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管理制度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业园区内所有企业、机构、单位以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为基本原则,实行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监督有力、特殊工种特供等管理模式。
第四条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高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五条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安全”的原则,明确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加强与社会公共安全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形成合力。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工业园区的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工业园区的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层对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和各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条工业园区的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护能力。
第十条工业园区的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一条工业园区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二条工业园区的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台账,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三条工业园区的企业应当配备安全生产设施和器材,确保安全生产的设备、工艺、环境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四条工业园区的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队伍,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序、有效地组织救援和处置。
第十五条工业园区的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六条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监督应当与社会公共安全管理部门紧密配合,形成合力。
第十七条工业园区的企业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工业园区的企业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2024年工业园区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2024年工业园区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园区管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创造园区良好环境,把园区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园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代表区政府履行对园区的管理。
管委会为本制度实施的主要部门。
凡在园区内的企业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入园管理第三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园区企业入园的管理工作,规范各项工作程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四条进入园区的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工业园区产业规划的项目;(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四)固定资产投资在____万元以上的项目,其项目的投入强度为每亩____万元以上。
1第五条申请在工业园区投资新建项目,由投资者向园管会申报以下材料:(一)项目入园申请书;(二)投资者____复印件;(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企业的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五)银行资信证明;(六)项目建议书;(七)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八)项目环境初步评审意见;(九)项目立项报告或备案文件。
第六条对符合上述条款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优先审批进入园区:(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____万元以上的项目;(二)高新技术项目;(三)与园区产业链之间关联度高,且符合环保、循环经济的项目。
第七条入园程序:(一)入园申请。
入园企业提交相关项目可行性报告,领取并填报《工业园区入园申请表》一式叁份。
(二)项目预审。
园管会负责____区发改局、区经济局、区城建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及相关专家按市、区产业政策,及时进行项目入园论证、企业资信____。
预审通过后,由园管会下发《入园通知书》。
(三)手续办理:1、园管会陪同企业现场踏勘,按产业布局规划选址,协助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定点批复。
2、由园区管委会牵头,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定栽界桩、地面附着物清理和宗地测绘报告,区经贸局与重点项目办负责协调市国土部门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范文(4篇)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业园区的正常运营,提高产业集聚效应,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工业园区是指为工商企业提供规范化的场地和服务,集中发展各类工业、制造业和相关产业的地区。
第三条工业园区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扶持和推动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工业园区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合规、科学管理,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营商环境。
第五条工业园区的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业园区的相关规章制度,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做好安全生产。
第六条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是工业园区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业园区的划定和管理第七条工业园区的划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要求,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划定。
第八条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应负责工业园区的规划和建设,确保各项设施齐全,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九条工业园区的企业应遵守工业园区的规章制度,开展正当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
第十条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第十一条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定期召开企业座谈会,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企业遇到的问题。
第三章工业园区的服务和支持第十二条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应提供一站式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办公、生产、用电、用水等问题。
第十三条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向企业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和财务支持,帮助企业发展壮大。
第十四条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协助企业解决与政府部门的协调问题,提供相关的政府服务。
第十五条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应积极组织企业参加相关的展览和交流活动,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第十六条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法律咨询和技术支持机构,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第四章工业园区的监督和处罚第十七条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企业进行安全、环境和生产等方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十八条工业园区的企业如有违法行为,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
工业园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保障园区内企业和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园区所有企业、员工以及与园区相关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全方位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园区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园区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园区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负责园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3.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4. 处理园区安全事故,做好事故调查、分析及上报工作;5. 协调园区内各企业之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企业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落实园区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企业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教育培训;3.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4. 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5. 报告本企业安全事故,配合园区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园区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1. 园区主要负责人对本园区安全生产负总责;2. 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4. 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履行职责不力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八条园区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1.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2.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素质;3. 对重点岗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4. 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九条园区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1. 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对园区内所有企业进行安全检查;2. 各企业应定期开展内部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3. 对重点区域、重点设备、重点工艺进行专项检查;4. 对园区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回头看,查找安全隐患。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业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工业园区内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工业园区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园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园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组织编制园区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组织开展园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四)协调解决园区内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五)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
第七条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一)组织制定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检查,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四)组织事故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五)负责安全生产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三、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第九条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安全生产知识;(三)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四)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相关工作。
四、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六)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篇)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园区内企业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业园区包括以下内容:1. 生产建设区:包括各类生产企业、车间、仓库等;2. 办公区:包括行政办公楼、会议室、员工宿舍等;3. 公共区:包括园区大门、道路、绿化带等。
第三条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和园区管理者共同责任的结果,企业在工业园区内不得违反本制度。
第四条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全员参与,责任明确;3. 综合治理,风险可控;4. 科学管理,不断完善。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是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的最高领导机构,由园区管理机构牵头,相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等参与组成。
第六条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1. 制定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政策和年度计划;2.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4.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5. 审核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第七条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具体事务的组织和协调,包括但不限于:1. 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2. 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的组织和监督;3. 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统计和分析。
第八条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部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科,负责对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部可以设立安全生产稽查组,对违反本制度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十条工业园区安全生产责任属于园区管理机构和企业的共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制定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进行宣传和培训;2. 工业园区内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 工业园区内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4.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信息交流机制,及时通报和共享安全生产信息。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5篇)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园区管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创造园区良好环境,把园区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园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攀枝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管会”)按照《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代表区政府履行对高粱坪工业集中发展区、攀枝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华山新技术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园区”)的管理。
园管会为本制度实施的主要部门。
凡在园区内的企业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入园管理第三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园区企业入园的管理工作,规范各项工作程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四条进入园区的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工业园区产业规划的项目;(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四)固定资产投资在____万元以上的项目,其项目的投入强度为每亩____万元以上。
第五条申请在工业园区投资新建项目,由投资者向园管会申报以下材料:(一)项目入园申请书;(二)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企业的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五)银行资信证明;(六)项目建议书;(七)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八)项目环境初步评审意见;(九)项目立项报告或备案文件。
第六条对符合上述条款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优先审批进入园区:(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____万元以上的项目;(二)高新技术项目;(三)与园区产业链之间关联度高,且符合环保、循环经济的项目。
第七条入园程序:(一)入园申请:入园企业提交相关项目可行性报告,领取并填报《工业园区入园申请表》一式叁份。
(二)项目预审:园管会负责组织区发改局、区经济局、区城建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及相关专家按市、区产业政策,及时进行项目入园论证、企业资信审查。
预审通过后,由园管会下发《入园通知书》。
(三)手续办理:1、园管会陪同企业现场踏勘,按产业布局规划选址,协助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定点批复。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用6篇)制度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
用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理解,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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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安全生产是我园区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入驻企业及商户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
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园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架构园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整个园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
公司总经理为园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全生产小组组长,负责本公司的安全事务的全面工作;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安全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落实执行本部门安全生产事项。
各部门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上报安全事项。
园区设立义务消防员,负责对突发火情的紧急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园区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5、负责对本园区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1、制订本部门及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
2、落实本部门兼职安全员、消防员(库房、装卸、商户)人选。
3、组织本部门及园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4、负责本部门及园区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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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工业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园区管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创造园区良好环境,把园区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园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代表区政府履行对园区的管理。
管委会为本制度实施的主要部门。
凡在园区的企业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入园管理第三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园区企业入园的管理工作,规各项工作程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四条进入园区的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工业园区产业规划的项目;(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项目的投入强度为每亩150万元以上。
第五条申请在工业园区投资新建项目,由投资者向园管会申报以下材料:(一)项目入园申请书;(二)投资者复印件;(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企业的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五)银行资信证明;(六)项目建议书;(七)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八)项目环境初步评审意见;(九)项目立项报告或备案文件。
第六条对符合上述条款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优先审批进入园区:(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二)高新技术项目;(三)与园区产业链之间关联度高,且符合环保、循环经济的项目。
第七条入园程序:(一)入园申请:入园企业提交相关项目可行性报告,领取并填报《工业园区入园申请表》一式叁份。
(二)项目预审:园管会负责组织区发改局、区经济局、区城建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及相关专家按市、区产业政策,及时进行项目入园论证、企业资信审查。
预审通过后,由园管会下发《入园通知书》。
(三)手续办理:1、园管会陪同企业现场踏勘,按产业布局规划选址,协助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定点批复。
2、由园区管委会牵头,在限定时间完成定栽界桩、地面附着物清理和宗地测绘报告,区经贸局与重点项目办负责协调市国土部门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3、区建设局、区安监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本的审批申报及市环保专家的评审。
4、区发改局、区经济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按产业政策对项目的审批。
5、区安监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对项目安全生产的检查,危化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三同时”审查工作。
6、由管委会负责对企业平面布局图进行审查,并协助办理规划、建设相关证照。
7、由管委会协调,消防部门对建筑工程及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审查,办理消防工程施工许可证;工商局为企业办理名称核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国税局、地税局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技术监督局为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8、区水利局、林业局参与入园企业“水土保持方案”的协助审批许可。
第八条入园企业就本制度第五条款、第七条款办理过程产生的相关材料报管委会存档备案。
第九条土地的使用,依照国家现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费用由企业承担,管委会负责协助办理。
按《招商引资合同》中规定的使用年限期满,企业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投资者要按申报项目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改变经营项目、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不得超越征地界限占用土地。
第三章入园建设第十一条企业正式施工前,应及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项审批、《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提供厂区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园区企业出入口设置,应服从园区总体规划,不得随意设置。
第十二条企业建筑工程建设由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报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
施工中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查,确保安全。
上述有关事项由管委会协调帮助办理。
第十三条企业厂区建筑物、构筑物、所建围墙要退让主干道规划红线最小距离为4米,退让次干道规划红线最小距离为3米,退让支道规划红线最小距离为2米,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土地应按园区总体规划,实施绿化、硬化,要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服从园区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入园企业在相关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应抓紧施工,按照《招商引资合同》签订时间开工,并在约定的期限竣工;约定期限自《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计算,至验收之日止。
手续正在办理中的企业,可先行施工建设,后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将手续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在规定时间未开工建设或不开工生产的企业,管委会有权督促其工程进度,无正当理由超期闲置的,将视其情况收回已办理的各种手续,并收回土地使用权,征用土地时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项目竣工后,企业要及时向管委会申请验收,管委会负责组织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建管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根据《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的优惠政策进行验收,确定签字后兑现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各在建企业要按季度报送进度报表,报送时间为每季度首月的5日前,报送地点为管委会,报送容包括到位资金、完成投资、形象进度等容。
第十八条凡是未达到《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投资额度、节能减排标准、滚动发展进度的入园企业,其资产应逐步退出园区。
第四章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九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促进其健康持续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二十条园区企业对区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一条园区企业或者个人对园区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行为的企业,均有权向管委会和区安监局报告或者举报。
第二十二条园区企业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各企业要做好自身防汛抗洪的治理及防护,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园区企业在发生或发现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管委会和安监局报告。
第五章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四条为加强园区的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园区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称园容,主要是指与园区环境密切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园区景观等的容貌。
本制度所称环境卫生,主要是指园区道路、小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环境的清扫保洁;园区企业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
本制度所称自身责任区,是指园区企业使用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限围及管委会指定给企业管理的围。
第二十六条园区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管委会、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二十七条园区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完好、整洁;属企业自身责任区的要适时清洗。
第二十八条园区主要道路周边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园容的物品。
第二十九条园区企业设置的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等,应当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
设置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园容的,应当及时拆除。
大型广告的设置必须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企业对自身责任区的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照明、电讯、人防等公共设施,应规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三十一条企业要保持园区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的整洁、美观;企业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自行及时清除。
第三十二条企业严禁擅自占用园区道路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生产和施工产生的垃圾,要按管委会要求,在指定位置倾倒。
第三十三条在园区行驶的交通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二)进入园区的运载车辆不得超载;运送大型设施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三)运载工业产品、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道撒落、泄漏。
(四)进入园区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不得占用园区道路。
(五)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十四条进入园区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二)临道工地应当打围作业。
(三)施工废水、泥浆应按规定处理,不得随地排放。
(四)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五)停工场地应当进行整理和覆盖。
(六)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园区道路的企业,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原状。
第三十六条禁止在园区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园区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贴宣传品等,须经管委会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必须立即清除。
第三十七条园区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八条园区的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看护和管理,对企业公共场所要有专人清扫保洁、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清运。
第六章环境保护管理第三十九条为加强园区环境保护,促进园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四十条园区各企业及个人有保护环境和互相监督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一条园区各企业要积极配合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环保工作及检查。
第四十二条园区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四十三条园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依照规定进行申报登记。
第四十四条园区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物的企业,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公害。
第四十五条园区各企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企业和居民,向管委会和环保部门及时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将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四十七条企业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保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拆除或闲置,否则一经发现将处以罚款及停产处理。
. .页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对违反以上安全监督、园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企业,园管会将协同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者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