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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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
定好转使煤矿安全的决策者和管理者更加适应安全生产的需要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
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标准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标准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技
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矿长、经理还必
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中专(含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从事煤矿
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二、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负责考核发证的部门对参加过安全资格培训的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工作简历证明和安全培训考试成绩。符
合条件的颁发《安全资格证书》,对不合格者应告知本人或其所在
企业。
三、严格标准认真做好衔接和过渡工作,新申请领取《安全资
格证书》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律执行新的标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取得的《安全资格证书》
有效期未满的仍然有效有效期满需延期的按新的标准执行。
四、加强对《安全资格证书》颁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煤矿发
生一次死亡3至9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至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经理和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矿长、副经理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书》参加安全资格复训合格的退给其《安全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
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经理和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矿长、副经理、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被吊销《安全资格证书》的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安全资格证书》遗失、损毁的持证人需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书面申请出具登报声明或企业主管部门证明经审查认可的补发
新证。持证人因证书登记个人项目信息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应提
出相关证明材料经原发证机关审定后变更。
特种工种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一、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和特有工种专业学历及专业职业资格准入
1、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
2、特有工种(不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
二、相关规定要求
1、按标准配备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后,3年内不得调整岗位。特种作业人员调整岗位时,必须提前个1月提出“岗位调整计划”报技术科审查,经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后,办公室方可办理岗位调整或调动手续。
2、国家特种作业人员,煤炭作业特种作业人员,集团公司管特殊工种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必须经有关部门会签,没有有关部门的会签,办公室不得给予调动,本人所在单位不得开出调令,凡不按规定程序进行调动者,对基层单位行政正职,办事员各罚200元。
3、为了保证特种作业、特殊工种人员定编定岗设置的相对稳定和有效管理,凡调动时未经培训部门会签的人员,调动后一律不准再进入特种作业、特殊工种岗位。
4、特种作业、特殊工种人员一律强制实行规范化的台帐式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具体要求是:培训部门和基层单位要分别建立特种
作业、特殊工种人员管理体制台帐,两本台帐要相一致,基层单位私自增加减少特种作业、特殊工种人员者,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规定加倍处罚。
5、基层单位特种作业、特殊工种人员管理台帐,由各单位技术员负责管理(没有技术员的单位由一名行政副职负责管理),每个季度末的最后一周必须同培训部门进行核对,核对由培训主管签字,基层单位行政正职签字,技术员签字,不按规定进行核对者和核对时出现差错者对基层单位行政正职和技术员各罚款100元。
6、办公室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条件聘任竞争上岗。
7、办公室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变招工为招生”政策,力争“十二五”末全矿职工达到准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