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北农业大学补考考试考场指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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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补考考试考场指令
一、考生需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草稿纸以及各种具有传递、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物品,书包等物品必须放到指定地点。无证件者,不允许参加考试;
二、补考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三、请考生按黑板上座位图就座,因考生坐错位置而造成没有成绩等事宜,后果自负;请将学生证或身份证放在桌子右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检查核对;
四、考试前将自己的座位周围清理干净,不论是否是自己的物品,不得留有任何与考试有关的物品、纸条等,一经发现视为违纪;
五、考试开始30分钟后迟到考生禁止入场,做旷考处理。
六、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
七、考生拿到试卷后,首先核对试卷的课程名称、课号、学分等是否与自己所考相符,如有疑问,请立即向监考老师说明;
八、考试方式以试卷上填写的考试方式为准;
九、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独立完成答卷,考场内严禁任何违纪、作弊行为;
十、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得离开考场,如确需中途暂离考场的,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监考人员陪同;
十一、考生须按监考人员指定的方式交卷,考试结束前5分钟不允许离开座位,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完毕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十二、考试结束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教室周围逗留。严禁将试卷带出考场,一经发现视为作弊。
东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考试管理、促进学风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成绩记载:凡违反考试纪律的,当次考试成绩均以零分计,不得补考,记载成绩时注明“违纪”或“作弊”。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第三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答题册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四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
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五)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六)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七)其他作弊行为。
第五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四)利用上卫生间之机或利用身体隐蔽之处作弊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其他应认定为较为严重的作弊行为。
第六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携带隐型耳机、对讲机进入考场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四)组织作弊的;
(五)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