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项目移交管理办法 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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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中心软件项目移交管理办法2013年3月
月3年2013 天津市市政公路信息中心.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信息中心软件项目移交过程规范,并能保证后续软运维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软件项目移交对象为信息中心承接的信息化项目及局内其他单位或部门委托管理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移交或委托分简单登记托管移交、技术内部运维移交和技术加业务运维服务移交三种方式。
简单登记托管,只负责所托管系统的登记、及简单维护协助(维护工作由移交方为主完成,网络资源部只提供维护协助和数据库等资源);技术内部运维移交,需要移交方完整移交技术资料并对网络资源部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然后由网络资源部负责内部技术维护;技术加业务运维服务,属于项目全面移交,由网络资源部全面负责内外部运维和服务工作。
二、管理职责
第四条,网络资源部负责软件项目移交过程组织、把关、监督工作。第五条,网络资源部负责所移交软件项目资料的接收与保管工作。
第六条,网络资源部负责接受运维技术的掌握和运维工作。
第七条,网络资源部负责软件项目业务推广及培训转移接受工作。三、移交要求
第八条,由网络资源部和移交方共同制订移交计划,并作为移交实施
的依据。
第九条,移交方必须提供齐全的软件项目资料,包括系统使用手册、.系统部署与维护手册、软件开发方的联系方式、项目合同(可以是复印件)、项目建设方案、数据库说明书、其他补充约定等。资料不全者,网络资源部有权拒绝接受。
第十条,移交方必须对网络资源部相关人员进行系统运维技术培训,经过移交双方签字认可,该方面的移交才结束。
第十一条,对需要进行业务推广和培训的项目,移交方必须事先对网络资源部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经双方签字认可,该方面的移交才结束。
第十二条,对于项目移交方,在移交期间承担主要的项目运行、推广等责任,直至移交正式结束,责任转移到网络资源部。
第十三条,在移交期间,发生应急事件,移交方负责人要同步到现场,协助应急工作。
第十四条,在移交结束后的一年内移交方负责人需要承担业务指导和咨询责任。
第十五条,委托项目,需要签订正式的项目委托运维协议。
第十六条,凡是涉及在建项目中遗留的问题,由移交方向网络资源部做书面说明,并做有关问题解决的协助。(主要涉及项目未正常验收、功能未解决、资金拨付未完成等问题)
第十七条,移交方或委托方必须全面移交跟运维相关的所有事项,不得隐瞒或遗漏,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移交流程
第十八条,在建项目移交流程:
启动项目移交制订项目移交计划资料移交技术移交系统业务及培训移交移交部门签字认可报主管理领导审批移交结束
第十九条,委托项目移交流程:
启动委托移交签订委托书资料移交技术移交系统业务及培训移交移交部门签字认可报主管理领导审批移交结束
五、附件
)附件一:在建项目移交确认书(移交编号:移交项目名称
移交方式1、简单托管2、技术内部运维3、全面运维
开始日期1、资料移交结束日期资料清单:
接受人:双方签字移交方:结束日期2、技术移交开始日
期
移交内容
接受人双方签字移交方
开始日期结束日期3、推广及培训移交移交内容
双方签字移交方:接受人
接受人、其他相关移开始日软件公司技术支持建立联系移交内网络资源部负责人移交结束签字
移交方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
附件二,委托运维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