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式起重机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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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确保桥式起重机检验的规范和统一,保证检验质量,特制定本检验细则。

2.适用范围:

本检验细则适用于桥式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定期检验和特殊检验。

3.检验依据:

本细则判定了桥式起重机监督检验的检验项内、检验方法和结果判定方法。

GB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14405-93 《通用桥式起重机》

GB14406-93 《通用门式起重机》

GB3811-83 《起重机设计规范》

JB1036-82 《通用桥式起重机技术条件》

JB4102-86 《双梁通用门式起重机技术条件》

JB1306-84 《LD电动单梁起重机》

JB2603-84 《LX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

4.验仪器设备(见表1)

表1

5.基本情况

5.1 检验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对被检设备的资料进行审查及熟悉、了解。

5.2 基本情况需要明确是:1).设备使用单位2).安装位置3).地址4)联系人5).邮编6).联系电话7).制造单位8).产品出产编号9).安装单位和安装时间10).维修单位和维修时间。6.设备主要参数

6.1 名称

指桥式起重机。

6.2 额定起重量

起重机在正常工作时允许起吊的物品重量,称为额定起重量,单位为kg。如使用其他辅助取物装置和吊具(如抓斗、电磁吸盘、夹钳等)时,这些装置的自重应包括在起重量内。

6.3 起升高度

起升高度是指起重机工作场地地面或起重机运行轨道顶面到取物装置上极限位置的高度(如用吊钩、量到吊钩中心;如用抓斗及其他容器时,则量到最低点)。当取物装置可以放到地面以下或轨道顶面以下时,其下放距离称为下放深度。起升高度和下放深度之和称为总起升高度。起升高度的常用单位为米。

6.4 馈电方式

分为:1)安全滑触线2)软电缆3)导电祼滑线三种

6.5 跨度

指起重机运行轨道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单位是米(m)。

6.6 运行速度

指运行机构电动机在额定转速下起重机大车或小车的运行速度。单位是米/分(m/min)。

6.7 起升速度

指起升机构电动机在额定转速下运转时取物装置的上升速度。单位是米/分(m/min)。6.8 操纵方式

分为司机室和地面。

6.9工作环境

分为室内和露天。

7.检验内容、检验方法和结果判定方法。

7.1 起重机制造、安装、维修和使用单位应提供表(2)中所规定的各种技术资料其内容完整、正确、规范。

7.1.1 检验方法:检查、审核表(2)所规定的各种技术资料。

表(2) 申报时检验应提供的资料

合格,有一项不符合则为不合格。

7.2作业环境及外观检查

7.2.1采用司机室操纵的起重机,用于有毒、有豁环境作业时,应有保护司机安全与健康必要的防护措施。

7.2.1.1检验方法:外观检查。

7.2.1.2结果判定:如检验结果满足7.2.1中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2.2起重机明显部位应有清晰可见的额定起重量标志和产品铭牌,有司机室时铭牌应设在司机室内;在用起重机应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7.2.2.1检验方法:外观检查。

7.2.2.2结果判定:有起重量标志和铭牌且清晰可见,则判定该项为合格,无标牌或标牌不清晰为不合格。

7.2.3红色安全色:大车祼滑线非导电面、缓冲器(橡胶缓冲器除外)、扫轨板(若有)和轨道端部止挡;黄黑相间的安全色:吊钩滑轮组侧板、大车滑线防护板、有人行道的端梁外侧以及移动式司机室的走台与梯子接口处的防护拦杆;红色灯光标志:大小车滑线(电缆除外)的两端。

7.2.3.1检验方法:目测。

7.2.3.2结果判定:如检验结果满足7.2.3中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2.4起重机上和其运行能达到的部位周围的人行通道和人需要到达维修的部位,固定物体与运动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0.5m,其它部位应不小于0.1m如安全距离不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

7.2.4.1检验方法:a:将起重机开至固定物最低点下方垂直位置,用5m卷尺测出距离。

b:当起重机大车处于立柱位置时,用钢卷尺或钢直尺测量起重机凸出部分与立柱的距离,测量每一立柱与端梁凸出部位的距离,其最小值为该项目的记录值。

7.2.4.2结果判定:如检验结果满足7.2.4中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2.5起重机上应有安全方便的检修作业空间或提供辅助的检修平台。

7.2.5.1检验方法:外观检查。

7.2.5.2结果判定:如检验结果满足7.2.5中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2.6通向起重机及起重机上的通道应保证人员安全、方便到达,其梯子、栏杆和走台应符合GB6067的有关规定。

7.2.6.1检验方法:用5m卷尺测量结合外观检查。

7.2.6.2结果判定:如检验结果满足7.2.6中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3金属结构及连接

7.3.1主要受力构件不应有整体失稳、严重腐蚀、严重塑性变形和产生裂纹。

7.3.1.1检验方法:目测主要受力构件处(主梁、端梁、主端梁连接、支脚、支脚与梁连接等处)不得有明显可见的连接缺陷和腐蚀、开裂等缺陷。对是否开裂不能确定,可用肥皂水泥渗透试验,若有汽泡为开裂,无汽泡为不开裂。

7.3.1.2结果判定:上述检查分项目均符合要求判为合格;若有一个分项不符合要求,则判为不合格。

7.3.2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焊接缺陷:螺栓或柳钉连接不得松动,不应有缺件、损坏等缺陷;高强度螺栓连接应有足够的预紧力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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