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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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总论)

一、简答题

(一)民事纠纷的概念及解决机制

1、民事纠纷的概念

(概念)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民事纠纷作为法律纠纷的一种,一般来说,是基于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特点)⑴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⑵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⑶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分类)根据民事纠纷的内容和特点,可将民事纠纷分为:

⑴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纷。

⑵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民事纠纷和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概念)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是指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

⑴自力救济

(概念)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的目的,包括自决与和解。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纠纷双方相互妥协和让步。

(自决与和解的共同点)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须第三者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制约。

⑵社会救济

(概念)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调解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在相互谅解和让步的基础上,达到最终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仲裁是指纠纷主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居中裁决的方式解决纠纷。

(调解和仲裁的异同)

(相同)第三者对争议处理起着重要作用;

(不同)调解结果更多地体现了主体的意愿,而仲裁的结果还体现了仲裁者的意愿。

⑶公力救济

(概念)公力救济是指诉讼和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基于法律规定处理民事纠纷的制度。

(诉讼的实质)是由国家审判机关在纠纷主体参加下,处理纠纷的一种最有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诉讼的特点)

①国家强制性。诉讼是法院凭借国家审判权确定纠纷主体双方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以国家强制执行权迫使纠纷主体履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②严格的规范性。诉讼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律规范进行。

⑷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

①和解属于私力救济,其结果一般能为双方当事人所满意,但须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条件;

②调解一般具有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否成功,往往与当事人之间的让步以及调解者对双方的影响力密切相关;

③仲裁比较适合那些专业性较强、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不希望纠纷的解决公开化的民事纠纷,但其适用与纠纷的性质以及当事人诉诸仲裁的意愿相关;

④民事诉讼可以满足那些希望对事实和法律都要搞清楚的当事人的要求,但其以花费双方当事人及国家相当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为代价。

(民事诉讼的作用与功能)

①从纠纷的内容而言,除了普通民事纠纷在普通诉讼程序中解决外,特殊类型的纠纷有特殊的诉讼

程序可资利用;

②从纠纷的难易度来讲,简单、容易解决的纠纷适用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复杂的纠纷则适用普通程序;

③从纠纷需要救济的紧迫性来讲,民事诉讼法又设有终局性救济制度和临时救济制度。

(民事诉讼制度具有支撑、维持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

①出于对诉讼成本及民事诉讼公正裁判结果的预测,当事人才会根据需要选择非讼方式解决纠纷。

②民事诉讼法赋予诉讼外纠纷解决结果相应的法律效力,制度上为诉讼外解决纠纷方式提供保障。(二)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1、民事诉讼的概念

(概念)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所形成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活动必须是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能够发生诉讼关系的活动。

(诉讼活动与诉讼关系)诉讼是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两方面的内容构成的。诉讼活动能够产生、变更或消灭诉讼关系,而诉讼关系又通过诉讼活动表现出来。这些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都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都是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和依法产生的诉讼关系。

2、民事诉讼的特点

⑴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⑵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诉讼过程中起重要作用。

⑶民事诉讼过程的阶段性和连续性。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可以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两大诉讼程序。审判程序又分为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第一审程序还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三)民事诉讼的目的

1、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民事诉讼目的是指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什么而设立的。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意义)⑴可以为民事诉讼法学的其他基本理论提供一个更高层次的理念,从而在对其他基本理论的研究中,在民事诉讼的出发点上获得共识,推动其他基本理论向纵深发展。

⑵可以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提供一个基本指导方向。

⑶可以为法官进行法律解释提供方向性的指导。

2、国外学者关于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学说

⑴私权保护说。该说认为,国家禁止私力救济,因而设立民事诉讼制度,并由法院依照客观实体法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予以保护。

⑵维护私法秩序说。该说认为,保护私权只是民事诉讼在客观上所起的作用,民事诉讼是作为国家制度的组成部分出现的,国家是为了满足社会整体的需要才设立民事诉讼制度。

⑶纠纷解决说。该说认为,私法实际上是以通过裁判解决纠纷的诉讼和审判制度的存在为基础,裁判方式是在合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逐渐发展形成的,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

⑷程序保障说。该说认为,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确保当事人双方在程序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并在诉讼构造中平等使用攻防武器,各拥有主张、举证的机会。

⑸权利保障说。该说认为民事诉讼制度基于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实为实体法的实质权,请求权属实现实质权的救济手段,只有对实质权的保障才是民事诉讼的目的。

⑹多元说。该说认为,对于诉讼目的的认识,应站在作为制度设置、运作者的国家和作为制度利用者的国民的双重立场上进行。纠纷的解决、法律秩序的维护及权利的保障都应当视为民事诉讼制度目的。

(启示)⑴每一种目的论都是特定历史时代的产物。

⑵民事诉讼目的论由侧重诉讼结果逐渐转向对诉讼本身的关注,诉讼程序自身独立价值日益加强。

⑶民事诉讼目的论的研究由一般社会理念转向对宪法理念的探求。

3、我国学者关于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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