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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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渝府办发〔2022〕122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1日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为帮助市内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加快走出生产经营困境,快速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切实减少本轮疫情影响,在继续落实好我市稳经济政策包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以上,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

鼓励各银行机构围绕企业商业价值、知识产权质押等方面开发中小企业专属信贷产品,并同等纳入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政策体系。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二、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投放。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发放信用贷款力度和对中小微企业开展票据融资支持力度。

持续开展全市金融服务港湾和首贷续贷中心走访及融资对接,延长“金融活水润百业活动”时间至2023年一季度末。

全面推广“长江渝融通”普惠小微线上融资服务平台“扫码申贷”,大力推广“信易贷·渝惠融”微信小程序及APP线上申贷,提高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满足率。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三、加大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支持力度。

阶段性减免中小企业使用政府转贷资金产生的资金占用费,执行时间至2023年6月30日。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02.01•【字号】渝财税〔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等其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严格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18〕92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17〕151号)同时废止。

五、全市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强化政策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减税的政策红利。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意见-涪陵府发〔2014〕69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意见-涪陵府发〔2014〕69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意见正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意见涪陵府发〔2014〕69号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文件精神,以“放开、减负、解难、引导”为导向,放宽市场准入,缓解融资困难,切实减轻负担,拓展发展空间,优化服务环境,强化监督管理,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一)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在全区范围内执行微型企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和“先照后证”制度,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再将注册资本金、工商年检、提供验资报告作为行政审批、行业准入、资质认定、金融授信等方面的前置条件。

(二)大力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

将注册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等审批权限下放至基层工商所,实行审核合一的办事制度。

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公章并联审批,一次性办结微型企业设立的相关证照和手续。

(三)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对微型企业以产业园区内正在建造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可凭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登记。

对利用住宅从事不扰民的经营活动,以及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的微型企业,工商登记免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加大微企新政宣传力度。

凡注册资本15万元以内、雇工20人以下的新办市场主体,其营业执照均可标识“微型企业”字样,纳入微型企业统计及后续扶持范畴,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三峡库区移民以及军队复员人员等“五类人群”新创办的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等鼓励类微型企业可享受创业补助和创业扶持贷款,其他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除此之外的税收奖励、场地租金补助等相关扶持政策。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税收优惠一直是各国政府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小微企业而言,税收优惠政策更是一项重要的利好措施。

本文将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些政策。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对于年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小微企业可以选择适用3%简易征收率或者享受免税政策。

适用3%简易征收率的小微企业,在计税过程中可以按照销售额的3%进行计算纳税金额,无需单独核算进项税额。

享受免税政策的小微企业,则可以不缴纳增值税。

这一政策的出台,极大地减轻了小微企业的负担,促使其更好地发展壮大。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适用简化征收方法,即按照销售收入的1%进行纳税。

同时,在小微企业的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减轻了企业创业初期的经济压力,鼓励更多的人投身创业。

三、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优惠政策为了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政府还推出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创业贷款,同时享受低利率、无担保等优惠条件。

这为小微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渠道,助力其发展壮大。

四、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出账政策为了解决小微企业税负过重的问题,国家还针对小微企业推出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出账政策。

根据该政策,小微企业无需实际缴纳进项税额,而是可以直接从销售额中抵扣进项税额,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五、小微企业创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小微企业的创新能力,政府还推出了小微企业创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通过技术创新或者新产品研发获得专利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减免或者抵扣相应税款的优惠政策。

这一政策的出台,激励了小微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的积极性,推动了企业的发展和进步。

综上所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对于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023年小微企业纳税标准及2023年小微企业纳税标准表

2023年小微企业纳税标准及2023年小微企业纳税标准表

小微企业2023年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所得税2023年税收优惠政策如下:1、对于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如果是按季度交纳税收的,季度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

2、小微企业的每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部分,减按百分之二十五计入纳税所得额后,按照百分之二十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减按百分之五十。

2023年小微企业认定标准2023年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为:根据企业里的从业人员数量、企业总的营业收入和企业总资产总额等指标来综合确定小微企业。

具体认定标准为一、工业的小微企业中从业人数少于100人,资产总额少于3000万元的。

二、其他行业的小微企业,从业人数少于80人。

企业的资产总额少于1000万元,每年应纳税所得额少于30万元的,工业中的小微企业纳税所得额也是少于30万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20232023年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如下: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或者禁止的行业。

对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从业人员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

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从业人员不超过八十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一千万。

重庆市双减政策实施方案

重庆市双减政策实施方案

重庆市双减政策实施方案一、政策背景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放缓,企业生产成本不断上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重庆市出台了双减政策,即“减税降费”和“减负增效”。

二、政策目标重庆市双减政策的实施目标是为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提高企业生产效率,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通过减税降费,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投入,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产业升级。

三、政策措施1. 减税降费(1)降低企业所得税率,对小微企业实行更低税率,减轻企业负担。

(2)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范围,减轻企业税负。

(3)取消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企业经营成本。

2. 减负增效(1)简化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减少企业办事成本。

(2)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减少企业等待时间。

(3)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减少企业“跑腿”成本。

四、政策效果重庆市双减政策的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方面,企业税费负担减轻,资金得以更多用于技术创新和生产经营,提高了企业盈利能力。

另一方面,减少了企业办事成本和等待时间,提高了企业生产效率,促进了企业发展。

五、展望未来,重庆市将进一步深化双减政策,继续降低企业税费负担,进一步减少企业办事成本,提高政府服务效率,为企业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六、结语重庆市双减政策的实施,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为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作出了积极贡献。

我们相信,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重庆市的双减政策将不断优化完善,为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注入新的活力。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1、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再继续。

2、免征有关政府性基⾦范围再扩⼤。

3、与⾦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再扩⼤。

⼀、⼩微企业政策有哪些⾃2012年1⽉1⽇⾄2016年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6年1⽉1⽇⾄2016年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6年1⽉1⽇⾄2017年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册公司的⼩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7年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项和第(⼆)项所称从业⼈数,包括与企业建⽴的职⼯⼈数和企业接受的⽤⼯⼈数。

从业⼈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作。

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位。

三、⼩微企业优惠项⽬(⼀)优惠政策(执⾏⾄2017年12⽉31⽇)1、符合哪些条件的⼩微企业能享受增值税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1)增值税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形资产的销售额。

重庆市创业补贴政策最新消息

重庆市创业补贴政策最新消息

重庆市创业补贴政策最新消息小额担保贷款大学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15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200万元。

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10万元。

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男性年龄在60岁以内、女性年龄在55岁以内已退休人员、大龄下岗职工除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身体健康、诚实守信、经过就业再就业培训、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属所在社区居委会的常住户口。

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其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是微利项目国家明文限制的行业如建筑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除外。

微型企业商业贷款贴息补助补助对象:市级、区县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对当年发生的商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每户微型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微型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助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一次性享受6个月的场地租金补助。

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不高于1200元/户·月;城市发展新区不高于1100元/户·月;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区不高于1000元/户·月。

补助对象:租赁场地作为经营场所的市级、区县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以及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补贴标准岗位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2000元计算,社区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5000元计算。

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补贴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单位和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

普通高等学校贫困毕业生岗位补助企业按认定的岗位招聘登记失业离校两年内的重庆市户籍普通高等学校贫困毕业生以下简称贫困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6000元/人的一次性岗位补助。

重庆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

重庆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

重庆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重庆,位于西南地区,是中国的一个重要的政治、经济中心。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及重庆发展中的各种行业,重庆个体工商户的数量也在迅速增加。

考虑到个体工商户在重庆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重庆市政府认真研究、制定并实施了相关的税收政策,以鼓励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和创业,并帮助它们正常税收缴纳工作。

一、税收政策介绍1、个体工商户税收减免政策重庆市政府为了鼓励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在一定的时间内,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以满足他们生产经营的需要,具体包括:(1)营业税:重庆市个体工商户持续营业不足一年的,可享受期初50%税收减免政策。

(2)增值税:重庆市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定额减税政策。

(3)所得税:重庆市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可按月累计预缴。

有关企业所得税部分,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可以适当减免税收。

2、税收免缴和退税政策重庆市政府还针对一些特定行业、特定地区、特定项目实施了税收免缴和退税政策,用以鼓励投资者参与和加强相关行业、地区和项目的发展。

1)大中型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重庆市鼓励投资者投资大中型项目,支持其发展。

因此,重庆市将在核定的大中型项目上享受一定幅度的优惠政策。

2)小微企业税收减免:重庆市有计划地鼓励小微企业的发展,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关部门对它们实施了专门的税收减免政策。

3)重点税收增改革和税收退税:为了加快投资者投资和发展某些领域,重庆市政府以补贴的方式给予它们特殊的税收投资政策,或者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鼓励它们进行投资和发展。

二、重庆个体工商户收入税收1、个体工商户收入税收政策重庆市根据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和状况,实施了不同的税收政策。

收入较高的个体工商户,有可能会受到更高的税收征收,而收入较低的个体工商户,可能可以免税或优惠税收政策。

(1)收入较低的个体工商户:在重庆市,个体工商户收入不超过某一固定的数额的,可享受的税收减免政策包括单月无税收减免,以及累计6个月无税收减免。

重庆市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重庆市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重庆市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微型企业是指雇员(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以下的企业组织,具体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形式。

在创办微型企业的时候我们可以享受哪些税收政策?具体而言,主要有:一是凡新办的各类微型企业,在办理地方税收设立税务登记时一律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二是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微型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是微型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是微型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是企业或个人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微型企业,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微型企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注: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适用)5.《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11]104号)自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解读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解读
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解析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重庆地税政策法规处 胡果林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一、什么是小微企业?
广义上的小微 企业
一般是指按《关于印发中小企 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 定的标准划分的小型、微型企 业,各行业的划分标准是不同 的。 狭义上的“小微企业”认定标 准各有区别,税法上的小微企 业,其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 税方面享受的优惠政策和认定 标准也不相同。
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
小微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
某企业属于小微企业,并采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15 年2季度本年利润为9524.87元。 应纳所得税=9524.87×50%×20%=952.49(元) 会计分录: 计提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952.49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952.49 结转所得税费用: 借:本年利润952.49 贷:所得税费952.49 缴税: 借:应交税费——所得税952.49 贷:银行存款952.49
2012.01.01~2013.12.31
2014.01.01~2016.12.31 现行有效 2015.01.01~2017.12.31 现行有效 2015.10.01~2017.12.31
非居民企业不享受。
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 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 减半征税政策。 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 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 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 案手续。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及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及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及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是指具备一定规模和发展潜力的企业,但相对于大型企业来说,规模较小、经营相对薄弱的企业。

针对小微企业,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认定标准及所得税优惠政策,以鼓励小微企业的发展。

本文将针对这两个方面进行详细的介绍与解析。

一、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为了明确小微企业的范围,政府对其进行了认定标准的制定。

首先,小微企业在资产总额上的界定为5000万元以内。

这意味着企业的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企业可被认定为小微企业。

其次,小微企业在从业人数上的限制是不超过300人。

这意味着小微企业的从业人数不得超过300人,如果企业的员工人数超过300人,即使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也无法被认定为小微企业。

再次,小微企业在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上也有所限制。

目前,小微企业的年度销售收入要求不得超过3000万元。

如果企业的年度销售收入超过了3000万元,即使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小微企业的标准,也无法被认定为小微企业。

总体来说,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以及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企业才能被认定为小微企业。

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支持和鼓励小微企业的发展,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体现在税率、减免和征收方式等方面。

首先,在税率方面,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对较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小微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5%至25%,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有所浮动。

相比之下,大型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一般较高,对小微企业来说,所得税税率的下调有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增加企业的利润。

其次,小微企业可以享受一些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例如,小微企业在前三年可以免征所得税,即企业在创业初期可以暂时免除所得税的缴纳。

此外,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还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半征收的政策。

这些减免政策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加企业的发展动力。

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解读

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解读

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解读今年7月,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解读,以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帮助小微企业获得更多的利益。

本文将以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为研究对象,对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进行解读,探讨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对激励小微企业发展所起到的作用和影响。

一、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解读针对小微企业,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三项:1. 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

政府从2018年3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视同免税;认定期限内的小微企业,可以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免企业所得税费用。

政府决定,对于2018年3月1日以后认定为小微企业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费用限额为每个企业20万元/年。

3.施投资减免税政策。

对于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之间,小微企业投资购置了计入固定资产的设备及机器设备,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减免企业所得税费用,每个企业投资额的50%可以减征企业所得税费用。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明显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且从政府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角度来看,也有助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1.低小微企业税收负担,增加小微企业发展动力。

从2014年起,政府从上至下,统筹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对小微企业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2.加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提高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

通过减免税收,企业可以节省税收费用,以及企业不作为的减免税收,进而增加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提高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从而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

3. 促进小微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激发小微企业发展活力。

企业所得税减免有利于激励小微企业更好地积极创新,提高管理水平,激发小微企业发展的活力,有利于促进小微企业的经济增长与社会进步。

三、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影响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对激励小微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影响,但小微企业发展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融资、管理等。

重庆发改委341文件

重庆发改委341文件

重庆发改委341文件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售电企业:为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助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目标,经研究决定,对工商企业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电价优惠政策。

延长一年执行《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我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事
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1〕1426号)规定的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阶段性代理购电价格优惠政策,即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10千伏以下用户代理购电价格按原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二、降低市场化交易用户用电成本。

自2022年5月1日起,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电量及其他低价电源电量,在优先保障居民、农业等用电后的剩余电量,通过建立健全分享机制,降低市场化交易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

三、严格执行转供电加价幅度限制政策。

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督促转供电主体全面落实《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341号)要求,转供电主体应据实分摊合理线变损,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上浮幅度。

严肃查处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和搭车乱收费行为,减轻终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

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17•【字号】渝财金〔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经信部门,有关融资担保机构:为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三农”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励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106号)、《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财规〔2021〕4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金〔202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政策衔接,2022年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申报截至日期为2022年5月30日,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及经信部门及时组织本区县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做好奖补资金申报工作。

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不予受理。

附件: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22年5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补条件及标准第三章资金申报及拨付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五章其他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三农”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成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106号)、《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财规〔2021〕4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金〔2021〕23号)以及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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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之一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了小微企业的负担。

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须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1.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1.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57号公告明确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括企业、非企业性质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都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2.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怎么理解?
答:月销售额或营业额是指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含免税项目营业额):
(1)按月申报的,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

(2)按季申报的,为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

3.享受暂免征收政策的纳税人,有规模行业有限制吗?
答:纳税人只要当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不分规模行业均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该优惠政策中所述小微企业不等同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称“小型微利企业”以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述的小型微型企业。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兼营营业税项目,应该如何享受该优惠政策?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5.从事旅游业的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应如何确定?
答:财税〔2013〕52号文中所说的月营业额是指计税营业额。

因此对于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将部分门面出租,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能享受该优惠政策吗?
答:营业税纳税人的营业额包括所有营业税项目的营业额。

因此月营业额应将当月租金收入与当月提供营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合并计算,未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该优惠政策。

7.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能否申请退还?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8.如何办理该税收优惠?
答: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不需要进行申请或办理备案手续,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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