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计生行业法律顾问管理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卫生计生行业法律顾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区卫生计生行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升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6〕30号)、XX市卫健委《关于本市卫生健康系统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京卫政法〔2018〕48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所属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的管理。
第三条本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加强内部法制机构及队伍建设,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外部法律顾问协助做好本单位法制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所属单位可聘请符合条件的法学专家、律师担任本单位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的聘请方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由各单位确定。
第五条本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所属单位可以联合聘请法律顾问,为各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第六条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法学专家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从事法律教学、研究10年以上;律师应持有律师执业证,具有5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三)熟悉医疗卫生领域相关工作,熟悉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法学专家近三年未受过行政处分,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纪律处分;
(五)聘请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聘请法学专家作为法律顾问的,可采用公开招聘、个人申请与所在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聘请单位应当与法学专家签订书面协议,并发放聘书。
第八条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的,聘用程序应当符合招标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要求。聘请单位应当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协议,律师事务所应指派符
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律师或律师团队为聘请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第九条法律顾问根据聘请单位的需要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重大决策、发展规划、管理制度的风险评估、法律论证、合法性及合规性审查;
(二)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
(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研究、论证;
(四)诉讼案件的调查取证,代理出庭应诉;
(五)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等法律咨询、论证;
(六)参与单位章程制定;
(七)参与伦理委员会的讨论、论证;
(八)参与合同、协议的起草、审查、洽谈;
(九)参与医疗纠纷、医患矛盾的调解与处置;
(十)参与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咨询、论证;
(十一)信访法律咨询;
(十二)提供相关法律培训;
(十三)聘请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须的工作条件;
(三)参加聘请单位相关会议、调研等活动;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五)不因依法独立提出法律意见而被解聘;
(六)法律法规以及聘请单位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