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贯彻执行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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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贯彻执行情况报告

城乡规划法贯彻执行情况报告

篇一: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修改前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

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篇二:望城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中有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意见

望城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中有关问题的

整改意见

区人民政府: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在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佘建良的率领下,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财经工委和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于XX年8月26日-28日深入丁字、星城、黄金、高塘岭等乡镇及区直有关部门开展了为期三天的《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现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经主任会议研究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反馈给你府,请认真抓好整改落

景观设计法规案例分析-推荐下载

规划设计法规与政策作业 姓名:李景 学号:7126116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分为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地方法 规、司法解释几个层面(如下表所示),法律层面如《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规层面如《风景名胜 区管理暂行条例》,行业标准规定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地方法规如《江苏省城市绿化管 理条例》、《江苏省园林分类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基本涵盖规划设计、 施工建设管理、行政审批等行业主要环节,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 据可查。 下面我就我个人工作中遇到的几个法规问题简单分析下: 案例一: 某开发商开发建设一中档住宅楼盘,考虑到成本因素,想减少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 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我国有关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简称“一法一条例”。“一法一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于加强城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以“一法一条例”为基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 1.城乡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对其周边乡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乡村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日益交融。但“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城市规划法不涉及乡村规划和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涉及建制镇以上的城市规划和管理。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度与实施模式使得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考虑和协调,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 2.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剧了用地矛盾,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3.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程序,使得行政权力失去了必要的制约,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虽然对乡、村庄规划作了一定的规范,但乡和村庄规划管理仍然薄弱。有的乡、村庄没有规划,无序建设;有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盲目模仿城市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 5.原有的城市规划仅从城市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难免导致区域性的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也会产生城镇体系布局不当的问题。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地区飞速发展的密集城市群建设迫切需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6.土地使用制度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需要对原有“一法一条例”规定的规划实施制度作相应调整。比如,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由主要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向主要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投资体制以项目建设一律须经审批转变为审批、核准、备案相结合,以备案为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批准、发放程序也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7.“一法一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过于原则,迫切需要针对城乡建设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新情况、新特点对原有的法律责任规定予以修改和完善,如增加对有关主管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进一步提高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总之,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变化的时期,为城镇化发展服务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也应当与时俱进,有必要根据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新情况,对原有的“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按照本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城乡规划法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法在城区开发一处住宅楼,某局于2010年以在城区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房地产公司处以罚款处罚。 对该行政处罚有两种意见: 一、不同意处罚。理由:一是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案件发生在2004年,按照《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中所讲的“违法建设”是指正在建设的工程,不包括已经完工的工程。本案属于已经完工的工程,不能再实施处罚。 二、应当处罚。理由:一是城乡规划法中所指的建设

应该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其中建筑物行为包括正在建和已经建成的行为。二是当事人的建设行为在当初未经批准情况下进行的,至今该行为仍未经批准,所以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处于一种继续状态,所以它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连续和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执法部门应该追究其违法行为的责任。 法理评析: 一、如何理解《城乡规划法》中关于“违法建设”的含义“违法建设”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但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无“违法建设”的专属概念和相关定义。在法律上,“违法建设”这一常用概念对应违反规划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并且对应违反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和建筑管理规定的竞合性违法行为。《城乡规划法》明确“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规划法律,“违法建设”一般界定为“在规划区内违反规划法律的建设活动”。第一违法建设是影响“城乡空间布局”的活动“建设活动”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在国家立法层面,建筑法确立了“建筑”的法律定义,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它与违法建设的“建设”所指向的意义并不同一。前者包含建造和安装两类行为,后

城市规划法规案例

城市规划法规先关案例 案例1 某市的市区东北部有一中外合资的电子企业,因产品销路好,继续扩建一条生产线。企业提出在七厂区的东北角占用2.0ha的农村村民住宅和部分农村企业用地。企业提出用地在城市规划中为工业用地。 此企业是否有资格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解析:这是中外合资企业扩大用地,占用农村集体用地的实例。其扩大的用地围恰为规划工业用地,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但须将集体用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因此可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某诉东营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纠纷 【案情摘要】原告:某;被告:东营市规划局;第三人:东营市某公司 原告某于1996年6月取得了涉案许可用地围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有权证,依法享有对部分土地的使用权。2008年4月,第三人东营市某公司根据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东营河(庐山路-东一路)综合治理工程概算和招标方案的批复》文件向被告东营市规划局提出办理东营河(庐山路-东一路段)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申请。被告在审核后,认为第三人申报材料符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为第三人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原告某认为被告为第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原有的土地使用权,于是向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建设厅作出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裁判】法院一审以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 【分析】本案属于土地使用权人不服规划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故在分析本案时需要从以下几个层次梳理线索。 第一个层次,原告某是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本案中,分析原告某是不是适格原告的关键点在于,规划局作出的给东营市某公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是不是与某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某于1996年6月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涉案部分土地依法享有使用权,被告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认为被告为第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某具备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第二个层次,东营市规划局作出的给东营市某公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东营区人民政府于1996年6月为原告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原告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在被告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土地围,即某是规划局给东营市某公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一行政许可行为的利害关系人,规划局应当告知这一事实并告知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而本

城乡规划编制内容和原则要求

第二节城乡规划编制内容和原则要求 (本章第四节的基础,一般与第四节结合考查) 大纲要求:城乡规划编制内容和原则要求(熟悉) 重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和原则要求、镇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和原则要求、城市和镇详细规划编制内容和原则要求、乡域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 难点:城市总规和详规编制内容和原则要求 知识点1:全国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内容和原则要求(重要程度*)1.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目的 (1)从区域整体出发,统筹城乡发展,明确城镇职能分工,引导各类城镇的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 (2)统筹安排和合理布局区域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实现基础设施的区域共享和有效利用; (3)限制不符合区域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开发活动,保护资源,保护环境。 2.全国城镇体系规划重点:确定国家城市发展方针政策,组织全国城镇空间结构以分类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3.省域城镇体系规划重点:明确适合当地特点的城市化发展模式,确定发展重点,安排和协调省域基础设施建设,对重点城市职能、方向和规模提出指导性规划。 知识点2: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和原则要求(常考点)(重要程度***)1.涵义:城市总体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是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空间资源的重要依据和手段。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文件,是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实施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法定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应该包括纲要和成果两个阶段,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两个层次。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2.城市总体规划的任务(9个方面) (1)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口、资源情况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 (2)综合确定土地、水、能源等各类资源的使用标准和控制指标,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

城乡规划法读书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读书笔记姓名:杨婉璐 学号: 班级:建筑班 指导教师:卢君君老师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时间:年十月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网络资料(百度):《城乡规划法解读》 《城乡规划法解析》 《城乡规划法的特点俞滨洋》 《城乡规划法学习培训讲义》 第一部分:城乡规划法的完善历程年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城市建设座谈会,提出开展城市规划工作并设置相应城市规划管理构。 年,国家建委颁布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使城市规划工作开始走上法制的轨道。 年月,国务院颁布了我国城市规划方面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城市规划条例》,为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

依据和保障。 年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这是我国城市规划和建设方面的第一部法律。 年通过了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于年批准了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年月,国务院以号令发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法规。 年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号)。 年月,国务院有发布了《关于加强城乡规划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号),对城市规划法律执行的工作严格的、更高的要求。 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发布第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也自然废止。 第二部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概述

建筑法规篇-案例集学生用(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承发包与招投标)

案例集 建筑法 案例 1-肢解发包与分包案例 1. 背景 某建设单位要建一幢 18 层的办公楼,在招标发包时将主体工程的土建部分按楼层分为 3 个标段(每 6层为 1个标段)进行招标,并将该办公楼的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和消防设备的安装也分别进行招标发包。为此,部分投标单位认为是肢解发包,并向政府主管部门作了反映。 2. 问题 (1) 该建设单位将主体工程的土建部分按楼层分为 3 个标段进行招标,是否算肢解发包? (2) 该建设单位能否将该办公楼的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和消防设备的安装分别招标发包?案例 2- 违法分包、转包、借用资质与无效合同案例 1. 背景 2002 年 7 月 15日,建设单位与甲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人民路 1 标工程 发包给甲建筑公司,合同价款暂定 900万元。 2002年 9月 29日,甲建筑公司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乙建筑公司以包工方式承包人民路 1 标工程,价款暂估为 500 万元。之后,甲、乙两公司又签订了《工程补充合同》,约定补充合同造价为480 万元。 工程合同签订后,甲建筑公司成立了人民路 1 标项目经理部,并刻制“人民路 l 标项目经理部”专用章,但将该项目经理部专用章交乙建筑公司掌管,并由乙建筑公司组织管理班子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管理。 2002年 12月 10日,乙建筑公司与丙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人民路1标工 程发包给丙建筑公司,合同价款暂定 1000 万元,最终的工程造价以审计为准,结算依据为 1993年市政定额,按总包方与发包方决算后总造价下浮17%。丙建筑公司于2002年8月16 日与“包工头”李某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李某具体承包人民路 1 标工程,承包费用按丙建筑公司的决算总造价下浮 5%作为各项管理费用。李某支付履约保证金 50万元,在每次支付工程款时按比例抵扣 5%的管理费;合同总造价暂定 1000万元,决算时按实际工程量调整。内部承包协议签订后,李某向丙建筑公司交付工程保证金 50 万元,由丙建筑公司出具收据,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施工。 2003 年 11 月 29 日,人民路 1 标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质量等级为合格。工程竣工后,工程造价经审定为 1020万元。建设单位已实际支付甲建筑公司工程款 990万元;甲建筑公司已实际支付乙建筑公司工程款 800万元;乙建筑公司支付丙建筑公司工程款 470万元,直接支付李某 200万元;丙建筑公司支付李某工程款 300万元。李某交付履约保证金 50万元已抵扣为丙建筑公司的管理费。因工程款支付未到位,李某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举报,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工程款。 2. 问题 (1) 在本案的工程承包活动中有哪些违法行为? (2) 政府主管部门应对哪些单位进行处罚,如何进行处罚? (3) 在本案中,哪些合同是无效的,李某的工程款应由哪些单位承担责任? 施工许可、承发包场景 甲建设单位将宾馆改建工程直接发包给乙施工单位,约定工期 l0 个月,由丙监理公司负责监理。甲指定丁建材公司为供货商,乙施工单位不得从其他供应商处另行采购建筑材料。乙施工单位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为完成施工任务,招聘了几名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征得甲同意的情况下,乙施工单位将电梯改造工程分包给戊公司。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改建工程顺利。 根据场景,回答下列问题。

城乡规划法全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我国有关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简称“一法一条例”。“一法一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于加强城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以“一法一条例”为基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 1.城乡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对其周边乡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乡村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日益交融。但“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城市规划法不涉及乡村规划和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涉及建制镇以上的城市规划和管理。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度与实施模式使得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考虑和协调,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 2.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剧了用地矛盾,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3.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程序,使得行政权力失去了必要的制约,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虽然对乡、村庄规划作了一定的规范,但乡和村庄规划管理仍然薄弱。有的乡、村庄没有规划,无序建设;有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盲目模仿城市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 5.原有的城市规划仅从城市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难免导致区域性的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也会产生城镇体系布局不当的问题。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地区飞速发展的密集城市群建设迫切需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6.土地使用制度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需要对原有“一法一条例”规定的规划实施制度作相应调整。比如,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由主要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向主要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投资体制以项目建设一律须经审批转变为审批、核准、备案相结合,以备案为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批准、发放程序也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7.“一法一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过于原则,迫切需要针对城乡建设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新情况、新特点对原有的法律责任规定予以修改和完善,如增加对有关主管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进一步提高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总之,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变化的时期,为城镇化发展服务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也应当与时俱进,有必要根据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新情况,对原有的“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按照本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景观设计法规案例分析

规划设计法规与政策作业 姓名:李景学号:7126116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分为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地方法规、司法解释几个层面(如下表所示),法律层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规层面如《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行业标准规定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地方法规如《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江苏省园林分类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基本涵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管理、行政审批等行业主要环节,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下面我就我个人工作中遇到的几个法规问题简单分析下: 案例一: 某开发商开发建设一中档住宅楼盘,考虑到成本因素,想减少地下室开挖层数,故将大量停车位设置在用地内地面上,但是仍然满足

不了停车指标,由于用地紧借绿线,且绿带宽15米,故次开发商欲将余下的100多辆停车位布置在市政绿带内,同时为提高小区内部景观配置,其还考虑将用地内一垃圾堆场设置在绿带内。 分析: 此案例开发商违反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其相关条款及处罚依据如下: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

城乡规划法案例分析

城乡规划法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法在城区开发一处住宅楼,某局于2010年以在城区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房地产公司处以罚款处罚。 对该行政处罚有两种意见: 一、不同意处罚。理由:一是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案件发生在2004年,按照《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中所讲的“违法建设”是指正在建设的工程,不包括已经完工的工程。本案属于已经完工的工程,不能再实施处罚。

二、应当处罚。理由:一是城乡规划法中所指的建设应该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其中建筑物行为包括正在建和已经建成的行为。二是当事人的建设行为在当初未经批准情况下进行的,至今该行为仍未经批准,所以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处于一种继续状态,所以它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连续和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执法部门应该追究其违法行为的责任。 法理评析: 一、如何理解《城乡规划法》中关于“违法建设”的含义“违法建设”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但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无“违法建设”的专属概念和相关定义。在法律上,“违法建设”这一常用概念对应违反规划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并且对应违反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和建筑管理规定的竞合性违法行为。《城乡规划法》明确“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规划法律,“违法建设”一般界定为“在规划区内违反规划法律的建设活动”。第一违法建设是影响“城乡空间布局”的活动“建设活动”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在国家立法层面,建筑法确立了“建筑”的法律定义,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它与违法建设的“建设”所指向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_第三章 第三节 《城乡规划法》主要内容_2013年版

1、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以116号令颁布了《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并于( )起执行。 A:1993年10月1日 B:1993年11月1日 C:1994年1月1日 D:1994年4月1日 答案:B 2、下列选项中,《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条例》适用的建设不包括( )。 A: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 B: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 C: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的公益事业建设 D: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 答案:D 3、《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中规定,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不应以( )为编制规划的依据。 A:县域规划 B:镇总体规划 C:农业规划 D: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答案:B 4、对于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审批来说,( )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A:村庄总体规划 B:集镇总体规划 C:村庄建设规划 D:集镇建设规划 答案:C 5、国务院颁布了2008年4月2日经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自( )起施行。 A:2008年7月1日 B:2008年10月1日 C:2008年11月1日 D:2008年12月1日 答案:A 6、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中,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 ),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A:市域规划 B:县域规划 C:农业规划 D: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城市规划 答案:B,C,D

7、对于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审批来说,( )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A:村庄总体规划 B:村庄建设规划 C:集镇建设规划 D:详细规划 E:集镇总体规划 答案:A,C,E 8、对城市规划编制组织表述正确的是( )。 A: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 B: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 C:城市人民政府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D: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来编制 E:承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答案:A,C,E 9、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坚持( )的原则。 A:以科学发展观 B:政府组织 C:部门合作

违法建筑典型案例

违法建筑应依法拆除 【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 被告:××市××区规划建设局 ××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于2010年12月在××市××区××镇某处的临时建设用地上搭建鸭棚进行养殖,并××镇土地管理所缴纳了460平方米的临时土地使用管理费230元,但至本案审理之际未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2013年9月22日,××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2013?113号《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包括原告鸭棚在内的区域为“禁养区”,并要求“禁养区”内各类畜禽养殖场在2014年底完成关、停、转、迁工作。原告未按通知要求搬迁。2015年6月,被告××区××镇人民政府发出《致“禁养区”内养殖户的一封公开信》,要求包括原告在内的养殖户在2015年10月1日前自行拆除养殖棚屋。2016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下达了《“禁养区”畜禽棚屋强制拆除通知书》,告知原告因其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畜禽养殖棚屋,被告将告知市执法局于近日内将组织人员进行强制拆除。2016年5月4日,××区规划建设局向原告发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其在2016年5月8日17时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鸭棚,恢复原状,逾期将依法对其实施处罚。2016年5月15日上午,被告组织人

员强制拆除了原告的鸭棚。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系失地农民,自2000年起开始养鸭。原养鸭场地因汽车城和村建设所需,经相关部门与村委会准许于2010年12月搬至××市××区××镇某处。原告缴纳了管理费用,具有合法手续。2016年5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在趁原告不在场之机,纠集城建、公安派出所等部门约五十人,擅自非法拆除原告的养鸭场,致使原告的3000余只鸭子大量跑失,损失严重。被告既无权强行拆除原告养鸭场,强制拆除程序又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拆除原告养鸭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市××区建设局辩称:1.原告在“禁养区”内搭建的鸭棚属违法建筑,理应被拆除。2.被告拆除原告违法搭建的鸭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多次通过原告所在村的村干部做原告自行拆除的思想动员工作,但原告依然无动于衷。被告依照法律规定及相关精神依法拆除了原告的违法建筑。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临时使用讼争地块虽然缴纳了土地管理费,但未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且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即在该地块上自行建造鸭棚进行养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40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第40条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的种类繁多,性质各异,但归纳起来大体可分为建筑工程、市政交通工程和市政管线工程三大类。建筑工程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在建成后,出现频繁改建或者必须拆除等情况,会对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重大损失;市政交通工程的位置与功能在城乡规划中都有明确的定位,只有严格依据规划实施建设,才能充分发挥其在整体交通系统中应有的功能;市政管线工程的施工会对道路交通、相邻管线、行道树等产生较大影响,需要通过规划对各类管线进行综合协调,才可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通过对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一是可以确认城市中有关建设活动符合法定规划的要求,确保建设主体的合法权益;二是可以作为建设活动进行过程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三是可以作为城乡建设档案的重要内容。因此,在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中,对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活动,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规划,依法严格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避免对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经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材料。修建性详细规划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指城镇中历史文化街区、重要的景观风貌区、重点发展建设区等城市重要地段,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决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人民政府审定;另一种是指可能涉及周边单位或者公众切身利益,必须进行严格控制的成片开发建设地段,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决定并对其进行审定。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及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的具体内容包括:一

案例 规划执法

一起违法建设案件引发的讨论 规划执法是城管部门重要的行政处罚职能之一,它牵涉到社会、政府以及单位和个人的重大利益,是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最为关注和重视的一项城市管理工作。在实际案件查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经常会遇到不少困扰我们城管部门的难点问题,今年江苏省海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了一起某房地产公司违法建设案件,该案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查处情况 1.案情简介。经批准城管执法人员对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A小区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立案调查。通过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2006年在开发建设A 小区过程中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高建设底层车库,合计建筑面积4930平方米。城管部门向规划部门发函,请其确认该公司超高建设车库的违法行为对规划的影响程度。规划部门认定该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经价格认证机构鉴证,该公司违法建设的车库,工程造价为人民币2715700元整。 2.处理情况。城管部门依法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该公司作出限期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处人民币27157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收到告知书后提出听证申请。城管部门依法举行听证后,根据听证意见维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该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处人民币271570元整的罚款。 二、焦点难点问题 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听证中主要提出三个方面的申辩理由:一是该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在2006年,已超过了法定处罚时效。二是该公司超高建设的行为,不属于严重影响规划。三是罚款的幅度为工程造价的10%,是法定上限,处罚太重。 结合该公司的申辩理由,针对三个方面的问题如何处理,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1.法律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这使查处2008年1月1日之前(本文所指不包括1987年之前)的违法建设行为如何适用法律有了争议。主要观点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违法建设行为没有再继续实施的(建筑物2008年1月1日前已经完工),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理由是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明确的“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之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新旧行政法律规范适用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违法建设行为以违法建设的形式存在,所有违法建设行为在其没有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之前(如补办规划许可手续、拆除等),违法行为始终处于连续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存在新旧法律规范适用问题,应当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综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综合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综合解读 一、《城乡规划法》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 (一)立法背景 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城市规划法》、1993年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来,我国城乡规划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一法一条例”设立的法律制度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原法将规划管理制度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割裂了城乡的有机联系,不适应城镇化发展和城乡统筹的需要;二是原法明确的城乡规划功能主要是作为城乡建设的依据,没有将它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在立法上加以规制,造成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存在偏差,规划在保护环境、资源、文化遗产以及保证社会公平公正方面的功能作用被抑制,公众参与规划制定和实施的渠道不畅通;三是原法对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和城镇布局的优化未作规定,从而出现区域性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导致资源浪费和城镇体系布局的不当;四是原法对规划“刚性”的制度设计不足,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制约力度不够,如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规划修改的条件、程序未作规定,对未依法编制规划、随意修改规划甚至无视规划进行建设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也没有作相应规定,保障城乡规划全面正确实施的法律手段不足,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得不到应有维护。 为解决这些问题,2000年8月,原建设部启动了《城乡规划法》起草工作,

在总结《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城乡统筹的思路,起草《城乡规划法》。该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于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二)主要内容 《城乡规划法》明确了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即: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城乡规划法》共7章70条,明确了五项原则和五项制度。 (一)五项原则:《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的五项原则: 一是城乡统筹原则。从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两个方面作了规定。在规划制定方面,规定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明确了城镇体系规划的法律地位。通过加强城镇体系规划编制,从规划区域整体出发,统筹安排和合理布局区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共享,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还规定乡规划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规划。在规划实施方面,规定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要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要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案例城乡规划法案例

1、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法在城区开发一处住宅楼,某局于2010年以在城区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房地产公司处以罚款处罚。 对该行政处罚有两种意见: 一、不同意处罚。理由:一是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案件发生在2004年,按照《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中所讲的“违法建设”是指正在建设的工程,不包括已经完工的工程。本案属于已经完工的工程,不能再实施处罚。 二、应当处罚。理由:一是城乡规划法中所指的建设应该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其中建筑物行为包括正在建和已经建成的行为。二是当事人的建设行为在当初未经批准情况下进行的,至今该行为仍未经批准,所以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处于一种继续状态,所以它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连续和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执法部门应该追究其违法行为的责任。 法理评析: 一、如何理解《城乡规划法》中关于“违法建设”的含义 “违法建设”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但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无“违法建设”的专属概念和相关定义。在法律上,“违法建设”这一常用概念对应违反规划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并且对应违反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和建筑管理规定的竞合性违法行为。《城乡规划法》明确“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规划法律,“违法建设”一般界定为“在规划区内违反规划法律的建设活动”。 第一违法建设是影响“城乡空间布局”的活动 “建设活动”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在国家立法层面,建筑法确立了“建筑”的法律定义,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它与违法建设的“建设”所指向的意义并不同一。前者包含建造和安装两类行为,后者一般不包括安装行为,同时建设活动含义也超越“建造”在结构学上的意义,建设活动除土木结构的结构学意义外,还包括社会文化和社会美感布局诸意义。 鉴于规划活动的目的在与“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在规划控制角度的建设活动,“违法建设应当是指影响城乡空间布局的活动。规划控制所称的空间布局,应当是指建设物和构筑物的空间布局。 第二违法建设是违反城乡规划许可的建设活动 违法建设是违反规划控制导致空间结构改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修建活动。规划控制针对对于没有合法规划许可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违法建设要么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要么超越规划许可,是违反规划许可的工程建设活动,而违章建筑是违法建设行为的物质后果。 第三违法建设是竞合性违法行为。违法建设既是是违反规划许可的工程建设活动,也是违反建筑法律管理的建筑活动,还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活动,是竞合性违法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违法建设可能不具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建设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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