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计生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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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临时工聘用管理制度

医院临时工聘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临时工的聘用和管理,提高医院整体工作效率,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因工作需要,临时聘用的各类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技、护、工、勤等岗位。

三、招聘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临时工招聘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开招聘信息,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2. 因需招聘原则:根据医院工作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招聘数量和岗位。

3. 优先聘用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技能的人员。

四、招聘程序1. 用人部门提出招聘需求,填写《医院临时工招聘申请表》。

2.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招聘需求,制定招聘方案,并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3. 人力资源部门发布招聘信息,组织开展招聘活动。

4. 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面试、考核等环节。

5. 经考核合格者,由人力资源部门与应聘人员签订《医院临时工聘用合同》。

五、聘用合同1. 临时工聘用合同期限根据医院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为1-3年。

2. 合同内容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合同解除条件等。

3. 临时工聘用合同一式两份,由人力资源部门和临时工各执一份。

六、待遇及福利1. 临时工的工资待遇按照医院规定执行,并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福利。

2. 临时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七、管理职责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临时工的招聘、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等工作。

2. 用人部门负责临时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安排、考核等工作。

3. 临时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工作安排。

八、合同解除1. 临时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 医院因工作需要解除临时工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临时工。

3. 临时工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

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

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篇: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系统临时用工人员的统一管理,切实规范临时用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临时用工因需设岗,从严把关,对可不设置的岗位一律不予设置。

第三条对临时用工的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不同岗位,确定用工标准,经考试、考核后择优录用。

第四条医疗卫生单位编制有空缺,因工作需要聘用医卫类临时工的,应于每年月底之前将所缺临时岗位的数量、专业要求等上报县卫生局人事科,由局党委研究确定录用人员数量方案和招聘简章。

第五条卫生局人事科组织实施全系统临时用工的录用考试和考核。

局党委根据考试和考核成绩研究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和分配方案。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招聘人员签订临时用工劳动合同,由县卫生局人事科办理临时用工手续。

劳动合同期满确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的,要重新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申请批准,并经考核合格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对初次录用的临时用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试用期试用。

第七条本着“谁聘用谁出资”的原则,临时工的经费由用人单位负责。

临时工的工资标准,由聘用单位确定,可与在编人员同工同酬,试用期满后享受相应的绩效工资。

第二篇:绥德县和谐医院临时用工人员考勤暂行管理办法绥德县和谐医院临时用工人员考勤暂行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我院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制,增强工作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上级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临时用工人员,是指与我院建立岗位合同未纳入正式工编制的临时工作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但不包括合同制职工。

第三条,我院所有临时用工人员,必须认真自觉地履行工作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在工作时间干私事。

临夏州卫生健康系统临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二)2024

临夏州卫生健康系统临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二)2024

临夏州卫生健康系统临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二)一、引言为了规范临夏州卫生健康系统临聘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医疗卫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临夏州卫生健康系统内临聘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临聘人员的选拔、录用、考核、待遇及解聘等所有过程都要公开、公平、公正。

2. 区别对待原则: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和需要,对临聘人员在待遇和考核等方面进行合理的区别对待。

3. 劳动法律法规原则:在临聘人员的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保障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临聘人员录用1. 招聘条件:根据需要,制定明确的岗位要求和招聘条件。

招聘公告应公示岗位职责、要求、待遇和报名时间等信息。

2. 招聘流程:招聘流程应规范化、公正透明。

包括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

各环节的评分标准和权重应提前确定。

3. 招聘结果:公布招聘结果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录用人员,并告知其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五、临聘人员考核与奖惩1. 考核内容:根据临聘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考核内容和标准。

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果等方面。

2. 考核方式:考核可以采取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或者突击考核等方式进行。

考核结果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临聘人员。

3. 奖惩措施: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临聘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对表现不佳或违反规定的临聘人员进行惩罚和处理。

六、临聘人员待遇1. 薪酬待遇: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制定相应的薪资标准并保证及时发放。

薪酬结构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合理。

2. 保险和福利:依法为临聘人员购买相关社会保险和提供相应福利待遇。

3. 培训与发展:为临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提升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七、临聘人员解聘1. 解聘情形:对于履职不力、严重失职、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其他严重不适任情形的临聘人员,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卫生计生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卫生计生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卫生计生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省、市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县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临时性工作人员.临时工作人员仅限于聘用从事卫生计生事业单位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不得聘用非卫生计生专业技术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临时工作人员实行用人单位管理,卫计委监督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计划申报及审批第四条:聘用临时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应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编制状况、岗位现状和实际需要在每年元月或七月向卫计委递交公开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报告(专题报告应包括聘用临时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数量专业等内容),报卫计委研究同意,人社局备案后方可实施招聘用人.二、第五条特殊情况下(聘用中高级以上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用人,但要补报计划,经卫计委研究,委人事股备案。

第六条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应按照“节约高效”的原则确定配备临时工作人员计划,劳务派遣和人事代理人员应按照人社部门规定,计划应控制在已核编制的10%以内。

严格控制临时聘用人员期限,不得将工勤编制岗位人员安排在非工勤编制岗位,然后再聘请临时人员。

第三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程序及手续第七条(一)县直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社部门和卫计委负责监督和指导,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招聘结果上报卫计委备案,招聘的有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密封存档。

(二)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不再进人,确需临时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单位研究上报(注明何人离开何岗位及用人姓名、资格、岗位等有关信息纸质材料),用人报告应按照走几人进几人的原则,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卫计委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人事股备案,方可使用,聘用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履行备案手续后,由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聘用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等手续,并按月发放工资和参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保障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人事编制、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事业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聘人员,是指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临时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临聘人员合法权益;(二)合理配置,做到人岗相适;(三)规范程序,确保招聘公开、公平、公正;(四)强化考核,激发临聘人员工作积极性。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四条临聘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四)年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作为临聘人员:(一)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三)其他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六条事业单位需聘用临聘人员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聘信息,明确岗位需求、任职条件等;(二)组织报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三)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四)确定拟聘用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五)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

第七条事业单位与临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章管理与待遇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临聘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临聘人员的管理,确保临聘人员合法权益。

第九条临聘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并按时足额支付。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按规定为临聘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临聘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临聘人员考核制度,对临聘人员的工作绩效、工作态度等进行考核。

卫生院临聘管理制度(2篇)

卫生院临聘管理制度(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院临聘人员的管理,提高卫生院的整体工作水平,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临聘人员,包括医护人员、行政人员、后勤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合同管理,确保临聘人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临聘人员招聘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临聘人员招聘程序如下:1. 制定招聘计划:根据卫生院工作需要,制定年度招聘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 发布招聘信息:通过院内公告、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3. 筛选简历:对报名者进行简历筛选,确定参加笔试、面试人员名单。

4. 笔试:组织笔试,测试应聘者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

5. 面试:对笔试合格者进行面试,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适应能力。

6. 体检:对面试合格者进行体检,确保应聘者身体健康。

7. 审核录用:对体检合格者进行审核,确定最终录用名单。

8. 签订合同: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临聘人员录用后,需参加卫生院组织的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权限第七条临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卫生院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八条临聘人员工作职责:1. 医护人员:按照医疗护理规范,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确保患者安全。

2. 行政人员:协助院长、科室主任做好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工作。

3. 后勤人员:负责卫生院的后勤保障、设备维护、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九条临聘人员权限:1. 医护人员:有权根据患者病情提出治疗方案,有权向上级报告患者病情。

2. 行政人员:有权参与卫生院各项决策,有权向上级反映工作意见和建议。

3. 后勤人员:有权对工作范围内的设备、设施提出维护和改进意见。

第四章工作考核与奖惩第十条临聘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

第十一条考核程序:1. 自我评价:临聘人员对自己一年来的工作进行总结评价。

基层卫生临时工管理制度

基层卫生临时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卫生临时工的管理,保障基层卫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层卫生机构临时工的管理。

第三条基层卫生临时工是指在基层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卫生辅助工作,不具有正式编制的人员。

第二章临时工招聘第四条临时工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临时工招聘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基层卫生事业;2. 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具备相关工作经验;3. 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4. 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第六条临时工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条件、岗位职责及待遇;2. 报名及资格审查;3. 面试、考核;4. 体检;5. 确定拟录用人员;6. 办理录用手续。

第三章临时工岗位职责第七条临时工岗位职责:1. 协助医务人员进行诊疗、护理、康复等工作;2. 参与科室日常工作,完成科室领导交办的任务;3. 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卫生;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章临时工待遇第八条临时工待遇:1. 临时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及医院相关规定执行;2. 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年假及产假;3. 参加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五章临时工管理第九条临时工管理:1. 基层卫生机构应设立临时工管理部门,负责临时工的招聘、培训、考核、解聘等工作;2. 临时工应参加岗前培训,熟悉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及医院规章制度;3. 临时工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合同、解聘的依据;4. 临时工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基层卫生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基层卫生机构实际情况为准。

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

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

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不断增加,企业的用工需求也越来越多样化。

其中,卫生系统临时工是一个越来越受到大家关注的问题。

为了保证卫生系统临时工的权益,保护他们的劳动权益,同时也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便应运而生。

卫生系统临时工是指在医院、卫生院以及各级防疫站等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服务和管理的工作人员,以短期合同、暂时用工等形式进行从业。

因为缺乏稳定的工作环境和保障,卫生系统临时工往往成为劳动者中的弱势群体。

而这部《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则是为了解决卫生系统临时工在工作领域中遇到的种种问题而制定出的一部规章制度。

这其中,包括了临时工的聘用管理、合同签订、工资待遇、保险福利等方面。

首先,聘用管理方面,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合同签订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工作任务、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等具体事项。

同时也要整合各种人力资源渠道,确保聘用程序的公平与透明。

这保证了临时工的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其次,就是关于合同签订。

我们都知道在劳动合同中,一些雇主为了利益最大化而调整合同的内容,让劳动者承担过多责任甚至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针对这种情况,《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开始严格监管劳动合同的签订,合同内容要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形式不得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冲突。

第三,工资待遇方面,《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也吸取了很多劳动者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加强了工资待遇的规范。

合同中明确规定临时工的基本工资、奖励及绩效工资等各项报酬,并要求临时工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保障临时工的基本生活。

同时,也引导用人单位对临时工实行浮动工资,让其能够获得更为合理的报酬。

最后,就是保险福利方面。

卫生系统临时工常常因为长时间的紧张工作而使身体疲惫不堪。

为了保障他们的健康和安全,临时工福利要求要和正常职工保持一致,包括公共基本医保、养老保险等等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在工作岗位上安心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五马镇卫生院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五马镇卫生院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五马镇卫生院临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完善医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证临聘用人员利益,维护医院稳定,推进医院用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实行岗位工资制,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临聘用人员,是指上级人事部门核定编制以外,由医院经报请仁怀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后聘用的各类人员。

三、医院聘用人员管理突出以人为本,本着体现尊重人、关心人、使用人的原则,力求通过强化聘用人员管理,提高职工素质,建立起和谐、团结、共同进取的良好人际关系,形成稳定的医院人才队伍。

第二章行政管理四、院务会负责对全院聘用人员的总体管理。

医院办公室应参照在职职工管理体制,根据医院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对科室内聘用人员实施管理。

五、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院务会应负责:1.审核聘用人员的聘用资格。

2.建立健全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3.制定并落实聘用人员工资标准及有关待遇。

4.负责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5.协助财务科办理聘用人员社会保险。

6.委托办理聘用人员人事代理及档案转递。

7.牵头组织针对聘用人员的思想教育、岗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工作。

第三章聘用的程序和方法八、用人科室根据专业需求,提出聘用人员申请,并报经院长批准。

九、院务会负责组织推荐或公开招聘工作,并会同办公室和用人科室对被推荐人员或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对聘用人员进行考试、考核、体检,确定拟聘用人选,填写《编外人员聘用审批表》报院长签字同意,由用人科室安排工作并登记考勤。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试用科室,进行岗前试用和培训;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各科室安排试用期工作。

聘用人员试用期为1—3个月,坚持谁使用谁试用的原则。

十、试用期内只发岗位工资,不享受其他待遇。

试用期满后,由本人撰写试用期工作总结,使用科室写出试用期鉴定,办公室汇总并报院长确定合格者,签订聘用合同,每三年为一聘期。

聘用人员其试用期记入院龄。

第四章聘用人员的条件十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愿意履行聘用人员义务,身体健康(经本院体检合格)。

卫生部门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卫生部门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卫生部门聘用人员管理制度介绍本文档旨在规范卫生部门聘用人员的管理制度,确保人才的合理利用和职责的履行。

该制度适用于卫生部门内的所有聘用人员。

聘用程序卫生部门采取以下程序进行聘用人员的选拔和录用:1. 聘用需求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力资源规划,卫生部门确定聘用项目以及聘用人员的岗位要求和数量。

2. 招聘公告发布:卫生部门发布招聘公告,明确聘用项目的职责和要求,并设定报名及面试的时间和地点。

3. 考核评价: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卫生部门进行初步筛选,并安排面试和考核评价。

4. 录用决策:经过综合评估和面试,卫生部门确定最合适的候选人,并进行录用决策。

5. 聘用合同签订:卫生部门与被聘用人员进行聘用合同的签订,并明确工作岗位、职责、薪酬福利等内容。

职责和权益卫生部门聘用人员的职责和权益如下:1. 履行工作职责:聘用人员应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和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2. 遵守纪律规定:聘用人员应遵守卫生部门的纪律规定,不得违反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

3. 享受福利待遇:聘用人员有权享受卫生部门提供的福利待遇,包括薪酬、社会保险、假期等。

4. 提供意见和建议:聘用人员有权向卫生部门提供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工作的改进和发展。

管理措施为了保证卫生部门聘用人员管理的有效实施,采取以下管理措施:1. 人才培养:卫生部门注重对聘用人员进行培训和提升,提高其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以适应工作需求。

2. 绩效考核:卫生部门对聘用人员进行定期的绩效考核,评估其工作成绩和能力发展,为个人职业发展提供指导和支持。

3. 奖惩制度:卫生部门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激励优秀表现的聘用人员,同时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4. 聘用合同管理:卫生部门对聘用合同进行严格管理,及时更新合同内容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5. 部门沟通:卫生部门与聘用人员保持定期沟通,了解其工作情况和需求,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职责分工卫生部门对不同岗位和职能的聘用人员进行明确的职责分工,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和职责的明确。

临聘人员计生工作管理制度

临聘人员计生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临聘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维护国家利益和临聘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临聘人员。

第三条本单位将临聘人员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计划生育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临聘人员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人事部门负责临聘人员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一)宣传、教育临聘人员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二)对临聘人员进行计划生育登记、审核和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三)组织临聘人员参加计划生育相关培训和活动;(四)负责临聘人员计划生育工作的档案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应配合人事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对本部门临聘人员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教育;(二)督促本部门临聘人员按时参加计划生育相关培训和活动;(三)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临聘人员,及时上报人事部门。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七条临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接受单位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临聘人员结婚、生育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手续,并接受单位计划生育管理。

第九条临聘人员有义务向单位报告本人及配偶的计划生育情况,如实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

第十条临聘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的,责令其补办结婚登记,并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二)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孕而怀孕的,责令其采取避孕措施;(三)违反国家规定生育的,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十一条临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一)符合国家规定生育条件的;(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避孕措施的;(三)因身体原因不能生育的。

第十二条临聘人员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身份证;(二)户口簿;(三)结婚证;(四)生育证明;(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临夏州卫生健康系统临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一)2024

临夏州卫生健康系统临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一)2024

临夏州卫生健康系统临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一)一、总则为规范临夏州卫生健康系统临聘人员的管理,提高系统工作效率,确保医疗卫生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临夏州卫生健康系统内临时聘用的各类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临聘医生、技术人员、护士、行政人员等。

三、聘用方式临夏州卫生健康系统的临聘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聘用:1. 临时劳动合同:根据工作需要和合同期限,雇佣临时人员签订临时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事项。

2. 外包服务:通过委托专业外包公司提供人员服务,按协议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四、招聘与录用1. 招聘渠道:通过招聘网站、招聘中介、内部推荐等方式进行招聘。

2. 录用程序:根据应聘者的资格和能力,经过面试、笔试等程序进行选拔,最终确定录用人员。

3. 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将在系统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以向人事部门反映。

五、培训与考核1. 培训内容:新聘用的临聘人员需要参加系统组织的相关培训,包括岗位培训、职业道德培训等。

2. 培训考核:培训结束后,进行培训成果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上岗。

3. 岗位考核:对临聘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工作表现,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六、薪酬待遇1. 工资支付:临聘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或外包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工资支付。

2. 薪酬制度:临聘人员的薪酬按照相应岗位等级和绩效进行确定,具体细则由人事部门另行制定。

3. 福利待遇:临聘人员享受法定的工伤保险、社会保险、带薪休假等福利待遇。

七、终止与解除劳动关系1. 合同期满:临聘人员的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终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续签或解雇。

2. 协商解除:临聘人员与雇主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3. 辞退解雇:对于工作表现不佳、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等情况的临聘人员,可以进行解雇处理。

八、保密义务临聘人员在工作期间需遵守相关的保密制度,保护医疗卫生工作中的患者隐私和系统内部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卫健委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卫健委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健委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卫健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健委所有聘用人员,包括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

第三条卫生委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聘用人员队伍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 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品行;3. 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4. 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5. 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1.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2.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3. 其他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六条卫生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聘用计划,并通过公告、面试、考核等方式进行招聘。

第七条聘用程序如下:1. 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岗位、条件、数量、待遇等信息;2. 报名参加招聘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 考核通过者,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4. 拟聘用人员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5. 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八条卫生委与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可约定试用期。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甲方(卫健委)名称、乙方(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2. 招聘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 劳动报酬;5.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6. 合同期限;7. 违约责任;8. 其他约定事项。

第五章聘用人员管理第十条卫生委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

第十一条卫生委对聘用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卫生院临聘管理制度

卫生院临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院临聘人员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卫生院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政策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生院所有临聘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护士、医生、药剂师、检验师、卫生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临聘人员的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医疗安全,促进卫生院健康发展。

第二章聘用与解聘第四条临聘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笔试、面试、体检等程序进行选拔。

第五条临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资格证书;(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六条临聘人员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现续签。

第七条临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二)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医院形象;(三)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医院决定解聘;(四)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考核第八条临聘人员应当遵守医院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医疗安全。

第九条临聘人员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按照医疗护理规范,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二)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程,确保医疗安全;(三)参加医院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四)协助医院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医院对临聘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水平、服务质量等。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作为临聘人员续聘、解聘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工资与福利第十二条临聘人员的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和医院薪酬制度执行,并根据工作表现和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临聘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等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医院为临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防护用品。

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十五条医院设立临聘人员管理办公室,负责临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卫生院编外用工管理制度

卫生院编外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院编外用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卫生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编外用工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编外用工人员的管理和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编外用工岗位设置第四条编外用工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卫生院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二)优先考虑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的人员;(三)岗位设置应遵循市场规律,合理确定用工数量。

第五条编外用工岗位设置需经卫生院领导班子研究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编外用工招聘第六条编外用工招聘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发布招聘信息:通过院内公告、网络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岗位、招聘条件、招聘人数等;(二)资格审查: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应聘人员符合岗位要求;(三)面试考核:组织面试,对报名人员进行综合素质、专业能力等方面的考核;(四)体检:对通过面试考核的人员进行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岗位要求;(五)聘用:根据面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编外用工招聘实行公开招聘,确保招聘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章编外用工合同管理第八条编外用工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可依法续签。

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表现,可续签或终止合同。

第九条编外用工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聘用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学历、专业等基本信息;(二)聘用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三)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四)工作纪律、考核办法、合同解除和终止条件等。

第十条编外用工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第五章编外用工待遇第十一条编外用工人员享受以下待遇:(一)工资待遇:按照卫生院规定标准执行,并根据工作表现和岗位要求进行调整;(二)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三)福利待遇:按照卫生院规定享受带薪年假、婚假、产假等福利待遇。

卫健委编外人员管理制度

卫健委编外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健康委员会编外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各单位编外人员的招聘、使用、考核、晋升、培训、薪酬福利、解聘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编外人员的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编外人员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第二章招聘与使用第四条编外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内部选拔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招聘编外人员时,应当明确岗位要求、职责、待遇等条件,确保招聘工作合法、合规。

第六条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公告、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录用通知等环节。

第七条编外人员一经录用,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编外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

第三章考核与晋升第九条对编外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十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对表现优秀、工作业绩突出的编外人员,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给予晋升或奖励。

第四章培训与发展第十二条单位应制定编外人员培训计划,为编外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

第十三条编外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单位应鼓励编外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五章薪酬福利第十五条编外人员的薪酬待遇应参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岗位性质、工作年限、工作表现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单位应按规定为编外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单位应定期对编外人员薪酬福利进行调整,确保与市场水平相匹配。

第六章解聘与离职第十八条编外人员因个人原因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编外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被解聘,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编外人员离职时,应完成工作交接,确保工作连续性和单位利益。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聘用人员是指全县单位(不含全县教育系统学校,全县卫生健康系统内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事业、政法专项及机关工勤编制以外,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聘用的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工作人员。

柔性引进人才、退休返聘人员、就业及相关行业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三支一扶大学生等政策性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临时聘用人员是协助单位为社会提供服务的重要力量,坚持深化单位岗位聘用制度改革,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统筹编内外人员的“引、育、管、用”,不拘一格使用各类优秀人才。

第四条县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应具体工作。

第二章人员分类与规模控制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按照工作岗位性质分为助理岗位、后勤岗位、人才储备岗位。

助理岗位主要包括:辅警人员、禁毒社工、行政文秘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审批辅助人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民政社会救助人员、新闻记者等。

后勤岗位主要包括:驾驶人员、县机关事务中心接待人员、保安人员、机关保洁人员、机关食堂厨师等。

人才储备岗位主要包括:属于我县人才引进范畴的急需紧缺类、高层次类人才但未纳入编制管理的;从事具有较高专业技术要求的工作且业务熟悉、工作能力较强,并获得与岗位相适应的高级技能人才资质的。

第六条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定期评估、总量控制,各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控制数由县委编办提交领导小组核定。

根据单位的职能职责和实际需求情况,经综合评估后核定控制数,核定后坚持“只减不增”。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博罗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聘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机构)临聘人员管理,根据《博罗县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人员岗位第二条临聘人员岗位可设置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不设置工勤岗位。

第三条管理岗位人员是指从事行政管理、公共事务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是指从事医、药、护、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章人员准入第五条基层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人总量,用人总量可大于或小于编制数,用人总量报县卫生计生局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基层机构可在用人总量内自行招聘临聘人员,不得超出用人总量用人。

第七条临聘人员准入条件:(一)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三)专业技术岗位除应届毕业生外,其他人员要求具备相应专业执业(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章招聘程序第八条基层机构根据所缺岗位的实际需要,拟定招聘方案,填报临聘人员招聘申请表,报县卫生计生局研究。

第九条基层机构将招聘方案在单位公示3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报县卫生计生局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招聘工作。

第十条基层机构招聘按照笔试、面试、组织审查、体检等程序进行,并将招聘结果在单位公示3天。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在公示后将结果和人员基本资料报县卫生计生局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经县卫生计生局审核同意后,基层机构主要领导应与自行招聘的临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章合同管理和人事代理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签订后15天内必须报县卫生计生局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服务岗位、工作起止时间等,由县卫生计生局出具统一编码的合同备案号,并加注备案专用印章。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时限不得超过基层机构主要领导任职期限。

第十四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15天内,必须将人员情况及相关材料报县卫生计生局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临聘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其档案挂靠县人才交流中心。

省卫生厅机关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省卫生厅机关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省卫生厅机关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卫生厅机关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卫生厅机关及其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不纳入厅机关编制管理,不担任行政职务和行使行政权力,从事管理、技能性或辅助性工作,由厅人事处公开招聘或经厅人事处同意由处(室、局)招聘的人员。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工作管理、考核,对聘用人员进行人事代理和合同管理。

第二章聘用人员的招聘第五条聘用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招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三)非特殊岗位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四)达到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五)满足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一)发布招聘公告;(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三)考试(笔试、面试或专业实务测试等);(四)体检;(五)考核;(六)公示;(七)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聘用人员的合同签订第八条省卫生厅公开招录的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管理,签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

第九条聘用合同由省卫生厅和聘用人员双方共同签订。

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省卫生厅和聘用人员各执一份。

第四章聘用人员的待遇第十条省卫生厅聘用岗位主要包括计算机操作员、驾驶员、电工、收发等岗位。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聘期内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在劳动合同书中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工资。

省卫生厅聘用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厅龄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

岗位工资为1200元/月,按月发放;厅龄工资根据在省卫生厅机关工作年限发放,发放标准为工作年限×20元/年,按月发放;绩效工资为100元/月,全年1200元/人,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年终一次性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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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省、市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县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临时性工作人员。

临时工作人员仅限于聘用从事卫生计生事业单位的卫生计生专
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不得聘用非卫生计生专业技术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临时工作人员实行用人单位管理,卫计委监督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计划申报及审批
第四条:聘用临时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应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编制状况、岗位现状和实际需要在每年元月或七月向卫计委递交公开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报告(专题报告应包括聘用临时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数量专业等内容),报卫计委研究同意,人社局备案后方可实施招聘用人。

二、第五条特殊情况下(聘用中高级以上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用人,但要补报计划,经卫计委研究,委人事股备案。

第六条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应按照“节约高效”的原则确定配备临时工作人员计划,劳务派遣和人事代理人员应按照人社部门规定,计划应控制在已核编制的10%以内。

严格控制临时聘用人员期限,不得将工勤编制岗位人员安排在非工勤编制岗位,然后再聘请临时人员。

第三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程序及手续
第七条
(一)县直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社部门和卫计委负责监督和指导,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招聘结果上报卫计委备案,招聘的有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密封存档。

(二)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不再进人,确需临时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单位研究上报(注明何人离开何岗位及用人姓名、资格、岗位等有关信息纸质材料),用人报告应按照走几人进几人的原则,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卫计委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人事股备案,方可使用,聘用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履行备案手续后,由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聘用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等手续,并按月发放工资和参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第八条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可与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与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卫计委提交消除人员报告。

第九条对保卫、保洁、厨师等动态岗位需要的人员原则上不实行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方式,应采取打零工办法进行(提供院务会研究记录)。

第四章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障
第十条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含奖金、福利、津补贴)可参照在职工作人员的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临时工作人员实行劳务派遣的,其人员数量和工作性质必须符合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章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临时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由各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在签订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实行劳务派遣方式的,由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机构和临时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临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认真履行义务。

临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以及违反规章制度现象的,由用人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解除合同。

实行劳务派遣方式的,由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第十四条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各用人单位应加强临时工作人员管理。

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切实保障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对临时工作人员进行思想、纪律、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作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

第六章罚则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聘用临时
工作人员。

本办法实施前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原有的临时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并将清理整顿后人员名单上报卫计委备案。

第十八条对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卫生
计生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停止办理正式工作人员录用和招聘等手续,单位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在全县卫生计生系统通报批评并接受处理,同时责令辞退临时聘用人员。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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