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筛查中心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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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筛查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产前筛查技术规范》,提高产前筛查质量,严格组织管理,规范筛查流程。

二、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与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工作联系(转诊),保证筛查阳性病例在知情选择的前提下及时得到必要的产前诊断。

三、详细告知筛查技术局限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选择、孕妇自愿。

四、筛查结果为高风险的孕妇,由遗传咨询人员解释筛查结果,并向其介绍进一步检查或诊断的方法,阳性结果的处理由孕妇或家属决定,最大限度减少先天缺陷儿的出生。

五、高风险的孕妇产前诊断率宜≥80%,采血机构不得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技术。对高风险病例,在未进行产前诊断前,不能为孕妇做终止妊娠的处理。

七、采血机构负责产前筛查高风险病例的转诊,产前诊断机构对孕22周内进行筛查高风险病例的后续诊断。

八、采血机构确保对象产前筛查资料的完整性,做好阳性病例的追踪随访和记录,尊重孕妇的隐私权,对实施产前筛查的所有病例均应予以保密。

九、产前筛查管理中心做好全区采血机构的培训指导、结果反馈、质量控制、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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