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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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4.05.17•【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04.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发布日期:2012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1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4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一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安全评估制度、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以及原材料、辅助材料购买、检验、使用和保管制度;(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四)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要求的安全操作规程。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8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批发经营许可第五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三) 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五) 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六) 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七)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八) 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

1、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

单选题(40条)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经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公布施行,这是我国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监管的第一部专门法规,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A、2002年3月15日;B、2002年11月1日;C、2006年1月21日;D、2006年5月1日。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A、员工B、上级单位C、主管部门D、主要负责人3、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B、质量监督检验C、公安D、城市监督管理4、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B、质量监督检验C、公安D、城市监督管理5、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B、质量监督检验C、公安D、城市监督管理6、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部门审批。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B、消防C、公安D、发改7、《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A、禁止B、允许C、可以适当D、可指定时间8、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的原则合理布设。

A、方便群众B、平均分布C、严格控制D、合理设置9、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哪些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A、①②③④⑤⑥⑦B、①②③⑤C、②③④D、③④⑤10、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A、公安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C、质量技术监督D、工商行政管理11、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部门许可。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颁(换)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颁(换)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颁(换)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0.23•【字号】苏安监[2006]199号•【施行日期】2006.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颁(换)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安监〔2006〕199号)各市安监局: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省局《江苏省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实施意见》(暂行)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换)发工作方案》,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颁(换)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附件1江苏省颁(换)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依据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省局《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实施意见》(暂行)规定,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条件、严格标准、严把烟花爆竹经营准入关,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条不紊地组织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换)发工作。

为建立规范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打下基础,确保全省烟花爆竹安全形势平稳发展。

二、目标1、今年春节前完成全部批发企业的颁(换)发许可证工作,完成50%零售单位颁(换)发许可证工作。

2、2007年3月底前全部完成零售单位颁(换)发许可证工作。

三、实施程序1、由省安监局委托各市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换)发管理工作。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一、总则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二、批发经营许可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六)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七)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零售经营许可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五)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解读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解读
难 以保 证 安 全 。
县级 安全监管部 门进行 审查 , 符合规 定的颁发 烟花 爆 竹经营 ( 零售 )许可 证》 。批发经营 单位 和零售经营 者
取 得相应 的经营 许可 证 ,并 到工 商行 政管理 机关办 理 登记手续 后 , 方可从事烟 花爆竹 批发或 零售经营 活动 。
四 烟 花爆竹 经 营许可 条 件
以下 简称 实 施办法 》 ,并 于 1 ) 0月 1日起执行 。
实施 办法 》共 6章 3 条 ,分 别对 烟花爆 竹 的经 0 营形 式 、经营 许可 的原 则 、发 证机关 、许 可条件 、许 可 有效 期以及 生产企 业 的经营 活动和烟 火 药 、 黑火 药 、 引火线 等原 材料 的经营 等 方面做 出了 明确 规 定 。
的单位 或个人 , 当向县级 安全监管 部门提 出申请 , 应 由
烟 花爆 竹经 营 主 要有 批发 经营 和 零 售经 营两 种 。 批发 和零 售 的差异 主要 是销 售对 象的 不 同 , 量 的大 批 小 是相 对的 。在 消费 量较 高 的地 区 ,消费者 的采 购量 可 能会 高 于 消费量 较 小地 区 的零 售 经营 者 的采 购 量 。 无 论批 量大 小 ,消 费者 只能到 零售 网 点购买 ,不 得 直 接 到批 发企 业购 买 。这 主要 是考 虑到按 照 经营环 节 的 分工 ,从 事批 发经 营 的企业 主要 是进 行 “ 大”的批 量 发经营 活 动 ,其产 品都 在远 离 消费 区的仓 库 ,且存 放 量大 , 如果 直接 面 向消费 者销 售 , 在较大 安全 隐 患 , 存
烟 花爆 竹 经营许 可 的原 则
烟 花 爆竹 作为 一种 特殊 的 消费 品 , 取垄 断 方式 采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试卷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试卷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试卷单位姓名分数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从2014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不能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4、烟花爆竹装卸前应打开仓库相应的安全出口,机动车应熄火平稳停靠在仓库2.5m以外。

5、烟花爆竹装卸场所不得用火和吸烟,50米范围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7、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8、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9、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10、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

11、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1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13、《河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规定,乡村常年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限制存放箱数不得超过20箱,且存药量不得超过24kg。

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30分)1、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可以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也可以从就近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可以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3、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4、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花爆竹的批发和零售经营许可活动。

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规范经营、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限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批发许可证申请第五条申请批发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所在地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安全布局规划;(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和仓储设施;(三)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五)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批发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三章批发许可证颁发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核查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条件的,颁发批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批发许可证有效期为X年,到期前XX个月,经营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第四章零售许可证申请第九条申请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所在地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布局规划;(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和设施;(三)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主要负责人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五)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零售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五章零售许可证颁发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核查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条件的,颁发零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为了保障公众安全,避免发生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国家制定了烟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规,对烟花爆竹经营实施许可制度。

本文将介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一、许可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向当地的安全监管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资料:1.企业的申请书;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4.烟花爆竹的种类及数量,储存场所、销售场所的地址等相关资料;5.安全措施方案。

二、审批程序经营单位提交许可申请后,当地的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如果需要现场考核,应当在10天内通知申请单位,并在30天内完成现场考核。

审批通过的,颁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在企业经营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

三、许可证期限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

到期前,经营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许可。

四、经营范围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相符。

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不得从事未经核准的经营活动。

如果需要变更经营范围,应当重新申请许可。

五、安全措施为了保障公众安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实施下列安全措施:1.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2.确保烟花爆竹存放地点、运输工具以及销售场所满足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3.对销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4.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六、许可证的撤销与吊销如果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机构有权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予以撤销或吊销:1.销售超出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数量;2.将烟花爆竹存放、销售场所转移至未经许可的地点;3.不按照规定实施安全措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七、总结在烟花爆竹管理中,许可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一项管理措施。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实施严格准入条件,不仅能有效地预防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还能提高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是指对烟花爆竹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具体规定。

以下是一般的实施办法:
1. 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烟花爆竹经营条件,如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资金和人员等。

2. 申请程序:申请人需要向当地烟花爆竹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3. 审查和评估:烟花爆竹管理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包括对经营场所、设施和资金等进行现场检查,对申请人的诚信记录进行审核。

4. 许可决定:烟花爆竹管理部门根据审查和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

5. 许可证有效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申请人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办理续期手续。

6. 监督和检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持有人需要接受烟花爆竹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7. 处罚和撤销: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烟花爆竹经营者,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有权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以上是一般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具体的内容和程序可能会因地区而异。

申请人应根据当地的规定进行具体操作。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2.18•【字号】穗安监[2006]153号•【施行日期】2006.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穗安监〔2006〕153号)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和《广东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粤安监〔2006〕664号),为规范我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制度,严格许可工作程序,市安监局制定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广州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布点计划及相关要求》等相关规范性的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已同意执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联系人:袁小毛,电话:83647050)。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一、申请单位前期条件(一)领取、填写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并报送区安监局;(二)申请单位根据需要,可向区、县级市安监局提出就经营场所布点、布局进行前期核查的请求,区、县级市安监局可视实际需要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组或相关评价机构现场核查。

二、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二)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设专店经营烟花爆竹的须提供建筑物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合格文件);(四)经营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五)单位负责人、烟花爆竹销售人员安全培训的证明材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规定 “ 严格 许可条件 、严 格控制数 量” 的审批 原则 ;为 减 少烟花爆竹 经营活动 对城市特别 是居 民居住 场所 的影 响 , 规定 “ 批发 企业不得在 城市建成 区内设立烟花 爆竹储存 仓 库 ,严格控 制城市建成 区 内炯花爆 竹零售点 数量 ,烟花 爆 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 内” 。 ( 二 )调整 炯花爆竹经 营许可实施机关 ,明确各级 安
确 了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许 可 证 颁 发 和 管 理 的属 地 监 管 原 则
( 第 五条 第一 款 ),将 除暂 扣 、 吊销 经 营许 可证 外 的行
政 处罚 权赋 予各 级安全 监管 部 门 ( 第 三 十九条 )。 ( 三 ) 严 格 了烟花爆 竹经营许可 条件并调 整了许可证
法 ( 草案 )》逐步成熟 完善 ,9月 1 6日经 国家 安全监管总
局 局 长 办公 会 议 审议 通 过 。
有 效期 限。一 是在批 发企 业和零售 点的许可 条件 中,均增 加 了符合 布点规划 的要求 ( 第六 条第二项 、第 十六条第 一
项 )。二是 根据近年来 有关技术标 准 的新要 求 ,完善 了批 发企业基 础设施安全 条件和安全 管理制度要 求 ,增加 了监 控设施 、安 全警示标 志和标识牌 、流 向信 息化管理 等方面
施 机 关 ,将 批 发 许 可 证 的颁 发 和 管 理 实 施 机 关 由省 级 安 全监 管局 调 整为 设 区的 市级 安全 监 管局 ( 第 五 条第 四 款 ), 同时赋 予省 级安 全 监管 局制 定 批发 企业 布 点规 划 和 统一 批 发许 可 编号 职责 ( 第 五 条第 三 款 )。二 是进 一 步 明确 县 级安 全监 管 局 的零售 经 营布 点规 划 职责 ( 第 五

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8月26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10月16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一 条 为了规范烟 花爆竹经营单位 安全条件和经营 行为 ,做 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 好烟花 爆竹 经营 许可证颁 发和管理 工作 ,加 强烟花爆 竹经营安全 监
本办法 。
批发企业 不得在城 市建成区 内设立 烟花爆竹 储存仓库 ,不得 征 零售 点数量 ,且烟花 爆竹零 售点不得 与居 民居住场所 设置在 同一 建 筑物内 。 第 五条 烟花爆竹 经营许 可证的颁发 和管理 ,实行企业 申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 ) 负责指导、
督管理 ,根据 《 烟 花爆竹安 全管理 条例》 等法律 、行政法规 , 制 定 批发 ( 腱示 )场 所摆放有药样 品 ; 严格控制城 市建成 区内烟花爆 竹 第二条 烟花爆 竹经营许可 证的申请 、 审查 、 颁发及其监督 管理 , 适用本办法 。 事烟 花爆竹 零售的经营 者 ( 以下 简称零售 经营者 )应 当按照 本办法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理 总 局 局 长 杨栋 梁
2 0 1 3年 1 O月 1 6日
烟花爆竹经营许 可实施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规 划 、合理布 局、总量 控制、适度竞争的原 Ⅱ 审批 ; 对 从事黑火药、 引火 线批发和烟 花爆竹进 出 口的企业 ,应当按 照严格 许可条 件、严
管理的针 对性和有 效性 煤矿 安全监管监 察部 门发现煤矿存 在超能 织一次全 员应急演 练。加强煤矿事 故应急救 援指挥 ,发生重大 及以
力生产 等重大安 全生产 隐患和行为 的 ,要依法 责令停产 整顿 ; 发现 违规 建 设的 ,要责 令停止施 工并依法 查处 ; 发现停 产整顿期 间仍然
上事故 ,省级人 民政 府主要 负责人或分管 负责人要及时 赶赴事故现 场。在煤矿 抢险救 灾中牺牲的救 援人 员,应 当按 照国家 有关规定 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办法 》 同时 废止 。
烟 花爆 竹 经 营许 可 实施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规 范烟 花 爆竹 经 营 单位 安 全 条件 和 经营 行为 , 做 好 烟花 爆竹 经营许 可 证颁 发和 管 理 工作 , 加 强烟 花爆 竹 经营 安全 监 督管 理 , 根据( ( 烟花 爆 竹安 全管 理 条例》 等 法律 、 行 政法规 , 制定 本办 法 。 第二 条 烟花 爆竹 经营 许 可证 的 申请 、 审查 、 颁 发及 其监 督管 理 , 适用 本 办法 。 第 三条 从 事 烟 花爆 竹 批 发 的 企业 ( 以 下 简称 批 发 企业 ) 和 从事 烟 花爆 竹 零 售 的经 营者 ( 以 下 简称 零 售 经营者) 应 当按 照本 办法 的 规定 , 分别 取 得 烟花 爆 竹经 营 ( 批发 ) 许 可 证》 ( 以 下 简称批 发 许可证 ) 和( 《 烟花 爆 竹经营( 零售 ) 许 可 证》 ( 以下 简 称零 售许 可证 ) 。
5 : 3
第二 章 批 发许 可证 的 申请和 颁发
第 六 条 批 发企 业应 当符合 下列 条件 :
( 一) 具 备企 业 法人 条件 ; ( 二) 符合所 在 地省 级安 全监 管局 制 定的 批发 企业 布 点规 划 ; ( 三) 具 有 与 其 经 营规 模 和 产 品 相 适 应 的仓 储 设 施 。 仓 库 的 内外 部 安 全 距 离 、 库房布局 、 建筑结 构 、
第五 条 烟花 爆竹 经 营许 可证 的 颁发 和 管理 , 实 行企 业 申请 、 分级 发 证 、 属地监 管 的原 则 。
国家安 全生 产 监督 管 理 总局 ( 以下 简称 安 全 监管 总局 ) 负责 指导 、 监督 全 国烟花 爆竹 经 营许 可证 的颁 发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65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6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8月26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10月16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对照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对照表

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 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考核合格证明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五)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
(五)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 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
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 施平面图(或者设计)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
图。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 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
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
的,在批发(展示)场所不得摆放有药样 爆竹零售网点数量。
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
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住场
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四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 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
定本实施办法。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花爆竹经营
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管理以及烟
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本实施办法中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是指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
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
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
第二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
第二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
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
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
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
正,并在更正后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
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
求的,应当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书面一
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
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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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8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批发经营许可第五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三) 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五) 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六) 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七)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八) 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二) 企业法人证明;(三)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制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四)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五) 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六)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七) 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八) 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

第八条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除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自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相关资质,具备必要的安全保管技术措施和配送服务能力;其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颁发管理。

第三章零售经营许可第九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二) 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三)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四)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五) 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以及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

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

第十三条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第十四条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在购买或者销售后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对变更许可事项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许可证,换发新许可证。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储存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烟花爆竹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应当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立即撤销已经颁发的许可证。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核发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名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及批发经营企业的基本信息报告安全监管总局。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经营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撤销其相应资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除依据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处罚外,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等由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式样。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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