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水量少的建设项目编制水资源论证表的通知-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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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水政资〔2014〕26号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水利(水务)局: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是国家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与保护而设定的重要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赋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多年来,经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这项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得到了全面实施。

但同时也存在重收费、轻管理、审批不规范、越权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率偏低、无证取水、监督管理薄弱、取水许可台账缺失或台账信息混乱等问题,如不尽快加以整改,将难以适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需要。

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根据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一、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一)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权限根据《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河南省深化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家对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我省水资源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将省、省辖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进一步明确如下:1.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按取水水源:在跨省的河流、省际边界河流指定河段取水,取水量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限额以下的;在省辖市边界河流或者跨省辖市行政区域取水的;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

按取用水量:在河道取水(或者多种水源取水总量),日取水量20000立方米以上的;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的。

按项目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河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3-03-01

《河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3-03-01

河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审批程序规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需要在我省境内的河流、水库、洼淀和地下取水或加大取水规模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条下列少量取水可不单独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依法规定可以不办理取水许可证的;(二)农业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下的;(三)工业项目和城镇生活供水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5万立方米以下的;(四)其他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2万立方米以下的;(五)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年取用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下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需要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需要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

第七条取水水源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八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取水水源论证;(三)用水合理性论证;(四)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五)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六)其他事项。

河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河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河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1.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位置:-建设单位:-项目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周期:-项目投资:2.项目影响范围:-项目涉及区域:-影响范围内人口数量:-影响范围内经济发展情况:-影响范围内现有水资源情况:3.项目对水资源的需求:-项目用水需求量估计:-用水性质及用水周期:-项目用水方式及能耗估计:-项目用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对相邻流域的影响及可能出现的问题:4.周边水资源情况:-主要水体及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情况:-土地利用变化对水资源的影响:-气候变化对水资源的影响:5.建设项目对水资源的影响:-建设过程中对水体的影响:-建设项目运行期对水资源的影响:-建设项目带来的水位变化及可能影响:-建设项目对周边流域水环境的影响:6.项目水资源保障措施:-基于需求和周边水资源情况,规划建设项目的用水量和取水点的选择;-采取节水措施,降低用水量;-建设项目对水体的污染控制措施;-建设项目对水流的调节措施;-建设项目对水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措施;7.项目水资源的监测与管理:-建设项目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及责任部门;-建设项目的水资源监测系统和监测指标;-建设项目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利用效率评估和监测;-建设项目兴建前后的水资源变化监测;8.项目水资源的风险评估:-建设项目可能对水资源造成的负面影响;-建设项目可能引发的水资源争夺问题;-建设项目可能引发的水污染问题;-建设项目可能引发的水环境变化问题;-建设项目可能引发的水资源利用冲突问题;9.项目环保措施与社会影响:-建设项目对水资源的环保措施;-建设项目对周边社会的影响评估;-建设项目对水资源带来的经济效益;-建设项目对水资源带来的社会效益;-建设项目对水资源带来的生态效益;10.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总结:通过以上的论证分析,本建设项目对周边水资源的需求及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了全面的论证,并提出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和风险评估,以确保项目在对水资源合理利用的前提下顺利开展,并产生可持续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水资源管理统招分签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水资源管理统招分签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水资源管理统招分签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4.21•【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水资源管理统招分签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按照《关于开展2024年水资源管理项目省级统一采购的通知》(冀水财〔2024〕9号)有关要求,省水利厅已于近日完成了“(灌溉用水量监控措施)-深层井管控项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用水统计和水资源监管预警服务”“(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流域地表水管控指标体系建设”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取水许可审批预审核技术服务”(以下简称项目)项目招采工作,为做好后续项目建设,保障项目实施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完成合同签订有关工作截至4月8日,省水利厅已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完成了项目集中采购和中标公示,并向各采购中标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发放了中标通知书,各相关市县要按照有关规定,于4月28日前与服务单位签订合同,并将正式合同扫描件报送省水利厅,由省水利厅统一在河北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2.0版)平台(简称“一体化系统平台”)进行合同公示,合同公示满7个工作日后,各相关市县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完成合同备案等资金支付前序工作。

二、严格落实资金支付进度节点各项目要提高政治站位,从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全省水利投资年度任务和强化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部署的角度,高度重视项目投资落地工作,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严格落实资金支付关键进度节点要求。

各相关市县应在完成合同签订、年度建设任务验收等项目建设关键节点达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支付项目款,确保6月30日前项目总体支付进度达60%以上,10月30日前完成2024年度项目建设任务,资金支付进度达到100%。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15号令-2002年)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15号令-2002年)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第三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五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第六条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第七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取水水源论证三用水合理性论证四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五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六其他事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见附件第八条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第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第十条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 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一条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二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第十三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十四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附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本附件是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基本要求由于建设项目规模不等取水水源类型不同水资源论证的内容也有区别承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单位可根据项目及取水水源类型选择其中相应内容开展论证工作一总论1编制论证报告书的目的2编制依据3项目选址情况有关部门审查意见4项目建议书中提出的取水水源与取水地点5论证委托书或合同,委托单位与承担单位二建设项目概况1建设项目名称项目性质2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3建设规模及分期实施意见职工人数与生活区建设4主要产品及用水工艺5建设项目用水保证率及水位水量水质水温等要求取水地点水源类型取水口设置情况6建设项目废污水浓度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污口设置情况三建设项目所在流域或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1水文及水文地质条件地表水地下水及水资源总量时空分布特征地表地下水质概述2现状供水工程系统现状供用水情况及开发利用程度3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四建设项目取水水源论证1地表水源论证1地表水源论证必须依据实测水文资料系列2依据水文资料系列分析不同保证率的来水量可供水量及取水可靠程度3分析不同时段取水对周边水资源状况及其它取水户的影响4论证地表水源取水口的设置是否合理2地下水源论证1地下水源论证必须在区域水资源评价和水文地质详查的基础上进行2中型以上的地下水源地论证必须进行水文地质勘察工作3分析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含水层特征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分析地下水资源量可开采量及取水的可靠性4分析取水量及取水层位对周边水资源状况环境地质的影响5论证取水井布设是否合理可能受到的影响五建设项目用水量合理性分析1建设项目用水过程及水平衡分析2产品用水定额生活区生活用水定额及用水水平分析3节水措施与节水潜力分析六建设项目退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1退水系统及其组成概况2污染物排放浓度总量及达标情况3污染物排放时间变化情况4对附近河段环境的影响5论证排污口设置是否合理七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对水资源状况及其他取水户的影响分析1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对区域水资源状况影响2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对其他用水户的影响八水资源保护措施根据水资源保护规划提出水资源量质保护措施九影响其他用水户权益的补偿方案1周边地区及有关单位对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的意见2对其他用水户影响的补偿方案十水资源论证结论1建设项目取水的合理性2取水水源量质的可靠性及允许取水量意见3退水情况及水资源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ab)-正式印发稿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ab)-正式印发稿

附件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A)建设项目名称:会理县2016年省第二批节水型社会重点县建设项目(鱼鲊乡金砂柑橘园区标段)申请人(盖章):编制单位(盖章):编制时间:年月填表说明一、长江流域、太湖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整改涉及的下列项目可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A)。

1.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包括:单站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不含1万千瓦,下同)的水电站;年取用地表水50万立方米以下或者日取用地下水(含排水)100立方米以下的非高耗水、非高污染行业自备水源工程等。

2.已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实行项目承诺制要求的建设项目。

3.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水资源调蓄和配置工程、内河航运工程、农业灌溉工程、农村饮水工程(千吨万人以上的)、生态补水工程(含河湖水系连通工程)等建设项目,且实际建设规模与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竣工验收等文件基本一致。

二、填表说明1.“一、项目概况”部分有关内容说明:(1)项目名称:申请取水的项目名称,应与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名称一致。

(2)建设规模:工业项目填写主要产品产量;水库填写设计总库容;引调水工程填写设计年引调水量;自来水厂填写设计规模;灌区填写设计灌溉面积;水电站填写总装机容量;航运填写船闸设计通航能力。

(3)建设地点:项目所在行政区,填写至乡镇、街道办。

(4)建设期:项目投产或开始运行时,施工建设所需的时间。

(5)投产时间:项目计划开始生产或运行的日期。

(6)项目简介: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取水工程情况,取水工程(设施)主要特征指标(设计日最大取水量)。

上述情况介绍应与主管部门批复的可研等设计文件(或项目实施所依据的设计文件)一致。

需提供主管部门批复的可研、取水工程验收等有关支撑材料。

2.“二、用水合理性分析”部分(1)近年来用水情况。

简述项目(工程)建成以来的用水情况,包括取水用途、主要产品及产量、重点介绍近五年用水量变化情况。

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等8部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10部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等九部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文管理,发展水文事业,充分发挥水文事业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等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文工作,是指对大气降水、地表水、土壤水、地下水动态和水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预测的水事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一切水文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文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水文队伍素质,关心水文职工的工作和生活,保持水文队伍的稳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水文工作。

其设置的水文机构是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负责水文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有关水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和实施本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中长期计划;(二)负责本省水文勘测和防汛抗旱水文测报,监测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并发布简报或者公报;(三)负责本省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及论证的水文资料和有关成果的收集、汇总、审查、鉴定、储存、提供,发布水资源简报或者公报;(四)负责本省水文测报设施的保护工作;(五)为本省水事纠纷和涉水案件提供水文技术鉴定;(六)负责本省水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资源税水量核定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资源税水量核定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资源税水量核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08.14•【字号】•【施行日期】202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资源税水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近日,省水利厅在水资源管理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个别市县存在水资源税水量核定不及时、不到位问题,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有关要求,规范水资源税纳税人信息移交建档和水量核定工作,请各市县举一反三,进一步梳理排查问题隐患,开展自查自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保水资源税纳税人基础信息档案动态真实各市县应以“河北省水资源和节水管理综合业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记录的取水许可、机井和水资源税纳税人信息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成果,全面排查辖区范围内各类取用水户的水资源税管理情况:一是发现应纳未纳的,要及时录入省平台税改子系统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联合在系统内完成水资源税纳税人信息建档工作;二是发现纳税人已停止取水或置换为非常规水、公共供水等非应税水源的,应及时在税改系统内办理纳税人注销并选择正确的注销原因;三是税改系统内存在将非纳税人或畜牧养殖等农业纳税人误录入为非农纳税人的,应及时注销错误的档案信息,并选择正确的注销原因;四是以经济合作社、物业公司、供水公司或乡镇政府等非村(居)委会名义办理取水许可且许可水量超过36.5万立方米/年的,应作为水资源税纳税人,确属家庭生活用水的,应变更取水许可的取水权人为村(居)民个人或村(居)委会;五是水资源税纳税人建档时,必须在税改系统内同步建立应税计量点用于后续水量核定,除水力发电和贯流式火电等以发电量作为计税依据的纳税人外,严禁税改系统内存在“仅建户不建点”情形。

二、确保水资源税水量核定及时全面各市县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规范开展水资源税纳税人水量核定工作。

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修正)

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修正)

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9【实施日期】2021.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等五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水管理第三章农业节水第四章工业节水第五章城镇节水第六章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第七章激励保障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通过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转变生产生活方式,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集约节约利用水资源的活动。

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遵循统筹规划、科学配置,总量控制、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依法管水,节约用水,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履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节约用水政策体系,加大节约用水投入,完善节约用水协调工作机制,统筹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价、约谈、问责等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大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大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大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6.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大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的通知廊坊市水务局:《关于审查批复〈大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送审稿)〉的请示》及《河北大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

《报告书》符合国家和省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相关规定,通过我厅组织的技术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印发你们。

《报告书》实施过程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根据大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功能定位和水资源承载能力,全面落实“四水四定”,优化产业布局,发展循环经济,严格企业准入标准,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产业,实现水资源高效利用。

二、全面推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加强取用水管理,确保开发区用水符合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要求,对超出区域水资源管控指标的,需严格实施限审限批。

三、严格落实取水、用水、退水和水资源保护等各项措施和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保护水环境。

四、加强区域评估成果互认互享,园区内建设项目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取水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做出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关责任,不再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做出审批决定。

五、河北大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取用水计量监测和监控体系建设,建立区域取水户逐月取水台账,提高水资源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

六、开发区取水水源、产业布局、规模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应重新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

河北省水利厅2024年6月7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等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等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等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等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厅直有关单位: 今年我省增发国债水利项目点多面广量大,工程建设任务重,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法人履职能力建设,重点加强项目法人力量配备,保障水利工程建设有序实施。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0〕2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2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组建的项目法人不能满足相关条件的,应通过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引入符合相关要求的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协助项目法人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工作,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选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至竣工验收的建设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并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责,但不替代项目法人的责任和义务。

代建单位(包括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股权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施工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实施代建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实行代建制管理的方案,经批复后在施工准备前选定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代建项目规模等级要求的水利工程勘测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一项或多项资质以及相应的业绩;或者是由政府专门设立(或授权)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并具有同等规模等级项目的建设管理业绩;或者是承担过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职责的单位。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价格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规划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8月12日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三章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第四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第五章水价执行与监督第六章相关收费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与实施,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河北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取用水管理巩固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取用水管理巩固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取用水管理巩固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取用水管理巩固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水资源研究与水利技术试验推广中心、省水利科学研究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加快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巩固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切实提升取用水管理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进一步规范取用水及管理秩序,根据水利部《取用水管理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相关要求,省水利厅决定自2024年5月-12月,在全省开展取用水管理巩固提升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在2020-2023年已开展的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基础上,全面落实水利部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河北省现状情况和管理需求,进一步完善和巩固取水口信息化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计量监测规范化管理机制,依托“河北省水资源和节水管理综合业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进一步优化全量取用水管理对象信息化档案及业务关联关系的动态维护和数据治理机制,常态开展违法违规取水问题线索大数据排查和整改动态清零,切实提高取用水管理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系统规范取用水管理秩序。

二、主要任务(一)巩固取水口核查登记成果,进一步提升取水口及取水许可信息的数字化管理能力1.开展地表水取水口摸查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做好地表水核查登记和标识牌安装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托省平台取水口管理子系统(原“机井管理子系统”),全面开展地表水取水口排查和信息建档:一是对照系统内已建档的取水口清单,逐点开展现场勘察,复核当前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及时修订完善系统内的取水口信息档案,地表水取水口档案信息具体格式见附件1;二是对尚未纳入系统的地表水取水口,在开展现场核查的基础上,第一时间在系统内完成补充建档,并规范填报新增地表水取水口与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在线计量监测站点以及水资源税纳税人等相关管理信息间的关联关系;三是在完成全量地表水取水口信息档案维护的基础上,下载系统内自动生成的地表水取水口电子标识牌信息,完成电子标识牌制作和安装,并将安装后现场照片上传至系统。

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3.07.16•【文号】水资源[2003]311号•【施行日期】2003.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8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8日)修改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水资源[2003]311号)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行为,保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15号令),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00三年七月十六日附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行为,保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和参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报告书的审查工作。

报告书的审查权限原则上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相一致。

第四条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告书经流域管理机构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水利部审定。

(一)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二)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超过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情况下,新增取水的;(三)项目取水存在重大争议,且流域管理机构提请水利部审定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其报告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4.12.04•【文号】中水协秘〔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水协秘〔2014〕2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4]188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工作由我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为加强水资源论证从业单位自律管理,提高水资源论证工作水平,我会制定了《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我会十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5年起,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工作由我会组织实施,相关文件可在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网()查询。

二、我会每年定期受理资质申请,受理时间提前向社会公告。

初评机构根据我会授权负责本辖区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申请单位向初评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初评机构名单将在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网公布。

三、过渡期有关事项(一)持有水利部颁发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单位,仍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上述单位可向我会提出延续申请。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14年届满的单位,按以下方式处理:1、已提出延续申请的单位,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3月31日。

我会将于2015年3月31日前公布审定结果,对审定合格的单位颁发水资源论证单位资质证书。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再生水利用配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再生水利用配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再生水利用配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08.08•【字号】•【施行日期】2023.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再生水利用配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交局:为落实《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方案》要求,全面提升再生水利用配置能力,不断优化再生水规划布局,扩大再生水利用领域和规模,省水利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再生水利用配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再生水利用配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河北省水利厅2023年8月8日附件关于加强再生水利用配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落实《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方案》要求,全面提升再生水利用配置能力,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以提高再生水利用配置能力为目标,以优化规划布局、强化配置管理、健全政策制度为重点,扩大再生水利用领域和规模,推动全省再生水利用实现高质量发展,为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节水优先,统筹推进。

坚持节水优先,秉持“节水即治污”的理念,统筹水环境治理与污水资源化利用,实现水资源循环高效利用。

科学规划,统一配置。

发挥规划的宏观引领作用,制定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时,综合考虑再生水水源分布特征、利用条件和市场需求,将再生水纳入统一配置。

规范管理,安全利用。

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配置管理制度,严格计划用水、项目论证审批管理,强化水质监测预警,加强监督执法与应急处置,促进再生水应用尽用、保障再生水安全利用。

政策激励、市场驱动。

完善再生水相关激励与保障政策,发挥市场在再生水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完善再生水开发利用相关市场机制,促进再生水市场化交易。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简)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简)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简)建设项目名称:项目单位(盖章):联系人及电话:编制时间:年月日填表说明1.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对于取水量较少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2.本表论证内容可由项目单位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有关要求填写。

3.“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页有关内容说明:(1)“行业类别”:按照水利部“取水许可登记系统”规定的行业类别进行填写,包括编号和文字。

(2)“建设内容或规模”:填写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例如主要产品、产能,投资额,计划开、竣工时间,占地面积,职工人数等。

(3)“取水地点”:指取水工程所在地点名称,须填写到村或街道一级,同时应填写取水口的经纬度坐标以及水源地所在水资源三级分区名称。

(4)“取水水源名称”:取地表水的填写江河湖库名称;取地下水可不填;取中水(再生水)与矿井疏干水的填相应的再生水供应单位和矿坑名称。

(5)“取水水源类别”:按照湖泊、水库、河道、浅层地下水、深层地下水、中水、雨水等填写;(6)“取水方式”:取地表水填蓄、引或提水;取地下水填单井、井群或自流。

(7)“取水用途”:按照生活、工业和农业、发电、其它等填写,多种用途的一并注明。

(8)“退水地点”:填写退入江河湖泊的名称及具体地点,具体填写到村镇一级,同时应填写入河排污口的经纬度坐标;退入市政污水处理厂的,须填写污水处理厂的名称。

(9)“退水地点水功能区名称及保护目标”: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河南省水功能区划》填写至二级区,并注明该功能区水质目标。

4.本表还需提供下列附图及附件:(1)附图:取用地下水的项目原则上需有水井地质柱状剖面图;取水口和入河排污口布置图,等等。

(2)附件:如对第三方有影响,附第三方意见或补偿协议。

5.报告简表可由1-3名专业技术技术人员审查签字。

6.本表一式六份。

7.凡此表表述不够的事项,可附页说明。

编制依据与项目概况取用水合理性分析取水水源论证(地表水)取水水源论证(地下水)取退水影响分析及补偿措施注:1.此表需参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的要求填写,可增加附页。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08.4.9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第六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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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水量少的建设项目编制水资源论证表的通知
时间:2012-12-27阅读:517河北省水利厅
关于取水量少的建设项目编制水资源论证表的通知
各设区市水务(水利)局,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冀政〔2011〕114号),进一步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经研究,我厅制定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试行),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河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冀水资[2003]3号)第三条的规定,下列取水可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一)农业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下的;
(二)工业项目和城镇生活供水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5万立方米以下的;
(三)其他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2万立方米以下的;
(四)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年取用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下的;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应当由相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编制,编制单位须符合水源要素、行业类别等相应业务范围。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填写完成后,由业主单位按照《河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报项目取水工程所在设区市、扩权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其中,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由项目取水工程所在设区市水务(水利)局组织审查。

四、各级审查机关应依法按照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程序审查水资源论证表。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审查一般采取会审方式,取水规模较小、技术较为简单的,可采取函审方式。

审查专家组不应少于3人,且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水资源论证专家库中选聘的人数不应少于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水资源论证导则及相关的规范规程进行审查,根据论证工作的实际质量情况,填写评审表并作出评审结论。

附件:河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2012年12月27日
附件1: 附件:河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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