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最好的刑事政策
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最好的刑事政策
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最好的刑事政策作者:魏文彪来源:《民主与科学》2013年第04期7月20日18时24分,北京首都国际机场3号航站楼到达大厅B出口外发生爆炸,残疾人冀中星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本人受伤。
冀中星家乡山东鄄城县官方通报,冀中星曾在广东东莞市以开“摩的”为业,于2005年6月29日驾驶摩托拉客经过东莞市厚街镇新塘村治安队门口时,遭到新塘村治安队队员殴打,致使冀中星脊椎粉碎性骨折、下肢瘫痪。
为此,冀中星多次向东莞市政府上访,均未得到明确答复及相关赔偿。
(7月22日《成都晚报》)鄄城县官方通报称,冀中星多次向东莞市有关部门上访,当地曾为此派出专人赶赴东莞了解情况,并确认冀中星在东莞遭到新塘村治安队队员殴打并致残的事实。
东莞市官方通报则称,冀中星是在厚街从事摩托车载客时与在路上巡逻的治安队员发生碰撞后倒地受伤的。
厚街镇公安分局解释,因整个案件过程没有其他路人及群众围观,至今仍没有证据证明治安队员殴打过冀中星。
其实,厚街镇公安分局称没有证据证明治安队员殴打冀中星,仅仅是表明没有证据证明相关事实,并不就能据此得出相关治安队员确实没有殴打冀中星的结论。
鄄城县通报称,后经多方协商,2010年,东莞市公安局给了冀中星10万元。
鄄城县参与协调此事的人士认为,称这笔钱为赔偿款无任何不妥。
东莞市政府发布的通报则称,这10万块钱是“考虑到冀家庭困难”给予的“救助款”。
东莞市官方所以否认该笔款项为赔偿款,显然是因为如果认定该款项为赔偿款,也就意味着承认了治安队员殴打冀中星的事实。
事实上,无论该笔款项是赔偿款还是救助款,有一点却是无可否定的,即事发后冀中星下身瘫痪,丧失劳动能力,基本不能下床,而其如此严重的伤情,显然不是10万元款项所能补偿得了的。
而冀中星也正是由此而不断地上访,直至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制造爆炸案。
可以想象的是,如果东莞市有关方面面对冀中星的严重伤情,不是简单以没有证据证明治安队员殴打冀中星为由,拒绝冀中星的诉求,而是进一步寻找相关人证物证,乃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相关治安队员举证没有殴打冀中星,倘若举证不能,即由其承担相关法律后果;或者根据冀中星伤情严重的事实,合理确定对于冀中星的救助款金额,使其能够得到相对为高的补偿,冀中星或许就不会因为感觉受到不公正对待而产生报复社会心理,并由此而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
“刑事政策”应当是什么刑事政策概念解析
“刑事政策”应当是什么刑事政策概念解析一、本文概述刑事政策,作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刑事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和挑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刑事政策”应当是什么,通过对刑事政策概念的解析,揭示其内涵与外延,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刑事政策提供理论支撑。
本文将首先阐述刑事政策的基本概念,明确其定义和性质。
在此基础上,分析刑事政策的核心要素,包括其目标、原则、手段等,以揭示刑事政策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随后,本文将探讨刑事政策的功能与价值,分析其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如何实现刑事政策的效益最大化。
本文还将对刑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过程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刑事政策制定中的科学依据和民主机制,以及刑事政策实施中的监督与评估机制。
通过对刑事政策制定与实施过程的深入研究,可以为完善刑事政策提供实践指导。
本文将结合当前社会背景和发展趋势,展望刑事政策的未来发展方向,提出构建符合时代要求的刑事政策的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能够为刑事政策的理论与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为推动刑事政策的发展和完善贡献力量。
二、刑事政策的历史演变刑事政策,作为人类社会治理犯罪的重要手段,其历史演变与人类社会文明进步、法治建设紧密相连。
从最初的野蛮报复到现代的文明治理,刑事政策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过程。
在古代社会,刑事政策往往以报复和惩罚为主导,体现了“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原始正义观。
这一时期的刑事政策往往是残酷且非人道的,缺乏对个体权利的基本尊重。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刑事政策开始逐渐转向更为理性和文明的方向。
中世纪的欧洲,教会法开始强调罪行的忏悔和救赎,而非单纯的肉体惩罚。
这一转变标志着刑事政策开始关注犯罪者的内心改造和社会再融入。
到了近代,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们提出了“理性主义”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理念。
他们认为,犯罪并非单纯的个人行为失范,而是社会结构和环境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公安工作的几点思考
公安工作的几点思考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农业大国向工业大国转变,这是我们常说的社会转型时期。
在这一时期,社会利益分配发生了重大变化,个人之间利益差别越拉越大,产生了利益分配的矛盾和冲突,人们的社会价值导向呈现了多元并存的情况。
一部分人往往注重自我和实现自我价值,缺乏良知和起码的社会责任感,如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玩乐主义等等,当其超常的物质欲望和精神欲望通过正常途径得不到满足时,便采取越轨的手段以求解决。
因此,在人、财、物大量集中的城市,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社会治安形势也日益严峻。
一个城市在相同的历史时期,其犯罪率的高低,基本反映了社会的治安状况。
改革开放之前,人们常常谈及低犯罪率的问题,其实并不是社会治安好的标志,而是生产力低下的表现。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如果站在历史的高度来看问题,这应该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这在世界近代文明史上也不乏先例。
不论是在十九世纪法、德、俄等国的工业革命初期,或者二十世纪发展中国家从农业社会转向工业社会的进程中,虽然各国社会、文化、政治和经济的特点有所不同,但却无一例外地出现了犯罪率激增的现象。
可以说,几乎没有一个国家能够避免现代化进程的副结果,那就是“惊人的犯罪率增长的痛苦折磨”。
美国社会学家谢利·路易丝在《犯罪与现代化》一书中说:“由于社会日益城市化,曾经一度是城市居民生活的局部问题变成影响现代化生存的性质和阻碍许多国家未来发展进程的问题,犯罪已成为现代化方面最明显和最重要的代价之一。
”因此,我国在改革开放状态下犯罪率相对上升也并非不正常,关键要看我们如何去遏制它。
在这一时期,公安机关如何去做好社会治安的控防工作?如何有效地打击犯罪?如何加强对队伍的建设?笔者从事警务工作十余年,对此进行了长期的思索,现就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重新评估公安机关的服务职能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罗翔讲解《罪与罚》(1)
1.一个刑法学者的“内心戏”漫漫人生路,早晚要读书。
大家好,我是罗翔。
今天,我想和大家从《罪与罚》这本小说,聊一聊在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应当如何和睦相处。
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疏离感。
我们拥有最便捷的交流方式,但是却拥有最远的距离。
人是群居动物,谁都希望自己不会孤独终老,所以特蕾莎修女说:“我们以为贫穷就是饥饿、衣不蔽体和没有房屋,然而最大的贫穷是不被需要、没有爱和不被关心。
”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我们生活在这个世界上最重要的课题,也许也是最难的课题。
即便你用世界上计算速度最快的计算机,也很难猜透你对面的那个家伙到底在想些什么事情。
我们有手机,有微信,有QQ,有微博……有各种社交媒体,似乎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更加便捷了,但其实人跟人之间的距离却是越来越远了。
“咫尺天涯”,也许是对当下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个最佳的描述。
我记得多年以前,我在上大学期间,当时宿舍是两个同学,我们两个人居然能背对着背用电脑聊天。
背对着背啊,居然还不是面对着面的交流!作为刑法学者,我非常关心犯罪问题。
当前的犯罪率与日俱增,每天都有许多耸人听闻的消息。
就像前几天,未成年人的弑父弑母现象,这正是以一种更为极端的方式表现出当前人际交往的一种疏离。
我们很容易对千里之外的他人投放爱心,却无法和我们身边的人保持良好的关系。
所以,很多大学生朋友都说“感谢舍友的不杀之恩”啊!我们今天就想以《罪与罚》这本小说作为一个线索,来探究一下人与人之间应当如何交往。
2.这才是真正的犯罪心理大师陀思妥耶夫斯基的《罪与罚》,小说描写了一个贫穷的大学生拉斯柯尔尼科夫——这个名字太长了,我们也许可以说他的昵称,叫罗佳,也姓罗。
在各种混乱的哲学观念中,他认为自己是一个超人,可以为所欲为,可以将他人像蟑螂一样地捏死,来达到自己所谓的伟大目的。
所以他杀死了放高利贷的老太婆,以及老太婆无辜的妹妹。
但最终他的良心备受折磨,因为他发现自己其实不是超人。
所以最后他在索尼娅姑娘的规劝下投案自首,最后他的内心也获得了宁静。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一种治理社会犯罪的理念,它强调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要考虑
人道主义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因素,注重在尽量减少犯罪的同时保障被判刑者的权利和尊严。
这种政策的实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安全和权利,推进社会发展,产生良好
的治安环境,促进社会稳定与繁荣。
宽严相济的核心是平衡。
在实际的刑事司法中,应该平衡惩罚犯罪的重要性和保护人
权尊严的必要性,平衡社会利益和被判刑者的权益,平衡效果和成本,以达到有效防止犯罪,达到惩罚和保护的平衡点。
此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强调刑事制度的公正和透明,保证每一个案件都按照制度程序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
近些年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中国得到了较好地实施和效果。
一方面,在惩治严
重的犯罪活动方面,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强化刑案侦破和起诉力度,尤其是对于涉黑涉恶
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犯罪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另一方面,对于轻微的犯罪行为,不
一定采取刑事处罚,可以通过社会和法律手段进行解决,尤其是在未成年人犯罪、初犯、
自首、重要的犯罪线索提供者等情况下,可以适当减轻处罚或采取非刑事手段。
总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需要政府、司法机关、警察和公民等多个方面的共同
努力。
只有在平衡公正和效果的前提下才能够产生最好的社会效益,为国家及其公民带来
更好的未来。
新中国的刑事政策
新中国刑事政策的演进摘要新中国刑事政策经历了一个渐进的演化过程,大致包括初步形成期、新中国刑事政策遭受破坏时期、刑事政策的回复与发展。
新中国刑事政策的演进具有自身的特点。
刑事政策的演进的动力具有多元性,总体而言与社会的发展进步有一致性。
关键词刑事政策;演进;严打;宽严相济Evolution of the criminal policy of New ChinaAbstractCriminal policy of New China , has experienced a gradual evolution, generally including the initial formation of the new China during the destruction of criminal policy, criminal policy, recovery and development. The evolution of the criminal policy of New China , with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Dynamic evolution of the criminal policy of diversification , general, and social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 consistency.Key wordsCriminal policy; evolution; strike hard; temper justice with mercy一、前言刑事政策(criminal politic)这一概念最早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由德国法学家克兰斯洛德和费尔巴哈提出来。
克兰斯洛德认为,刑事政策是立法者根据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而采用的预防犯罪、保护公民自由权利的措施;费尔巴哈则以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刑事政策是立法国家的智慧。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3000字
本书是张明楷教授对收集到的部分刑法格言所作的展开说明,在展开过程中主要说明了该格言的基本含义、内在根据、具体内容以及在适用过程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
所以说该书在形式上来看是在介绍刑法格言,但实际上是对一些经典刑法问题的教义学和解释学的分析。
因此该书对于储备刑法理论、深化学习研究来说应该是大有裨益,由于该书加上序言总共有24个刑法格言,笔者将在下文中对印象深刻的几个格言进行介绍。
1.任何人不受思想处罚该格言的基本含义是指思想是自由的,国家不能将任何人的思想作为处罚的对象。
其内在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宪法原则肯定公民的思想自由,主要是因为思想自由是其他自由的重要前提;第二,用法律规制思想必然是徒劳的,这样必然导致法律没有适用标准,丧失自身特性,而且会使公民的各种权利受损;第三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从而保护法益,而不是为了教育人彬彬有礼、举止端庄;第四,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而侵犯法益的只能是行为。
此外,该格言的一个适例就是不能犯,因为不能犯的部分理论实际上就是将思想作为犯罪处理。
比如说将食盐给他人食用以及在野外向稻草人开枪等在客观上没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也认定为犯罪未遂,那么就会面对如下困境:对于将食盐、白糖提供给他人食用的任何人,司法机关都可以乃至应当侦查,到头来,所有的行为都将成为被怀疑的对象,结局必然是司法机关的行为也会成为被怀疑的对象,于是任何人的权利都无保障可言。
因此,我们应当确立如下观念: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立场,只有在行为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性时,行为人主观上又具有犯罪故意时,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
2.紧急时无法律该格言的基本含义是指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实施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所禁止的某种行为,以避免紧急状态所带来的危险,而紧急避险则是最能印证这一格言的例子。
张明楷教授认为紧急避险应作为违法阻却事由来处理,其成立应当具有以下限制条件:第一,原则上只适用于刑法领域,也即刑法上被允许但民法可能要进行规制和处罚;第二,仅适用于紧急时,此处的紧急既包含法益面临紧迫的现实危险也包括没有其他合理办法可排除;第三,只适用于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超过所避免损害的场合。
风险刑法理论的法教义学批判
风险刑法理论的法教义学批判一、概述风险刑法理论,作为一种在21世纪初逐渐兴起的刑法思潮,主张将刑法的触角延伸至传统犯罪之外的风险行为,以应对日益复杂多变的社会风险。
该理论强调刑法的预防功能,提倡在风险尚未转化为实际损害之前,便通过刑法手段进行干预和规制。
这种理论在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争议和批评。
法教义学作为刑法学的重要分支,主要关注刑法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在风险刑法理论的影响下,法教义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方面,风险刑法理论的扩张性解释可能导致刑法的边界模糊,侵犯公民的自由权利另一方面,过度依赖预防原则可能导致刑法的滥用和误用,损害刑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本文旨在通过法教义学的视角,对风险刑法理论进行批判性分析。
我们将首先回顾风险刑法理论的基本观点和主张,然后探讨该理论在法教义学视角下的困境和局限。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提出一种更加稳健和审慎的刑法解释和适用方法,以期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公民权利之间找到更加合理的平衡。
1. 风险社会的背景及其对刑法的影响风险社会的概念最初由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1986年提出,它是指在全球化发展背景下,由于人类实践所导致的全球性风险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发展阶段。
在风险社会中,各种全球性风险如环境污染、恐怖主义、网络犯罪等,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这些风险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难以被传统手段所预测和控制。
在风险社会中,刑法的角色发生了转变。
传统刑法主要关注已然发生的危害行为,强调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对法益的事后保护。
在风险社会中,刑法需要更加注重对风险的预防和控制,以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德国刑法学者李斯特曾指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刑法作为兼具政治性控制效应与工具性惩罚效能的手段,成为国家应对社会风险的重要工具。
为了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风险刑法理论应运而生。
该理论主张通过扩大刑法的适用范围和加重刑罚力度来预防和控制风险,以维护社会安全。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_法律论文
犯罪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的区别一、概念的不同1、古典犯罪学派又称刑事古典学派,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提出了一系列刑法原则和主张,对于反对封建司法专横,建立现代法制起了重要作用。
2、实证主义学派又称犯罪人类学派,是19世纪中期龙勃罗梭与菲力、加罗伐洛一起建立了实证犯罪学派,主要特征是通过实验方法和科学方法从犯罪人的生理、心里及其他相关方面探究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它认为犯罪是出于一些个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无论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
犯罪学上的实证主义由生理实证主义、心理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三者构成。
二、时间的不同1、古典学派产生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期。
2、实证学派产生于19世纪中期。
三、时代背景的不同1、古典学派产生于18世纪末。
18世纪中叶一批启蒙思想家适应时代的要求,对封建专制制度进行了激烈的抨击,他们的先进理论唤起了人们的觉醒。
反对封建制度,要求自由权利,成为广大人民的呼声。
资本主义作为新的经济和社会形态方兴未艾,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社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使得人们相信人类能力是无限的和至上的,因此,这一时期的学术研究崇尚思辨。
古典学派的犯罪思想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
犯罪古典学派理论的代表人物有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英国思想家边沁、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著名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等。
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在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标志着古典犯罪学派的诞生,成为犯罪学的历史源头。
古典学派又称行使古典学派,其核心思想反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要求。
2、实证主义学派产生的时代背景:19世纪中后期,资本主义发展已相当充分,自然科学的发展和技术的长足进步为社会科学提供了方法论的借鉴,孔德实证哲学主张社会科学研究亦应遵循观察实验、归纳总结和定量分析的方法。
在此背景下,一批人类学家创立了犯罪生物学派,代表人物有意大利解剖学家龙勃罗梭、加罗法洛等。
杨兴培:刑罚是处理社会矛盾的最后手段
杨兴培:刑罚是处理社会矛盾的最后手段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3年第22期采写/夏草张小龙任天霖杨兴培,1955年9月生于上海,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1983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本科,获法学学士学位;1986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研究生,获法学硕士学位;毕业后留校任教,长期从事于刑法学、犯罪学的研究和教学工作,主持过多项科研课题,获多项奖励,已出版著作10余本(含合著),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政法论坛》《法学》《中国刑事法杂志》等法学专业报刊杂志上发表论文200多篇。
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学、犯罪学。
杨老师年长我们三十多岁,算是我们的父辈了。
平时,杨老师对学生很好,就像父亲。
虽然不像父亲那样体贴入微,但却能体会到那种长辈对晚辈的慈爱。
杨老师热爱教书,站在讲台上他就处于百分之百的陶醉状态。
杨老师上课很少提前下课,有时甚至需要我们提醒他,他才不太情愿地宣布下课。
上课的内容也绝不马虎,给的都是真东西。
在他身上我们可以看到那种学究式的铮铮傲骨。
做杨老师学生多年,平时听杨老师上课、教诲做人道理的时候很多,却是第一次有机会听他细细道来曾经走过的那些岁月……1“实际上,我一步步走过来,也没有觉得有什么惊涛骇浪,都是十分平淡的。
考试就考试吧,不过是搏一下。
当时,也没有意识到这里边蕴涵的人生意义。
回过头来看,觉得自己还是很幸运的。
”特约记者(以下简称“记”):您为什么会选择学法律?杨兴培(以下简称“杨”):这里有很多的偶然性。
我当时在农村当会计,经常会向人家借一点书看看。
在农村的时候还不能说已经养成了看书的好习惯,只是从来没有放弃过。
会计算是“有知识”的人,所以报纸杂志都往我那儿送。
那时报纸上的新闻很单调,但我也会每张报纸翻来覆去看。
当时,我们上海有一本杂志叫《学习与批判》,上面的文章我也看。
也许对当时大的政治背景不一定很了解,但是通过看书读报让我多认识了不少文字。
要知道,系统的学习,我只上过小学四年级,那是一个文化沙漠的时代。
论文正文--论刑罚执行的社会化问题
引言行刑社会化的思潮发端于欧洲个别国家在18世纪末所制定的一系列的监禁刑改善措施,其他国家后纷纷效仿和改革这些措施,由此,演化成了一场世界范围内的行刑革命。
20世纪,行刑社会化的思潮兴起。
二战以后,伴随着新社会防卫学派在欧洲的崛起,人权保护、谦抑、人道化等先进理念日益渗透到行刑领域,社会化行刑方式开始由理论层面变为实践。
当前,世界刑事政策日趋科学化、理性化,这使得包含着人道、民主、效益等价值内涵的行刑社会化理念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各国都积极探索行刑社会化的相关制度在本国的施行途径,联合国所颁发的一系列刑事司法文件中也积极倡导、推行这一先进理念。
行刑社会化日益演变为一项国际化的刑罚执行原则,甚至成为衡量一国法制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
1行刑社会化的概念解读与价值阐述1.1行刑社会化的概念解读行刑社会化作为一种新兴的行刑理念,象征着世界行刑制度日趋科学化和人性化的态势。
刑罚执行的社会化这一命题是基于监禁刑手段与罪犯再社会化目标之间的悖论而提出来的,宗旨在于扩大社会力量对于行刑环节的参与度,从而实现刑罚效益的最优化。
同时,在我国积极推行社会化的行刑方式,也是当今倡导建设的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必须作为行刑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加以推进。
本文首先对行刑社会化这一理念的相关概念进行解读,以期对这一理念形成初步理解。
1.1.1刑罚执行刑罚执行,简称行刑,是指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法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 并解决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各种活动。
刑罚执行是刑事司法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之一,与侦查、起诉、审判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刑诉体系,也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保障。
然而我国现行的刑罚执行制度存在的缺陷, 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效果, 不利于刑罚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
如何改革和完善包括减刑制度、假释制度、行刑观念以及行刑方式在内的刑罚执行制度, 无论对刑事立法还是对行刑实践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犯罪学考试题目及答案
犯罪学考试题目及答案犯罪学2015.7题型:单选:20道/20分多选:5道/10分名词解释:5道/15分简答:5道/25分论述:2道/20分综合论述:1道,10分名词解释:1.犯罪学:关于犯罪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和预防对策的知识与理论体系。
2.犯罪现象:是指在一定时空中表征、状述和反应犯罪原因并被犯罪原因所决定,进而为预防犯罪提供依据的有关犯罪、犯罪人、被害人的非刑法条文形态的诸经验事实的总括。
3.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严厉处罚的有意识的客观外在活动,是犯罪现象的有机组成部分4.犯罪人:是指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严重社会越轨行为,应受法律和道德责罚的自然人。
5.犯罪的自然原因:是指触引、促发主体实施犯罪,从而与犯罪现象具有因果关系,作为构成主体存在与活动的外部自然环境的诸因素及其过程。
6.犯罪的文化原因:是指触引、促发主体实施犯罪,从而与犯罪现象具有因果关系,作为构成主体生存与活动的外部文化背景的诸因素及其过程。
7.犯罪亚文化:是指犯罪亚群体在犯罪活动过程中逐渐形成并一体信奉和遵循的,与主文化相对立的价值标准、行为方式及其现象的综合体。
8.犯罪的个体原因:是指触引、促发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生物、生理、心理特质与观念结构等主体的内在素质及其相互关系。
9.犯罪预防:是指国家、社会(群体、组织、社区)和个人所采取的旨在消除犯罪原因、减少犯罪机会、威慑和矫正犯罪人,从而防止犯罪发生或减少犯罪发生的策略与措施的总和。
10.犯罪的社会预防:就是通过制定和执行适当的公共政策和社会政策,发展经济,完善制度与文化,组织和管理社会,避免和解决社会问题,从而减少和克服犯罪的社会过程。
11.犯罪治安预防:即犯罪控制,是指由专门的社会控制力量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利,控制犯罪行为实施所需要的或者可能利用的外部条件,发现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实施,防止和减少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的各种行政措施。
12.犯罪的技术预防:是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设计和利用各种技术防范手段,即时发现犯罪、阻止犯罪、制服犯罪人的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2.08•【文号】法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意见》对于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导作用。
要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自觉性,将这一政策的基本要求落实到刑事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去,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落实好今年政法工作的“三项重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
为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切实贯彻执行这一政策,特制定本意见。
有感于“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 ) 罚功 能的有 限性 一 刑 法 国社会 学家 迪 尔凯姆 所指 出 , 罪并 不是孤 立 的现象 , 是 犯 而 由~定 的社 会形 态与 社会 结构 所决 定 的社会 现象 。 因此 ,犯罪 问
●… ● ● ●州 忡 ●- ●● ●- ● ’ ● ●… ●-々 ● ・
事 。怎样 的社会 政策 才可 以进 入刑 事政 策领 域 而成 为刑 事政 策 的 部 分? 怎样 确保 刑 事政 策扩 展 到社 会 政策 领 域却 又不 失 刑事 政 策的特 性 ?” 界定刑 事政 策 的范 围 , 区别刑 事政 策与 一般 社会政 策 的标 准有 两个 , 一是 目的, 是权 力 , 权 力的标 准 尤其 重要 。刑 二 而 事政策 围绕 着预 防、 制犯 罪 的母 的而展 开 , 终止 于权 力所 能到 控 并 达 的边 际 , 力 所不 能强制 、 权 控制 、 响或 者诱 导 的领 域 , 影 不属 于刑 事政策 的 范 围。换 言之 , 国家 、 会 以致个 人基 于预 防犯 罪 、 护 社 保 社会 、维持 秩序 的母 的而对 其 他组 织和 个人 形 成的优 势地 位 以及 支配性 影 响的准 则 、 略 、 针 、 策 方 计划 以及 具体措 施等 等 内容 , 属 均 于刑事 政策 的范 围。” 二 、 语 内涵 谚 那 么为什 么 说最好 的社 会政 策就 是最好 的 刑事政 策呢 ?这 要 从 以下 几个 方面 看 。
一
、
( ) 会政 策 二 社
关于 社会 政策 的定 义 , 手上 有如 下资 料 : 陆有 的学 者认 为: 大 社会政 策 , 是通 过 国家立 法和 行政 干预 , 决社会 问题 , 解 促进 社 会 安全 , 改善 社会环 境 , 进 社会福 利 的一系 列行动 准则 和规 定 的总 增 称 。大陆 另有 的学 者认 为 : 会政 策 , 社 是指 以公正 为 理念依 据 , 以 解 决社会 问题 、 保证 社会 安全 、 改进 社会 环境 、 增进 社 会 的整体福 利 为主要 目的,以 国家 的立法 和行 政干 预为主 要途 径 而制 定和 实 施 的一系 列行 为准 则 、 施 、 令 、 措 法 条例 的总称 。 具体 论述 看 , 从 我 国学 者叶海 平等 人在其 编 著的 《 会政 策与 法规》 社 一书 中包 括 了以 下几项 : 、 1 社会保 障政 策 ; 、 2 社会 保 险政策 : 、 3 社会 救济 政 策; 、 4 社 会优抚 政策 ; 、 5 社会 福利 政策 : 、 区工 作政 策 。 我 觉得 社会 政 6社 策 则是 侧重 于 再次 分配领 域 的事情 , 在很大 程度 上 体现 了公 正 它 的人人 共享 、 普遍 受益 的规 则 , 体现 了公 正 的社会调 剂 的规 则 。 社 会 政策 主要 涉及 ” 人需 要” 如社 会保 障政 策 , 个 , 为老 年人 、 残疾 人 、 儿童等 提供 特殊 服 务的政 策等 。社会 政策 范 围很广 泛 ,只要 是通 过 国家 立法 与司法 干预 , 为解 决社 会 问题 , 人们 安居 乐业 的政策 让 都 是社 会政 策 。 ( ) 事社会 政 篆 三 刑 我 觉得 要理解 该谚 语 中, 不得 不指 出什么 是刑 事社 会政策 。 有 的学者认 为 , 刑事 社会政 策 是指党 和国家 为 了预防 犯罪 、 减少 犯罪 以至消 灭犯罪 , 采取 的从根 本上 铲除 犯罪原 因的各 种 社会政 策 , 而 如 加强 物质 文 明建设和 加 强精 神文 明建设 的政 策 , 待 业人 员安 对 排 丁作 的政策 , 生活贫 困 的人给 予救济 和扶 助的政 策 , 青 少年 对 对 加 强 良好 品德 教育 的政策 , 对各 种人 员实 行合理 的奖 惩政 策 , 刑 对 满释 放人 员予 以妥 善安 置 的政策 , 如此 等等 。 我觉 得 , 其实 任何 社 会政 策 只要 以预防 犯罪 、 防卫 社会 、 维持秩 序一 论 是直接 还 是间 无 接 , 以权 力为 支撑 , 并 运用 强制性 的权 力对 与犯 罪密切 相关 的 因素 进行干 预 、 控制 、 抑制 以及 施 办 各种各样 的影 响的策略 、 ¨ 措施 、 动, 行 均 属于刑 事社 会政 策的 范 围。 我觉 得该 谚语 中的 社会 政策其 实 是指刑 事社 会政 策 ,而不 能 认 为是所 有 的社会政 策 ,因为 社会 政策和 刑 事政 策毕 竟不 是一 回
刑事政策的范围
刑事政策的范围一、确立广义刑事政策观之必要(一)中外学者对刑事政策范围的基本观点在刑事政策范围上,中外学者的认识差异颇大,如李斯特认为,刑事政策可分为最广义说、广义说和狭义说。
李斯特本人虽然主张在具体层面上将刑事政策与社会政策做适当的区分,认为”社会政策的使命是消除或限制产生犯罪的社会条件,而刑事政策首先是通过对犯罪人个体的影响来与犯罪作斗争。
”但从其名言”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来看,我们似不应把他归入狭义说,而应属广义说甚至是最广义说。
又如,大谷实认为,对刑事政策范围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国家有关犯罪的所有的对策”,他称之为最广义说;一是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对犯罪人及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他称之为最狭义说;而他本人则持中间观点,认为”所谓刑事政策,是国家机关(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通过预防犯罪、缓和犯罪被害人及社会一般人对于犯罪的愤慨,从而实现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的一切措施政策,包括立法、司法及行政方面的对策。
”而木村龟二则认为,刑事政策可以归纳为五种:”第一,在最广义上说,刑事政策意味着有关预防和克服犯罪现象的一切方针策略;在这个意义上的小刑事政策,并不限于立法政策,而是包含其他一切犯罪对策特别是社会政策、教育政策等,不仅包含刑法的对策,而且包括刑法以外的方法的对策。
第二,刑事政策意味着通过对犯罪人以及有犯罪危险的人实行个别化所采用的对策;这个意义上的刑事政策,虽然将最广义上的社会政策一概排斥在刑事政策之外,但它并不限于刑罚政策,而是包含了刑罚之外的方针策略,而且也不限于立法政策。
第三,刑事政策意味着对犯罪的立法政策,虽然立法政策以外的政策被排斥在外,但作为立法内容的事项范围没有受限定。
第四,刑事政策意味着直接作为犯罪对策的刑法以外的处分,这种刑事政策不一定限于立法政策,但将社会政策排斥在外,而且将刑法中的犯罪对策排斥在外。
第五,将刑事政策理解为,基于合目的的犯罪对策的见地,对现存的犯罪对策进行批判、修正、补充;将刑法作为现存的犯罪对策的中心来理解。
《学习《铁窗忏悔录》心得》
《学习《铁窗忏悔录》心得》“人之初,性本善。
性相近,习相远”是三字经的开篇,这本中国古代的孩童启蒙书是相信人性本善论的,但是原本拥有同样善良本质的人,在日后的成长过程中,有些却走向了与善相背离的道路,这不能不令人惋惜。
按照上级下达的文件精神,最近一段时间我学习了《铁窗忏悔录》,书中将一批身处高墙之内的罪犯,真实的展现在了大家的面前。
其中一名叫吴斌的罪犯因挪用公款,被判处了xx年徒刑,是他妻子对他不离不弃的等候与鼓励,让他走出了阴影,积极改造;另一个名叫潘辉进的重刑犯刚进监狱时是有名的顽危犯,但是监狱民警看出了他对家中儿女的牵挂之情,3年来监狱累计阳光救助5000元,帮助其子女完成学业,春风化雨,潘辉进也走上了积极改造的正途。
对金钱的贪婪使吴斌和潘辉进走进了监狱,对家人的牵挂使他们肯积极改造。
如果说吴斌和潘辉进没有当年的贪欲,那他们也许就不会犯罪,在高墙之外他们未必不是一个好丈夫、好父亲。
但现实中没有那么多如果,冰冷的铁窗是对他们犯罪行为的惩罚。
面对十多年的刑期,精神上的支柱对服刑人员来说尤为重要。
贪官并不是天生的贪婪,为官之初大多有一番雄心壮志,想为人民办点事,在生活上、工作上、交友上慎之又慎。
贪官们由清变浊,由小贪变大贪,由故作姿态的推拒到公开伸手索要,他们为什么对钱如此的感兴趣,为什么冒着被摘取桂冠,关入铁窗,甚至是处以极刑的风险死要钱,是他们太需要钱吗。
不是。
究其原因:一是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是一已之私利,认为我的贡献大、功劳大,理应得到更多的回报。
二是平时的监督不到位,使其贪婪之心得以膨胀。
这些贪官都是一把手,看不到对他们的有效监督,上级监督不到,同级不敢监督,群众无法监督。
一手遮天,一把手说了算,党内民主形同虚设,这是造成腐败的重要原因。
三是看到别人受贿生怕自己吃亏。
有的贪官认为:有那么多人都在收钱,我收受钱财可能不会被发现,也没有人来追究,如果不收就会吃亏。
四是存在侥幸心理,贪官都有侥幸心理:“不要白不要,要了也不会有人知道。
公捕公判大会应当禁绝
目前,不时有一些关于某地司法机关举行公捕公判大会的报道见诸报端,如《邵阳公判死刑犯被罚跪》、《温州65名犯罪嫌疑人广场示众惹争议》、《山西临汾举行12?5重大瓦斯爆炸案公判大会》等。
公捕公判大会是公检法机关在公众场合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进行公开逮捕、刑拘和判决的群众大会,其目的在于威慑犯罪和宣传法制。
事实上,这种“杀鸡儆猴”的方式不仅不能起到遏制犯罪的作用,还有悖现代法治精神,不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
因此,公捕公判大会应当禁绝。
公捕公判大会有侵犯人权之嫌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人权应当平等地得到尊重和保护。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明文规定:被告人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者宣传;应准穿着自己的服装。
公捕公判大会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罪行”强制暴露在公众的目光之下,这是对他们名誉权的一种公然侵犯和人格的公然贬损。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1988年《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确指出: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
这里虽禁止的是“游街示众”,但是“游街示众”和公捕公判并没有实质区别(都是“示众”),有的只是侮辱的程度的不同而已。
因此,公捕公判大会不仅有侵犯人权之嫌,而且有违公正、平等、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
公捕公判大会有悖“无罪推定”的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公捕公判大会在公众场合大张旗鼓地宣传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罪行”,在场围观的人民群众误以为他们是犯罪分子,这等于在事实上给他们定罪了。
要知道,犯罪嫌疑人只是涉嫌犯罪的人,还不是犯罪分子,他完全可能是无辜的。
即使是刑事被告人被公判,他也可能被二审或者再审改判为无罪。
如果将无罪的人“示众”,不仅是对他的人格的侮辱,而且是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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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最好的刑事政策
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说过:“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最好的刑事政策。
”刑法学家认识到了在预防犯罪方面,起到更重要作用的不是刑法以及刑事政策,而是社会的大环境。
什么是社会政策?什么是刑事政策?
社会政策,是指以公正为理念依据,以解决社会问题、保证社会安全、改进社会环境、增进社会的整体福利为主要目的,以国家的立法和行政干预为主要途径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准则、措施、法令、条例的总称。
何秉松教授主编的《刑事政策学》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基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以保障自由、维持秩序、实现正义为目的而制定、实施的准则、策略、方针、计划以及具体措施的总称。
”
为什么说“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最好的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
刑事政策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是为了从整体上减少犯罪或者在某些个别领域消灭犯罪,把犯罪对国家、社会和人们所造成的威胁降低到最低限度,确保社会的各项事业和人们的生活正常进行。
而社会政策可以说是解决或对付社会问题的基本原则或方针,是针对社会问题更直接的举措。
社会政策在现代政治中之所以日益重要,是因为现代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有的且越来越严重,如果没有社会政策,社会问题将得不到适当或合理的解决,个人与团体的安全与福利,也得不到合法的保障,社会将难以维持稳定。
周良沱《犯罪根源论》中说:“犯罪的根源,或曰终极原因,就是社会生产方式中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
这是一切社会形态下,犯罪共通的终极原因。
不同社会制度下的犯罪,根源相同但犯罪原因各不相同。
”犯罪原因参照主体与客体的概念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观原因,即犯罪人的不良人格和犯罪动机体系等;另一类是客观原因,即主体以外的犯罪原因。
客体犯罪原因又包括两类因素:一是指行为人所处的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腐败因素、矛盾和冲突等;二是指助长、促使、便利犯罪发生的各种情景因素,也就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夕遇到的有利的时空条件、目的物保护状态不佳、被害人状态以及行为环境的气氛等。
犯罪的社会因素是指能够引起和影响犯罪行为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各种社会现象的总和。
作为犯罪现象存在的重要原因因素,它具有十分广泛和复杂的特点,是犯罪原因系统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因素。
而这些都说明社会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犯罪的孳生根源。
社会安稳了,刑事案件就少了,良好的社会政策直接有利于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更有利于社会的长久良性发展,从而取代好的刑事政策发挥更大作用。
毕竟,刑罚只是惩治危害社会行为的最后手段,并非主要手段。
拐卖儿童案件屡禁不止,不少网友都发帖要求“人贩子一律死刑”,以死刑来震慑那些丧心病狂的犯罪分子。
但需要着重注意,多数父母尤其是“妈妈党”在发表言论,而这,大多无关表决意义上的支持死刑,更多的是感情的粗浅表达:作为父母,舐犊情深的情感驱动,难免加深他们对拐卖犯罪的憎恨,这很难用大道理去消解——在亲情面前很多说教都并不会有什么作用。
而要消弭这些父母的焦虑,关键还在于加强对儿童的保护。
毕竟,他们要的不是对人贩子用“虎头铡”,而更多的是天下无“拐”。
对于频发的儿童拐卖案,实际彰显的是儿童保护制度设计上的纰漏。
在涉“拐”题材电影中,都有这样的情景,当事父母自行踏上寻亲路,苦苦寻觅;而在2015年的“干尸男童”案中,公安部门对失踪儿童信息采集录入不及时,未信息共享,救助站也没有发布寻亲公告,在接收、托养、治疗等环节没有进行指纹采集等。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建立健全完整系统的儿童保护体系,建立全国儿童安全警报和快速反应系统,以及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体系,例如DNA采血比对机制等,打拐也纳入其中。
遗憾的是,我国这方面的制度实际还有很多不足,即便有了某些机制,如公安部门的“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等,但在落实方面,实有不足。
相比之下,国外不少防拐的社会政策制度可以借鉴。
如美国一些大型公共场所设立了“考德—亚当”儿童安全警报系统,如果家长发现孩子在超市走失,可立即求助此系统,该系统启动后,超市出入口全部封闭,工作人员全面搜寻孩子,若10分钟内无法找到孩子,警方会立即介入;几家电信运营商也加入该系统后,失踪儿童家长可以通过短信向广大手机用户发出紧急求助信息;还有专门针对失踪儿童的“安珀警报”系统,利用美国紧急警报系统,通过广播、电视、电子邮件、交通提示、短信、Face Book等方式广泛发布警报信息,将失踪儿童和犯罪分子曝光在群众海洋里。
与此类似,英国也设有儿童拯救报警系统,一旦18岁以下儿童失踪,警报马上会传到电视台、电台及各类媒体,即时插播信息详尽的寻人启事。
德国、法国、比利时、希腊等也建有类似系统。
欧盟还建有泛欧洲“儿童绑架信息热线”。
除此之外,美国、俄罗斯等国还成立专门国务院儿童福利局,通过制定《流浪未成年救助保护条例》等,在全国建有制度保障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体系。
在拐卖犯罪频发问题上,要检讨的是社会政策不足及执行疏漏,补全儿童保护制度,而非依靠“重刑震慑”。
毕竟,在防止儿童被拐的母命题上社会政策应是“前端隘口”,而刑事政策是也只是打击链尾端的追责措施。
不仅在儿童拐卖问题上,“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最好的刑事政策”,在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其实是如此。
社会制度的完善,良好社会政策的实施,远比严厉的刑事政策有效的多,也更有助于社会的安全稳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