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安全隐患、事故调查问责管理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事故调查

问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严格煤矿安全隐患及事故责任追究,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结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促进煤矿自查自改自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通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的通知》和《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要求参照《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行,其余安全隐患统归为一般隐患,仍按照A、B、C三级划分。

第三条煤矿安全事故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

(一)其中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具体情形如下: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是指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操作失误、设备缺陷、技术不合理等原因,造成作业中断、设备损坏、重大险情等,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具体情形如下:

1、井下火灾;井下透水、突水;井下大面积冒顶;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对矿井造成严重破坏的事故;

2、矿井无计划停电、停风10分钟以上;

3、瓦斯浓度超限(3%)以上;

4、高瓦斯矿井地面瓦斯泵站无计划停止运行30分钟以上;

5、一氧化碳浓度超限(120PPm)以上;

6、井下存在多处(3处及3处以上)电气失爆;

7、主运输、输助运输设施遭受严重破坏;矿井大型设备事故;

8、集团内相邻矿井之间越层越界,严重破坏相邻矿井井田开拓布局的;

9、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性质严重的事故。

第四条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事故实施调查问责,严格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重大安全隐患及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调查范围。集团公司所属各矿存在以下情况的重大安全隐患(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规定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内容进行认定)时,集团公司将对责任煤矿启动安全隐患调查程序,由安监局牵头组织相关业务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隐患调查:(一)集团公司对下属各矿进行各类安全检查时,一次发现新增3条重大安全隐患的(未在集团公司审批登记备案);

(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集团所属各矿进行安全检查、监察时发现新增重大安全隐患(未在集团公司审批登记备案),并被责令停产停建,进行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四)年度内同一类型问题重复出现的;

(五)集团公司认为应当组织调查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调查处理程序: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与分工;了解掌握重大安全隐患具体情况,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改进防范措施,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拟定重大安全隐患调

查报告书,下发集团处理通报,执行问责程序。

第七条鼓励各煤矿单位及各区域公司积极查处并主动暴露重大安全隐患。煤矿自查及区域公司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和有关业务处室备案的,并积极组织整改治理的,集团公司将不再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第八条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程序。

(一)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集团公司、集团各区域公司对各矿所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及煤矿主动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登记建档,并下发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卡。

(二)挂牌督办煤矿要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报区域公司审批,审批后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无区域公司煤矿将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报集团公司安监局,由集团安监局牵头组织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审批备案。

(三)各区域公司负责跟踪落实挂牌督办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治理情况,并将整改完成情况报集团安监局和有关业务处室,无区域公司的由集团公司安监局负责跟踪落实挂牌督办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治理情况,确保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四)挂牌督办煤矿短期内无法彻底治理的重大安全隐患,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对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管控和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九条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执行《潞安集团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规定》(潞矿安字〔2017〕73号),调查范围包括煤矿及煤矿附属储装运选系统,其他煤矿事故。

第二章煤矿重大安全隐患问责规定

第十条集团公司对下属各矿进行各类安全检查时,发现新增重大安全隐患的(未在集团公司审批登记备案)。对责任煤矿扣除当月日常安全管理考评额度的30%,对责任煤矿分管负责人处罚2000-5000元,对责任煤矿主要负责人处罚1000-3000元、分管安全负责人处罚1000-3000元,并建议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对责任煤矿所在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罚500-1000元、分管负责人处罚1000-2000元,并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集团所属各矿进行安全检查、监察时发现新增重大安全隐患(未在集团公司审批登记备案),并被责令停产停建,进行处罚的。经集团公司调查认定后,对责任煤矿扣除当月日常安全管理考评额度的50%,对责任煤矿分管负责人处罚5000-10000元,对责任煤矿主要负责人处罚3000-10000元、分管安全负责人处罚3000-10000元,对负有业务保安责任的各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罚1000-3000元、分管负责人处罚2000-5000元,集团公司相关业务处室责任人处罚1000-3000元,并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对各级部门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