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科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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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科岗位职责
一、科长岗位职责
全面负责以下职责:
1.负责依法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以及市场秩序的监督稽查工作;
2.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抽验工作,组织制定全市药品抽验计划;
3.组织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负责对全市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
4.指导县药品、医疗器械稽查工作,开展对全市药品稽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5.“药品快速检测车”使用管理工作;
6.负责对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投诉、举报的处理。
二、副科长岗位职责:
协助科长做好分管范围工作。
三、具体岗位职责
1.岗位名称:药品、医疗器械投诉和举报工作
1.1工作内容
(1)组织拟订有关药品、医疗器械投诉、举报制度规定;
(2)负责对全市药品、医疗器械投诉、举报工作进行统计汇总,并提供分析报告;
(3)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举报、投诉工作的核查、协调和查处。
1.2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1.3执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1.4工作规程
岗位人员按照领导批示办理,提出办理意见报科长审核;科长审核同意后,报局领导审批后发文(函)。
1.5投诉、举报查办程序
收到举报信后,根据举报内容转交有关县局或直接办理,起草转办函或答复意见,报科长审核或审批;由分管局长批办的,报分管局长审批。
1.6工作流程图
2.岗位名称:药品、医疗器械案件查处
2.1工作内容
(1)组织开展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监督稽查;
(2)依法查处制售假劣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等药品违法行为;
(3)依法查处制售假劣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4)负责对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案件的督查督办。
2.2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2.3执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2.4工作规程:
岗位人员接到科长批转的资料后,起草转办函或组织查处,立案查处的按案件办理程序报科长审核;科长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局长审批;局领导审批后下达处罚决定书。
3.岗位名称:药品抽验
3.1工作内容
(1)制定全市药品监督抽验方式和工作重点;
(2)依法组织开展药品监督抽验工作;
(3)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3.2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国食药监市〔2006〕379号)
3.3执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3.4工作规程:
(1)起草年度药品抽验计划,讨论研究后报分管局长审批,下发相关单位;
(2)组织落实药品抽验计划的各项内容,并开展各项抽验工作,掌握药品抽验工作进展情况;
(3)根据假劣药品的发案特点,制定相应的药品监督抽验方式,报科长、分管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4)对药品抽验不合格的品种,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5)对《药品质量公告》中的药品,组织依法查处,并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及时做出相应的处罚。
4.岗位名称:医疗器械抽验
4.1工作内容
落实全省医疗器械监督抽验工作任务。
4.2执法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试行)》
4.3执法责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4.4工作规程
(1)组织落实医疗器械抽验计划的各项内容,开展各项抽验工作;
(2)对医疗器械抽验不合格的品种,报科长、分管局长批准后作出相应的处理;
(3)对国家局公告医疗器械抽验和省内抽验不合格的品种,依法及时做出相应的处罚。
5.岗位名称:指导和督查县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稽查工作
5.1工作内容
(1)组织拟定、部署和下发药品、医疗器械稽查工作计划;
(2)负责解答县局稽查工作的业务咨询;
(3)函复县局稽查工作的有关请示;
(4)指导、督查县局药品、医疗器械稽查工作。
5.2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5.3执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