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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通知背景介绍为了建立更加合理、公正、高效的劳动关系,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共赢,劳动合同制度在国内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为更好地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问题,劳动部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具体要求。

具体内容劳动合同的签订1.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以书面形式订立的方式,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2.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保险福利等基本条件,以及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方式等。

3.对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工,用人单位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履行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合法合规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确保劳动者从事安全、健康的劳动。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相关福利,不得擅自调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3.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条件,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试用期解除。

2.劳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前与劳动者谈判续签劳动合同。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先书面通知对方,然后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或终止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的。

结论为了确保劳动合同制度的有效实施,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赢。

同时,劳动者也应当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素养,为企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法规】劳动法-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法规】劳动法-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 引言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决定发布本通知,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作出解决方案和指导。

2. 背景劳动合同制度是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和谐合作的基础。

然而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惑。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劳动部制定了以下指导意见。

3.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3.1 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劳动关系建立前订立。

用人单位应提供具体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详细信息,并明确劳动合同的期限或无固定期限。

3.2 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双方权利义务相互约束的过程。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和保障,而劳动者要按时履行工作职责。

4. 劳动合同期限4.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的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的期限,并在期限届满前提前30日内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

4.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的期限,双方可以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要合理评估劳动者的岗位需求,根据工作需要来选择合适的劳动合同形式。

5. 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正当原因进行。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给予对方书面通知,并在通知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义务。

6. 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的解决应当通过和平协商、调解等方式进行。

如无法协商一致,双方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请求仲裁。

7. 结语劳动合同制度是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稳定的基础。

劳动部将继续加强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管和指导,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护。

以上是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密切关注,并积极遵守和执行。

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劳动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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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合同范本。

标题,《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劳动合
同管理,特制定本通知,明确以下劳动合同制度相关事项:
一、劳动合同签订。

1. 企业应当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员工入职后30日
内完成合同签订手续。

2.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
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违约责任等内
容,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二、劳动合同变更。

1. 劳动合同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变更内容。

2. 变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当重新签订。

三、劳动合同解除。

1. 企业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员工长期患病无法从事原工作、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

2.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提前通知员工,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其他事项。

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定期对劳动合同进行审查和更新。

2. 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劳动合同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员工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充分理解。

以上为《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请各部门严格执行,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人力资源部门联系。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2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2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2【内容分类】劳动关系【分类细目】劳动合同【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96.10.31【实施日期】1996.10.31【失效日期】【失效讲明】【标题】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咨询题的通知【发文号】劳部发〔1996〕354号【主题词】【正文】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咨询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治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咨询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咨询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能够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能够规定合同的生效时刻。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刻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刻。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刻,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峻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酬劳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日益细分化,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已成为中国劳动力市场的主流趋势。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的劳动管理,劳动部近日发布了《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意在解决当前需要解决的一些具体问题和困难。

一、劳动合同签订和管理《通知》强调了劳动合同签订和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应当在招用员工之前,依据用工需求、用工期限、用工性质等情况,制定合理的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并在用工前签订。

同时,企业要妥善保管劳动合同,及时更新和维护,确保员工权益得到保障。

二、劳动合同变更和解除随着企业用工需求和市场变化,劳动合同也需要随之变更。

《通知》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而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进行。

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实行“先协商、后仲裁、最后诉讼”的原则,既能解决劳动纠纷,也能保护劳动关系的持续稳定。

三、劳动合同的违法性和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知》强调,企业不得降低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赔偿和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企业也应该将劳动合同和法律法规及时向员工进行说明和宣传,提升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总之,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不仅是企业管理的重要一环,也是保障员工权益和提升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

《通知》的发布,一方面是政府加强对劳动关系的监管,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和现代化,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新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354)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354)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发〔1996〕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新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新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7.03.28•【字号】京劳关发[1997]52号•【施行日期】199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7)52号1997年3月28日)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现将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及劳办发〔1997〕18号《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用人单位依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的规定约定试用期时,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一年以下、两年以下,分别含六个月、一年、两年。

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用人单位对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工作岗位的,可依照《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精神,按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试用或试工。

三、经企业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限内的,按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劳法发〔1995〕4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时,如就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协商不一致,按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京劳办发〔1996〕115号)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本人提出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五、《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2条、22条,分别按《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的解释口径执行。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适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二、劳动合同应当包含有关主要条款,包括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码、用工形式、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条件、加班费、保密义务等内容。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签字盖章。

四、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提供有效证件,以确保劳动者身份真实,并对劳动者提供的证件加以保存。

五、劳动者应当如实填写劳动合同内容,不得虚假注明有关情况。

六、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有关主要条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劳动合同有关内容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若就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事宜发生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特此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Content-3579.htm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tiwen.htm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需求的不断增长,劳动力市场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化。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劳动部决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并发布了本通知,旨在解决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中的若干问题。

二、加强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为确保劳动合同的有效签订和履行,各地劳动部门应加强相关监督。

具体措施包括:1.加强对雇主的宣传教育,推动其自觉签订劳动合同。

2.鼓励劳动者提前向劳动部门举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保护其合法权益。

3.加强对劳动关系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确保合同的履行。

三、规范权益保障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应该明确规定以下内容:1.工作内容和职责:劳动合同应明确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确保劳动者明确自己的职责。

2.薪酬和福利:劳动合同应规定劳动者的薪酬标准、薪资支付周期、福利待遇等,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收入。

3.工作条件和环境:劳动合同应规定工作地点、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合同期限和解除:劳动合同应明确合同的期限和解除条件,保护劳动者的稳定就业。

四、明确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部提醒各地劳动部门,在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和明确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具体要求如下: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协商一致达成的共同意愿,具有法律约束力。

2.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变相拖延履行。

3.劳动合同期满后,若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按照新合同约定执行。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管为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劳动部门应加强劳动保障的监管。

具体举措包括:1.对违反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3.定期组织劳动关系研讨会,总结经验,优化监管政策和措施。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假设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假如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存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年8月4日,劳动部9.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今年以来,随着改革工作的开展,一些企业的少数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个体经营。

这是经济管理体制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

为了妥善地解决这个问题,经国务院原那么同意,暂按以下意见办理。

一、企业的固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对于发挥充裕职工的积极性,克制企业人浮于事的现象,有一定好处。

但是,鉴于要求“停薪留职〞的多数是有一技之长或年富力强的人员,他们分开企业对职工队伍的稳定和消费的正常进展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必须根据工作是否需要,严加控制,区别对待。

二、但凡企业不需要的充裕职工,可以允许“停薪留职〞。

但凡企业消费和工作需要而本人要求“停薪留职〞的职工,要做好思想工作,使他们安心于现任的工作。

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任的职工,按自动离任处理。

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农村从事技术开发和各种经营工作的,只要消费、工作离得开,应积极予以支持。

三、“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

“停薪留职〞期间,不晋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根本丧失劳动才能的,可按退职方法处理;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的,原单位有权按开除处理。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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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WORD模板文档中文字均可以自行修改××××有限公司编号:_____________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

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

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双方自行协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返聘人员贡献大,企业离不开就协商补贴一些,返聘人员可有可无,当初返聘协议没有这些补贴内容的,也可以拒绝补贴.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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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
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

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

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双方自行协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返聘人员贡献大,企业离不开就协商补贴一些,返聘人员可有可无,当初返聘协议没有这些补贴内容的,也可以拒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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