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项目移交管理办法(-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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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中心软件项目移交管理办法
2013年3月
天津市市政公路信息中心2013年3月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信息中心软件项目移交过程规范,并能保证后续软运维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软件项目移交对象为信息中心承接的信息化项目及局内其他单位或部门委托管理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移交或委托分简单登记托管移交、技术内部运维移交和技术加业务运维服务移交三种方式。
简单登记托管,只负责所托管系统的登记、及简单维护协助(维护工作由移交方为主完成,网络资源部只提供维护协助和数据库等资源);技术内部运维移交,需要移交方完整移交技术资料并对网络资源部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然后由网络资源部负责内部技术维护;技术加业务运维服务,属于项目全面移交,由网络资源部全面负责内外部运维和服务工作。
二、管理职责
第四条,网络资源部负责软件项目移交过程组织、把关、监督工作。第五条,网络资源部负责所移交软件项目资料的接收与保管工作。
第六条,网络资源部负责接受运维技术的掌握和运维工作。
第七条,网络资源部负责软件项目业务推广及培训转移接受工作。三、移交要求
第八条,由网络资源部和移交方共同制订移交计划,并作为移交实施的依据。
第九条,移交方必须提供齐全的软件项目资料,包括系统使用手册、
系统部署与维护手册、软件开发方的联系方式、项目合同(可以是复印件)、项目建设方案、数据库说明书、其他补充约定等。资料不全者,网络资源部有权拒绝接受。
第十条,移交方必须对网络资源部相关人员进行系统运维技术培训,经过移交双方签字认可,该方面的移交才结束。
第十一条,对需要进行业务推广和培训的项目,移交方必须事先对网络资源部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经双方签字认可,该方面的移交才结束。
第十二条,对于项目移交方,在移交期间承担主要的项目运行、推广等责任,直至移交正式结束,责任转移到网络资源部。
第十三条,在移交期间,发生应急事件,移交方负责人要同步到现场,协助应急工作。
第十四条,在移交结束后的一年内移交方负责人需要承担业务指导和咨询责任。
第十五条,委托项目,需要签订正式的项目委托运维协议。
第十六条,凡是涉及在建项目中遗留的问题,由移交方向网络资源部做书面说明,并做有关问题解决的协助。(主要涉及项目未正常验收、功能未解决、资金拨付未完成等问题)
第十七条,移交方或委托方必须全面移交跟运维相关的所有事项,不得隐瞒或遗漏,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移交流程
第十八条,在建项目移交流程:
第十九条,委托项目移交流程:
五、附件
附件一:在建项目移交确认书(移交编号:)
附件二,委托运维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