交:指档案资料在特定时间内临时移交他人使用,完成特定工作后收回。
4. 长期移交:指档案资料长期移交他人使用,直至移交接收单位完成工作后,归还档案管理者。
5. 归档接收:指单位收到其他单位移交过来的档案资料。
6. 移交备案:指对单位档案移交工作进行备案。
第三章单位档案移交接收的程序第六条单位档案移交接收程序包括:1. 编制移交清单:移交方应根据档案资料的内容、数量、质量等信息编制移交清单。
2. 移交资料整理:移交方应对档案资料进行整理,确保资料完整、清晰、有序。
3. 移交通知:移交方应通知接收方进行接收准备工作。
4. 档案移交:移交方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将档案资料移交给接收方。
5. 接收确认:接收方接收移交档案资料,并进行确认,确保移交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6. 移交备案:移交方应将移交过程进行备案,便于日后查阅。
第四章单位档案移交接收的责任第七条移交方的责任包括:1. 梳理档案材料:对要移交的档案资料进行梳理,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完整性。
2. 编制移交清单:对档案资料进行清单编制,列明移交资料的种类、数量、质量等信息。
3. 移交通知: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通知接收方进行接收准备工作。
4. 移交档案: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将档案资料移交给接收方。
档案移交管理办法
档案移交管理办法合同文档示例:目录:一、合同背景与目的二、合同主体三、档案移交的范围与内容四、档案移交的程序与要求五、档案移交的时间与地点六、档案的保管与使用七、合同的终止与解除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十、附件一、合同背景与目的为了规范档案移交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及时移交,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档案移交管理办法。
二、合同主体甲方(移交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接收方):____________________三、档案移交的范围与内容1. 甲方应将乙方在合同期间产生的所有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并按照乙方的要求进行移交。
2. 移交的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件、会议记录、设计方案、施工图纸、验收报告、往来函件等。
四、档案移交的程序与要求1. 甲方应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提交档案移交清单。
2. 乙方应在收到档案移交清单后15日内,对清单进行审核,并向甲方提出书面意见。
3. 甲方根据乙方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档案移交清单提交给乙方。
4. 乙方在收到修改后的档案移交清单后15日内,对档案进行验收,并向甲方出具档案接收证明。
五、档案移交的时间与地点1. 档案移交的时间为合同终止或解除后30日内。
2. 档案移交的地点为甲方所在地或双方协商确定的地点。
六、档案的保管与使用1. 乙方对移交的档案应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2. 乙方有权在合同范围内使用移交的档案,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七、合同的终止与解除1.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方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档案移交。
2. 双方应签订档案移交确认书,确认档案的移交情况。
八、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档案移交,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乙方未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接收档案,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九、争议解决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档案移交制度【范本模板】
档案移交制度【范本模板】
档案移交制度
1、国家规定应向档案馆移交的永久保管档案,本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移交档案,办理移交手续,并妥善保管交接
凭证,还应在检索工作上注明.
2、本单位各部门必须按规定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归档的各种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好,移交公司档案室,做好档案移交手续,双方均应妥善保管交接凭证,以分清责任。
3、对档案收进、移出、利用、销毁以及档案人员、设备等方面的情况要认真登记,为统计和移交工作做好准备。
4、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办完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办理调动手续。
5、移交登记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统一口径,如实反映工作中的变化情况,既要有综合性的报表,也要有明细表,要做到帐物相符、帐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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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改制移交档案管理规定办
法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8209改制移交档案管理规定办法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Restructuring and Transferring Archiv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改制移交档案管理规定:
市档案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档案移交工作,确保档案的顺利交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移交,是特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与当地国家综合楼馆之间定期的档案交接。
第三条档案移交依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市级单位和省属单位(除国家、省有明文规定外)的档案须向市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县(区)、乡(镇)单位的档案须向当地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二章移交范围
第四条各行政区划辖区仙的下列单位所形成的档案,凡年满10年、保管期限为永久与长期的,均属移交范围:
一、市级地方党委、纪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群众团体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直属临时性单位;
二、市人民政府及直属工作部门和派出单位;
三、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隶属的独立分管某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
四、市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管辖的国营企业;
五、属于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或虽由上级主管部门垂直领导但省级部门未设专门档案馆的单位;
六、撤销单位和国家破产企业;
七、有代表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民营企业;
八、市级国家综合档案所有制单位、民营企业;
第五条所移交的档案门类必须齐全完整,即应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门档案、业务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等,以维护档案全宗的完整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擅自扩大或缩小档案的移交范围和延长或缩短移交时限。
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移
交的,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适当提前或延期移交。
第七条国家、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明文规定暂不移交或暂缓移交的特殊档案,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检索工具及参考资料必须按规定随档案一并移交。
一般随档案移交的为全宗卷、专题资料、基础数据汇集、行业报刊和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及其软盘。
第三章准备工作
第九条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加强对档案移交工作的领导,纳入领导议事日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档案移交的前期准备工作,以确保档案及时、安全移交。
第十条所移交的档案案卷质量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归档文件顺齐全完整;
二、分类组卷要符合规定原则,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查找和利用;
三、保管期限划分准确;
四、卷内文件排列科学系统;
五、题名能全面概括案卷内容,文字简练通顺;
六、档号编制符合《档号编制规则》;
七、使用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或监制的规范装具;
八、装订整齐美观,卷内文件无金属物。
第十一条档案移交前均需经过严格的消毒杀虫处理,并提供相关证明。
无消毒杀虫条件的单位,可委托当地国家综合档案代为处理。
第四章交接程序
第十二条档案移交前须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提交移交清册,详细填具档案的门类及数量。
第十三条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所移交档案的案卷质量和消杀虫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方能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档案移交时应按国家标准填写《档案交接文据》,经交接双方核实后,由双方现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领导人或由能承担责任的单位内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五条移交的档案在运送过程中,移交单位应有专人押送,运输路线和时间须保密,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档案按时移交并符合要求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将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对于在档案移交工作中作出突出成就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将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凡不按期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或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四川省实施办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县(区)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档案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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