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的目的
民事诉讼的目的
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诉讼的目的(吴金红法学082班5301108086)[摘要]制度的内容及形式决定于制度的目的,因此,研究现代社会民事诉讼的目的具有重大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本文在概述及简评国外流行学说的基础上表明了自己的立场———我国民事诉讼的目的应是保护公民私权和维护社会秩序。
[关键词]民事诉讼目的;保护私权;维护社会秩序一、民事诉讼目的概说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什么而存在或设立的这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从当事人方面来说,是指当事人为了什么而进行民事诉讼,即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目的;从国家方面来说,是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一方面遵从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另一方面国家可能还有其他的目的,比如维护或实现私法秩序或法律秩序等。
民事诉讼的目的主要从主观意志的角度来看待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事诉讼的目的不同于民事诉讼的功能。
后者是民事诉讼本身所固有的、客观存在的。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其功能的主观反映,如果背离了民事诉讼的功能而确立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则不能实现。
二、关于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学说概述及简评从历史上看,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目的理论大体上经过了“保护私权”“、维护私法秩序”和“纠纷解决”三个阶段。
前两种学说为德国学者提倡,后一种学说由日本现代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兼学者兼子一所倡。
另外还有程序保障说、权利保障说、搁置说、多元说。
私权保护说认为既然国家禁止自力救济,哪么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国家就有义务来保护这种私权。
维护私法秩序说认为,民事诉讼制度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整体的需要而设立的,是为了从整体上维护国家的私法秩序。
该学说是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产物。
它较典型地反映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的愿望和社会需要,较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相比,国家对民事诉讼的干预加强,可以说,“私权保护说”和“维护私法秩序说”反映在民事诉讼结构上,便是“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个极端的对垒。
第3章民事诉讼的价值、目的与模式
(二)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 经过实践,职权主义色彩浓厚的《民诉法(试行)》逐渐显 现出其自身的不足和缺陷。于是,国家在1991年正式颁行的民 诉法中对职权主义的内容作了较大的删除,从立法上弱化了法院 的职权,加强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2007年10月28日对《民诉法》 的最新修订也延续了这一发展趋势,使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职权 主义色彩日益淡化而获得进一步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 面: 1.适度调整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 2.强调法院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3.缩小法院对财产保全依职权裁定的范围 4.取消了法院依职权裁定先行给付 5.限制了第二审法院审理的范围 6.缩小了法院依职权移送执行的案件范围 7.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强化
(二)民事诉讼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 (1)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可以从两种意义上理解:一种是一般公正, 即立法对人们的权利义务进行公正合理地分配,以法 律的形式将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正地固定下来; 另一种则是个别公正,而在司法过程中为贯彻实体一 般公正的要求,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通运用自由裁量权 而做出公正裁判,使民事诉讼案件得以公正地解决。 前者由于实体法制定的问题,是民法学者研究的范围, 在此我们只讨论实体个别公正。 判断一项民事诉讼程序是否具有该价值,有以下几项 标准。 ①认定事实准确 ②正确适用法律 (2)秩序的维护
民事诉讼法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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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诉讼价值、目的、模式
第一节 民事诉讼价值 第二节 民事诉讼目的 第三节 民事诉讼模式
第一节 民事诉讼价值
一、价值与民事诉讼的价值 (一)什么是价值 (二)什么是民事诉讼价值 民事诉讼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本身所固有的、不依赖于民事 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能够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 的合理需要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 二、民事诉讼价值基础理论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理论的研究,最早是由英国学者杰罗米
《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三、票据诉讼程序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节票据诉讼的提起
一、提起票据诉讼的要件
二、票据诉讼中的“禁止反诉”规则
第三节票据诉讼的审理
一、不经开庭审理驳回诉讼
二、票据诉讼中的程序转换
三、票据诉讼中的证据
四、票据诉讼中的判决
五、票据诉讼的审理期限
六、票据诉讼中的判决后程序
第二十七章海事诉讼程序
第七节海事非诉程序
一、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二、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三、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二十八章跨国诉讼程序
第一节跨国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一、跨国民事诉讼的概念
二、跨国民事诉讼的立法体例
三、跨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国际“协调化”
四、跨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跨国民事诉讼的管辖
第一节共同诉讼
一、共同诉讼概述
二、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三、共同诉讼的形态
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五、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完善
第二节 第三人诉讼
一、第三人概述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四、我国第三人诉讼制度的完善
第十四章群体诉讼和公益诉讼
第一节 群体诉讼
一、群体诉讼的概念
二、群体诉讼和共同诉讼的联系和区别
二、当事人的特征
三、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五、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第二节 当事人适格
一、当事人适格的概念
二、当事人适格的判断
三、非正当当事人及其变更
第三节 诉讼代理人
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民事纠纷,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参与的目的是多样化的,有些是为了获得赔偿,有些是为了获得解决争议,还有些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性。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及其重要性。
一、维护权益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是维护权益。
当事人在遭受侵权或合同违约等损害时,通过提起诉讼,可以寻求法律的保护和赔偿。
例如,当某个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并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解决争议另一个重要目的是解决争议。
在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纠纷和争议,例如财产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在这些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来寻求司法机构的帮助,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分歧。
民事诉讼程序可以提供公正、公平的法律平台,使当事人能够在法庭上公正争论,最终得到公正的裁决,解决争议。
三、确保法律适用民事诉讼的另一个目的是确保法律的适用。
法律是社会的基础,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和权益。
通过参与民事诉讼,当事人能够通过司法程序验证自己的法律权益,使法律得以适用,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民事诉讼程序确保了法律的有效实施,防止任意行为和滥用权力的发生。
四、保护社会利益民事诉讼的目的还在于保护社会利益。
民事诉讼不仅仅是个人行为,它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
通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维护自己利益的同时,也间接地为社会公共利益作出了贡献。
当一个人提起诉讼并最终获得公正的判决时,这不仅对当事人有益,也能够对其他人起到威慑和引导的作用,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总结综上所述,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多元化的,其中包括维护权益、解决争议、确保法律适用和保护社会利益等重要方面。
通过参与民事诉讼,当事人能够寻求法律保护并解决纠纷,同时也为社会的稳定和公平作出了贡献。
因此,民事诉讼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手段,有助于维护个人和社会的权益。
第二章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
2.程序公正价值(程序正义价值) 2.程序公正价值(程序正义价值) 程序公正价值
(1)程序结构公正 第一、 第一、法官中立原则 ◆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关联性; 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关联性; ◆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有歧视或偏见。 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有歧视或偏见。 第二、 第二、当事人平等原则 (2)程序过程公正 第一、 第一、程序公开原则 ◆诉讼过程的公开 ◆诉讼结果的公开
第二章 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
第一节 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价值 民事诉讼的目的
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价值
知识结构: 知识结构: 一、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 二、关于诉讼程序价值论的学说 三、民事诉讼价值的构成 四、民事诉讼价值的冲突与协调
案例引导—— 案例引导
2004年2月4日某县法院开庭审理何某诉孙某房屋 2004年 租赁合同纠纷案。完成法庭审理前准备事项后, 租赁合同纠纷案。完成法庭审理前准备事项后,审判 长宣布开庭审理。先是进行法庭调查, 长宣布开庭审理。先是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结束 审判长随即宣布休庭,进行合意庭评议, 后,审判长随即宣布休庭,进行合意庭评议,之后合 意庭当庭作出宣判。同年2 10日被告孙某收到法院 意庭当庭作出宣判。同年2月10日被告孙某收到法院 的判决书。孙某收到判决书后不服,遂提起上诉。在 的判决书。孙某收到判决书后不服,遂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中, 上诉理由中,孙某对一审判决实体处理部分没有提出 异议,仅对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提出异议, 异议,仅对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提出异议,认为法庭在 没有经过法庭辩论就作出判决, 没有经过法庭辩论就作出判决,剥夺了其在法庭上发 言的权利。而一审法院称, 言的权利。而一审法院称,当初之所以没有经过法庭
3.程序效益主义价值论 3.程序效益主义价值论
论我国民事诉讼目的之辨析与抉择
论我国民事诉讼目的之辨析与抉择摘要:民事诉讼目的的主要学说各有利弊,其在产生时间、产生背景、角色定位及价值理念上均有所区别,在当时当地的经济、政治、社会、价值理念等多种因素的作用下,选择何种更有利于民事诉讼制度之构建与完善的民事诉讼目的论则成为关键。
结合我国当前的多方因素,坚持民事诉讼目的一元论,以解决纠纷为民事诉讼之目的,程序保障为民事诉讼之功能,私权保护为民事诉讼之任务,维护私法秩序为民事诉讼之价值,持此种民事诉讼理念能更有利于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有效指导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立法与司法。
关键词:民事诉讼目的;一元论;纠纷解决说中图分类号:d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2-00-02民事诉讼目的论在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中居于领头羊的重要位置,是民事诉讼法学首要研究的一个论题,其对民事诉讼法的理论构建与诉讼实践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其重要性毋容置疑。
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对民事诉讼目的论这一重要论题缺乏足够的关注与研究,导致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理论与实践、立法与司法缺乏一个强有力的宏观上的指导,制度的设计及制度之间的磨合度尚未达得最佳状态,这无疑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的一大遗憾。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民事诉讼之目的,而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民事诉讼之任务,似乎长期充当我国民事诉讼目的这一角色,造成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与立法、司法的脱节。
一、民事诉讼目的学说之比较分析(一)产生的时间不同民事诉讼目的各主要学说的产生有一个先后顺序过程。
最早的民事诉讼目的学说即私权保护说产生于19世纪初期,而在19世纪末期则出现了私法秩序维持说。
纠纷解决说则产生于二战后的日本。
二战后,多元说的主张维系至今。
权利保障说产生于1994年,由竹下守夫教授首次提出,而程序保障说及否定说则产生于近些年。
(二)产生的背景不同19世纪末期是自由资本主义的时代。
在这一时期,资产阶级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开拓了近代资本主义的萌芽与发展,资产阶级利用自身日益壮大的优势与国家抗衡,极力强调作为诉讼的当事人的重要地位,竭力维护私有权利,于是孕育了私权保护说的出台。
民事诉讼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民事诉讼目的民事诉讼目的概述自十二世纪初开始,大陆法系国家就已经开始了对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并取得了相当的成就。
近年来,我国学者也开始了对此问题的关注,纷纷撰文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
然而,大部分学者所重视的往往是民事诉讼目的的内容,也就是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什么而设立的,并就此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但对民事诉讼目的本身问题,却并未给予明确的界定,这不能不说是民事诉讼理论研究上的缺憾。
更重要的是,由于概念未明确,在对其内涵所涉的各种要素及外延的把握上往往会出现不一致。
这势必影响到对民事诉讼目的运行机制中普遍联系的准确认识,也易使关于民事诉讼目的与其他基本范畴相互关系的研究,带有局限性或出现用语混乱。
那么,作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范畴,应当如何界定民事诉讼的目的呢?我们认为,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界定,应同时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关于目的的哲学原理。
哲学是关于自然界、社会和人的思维最普遍的特性、层面和关系的概括,是人类长期实践的产物,因而具有最普遍的方法论意义。
而在哲学的范畴中,目的是表示在人的有意识的活动中,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对象本身固有属性预先设计,并以观念形式预先存在于人们头脑之中的活动结果,是人对自身需要同客观对象之间的内在联系的主观映象。
在主体认识客体的过程中,作为行为主体的人,只有在实践活动中对自身需要和对象的固有属性、因果联系和客观规律有了一定的认识,揭示出客观对象中蕴含着的满足人的需要的可能性,发现对象对人的有用属性,并掌握了改造和利用对象的手段及其使用方式,才能提出和实现自觉的目的。
民事诉讼作为人类认识活动的一种方式,同样具有人类认识活动的共性。
因此,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界定,也要反映出该规律,而以关于目的的哲学原理为依据。
二是民事诉讼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手段,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认识活动,而是特殊主体在特殊领域中实施的认识活动,是国家解决纷争,控制社会的手段。
因此,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界定,还应当立足于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反映作为主体的国家的特定需要和对象本身属性的关系,从而揭示民事诉讼法学概括体系的内在联系,或者为揭示这种联系提供必要的条件。
论民事诉讼的目的
论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什么?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什么设立的?关于这一问题的理论构成了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重要部分-目的论。
目的论的研究在国外(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日)已经相当深入,并形成了诸如“私法权利保护说”、“私法秩序维持说”、“纠纷解决说”、“程序保障说”等代表性的学说。
但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它却长时间的被忽视,似乎直到最近才出现了直接论述民事诉讼目的的论文。
[1]无疑,目的论的研究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理论性很强的课题,弄清楚民事诉讼的目的对于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和实践均具有重大意义,出于这种考虑,笔者拟就此做一些尝试。
一、探讨民事诉讼目的的意义民事诉讼目的论属于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范畴。
而对于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其它部分来说,目的论又处于一种前提性的位置,其它基础理论的探讨大多都是建立在一定目的论认识基础上的-虽然论者本人可能并未意识到这一点。
由于目的论的这种基础性、前提性的位置,人们很容易把它看成是距离现实很远的“空论”,而不愿投注过多的精力。
这可能是目的论在我国长期被冷落的一个原因。
无法否认,目的论很难为司法实践提供直接的、具体的解释工具,但这完全不能成为我们否认目的论价值的理由。
事实上,正是由于目的论在民事诉讼法学体系中的这种地位,决定了它对民事诉讼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理论上的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至今仍相当薄弱,这是民事诉讼法学界无法回避的一个事实。
而基础理论研究的不足又是其突出表现。
基础理论的薄弱,一方面使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无法形成完整的体系,具备独立的品格;另一方面也因其不能为具体制度的研究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而制约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整体水平的提高。
基础理论的研究正如工业生产中的基础工业、基础设施,虽其本身一般不能为社会提供某种直接的消费产品,但基础工业、基础设施发展不足必然造成制约工业整体发展的“瓶颈之忧”。
基础理论研究的不足,使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遭受“瓶颈之忧”,这一点已引起民事诉讼法学界的关注,有些学者在这方面已做出了或正在做出积极的努力。
第3章 民事诉讼目的与价值
该说认为,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 是为了维持自身制定的整个私法秩序, 并确保私法的实施,而不应仅仅理解为 是保护私人的利 益。 3.纠纷解决说 纠纷解决说,被认为是目前日本的通 说,为日本学者兼子一教授所首倡。民 事诉讼的目的应为纠纷的强制性解决。 4.程序保障说 程序保障说认为,民事诉讼是以程 序保障的赋予为目的。
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价值
一、民事诉讼目的性价值 (一)程序公正 (二)诉讼效益 二、民事诉讼工具性价值 (一)实体公正 (二价
第一节 民事诉讼目的
一、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 民事诉讼目的,即以观念形式表 达的国家进行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 目标。 二、民事诉讼目的的表现形式 三、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方式
四、民事诉讼目的的学说 (一)各国学说 1.权利保护说 权利保护说,又称私权保护说。此说 主张,国家作为禁止自力救济的代价, 应承担起保护社会成员权利的责任,从 而设立了民事诉讼制度。 2.私法秩序维持说
5.多元说 多元说主张,不能集约成一个统一 的目的,应以多元目的来表达更为恰当。 6.搁置说 搁置说为日本东京大学教授高桥宏 志所倡导。他认为,关于民事诉讼目的 的议论因为高度抽象化,应当先将其搁 置起来。
(二)我国民事诉讼目的的学说 我国具有代表性的学说主要有: 1.维护社会秩序说 2.多元说 3.纠纷解决说 4. 利益保障说
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
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民事诉讼是指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通过法院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
一、目的民事诉讼的目的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权益民事诉讼是一种维护个人权益的法律手段。
当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式。
2. 解决纠纷民事诉讼的目的是通过法院的裁决解决纠纷。
通过诉讼程序,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供自己的证据和理由,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做出裁决,对纠纷进行公正、客观的调解。
3. 强制执行民事诉讼的目的也包括强制执行判决结果。
一旦法院作出判决,当事人有义务遵守判决结果,并配合执行程序。
通过强制执行,可以实现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二、任务民事诉讼的任务是通过司法程序实现公正、公平、高效地解决纠纷,并维护社会秩序。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查清事实民事诉讼的任务是通过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查明案件的事实。
只有在明确了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采取适当的调查方式,充分了解案情,以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 依法裁判民事诉讼的任务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裁判。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参考法律法规和相关判例,确保裁判结果符合法律的要求。
裁判结果应当既能维护权益,又能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
3. 强制执行民事诉讼的任务还包括对判决结果的强制执行。
一旦判决生效,法院会依法采取措施,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
这样可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并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总结起来,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正,而民事诉讼的任务包括查清事实、依法裁判和强制执行。
通过民事诉讼的手段,可以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论民事诉讼的目的
论民事诉讼的目的作者:刘荣军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1998年01期问题的提起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什么?换言之,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什么设立的?围绕该目的而展开的议论(即目的论),与有关诉权的议论(即诉权论)一样,一直是近代以来法制国家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理论之一,而且关于这两者的议论又往往是重合的。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以及司法实际部门人员对诉及诉权的研究已经达到了相当高深的程序,同时,通过对诉权的研究也间接地论及了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
不过,对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我国的学者们很少直接论及,即使有所涉及,而将民事诉讼的目的与司法的作用;与民事诉讼制度的设置以及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结合起来加以议论的实为鲜见。
尽管民事诉讼目的论因时代、社会制度,或因研究者的考察方法、分析问题的立场等存在差异而迥异。
然而,现代社会的民事诉讼目的论对民事司法制度、审判机能、当事人诉讼权能、诉讼体制构造、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民事诉讼研究等所形成的影响却不可忽视。
勿容置疑,制度的内容及形式决定于制度的目的。
日本着名民事诉讼法学者新堂幸司教授指出:“将民事诉讼的目的作为民事诉讼法理论的出发点来加以议论所具有的实用性,在于主张将民事诉讼制度应实现的最高价值奉为解释论、立法论的指导坐标”。
〔1〕可以说,研究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对于民事诉讼制度的设立以及完善,不仅具有立法、司法的意义,同时也具有理论和实践的意义。
一、关于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学说(一)关于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各种学说民事诉讼目的论与诉权论有着密切的关系。
传统的诉权理论中存在着几种学说,即私权说、公权说、权利保护请求说以及司法行为请求说。
大致与此相对应,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学说也存在着以下几种。
即,1.基于民事诉讼制度乃是保护私人权利观点的权利保护说;2.认为民事诉讼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私法秩序的维护法律秩序说;3.主张民事诉讼是解决纠纷的制度的纠纷解决说。
在这三种基本学说之中,第1和第2种学说深为德国学者提倡,而第三种学说则由日本现代着名民事诉讼法学者兼子一所倡导。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重要法律程序,它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理解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对于正确运用民事诉讼制度、实现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其基本理论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关于民事诉讼目的,主要存在几种不同的学说。
“权利保护说”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诉讼恢复其应有的状态。
“纠纷解决说”则强调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使社会关系恢复和谐。
“程序保障说”更注重通过公正的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认为程序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
还有“多元说”,主张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多元的,综合了权利保护、纠纷解决、程序保障等多个方面。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理论也是一个关键要点。
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进行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它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
诉权的构成要素包括当事人适格和诉的利益。
当事人适格指的是对于特定的诉讼,具有作为正当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资格。
诉的利益则是指当事人通过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民事诉讼中的既判力理论同样不容忽视。
既判力是指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判断对后诉的拘束力。
既判力的作用在于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避免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反复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既判力的范围包括客观范围、主观范围和时间范围。
客观范围通常是指判决主文中所判断的事项;主观范围是指对哪些人产生拘束力;时间范围则是确定既判力作用的时间界限。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和法院的审判权之间存在着相互关系。
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但这种处分权并非毫无限制,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法院的审判权则应当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基础上,依法对案件进行公正审判。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是保障案件事实认定准确的重要环节。
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
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浅议民事诉讼目的
一
成 的司法 秩序之构建 , 因此从某 种意义上 说 , 私权 维护 只是 民事诉讼 的客观效果而 已。 该学说是在 1世 纪末 随着 自由资本 主义 向垄 断资 9 本主义过 渡而产生 的 , 是和 当时 的垄断资本主义加强 国
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 的需要分不开的 , 其体 现在 民事诉
起 的
客观性包括事物是客观的 ,人 的需要是客观 的, 那 么人们在设 计 目的时就必须考虑 到客观情况 的允许 , 不 是说想要什么就是什么。 ( )就民事诉 讼 目的本身来说 ,民事诉讼主体包 二 括 : 民法 院 、 事 人 、 同诉 讼 参 与人 、 讼 代 表 人 、 人 当 共 诉 诉
讼 第 三 人 、
该学说是最早的民事诉讼 目的学说 , 出现于 l世纪 9 初 的 自由资本主义 国家 。 该时期个人 主义价值观 日益膨 胀, 自然法学衰微 , 反映在诉讼结构上就是“ 彻底的 当事 人主义” 诉 讼中的主要 事项都 由当事人决定 。 , 但依该学 说设计 的诉讼制度 因当事人 自由放任倾 向严重而极 易 产生诉讼迟缓等严 重弊端 , 造成程序利益之损耗。 ( ) 二 维护司法秩序说 该学说认 为 ,民事诉讼 的 目的不仅 仅在于维 护私 权, 民事诉 讼是 国家制度 的组成部分 , 护 国家 司法秩 维 序才是 民事诉讼 的首要 目的 , 只要有利于 国家干预经济
一
,
但是 国家在进行 民事诉 讼时是 以人 民法 院的身份 出现 的 , 它必然强调 的是对纠纷 的解决 , 对社会秩 序 的 维 护。然而 , 诉讼制度的特殊 性使我们必须认识到 国家 进行 民事诉讼 时的具体裁判和效果 与 民事诉讼 目的设 计 的初衷是有差距 的。 因此 , 我们认 为 , 民事诉讼 目的的 概 念应为 : 以观念形 态表达 的, 国家基 于对 民事诉 讼 的 本质认识 , 设计 民事诉讼所要 达到的预期 目标和理想状
民事诉讼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民事诉讼目的摘要:民事诉讼目的一直是民事诉讼学领域内的一个重大理论课题,但对于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什么?各个时期各个国家的学者有着诸多观点,如“私法权利保护说”、“私法秩序维持说”、“纠纷解决说”“程序保障说”“权利保障说”各种观念不一,说法不一每种观念都有其合理的成分。
就我国而言,其民事诉讼目的首先应该是纠纷的解决其次是权利的保护,最后应该考虑到我国的宿舍文化。
关键词:民事诉讼目的权利救济每种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说法都是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历史背景下所形成的,反映了了一定时代要求,一下就是不同时期的几种主要的代表性学说:1.权利保护说。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由于国家禁止自力救济,因而设立民事诉讼制度,并由法院依照客观实体法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予以保护。
该学说被视为德国目前之通说。
权利保护说以实体法规范的实现为其着眼点,并站在实体法的观点,强调国家应着力保护实体权利,以致忽略了诉讼制度的作出和实现,常常受到诉讼成本制约的现实。
这种学说的提出是在自有资本主义时期,个人主义盛行,个人权利和自由被推崇到极致,国家的任务被定为于保障公民的权利这一目标之上。
因而作为运行国家公权力来解决私人纠纷的民事诉讼而言,同样必需围绕着保护公民权利而进行。
2.私法秩序维持说。
这种观点认为: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维持自身制订的私法秩序,并确保私法的实效性。
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消除实体权利争议给社会带来的不安定影响,从而平复和安定维护既有的私法秩序。
而不在于保护私人实体权利本身,该学说提出与十九世纪末自由资本主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在此时期个人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国家开始干预社会生活,社会正义取代了原来的个人正义而成为社会的价值趋向,国家的任务也由此从保护私权转移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公共秩序上面来。
3.纠纷解决说。
纠纷解决说是在二战后日本学者在对私法秩序维持说进行批判继承的基础上产生的,被认为是目前日本的通说,为日本学者兼子一首倡,后受到三月章等人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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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认为,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重大意义。
作者介绍了外国法学界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概况和主要学说,提出了目的论研究应遵循的两个标准。
在此基础上,作者将民事诉讼与仲裁和调解这两种最相似的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较,在民事诉讼的定位中探讨了民事诉讼区别于其它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本质特征。
继而对几种主要的目的论学说进行了分析和评价,得出了“程序保障论”的目的论观点。
最后,作者对“程序保障论”在我国可能涉及到的两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民事诉讼/目的/程序保障「正文」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什么?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什么设立的?关于这一问题的理论构成了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重要部分-目的论。
目的论的研究在国外(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日)已经相当深入,并形成了诸如“私法权利保护说”、“私法秩序维持说”、“纠纷解决说”、“程序保障说”等代表性的学说。
但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它却长时间的被忽视,似乎直到最近才出现了直接论述民事诉讼目的的论文。
[1]无疑,目的论的研究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理论性很强的课题,弄清楚民事诉讼的目的对于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和实践均具有重大意义,出于这种考虑,笔者拟就此做一些尝试。
一、探讨民事诉讼目的的意义民事诉讼目的论属于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范畴。
而对于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其它部分来说,目的论又处于一种前提性的位置,其它基础理论的探讨大多都是建立在一定目的论认识基础上的-虽然论者本人可能并未意识到这一点。
由于目的论的这种基础性、前提性的位置,人们很容易把它看成是距离现实很远的“空论”,而不愿投注过多的精力。
这可能是目的论在我国长期被冷落的一个原因。
无法否认,目的论很难为司法实践提供直接的、具体的解释工具,但这完全不能成为我们否认目的论价值的理由。
事实上,正是由于目的论在民事诉讼法学体系中的这种地位,决定了它对民事诉讼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理论上的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至今仍相当薄弱,这是民事诉讼法学界无法回避的一个事实。
而基础理论研究的不足又是其突出表现。
基础理论的薄弱,一方面使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无法形成完整的体系,具备独立的品格;另一方面也因其不能为具体制度的研究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而制约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整体水平的提高。
基础理论的研究正如工业生产中的基础工业、基础设施,虽其本身一般不能为社会提供某种直接的消费产品,但基础工业、基础设施发展不足必然造成制约工业整体发展的“瓶颈之忧”。
基础理论研究的不足,使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遭受“瓶颈之忧”,这一点已引起民事诉讼法学界的关注,有些学者在这方面已做出了或正在做出积极的努力。
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某些部分,如诉权理论、诉讼结构理论、既判力理论等在我国还是受到相当关注的。
这些方面的研究,无疑是极有价值的。
但我们也看到,关于这些问题的某些争论实际上没有取得大的成效,因为学者们常常基于不同的前提去争论一些相对“细节性”的问题。
某种目的论被作为一个当然的逻辑起点,而不同学者所持目的论观点又不一定相同。
由此看来,目的论研究的意义就很清楚了:它为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更高层次的争论场所,在这里人们可以把“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什么”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提出来进行探讨。
因此,作为“民事诉讼理论出发点”的目的论研究的繁荣必然会推动整个民事诉讼法学向纵深发展。
(二)实践中的意义。
目的论研究对于民事诉讼实践的意义主要在于它可以为民事诉讼制度设计提供一种基本理念。
法学是一门应用学科,在应用学科的研究中,理论研究不是最终的目的,再完善的理论构筑,如果对现实没有任何指导意义,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民事诉讼的理论是为了指导民事诉讼实践,在这当中,目的论起着为民事诉讼制度设计提供基本理念或曰“指导方向”的作用。
基于不同的目的论观点,定会有不同的民事诉讼制度设计。
[2]例如,以“私法权利保护说”或“私法秩序维持说”作为基本理念而设计的民事诉讼制度,一定不会象以“纠纷解决说”为基本理念的民事诉讼制度那样重视当事人的和解;而以“程序保障说”为基本理念设计的民事诉讼制度,肯定要比以其他几种目的论观点为基本理念设计的民事诉讼制度更注重诉讼的程序。
应该明确的是,由于目的论的这种功能,我们在研究时无法完全抛开一个国家具体的国情。
尽管目的论研究所具有的抽象性和普遍性使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进行超越历史、地域的探讨;但每个国家的法制传统、现实国情及由此决定的法制化阶段对法学理论的要求毕竟有所不同。
因此,旨在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设计提供基本理念的目的论研究必须结合我国的现实进行。
此外,目的论对司法实践也并非完全无能为力。
目的论可以为法官的法律解释提供方向性的指导,而在成文法不甚完善的国家,这种指导在某些时候显得更为重要。
目的论的这一功能和它为民事诉讼制度设计提供基本理念的功能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
如果法官和制度设计者持相同的目的论观点,那么民事诉讼制度无疑会更好地运转。
二、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主要学说在国外,经常把民事诉讼的目的作为一个课题来研究,并形成了较完整学说体系的是德国和日本。
二战前,在德国长期存在着“私法权利保护说”[3]和“私法秩序维持说”的对立和论争。
受德国法的深刻影响,这一时期日本法学界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争论也主要发生在上述两种学说之间。
二战后,日本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兼子一提出了“纠纷解决说”并经三月章等学者发展而成为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的通说。
近年来,一些日本学者从英美法中的正当程序观念出发,提出了“程序保障说”,在日本法学界产生很大影响,掀起所谓“第三次浪潮”。
同时,传统的“私法权利保护说”、“私法秩序维持说”也在新的形势下不断发展自己的观点,如最近著名民事诉讼法学者竹下守夫就在“权利保护说”基础上重新构建了“权利保障说”。
日本法学界之所以有这么多的目的论学说,主要是因为日本法同时受到来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双重影响-一方面日本法是德国法的“再造”,另一方面又在二战后受到美国法的巨大冲击,在日本,来自两大法系的许多法学思潮可以找到自己的立足之地。
这些思潮不断的碰撞、分化、组合,在民事诉讼法学上的一个体现就是导致了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众多学说并存和纷争的局面。
下面对其中的四种主要学说做简要介绍:(1)私法权利保护说该说认为,国家设立民事私法制度,表明其禁止当事人通过“私力救济”来实现其权利;而作为代价,国家就应承担起保护当事人权利的任务。
因此,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成员的私法权利。
(2)私法秩序维持说该说认为,民事诉讼制度是国家设立的,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满足社会整体的需要,而不是维护某个当事人的私法权利。
尽管客观上民事诉讼制度起到了保护私法权利的作用,但从设立者的角度看,维持社会现存的私法秩序才是其根本目的。
(3)纠纷解决说提出这一学说的兼子一认为,民事诉讼不是以对原有实体权利的确认为出发点,而是以解决纠纷为其出发点。
作为一项制度,其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当事人之间的某些纠纷不能通过其它诉讼外方式解决,而必须要由国家强制力介入。
因此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以国家强制力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4)程序保障说该说从“正当程序”(Dueprocess)的观念出发,认为民事诉讼的正当性来自其程序的正当,而不是其结果的正当;民事诉讼程序并不是为了达到正确判断的手段,其过程本身就是民事诉讼的目的。
因此,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为实现当事人自律性的纷争解决提供程序保障”。
除上述四种主要学说外,在日本还有主张“民事诉讼的目的应该是多元”的“多元说”,以及认为“民事诉讼目的论研究并无太大意义”而主张将其搁置起来的“搁置说”。
但上述四种学说无疑是论述最为充分和影响最大的,对上述四种学说的介绍已能大致使我们了解民事诉讼目的论研究的概况和主要争点所在。
三、目的论研究的两个标准以上介绍的学说大都由著名的民事诉讼法学家提出,并经过许多学者反复论证,其在理论上均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和完备性,因此仅通过对其学说进行语义上的辨析来判定孰优孰劣,是一件很困难的事。
并且,这种辨析可能也没有太大的意义。
因为正如前文所言,致力于“为民事诉讼制度设计提供基本理念”的目的论研究,不可能也不应该脱离对一个国家现实国情的分析。
鉴于此,日本学者谷口安平指出:“为使诉讼目的论更有建设性,就应不局限于理念层次的争论,而应该与类似诉讼的同种制度相互关联中找到诉讼目的的确切位置,并着眼于实践性与政策性来构筑关于诉讼目的的理论”。
[4]沿着这一思路,笔者对我国民事诉讼目的的探讨将围绕以下两个标准展开:(1)研究民事诉讼的目的,首先应弄清楚民事诉讼在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方式”这一系统中所处的位置。
目的论的研究涉及到对民事诉讼本质的认识,我们不能脱离对其本质的探讨而仅局限于具体民事诉讼现象的总结。
而要准确认识一个事物的本质,就需要将其与相关的事物做一比较,在比较中才有可能发现该事物区别于其它事物的“质的规定性”。
因此,有必要选择一个作为参照的“母系统”来确定民事诉讼在这一系统中的地位,进而弄清楚它区别于该系统其它事物的“特质”-这种“特质”就是我们所要探寻的。
那么,这个母系统应怎样确定呢?根据其在我国社会调控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民事诉讼分别可被归纳进“诉讼”和“纠纷解决方式”这两个母系统中。
本文选择了后者,因为笔者认为,将民事诉讼放到“诉讼”这一母系统中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进行比较,很容易导致我们对三者共同具备的某些性质要素(如强制性、权利保护等)的忽视,而这些要素恰恰是不同学说之间争论的焦点所在,是不容忽视的。
将其放入“民事纠纷解决方式”这一系统中进行定位,必然涉及到所有引起争论的因素,对这些因素进行分析、鉴别,“去伪存真”,我们就可以弄清什么是民事诉讼区别于其它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地方,什么是民事诉讼的本质要求。
(2)目的论的研究,应能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设计提供实践性、政策性的指导。
如前文所述,目的论对于民事诉讼实践的主要意义在于它能“为民事诉讼制度设计提供基本理念”。
由于目的论的高度抽象性,它很容易成为局限于理念层次的争论,这种争论对于深化民事诉讼理论研究可能有一定意义,但在为现实的民事诉讼实践服务上,却发挥不了什么作用。
所以,本文在进行民事诉讼目的的讨论时,将“实践性、政策性”作为一个经常考虑的标准,以避免讨论成为“空论”的危险。
这样,我们就需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考察什么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缺少的,什么又是目的论所能提供的,将这两个方面协调起来的目的论才是建设性的,才能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设计提供政策性、实践性的指导。
四、民事诉讼的定位及其本质特征探析民事诉讼区别于其它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特征是什么?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对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做一大致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