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19个税种(西藏1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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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有19个税种(西藏14个,截止2012年)
目前我国的19个税种中,16个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部门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部门代征。
1.增值税: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2.消费税:对在我国境内生产或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2009年5月1日起,全区在卷烟批发环节开征消费税
3.营业税: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七个税目)、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4.企业所得税:对在我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
——西藏税率为15%
5.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包括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11个应税项目)征收。
6.资源税:对各种应税自然资源征收。
7.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2011.01.01西藏开征
8.土地增值税:在我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转让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
9.房产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或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使用人征收。
——(西藏不征①)
10.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
——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统一为7%
11.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12.车船税:以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为征税对象,向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
——2008年1月1日起在西藏范围内开征车船税
13.印花税: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经济凭证征收。
14.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承受人征收。
——(西藏不征②)
15.耕地占用税:对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
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
16.烟叶税:对收购烟叶(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的单位,按照收购金额的一定比率征收。
——(西藏不征③)
17.关税:以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为课税对象征收。
18.船舶吨税:对在中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籍船舶(包括在港内行驶的上述船舶)征收。
——(西藏不征⑤)
19.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国务院决定从2000年起暂停征收)。
——(西藏不征④)
※※※西藏自2011.5.1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