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计生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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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卫生健康系统临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二)

临夏州卫生健康系统临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二)

临夏州卫生健康系统临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二)一、引言为了规范临夏州卫生健康系统临聘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医疗卫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临夏州卫生健康系统内临聘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临聘人员的选拔、录用、考核、待遇及解聘等所有过程都要公开、公平、公正。

2. 区别对待原则: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和需要,对临聘人员在待遇和考核等方面进行合理的区别对待。

3. 劳动法律法规原则:在临聘人员的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保障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临聘人员录用1. 招聘条件:根据需要,制定明确的岗位要求和招聘条件。

招聘公告应公示岗位职责、要求、待遇和报名时间等信息。

2. 招聘流程:招聘流程应规范化、公正透明。

包括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

各环节的评分标准和权重应提前确定。

3. 招聘结果:公布招聘结果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录用人员,并告知其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五、临聘人员考核与奖惩1. 考核内容:根据临聘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考核内容和标准。

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果等方面。

2. 考核方式:考核可以采取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或者突击考核等方式进行。

考核结果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临聘人员。

3. 奖惩措施: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临聘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对表现不佳或违反规定的临聘人员进行惩罚和处理。

六、临聘人员待遇1. 薪酬待遇: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制定相应的薪资标准并保证及时发放。

薪酬结构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合理。

2. 保险和福利:依法为临聘人员购买相关社会保险和提供相应福利待遇。

3. 培训与发展:为临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提升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七、临聘人员解聘1. 解聘情形:对于履职不力、严重失职、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其他严重不适任情形的临聘人员,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

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

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篇: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系统临时用工人员的统一管理,切实规范临时用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临时用工因需设岗,从严把关,对可不设置的岗位一律不予设置。

第三条对临时用工的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不同岗位,确定用工标准,经考试、考核后择优录用。

第四条医疗卫生单位编制有空缺,因工作需要聘用医卫类临时工的,应于每年月底之前将所缺临时岗位的数量、专业要求等上报县卫生局人事科,由局党委研究确定录用人员数量方案和招聘简章。

第五条卫生局人事科组织实施全系统临时用工的录用考试和考核。

局党委根据考试和考核成绩研究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和分配方案。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招聘人员签订临时用工劳动合同,由县卫生局人事科办理临时用工手续。

劳动合同期满确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的,要重新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申请批准,并经考核合格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对初次录用的临时用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试用期试用。

第七条本着“谁聘用谁出资”的原则,临时工的经费由用人单位负责。

临时工的工资标准,由聘用单位确定,可与在编人员同工同酬,试用期满后享受相应的绩效工资。

第二篇:绥德县和谐医院临时用工人员考勤暂行管理办法绥德县和谐医院临时用工人员考勤暂行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我院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制,增强工作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上级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临时用工人员,是指与我院建立岗位合同未纳入正式工编制的临时工作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但不包括合同制职工。

第三条,我院所有临时用工人员,必须认真自觉地履行工作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在工作时间干私事。

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保障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人事编制、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事业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聘人员,是指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临时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临聘人员合法权益;(二)合理配置,做到人岗相适;(三)规范程序,确保招聘公开、公平、公正;(四)强化考核,激发临聘人员工作积极性。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四条临聘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四)年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作为临聘人员:(一)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三)其他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六条事业单位需聘用临聘人员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聘信息,明确岗位需求、任职条件等;(二)组织报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三)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四)确定拟聘用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五)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

第七条事业单位与临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章管理与待遇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临聘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临聘人员的管理,确保临聘人员合法权益。

第九条临聘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并按时足额支付。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按规定为临聘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临聘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临聘人员考核制度,对临聘人员的工作绩效、工作态度等进行考核。

基层卫生临时工管理制度

基层卫生临时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卫生临时工的管理,保障基层卫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层卫生机构临时工的管理。

第三条基层卫生临时工是指在基层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卫生辅助工作,不具有正式编制的人员。

第二章临时工招聘第四条临时工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临时工招聘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基层卫生事业;2. 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具备相关工作经验;3. 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4. 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第六条临时工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条件、岗位职责及待遇;2. 报名及资格审查;3. 面试、考核;4. 体检;5. 确定拟录用人员;6. 办理录用手续。

第三章临时工岗位职责第七条临时工岗位职责:1. 协助医务人员进行诊疗、护理、康复等工作;2. 参与科室日常工作,完成科室领导交办的任务;3. 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卫生;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章临时工待遇第八条临时工待遇:1. 临时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及医院相关规定执行;2. 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年假及产假;3. 参加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五章临时工管理第九条临时工管理:1. 基层卫生机构应设立临时工管理部门,负责临时工的招聘、培训、考核、解聘等工作;2. 临时工应参加岗前培训,熟悉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及医院规章制度;3. 临时工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合同、解聘的依据;4. 临时工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基层卫生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基层卫生机构实际情况为准。

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

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

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不断增加,企业的用工需求也越来越多样化。

其中,卫生系统临时工是一个越来越受到大家关注的问题。

为了保证卫生系统临时工的权益,保护他们的劳动权益,同时也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便应运而生。

卫生系统临时工是指在医院、卫生院以及各级防疫站等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服务和管理的工作人员,以短期合同、暂时用工等形式进行从业。

因为缺乏稳定的工作环境和保障,卫生系统临时工往往成为劳动者中的弱势群体。

而这部《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则是为了解决卫生系统临时工在工作领域中遇到的种种问题而制定出的一部规章制度。

这其中,包括了临时工的聘用管理、合同签订、工资待遇、保险福利等方面。

首先,聘用管理方面,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合同签订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工作任务、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等具体事项。

同时也要整合各种人力资源渠道,确保聘用程序的公平与透明。

这保证了临时工的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其次,就是关于合同签订。

我们都知道在劳动合同中,一些雇主为了利益最大化而调整合同的内容,让劳动者承担过多责任甚至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针对这种情况,《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开始严格监管劳动合同的签订,合同内容要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形式不得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冲突。

第三,工资待遇方面,《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也吸取了很多劳动者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加强了工资待遇的规范。

合同中明确规定临时工的基本工资、奖励及绩效工资等各项报酬,并要求临时工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保障临时工的基本生活。

同时,也引导用人单位对临时工实行浮动工资,让其能够获得更为合理的报酬。

最后,就是保险福利方面。

卫生系统临时工常常因为长时间的紧张工作而使身体疲惫不堪。

为了保障他们的健康和安全,临时工福利要求要和正常职工保持一致,包括公共基本医保、养老保险等等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在工作岗位上安心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卫生计生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卫生计生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卫生计生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省、市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县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临时性工作人员。

临时工作人员仅限于聘用从事卫生计生事业单位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不得聘用非卫生计生专业技术的工作人员.第三条临时工作人员实行用人单位管理,卫计委监督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计划申报及审批第四条:聘用临时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应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编制状况、岗位现状和实际需要在每年元月或七月向卫计委递交公开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报告(专题报告应包括聘用临时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数量专业等内容),报卫计委研究同意,人社局备案后方可实施招聘用人。

二、第五条特殊情况下(聘用中高级以上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用人,但要补报计划,经卫计委研究,委人事股备案。

第六条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应按照“节约高效"的原则确定配备临时工作人员计划,劳务派遣和人事代理人员应按照人社部门规定,计划应控制在已核编制的10%以内。

严格控制临时聘用人员期限,不得将工勤编制岗位人员安排在非工勤编制岗位,然后再聘请临时人员。

第三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程序及手续第七条(一)县直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社部门和卫计委负责监督和指导,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招聘结果上报卫计委备案,招聘的有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密封存档。

(二)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不再进人,确需临时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单位研究上报(注明何人离开何岗位及用人姓名、资格、岗位等有关信息纸质材料),用人报告应按照走几人进几人的原则,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卫计委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人事股备案,方可使用,聘用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履行备案手续后,由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聘用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等手续,并按月发放工资和参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第八条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可与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与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卫计委提交消除人员报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系统临时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系统临时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系统临时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医疗卫生单位:为加强医疗卫生单位临时工的管理,逐步建立以规范劳动关系为目的的新型用工制度,保障医疗卫生单位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卫生系统的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临时工聘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聘用岗位用人单位临时工,是指由单位聘用在临时性、季节性,或特殊岗位上工作,但又不纳入单位核定编制内管理的临时人员。

1、单位是指政府举办的医疗部门,即公立医院及卫生院。

2、单位编制有空缺,因工作需要确需配备人员,又没有合适录用人选的。

3、单位虽无缺编,除特殊情况,需配备的个别后勤辅助岗位,原则上从严控制。

4、单位一旦录用正式人员或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临时工应予以辞退。

二、聘用要求用人单位聘用临时工要从严控制,做到有计划按规定报批。

1、使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用人单位均应在区卫生局批准的使用计划内控制招用,需一事一聘、一年一聘。

2、用人单位要据实填报《临时工聘用计划审定表》,必须申明使用理由、工作岗位、使用期限、工资待遇等,并附上劳动合同。

经区卫生局审核后予以实施。

3、聘用单位招聘临时工要严格按照岗位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选用。

专业技术等岗位临时工必须持有上岗证书,方可聘用上岗。

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在聘用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招聘的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用人单位及临时工的合法权益。

1、劳动合同须经主管部门审核。

劳动合同要求明确岗位职责、用工期限、工作报酬、福利待遇及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条款。

2、劳动合同期满后,确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的,要重新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申请批准,并经考核合格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四、聘用待遇本着“谁聘用谁出资”的原则,临时工的经费由用人单位自行消化。

临时工的工资标准,由聘用单位自定,可以与正式职工同工同酬。

各单位应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劳动合同。

卫生部门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卫生部门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卫生部门聘用人员管理制度介绍本文档旨在规范卫生部门聘用人员的管理制度,确保人才的合理利用和职责的履行。

该制度适用于卫生部门内的所有聘用人员。

聘用程序卫生部门采取以下程序进行聘用人员的选拔和录用:1. 聘用需求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力资源规划,卫生部门确定聘用项目以及聘用人员的岗位要求和数量。

2. 招聘公告发布:卫生部门发布招聘公告,明确聘用项目的职责和要求,并设定报名及面试的时间和地点。

3. 考核评价: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卫生部门进行初步筛选,并安排面试和考核评价。

4. 录用决策:经过综合评估和面试,卫生部门确定最合适的候选人,并进行录用决策。

5. 聘用合同签订:卫生部门与被聘用人员进行聘用合同的签订,并明确工作岗位、职责、薪酬福利等内容。

职责和权益卫生部门聘用人员的职责和权益如下:1. 履行工作职责:聘用人员应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和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2. 遵守纪律规定:聘用人员应遵守卫生部门的纪律规定,不得违反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

3. 享受福利待遇:聘用人员有权享受卫生部门提供的福利待遇,包括薪酬、社会保险、假期等。

4. 提供意见和建议:聘用人员有权向卫生部门提供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工作的改进和发展。

管理措施为了保证卫生部门聘用人员管理的有效实施,采取以下管理措施:1. 人才培养:卫生部门注重对聘用人员进行培训和提升,提高其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以适应工作需求。

2. 绩效考核:卫生部门对聘用人员进行定期的绩效考核,评估其工作成绩和能力发展,为个人职业发展提供指导和支持。

3. 奖惩制度:卫生部门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激励优秀表现的聘用人员,同时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4. 聘用合同管理:卫生部门对聘用合同进行严格管理,及时更新合同内容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5. 部门沟通:卫生部门与聘用人员保持定期沟通,了解其工作情况和需求,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职责分工卫生部门对不同岗位和职能的聘用人员进行明确的职责分工,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和职责的明确。

卫生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卫生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卫生院发展需要,加强卫生院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明确管理权限及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生院聘用人员,包括医、药、护、技、工及其他类别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聘用制管理。

第二章聘用程序第四条招聘需求:1. 根据卫生院发展需要,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数量、条件等。

2. 招聘信息通过卫生院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

第五条报名与资格审查:1. 应聘者按照招聘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

2. 医院人力资源部门对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六条面试与考核:1. 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组织面试,考察其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2. 根据面试结果,对部分应聘者进行考核,如笔试、实际操作等。

第七条聘用与签订合同:1. 对考核合格的人员,卫生院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2. 聘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性质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聘用人员管理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1. 聘用人员的招聘、考核、解聘等手续办理。

2. 聘用人员的档案管理、薪资待遇、职级晋升等事项。

3. 定期组织聘用人员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九条聘用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2. 积极参与医院各项工作,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医疗质量。

3. 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

4. 保守医院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四章薪酬待遇第十条薪酬待遇按照卫生院相关规定执行,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年假、产假、婚假等福利待遇。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二条聘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院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2. 严重违反医院工作纪律,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临时工和人员管理制度

临时工和人员管理制度

临时工和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临时工和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医疗质量,保证医院的正常运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订立本《临时工和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部临时工和其他类别人员,包含但不限于实习生、实习医生、志愿者等。

第二章临时工的管理第三条医院对于拟雇佣的临时工,应依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严格遵从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招聘。

第四条临时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出6个月,依据工作需要可能进行适当延长,但总期限不得超出1年。

第五条临时工在报到前要经过身体健康检查,供应相关证明文件并进行归档。

第六条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正式员工全都,但因工作特殊性质可能会有更改,需经过部门经理批准,并进行相应的工资调整。

第七条临时工应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上级部门的工作任务,严禁私自调离工作岗位或违规操作。

第八条临时工享受与正式员工全都的待遇,包含但不限于工资、福利、年假等,具体金额和福利待遇依照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如发现临时工存在违纪、违规、不履行工作职责等行为,医院有权立刻停止其劳动合同,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医院应对临时工进行培训,包含岗位培训、安全培训、工作纪律培训等,并进行相应的考核评估。

第三章其他类别人员的管理第十一条医院接受实习生、实习医生等相关类别的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其在医疗工作中的安全和权益。

第十二条医院应与相关学校或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实习生、实习医生应参加医院组织的相关培训,了解医院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并依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实习生、实习医生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应符合医院相关规定,不得超出法定工时,并有适当的休假布置。

第十五条医院应设立导师制度,为实习生、实习医生供应必需的引导和帮忙,并进行经验共享和沟通。

第十六条志愿者的招募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志愿者的权益和保险等问题应得到合理解决。

事业单位临时员工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临时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临时员工的管理,保障临时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临时员工的招聘、使用、考核、待遇及解聘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事业单位临时员工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择优录取,注重能力与素质。

第二章招聘与使用第四条事业单位临时员工招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实际情况,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招聘临时员工时,应明确岗位需求、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等,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临时员工试用期一般为1至3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录用为事业单位临时员工。

第七条临时员工在试用期内,如有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工作表现不合格等情况,单位可解除试用期合同。

第八条临时员工在工作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单位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考核与待遇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建立临时员工考核制度,定期对临时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条临时员工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合同、晋升、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临时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临时员工工资。

第十二条临时员工享有参加单位组织的学习、培训、交流等活动,提高自身业务能力。

第四章解聘与终止第十三条临时员工在合同期内,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单位可提前解除合同:(一)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单位利益;(二)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不符合岗位要求;(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四)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第十四条临时员工合同期满,如单位无特殊原因,不予续签。

第十五条临时员工在合同期内,如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时工与临时医务人员管理制度

临时工与临时医务人员管理制度

临时工与临时医务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时工与临时医务人员的管理,提高医院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医院的临时工与临时医务人员的招聘、管理、培训和退出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临时工的管理第三条临时工是指被医院临时雇佣,为医院供应非全职工作的个人。

第四条临时工的招聘和录用应遵从公开、公平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第五条临时工一般不得从事涉及医疗诊疗、护理等直接患者服务的工作,但可以从事一些非医疗类的辅佑襄助工作。

第六条临时工的管理应建立临时工档案,包含个人基本信息、工作经过、培训记录等内容。

第七条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地方和工作内容应明确,并签订劳动合同或临时工协议。

合同或协议应明确工作期限、工资待遇、工作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临时工的工资待遇应依照国家规定,依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作本领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临时工在工作期间应遵守医院内部规章制度,听从管理,保守医院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条临时工的工作满肯定期限,经综合评估合格,可以考虑转为全职工作,享受相应的权益和待遇。

第十一条临时工的工作期满或完成任务后,医院应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结清相关工资、奖金等费用。

第三章临时医务人员的管理第十二条临时医务人员是指被医院临时雇佣,为医院供应医疗或护理服务的人员。

第十三条临时医务人员的招聘和录用应遵从公开、公平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第十四条临时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并通过医院组织的考核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临时医务人员一经录用,应依照医院的工作要求和职责,认真履行医疗或护理工作,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临时医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地方和工作内容应明确,并签订劳动合同或临时医务人员协议。

合同或协议应明确工作期限、工资待遇、工作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临时医务人员在工作期间应遵守医院内部规章制度,听从医院管理,保守医院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事业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事业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包括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等环节。

二、招聘与录用第三条临时聘用人员应遵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通过招聘程序选拔。

第四条招聘程序如下:(一)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人数、任职条件等。

(二)通过公告、招聘网站、人才市场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三)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笔试、面试的人员。

(四)组织笔试、面试,对考生进行综合评价。

(五)根据综合评价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

(六)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培训与考核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入职后,应接受岗前培训,掌握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临时聘用人员应定期参加岗位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七条事业单位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

四、薪酬与福利第八条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构成。

第九条临时聘用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

五、劳动合同管理第十条临时聘用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三年。

第十一条临时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临时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解除劳动合同。

(二)临时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三)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临时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四)临时聘用人员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事业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聘人员计生工作管理制度

临聘人员计生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临聘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维护国家利益和临聘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临聘人员。

第三条本单位将临聘人员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计划生育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临聘人员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人事部门负责临聘人员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一)宣传、教育临聘人员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二)对临聘人员进行计划生育登记、审核和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三)组织临聘人员参加计划生育相关培训和活动;(四)负责临聘人员计划生育工作的档案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应配合人事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对本部门临聘人员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教育;(二)督促本部门临聘人员按时参加计划生育相关培训和活动;(三)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临聘人员,及时上报人事部门。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七条临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接受单位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临聘人员结婚、生育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手续,并接受单位计划生育管理。

第九条临聘人员有义务向单位报告本人及配偶的计划生育情况,如实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

第十条临聘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的,责令其补办结婚登记,并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二)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孕而怀孕的,责令其采取避孕措施;(三)违反国家规定生育的,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十一条临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一)符合国家规定生育条件的;(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避孕措施的;(三)因身体原因不能生育的。

第十二条临聘人员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身份证;(二)户口簿;(三)结婚证;(四)生育证明;(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卫生计生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卫生计生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卫生计生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省、市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县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临时性工作人员。

临时工作人员仅限于聘用从事卫生计生事业单位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不得聘用非卫生计生专业技术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临时工作人员实行用人单位管理,卫计委监督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计划申报及审批第四条:聘用临时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应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编制状况、岗位现状和实际需要在每年元月或七月向卫计委递交公开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报告(专题报告应包括聘用临时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数量专业等内容),报卫计委研究同意,人社局备案后方可实施招聘用人。

二、第五条特殊情况下(聘用中高级以上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用人,但要补报计划,经卫计委研究,委人事股备案。

第六条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应按照“节约高效”的原则确定配备临时工作人员计划,劳务派遣和人事代理人员应按照人社部门规定,计划应控制在已核编制的10%以内。

严格控制临时聘用人员期限,不得将工勤编制岗位人员安排在非工勤编制岗位,然后再聘请临时人员。

第三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程序及手续第七条(一)县直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社部门和卫计委负责监督和指导,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招聘结果上报卫计委备案,招聘的有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密封存档。

(二)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不再进人,确需临时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单位研究上报(注明何人离开何岗位及用人姓名、资格、岗位等有关信息纸质材料),用人报告应按照走几人进几人的原则,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卫计委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人事股备案,方可使用,聘用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临夏州卫生健康系统临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一)2024

临夏州卫生健康系统临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一)2024

临夏州卫生健康系统临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一)一、总则为规范临夏州卫生健康系统临聘人员的管理,提高系统工作效率,确保医疗卫生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临夏州卫生健康系统内临时聘用的各类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临聘医生、技术人员、护士、行政人员等。

三、聘用方式临夏州卫生健康系统的临聘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聘用:1. 临时劳动合同:根据工作需要和合同期限,雇佣临时人员签订临时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事项。

2. 外包服务:通过委托专业外包公司提供人员服务,按协议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四、招聘与录用1. 招聘渠道:通过招聘网站、招聘中介、内部推荐等方式进行招聘。

2. 录用程序:根据应聘者的资格和能力,经过面试、笔试等程序进行选拔,最终确定录用人员。

3. 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将在系统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以向人事部门反映。

五、培训与考核1. 培训内容:新聘用的临聘人员需要参加系统组织的相关培训,包括岗位培训、职业道德培训等。

2. 培训考核:培训结束后,进行培训成果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上岗。

3. 岗位考核:对临聘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工作表现,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六、薪酬待遇1. 工资支付:临聘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或外包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工资支付。

2. 薪酬制度:临聘人员的薪酬按照相应岗位等级和绩效进行确定,具体细则由人事部门另行制定。

3. 福利待遇:临聘人员享受法定的工伤保险、社会保险、带薪休假等福利待遇。

七、终止与解除劳动关系1. 合同期满:临聘人员的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终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续签或解雇。

2. 协商解除:临聘人员与雇主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3. 辞退解雇:对于工作表现不佳、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等情况的临聘人员,可以进行解雇处理。

八、保密义务临聘人员在工作期间需遵守相关的保密制度,保护医疗卫生工作中的患者隐私和系统内部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卫健委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卫健委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健委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卫健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健委所有聘用人员,包括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

第三条卫生委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聘用人员队伍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 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品行;3. 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4. 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5. 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1.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2.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3. 其他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六条卫生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聘用计划,并通过公告、面试、考核等方式进行招聘。

第七条聘用程序如下:1. 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岗位、条件、数量、待遇等信息;2. 报名参加招聘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 考核通过者,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4. 拟聘用人员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5. 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八条卫生委与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可约定试用期。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甲方(卫健委)名称、乙方(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2. 招聘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 劳动报酬;5.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6. 合同期限;7. 违约责任;8. 其他约定事项。

第五章聘用人员管理第十条卫生委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

第十一条卫生委对聘用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卫生院临聘管理制度

卫生院临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院临聘人员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卫生院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政策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生院所有临聘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护士、医生、药剂师、检验师、卫生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临聘人员的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医疗安全,促进卫生院健康发展。

第二章聘用与解聘第四条临聘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笔试、面试、体检等程序进行选拔。

第五条临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资格证书;(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六条临聘人员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现续签。

第七条临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二)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医院形象;(三)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医院决定解聘;(四)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考核第八条临聘人员应当遵守医院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医疗安全。

第九条临聘人员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按照医疗护理规范,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二)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程,确保医疗安全;(三)参加医院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四)协助医院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医院对临聘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水平、服务质量等。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作为临聘人员续聘、解聘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工资与福利第十二条临聘人员的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和医院薪酬制度执行,并根据工作表现和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临聘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等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医院为临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防护用品。

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十五条医院设立临聘人员管理办公室,负责临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卫健委编外人员管理制度

卫健委编外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健康委员会编外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各单位编外人员的招聘、使用、考核、晋升、培训、薪酬福利、解聘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编外人员的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编外人员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第二章招聘与使用第四条编外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内部选拔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招聘编外人员时,应当明确岗位要求、职责、待遇等条件,确保招聘工作合法、合规。

第六条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公告、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录用通知等环节。

第七条编外人员一经录用,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编外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

第三章考核与晋升第九条对编外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十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对表现优秀、工作业绩突出的编外人员,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给予晋升或奖励。

第四章培训与发展第十二条单位应制定编外人员培训计划,为编外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

第十三条编外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单位应鼓励编外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五章薪酬福利第十五条编外人员的薪酬待遇应参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岗位性质、工作年限、工作表现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单位应按规定为编外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单位应定期对编外人员薪酬福利进行调整,确保与市场水平相匹配。

第六章解聘与离职第十八条编外人员因个人原因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编外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被解聘,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编外人员离职时,应完成工作交接,确保工作连续性和单位利益。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聘用人员是指全县单位(不含全县教育系统学校,全县卫生健康系统内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事业、政法专项及机关工勤编制以外,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聘用的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工作人员。

柔性引进人才、退休返聘人员、就业及相关行业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三支一扶大学生等政策性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临时聘用人员是协助单位为社会提供服务的重要力量,坚持深化单位岗位聘用制度改革,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统筹编内外人员的“引、育、管、用”,不拘一格使用各类优秀人才。

第四条县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应具体工作。

第二章人员分类与规模控制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按照工作岗位性质分为助理岗位、后勤岗位、人才储备岗位。

助理岗位主要包括:辅警人员、禁毒社工、行政文秘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审批辅助人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民政社会救助人员、新闻记者等。

后勤岗位主要包括:驾驶人员、县机关事务中心接待人员、保安人员、机关保洁人员、机关食堂厨师等。

人才储备岗位主要包括:属于我县人才引进范畴的急需紧缺类、高层次类人才但未纳入编制管理的;从事具有较高专业技术要求的工作且业务熟悉、工作能力较强,并获得与岗位相适应的高级技能人才资质的。

第六条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定期评估、总量控制,各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控制数由县委编办提交领导小组核定。

根据单位的职能职责和实际需求情况,经综合评估后核定控制数,核定后坚持“只减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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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省、市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县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临时性工作人员。

临时工作人员仅限于聘用从事卫生计生事业单位的卫生计生专
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不得聘用非卫生计生专业技术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临时工作人员实行用人单位管理,卫计委监督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计划申报及审批
第四条:聘用临时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应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编制状况、岗位现状和实际需要在每年元月或七月向卫计委递交公开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报告(专题报告应包括聘用临时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数量专业等内容),报卫计委研究同意,人社局备案后方可实施招聘用人。

二、第五条特殊情况下(聘用中高级以上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用人,但要补报计划,经卫计委研究,委人事股备案。

第六条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应按照“节约高效”的原则确定配备临时工作人员计划,劳务派遣和人事代理人员应按照人社部门规定,计划应控制在已核编制的10%以内。

严格控制临时聘用人员期限,不得将工勤编制岗位人员安排在非工勤编制岗位,然后再聘请临时人员。

第三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程序及手续
第七条
(一)县直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社部门和卫计委负责监督和指导,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招聘结果上报卫计委备案,招聘的有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密封存档。

(二)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不再进人,确需临时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单位研究上报(注明何人离开何岗位及用人姓名、资格、岗位等有关信息纸质材料),用人报告应按照走几人进几人的原则,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卫计委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人事股备案,方可使用,聘用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履行备案手续后,由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聘用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等手续,并按月发放工资和参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第八条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可与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与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卫计委提交消除人员报告。

第九条对保卫、保洁、厨师等动态岗位需要的人员原则上不实行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方式,应采取打零工办法进行(提供院务会研究记录)。

第四章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障
第十条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含奖金、福利、津补贴)可参照在职工作人员的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临时工作人员实行劳务派遣的,其人员数量和工作性质必须符合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章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临时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由各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在签订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实行劳务派遣方式的,由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机构和临时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临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认真履行义务。

临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以及违反规章制度现象的,由用人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解除合同。

实行劳务派遣方式的,由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第十四条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各用人单位应加强临时工作人员管理。

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切实保障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对临时工作人员进行思想、纪律、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作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

第六章罚则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聘用临时
工作人员。

本办法实施前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原有的临时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并将清理整顿后人员名单上报卫计委备案。

第十八条对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卫生
计生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停止办理正式工作人员录用和招聘等手续,单位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在全县卫生计生系统通报批评并接受处理,同时责令辞退临时聘用人员。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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