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评估使用年限参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凭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部、国家环境掩护总局各阶段制定的《汽车报废准则》,我国对汽车使用年限的报废准则为:

1、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微型货车及种种出租汽车使用八年,达到报废期后,不得延伸使用。

2、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准则后请求继续使用的,不需求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伸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出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轻、中、重型货车,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准则后请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步骤治理,但可延伸使用年限最长不超出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出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4、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解为10年,达到报废准则后请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步骤治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出4年;延伸使用时期每年定期检验4次。

5、重荷摩托车、摩托车的使用期为9年,达到报废准则后请求继续使用的,不需审批。延缓报废使用不超出3年:延伸使用时期每年定期检验4次。

6、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相符国家准则《机动车运转安定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报告机动车一切人治理注销登记。

7、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概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延缓报废申报质料

(一)填写《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表》;

(二)行驶证正、副本(双印件);

(三)机动车安定能检测机构“安定技术检验合格证实”;

(四)圈外人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双印件。

(五)对付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特地作业的车辆,延伸使用年限3年(含3年)以

上,须按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经省汽更新办或省辖市汽更办审核批准。

(六)有下列情况不得恳求机动车延缓报废:

1、微型载货汽车(总质量小于1.8吨,含越野型)、带拖挂的(全挂汽车列车)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种种出租汽车(19座以下)。

2、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

3、右置偏向盘汽车,达到十年使用期。

4、达到使用年限前未即时恳求“检验合格标志”。

5、一个检验周期三次分歧格的(含环保排汽净化物检测分歧格),不得恳求延期使用。

治理步骤及期限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需求继续上门路行驶的,机动车一切人理卖正在机动车达到使用年限前三旬日内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治理所提出检验标志恳求。车辆所人有向车辆治理所恳求“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治理所理卖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

确认机动车,对触及机动车的门路交通安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治理根据

1、《汽车报废准则(1997年校正)》国经贸经〔1997〕456号;

2、《关于调解轻型载货汽车报废准则的报告》(国经贸经〔1998〕407号);

3、《江苏省汽车报废准则》(1997年拟订)苏计经市发〔1997〕1700号文印发;

4、《关于调解汽车报废准则若干规定的报告》(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5、《关于调解汽车报废准则若干规定的报告》相关题手法报告(雄交管〔2001〕2号);

6、国家环保总局第33号联合令《摩托车报废准则暂行规定》;

7、部雄交管〔1997〕261号关于施行《汽车报废准则》相关事项的报告。

8、部72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

2000年12月18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全文如下: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促进汽车消费,现决定将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

一、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二、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三、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四、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

五、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目前,我国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我国实行的是机动车辆强制报废制度。

机动车辆分车种、车型分类,在达到一定的使用年限或者车辆的性能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时,车辆必须报废。

而具体的报废标准是,a\轻微型、微型货车(包括越野型)累计行驶30万公里;b\重、中型货运车辆累计行车40万公里;c\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运车辆以及小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行驶里程在45万公里达到报废标准。

而另外一种报废标准是:a\车辆严重损坏或车辆的安全性能不良,无法修复的车辆。b\淘汰车辆,没有配件来源的车型。

汽车年限过长,蚝油量超过出厂规定15%的。c、经过多次修理和调整,安全性能仍然不能达到标准的车辆。d\再有一种车辆是排气标准不合乎标准的。但19座以下的车辆和出租车以及轻微货运车辆除外。如果性能等符合规定的车辆,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延缓报废年限,但必须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并出具证明,才能上道行驶。而延长期限不会超过规定标准年限的一半时间。轻型、中型载货汽车车辆性能符合相关规定,使用年限可以办理延期,但延期时间也不能超过5年。

汽车报废年限规定

车型参考使用年限

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8年

中型出租载客汽车10年

大型出租载客汽车12年

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10年

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15年

小、微型教练载客汽车10年

中型教练载客汽车12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