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测标准限值设备检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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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检验标准限值

(设备检验部分)

——如无特殊声明,检验标准限值依据:

国标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国标GB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1、速度表校验

车速表指示误差(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40 km/h 的机动车除外)车速表指示车速V1(单位:km/h)与实际车速V2(单位:km/h)之间应符合下列关系式:

0 ≤ V1 - V2 ≤ (V2/10) + 4

()

2、侧滑检验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车轮定位应与该车型的技术要求一致。对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汽车(前轴采用双转向轴时除外),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用侧滑台检验时侧滑量值应在±5m/km之间。

3、常规制动检验

行车制动项目包括车轮阻滞率、轴制动率、制动不平衡率、协调时间、整车制动率等指标。驻车制动项目只有驻车制动率一个指标。

(1)行车制动率标准

(2)加载制动率标准

(3)制动不平衡率合格标准

(4)驻车制动力合格标准

(5)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效能时的踏板力或手握力应小于等于:乘用车和正三轮摩托车 500N ;

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 350N(踏板力)或250N(手握力);

其他机动车,700N 。

(6)驻车制动应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止,并且驾驶人施加于操纵装置上的力:

——手操纵时,乘用车应小于等于 400N ,其他机动车应小于等于600N;

——脚操纵时,乘用车应小于等于 500N ,其他机动车应小于等于700N 。

(7)平板制动计算方法

轴制动率为测得的该轴左、右车轮最大制动力之和与该轴轴荷之百分比,对小(微)型载客汽

车轴荷取左、右轮制动力最大时刻所分别对应的左、右轮荷之和,对其他机动车轴荷取该轴静

态轴荷。

4、前照灯检验

(1)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检测标准

机动车每只前照灯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达到下表的要求。测试时,其电源系统应处于充电状态。

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单位为坎德拉

(2)前照灯光束偏移量检测标准

a、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检测标准(10m远处)

b、远光光束灯照射位置检测标准(10m远处)

5、路试标准

(1)路试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及制动稳定性要求(用便携式制动性能检测仪检测)

(2)制动协调时间合格标准

(3)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用五轮仪或非接触式速度计等)

(4)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要求

进行制动性能检验时的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应符合以下要求:

a)满载检验时

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额定工作气压;

液压制动系:踏板力,乘用车≤500N;

其他机动车≤700N。

b)空载检验时

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600kPa;

液压制动系:踏板力,乘用车≤400N;

其他机动车≤450N。

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检验时,踏板力应小于等于 350N,

手握力应小于等于 250N。

正三轮摩托车检验时,踏板力应小于等于 500N。

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检验时,踏板力应小于等于 600N。(5)汽车、汽车列车在符合规定(4)的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下的路试行车制动性能如符合 (1)或 (3),即为合格。

(6)应急制动性能检验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按下表所列初速度进行应急制动性能检验,应急制动性能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7)驻车制动性能检验

在空载状态下,驻车制动装置应能保证机动车在坡度为 20%(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倍以下的机动车为 15%)、轮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大于等于的坡道上正、反两个方向保持固定不动,时间应大于等于 5min。检验汽车列车时,应使牵引车和挂车的驻车制动装置均起作用。检验时操纵力按3制动检验中的(6)中常规制动中手刹力的规定。

注1:在规定的测试状态下,机动车使用驻车制动装置能停在坡度值更大且附着系数符合要求的试验坡道上时,应视为达到了驻车制动性能检验规定的要求。

注2:在不具备试验坡道的情况下,在用车可参照相关标准使用符合规定的仪器测试驻车制动性能。

6、外廓仪

(1)外廓尺寸

a、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外廓尺寸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满足: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不超过±1%或±50mm,三轮汽车、摩托车不超过±3%或±50mm。

b、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重中型货车、挂车的外廓尺寸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相符,且误差不超过±2%或±100mm。

(2)轴距

a、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轴距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不超过±1%或±50mm。

b、在用机动车检验时,机动车的轴距应与机动车登记信息相符,且误差不超过±1%或±50mm。

7、整备质量

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整备质量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满足:重中型货车、挂车、专项作业车不超过±3%或±500kg,轻型、微型载货汽车不超过±3%或±100kg,三轮汽车不超过±5%或±100kg,摩托车不超过±10kg。

8、最少检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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