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异议处理规程1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X X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流程包括异议申请受理、异议处理、外部协查、制作回复函并查询信用报告,以及送达回复函和已更正报告几方面。
本行主要涉及异议申请受理和异议处理、异议回复等方面内容。
第二章异议处理部门职责和岗位设置第三条部门职责(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负责指导全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出错信息的纠改;解答在异议处理过程中信贷业务相关问题;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直接向我行提出的异议核查申请。
(二)办公室负责配合总行业务管理部部门进行异议数据的处理;负责纠改个人征信数据报送接口程序错误。
(三)业务管理部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申请。
第四条异议处理岗位设置(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处理岗一个,负责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提出的异议协查及错误数据纠改。
(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受理岗,由业务管理部信贷综合岗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并进行初步核查。
如异议受理人员发生变动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业务管理部报备。
第三章异议受理第五条异议按提出单位的不同分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协查通知及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异议处理两种。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来异议申请的受理总行业务管理部异议处理人员应每天登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子系统(下称异议处理子系统),查看异议协查函。
异议处理属本行辖内的,应在当日对该异议进行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纠改。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内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网点(以下统称征信分中心)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个人或代理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
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第四条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条个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1),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2)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个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个人或代理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当向个人或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八条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于接收当日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金融机构受理涉及本行的异议申请后,认为需要征信中心核查的,应及时在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九条征信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确认异议信息。
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的,征信中心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并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对异议信息添加标注。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X X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流程包括异议申请受理、异议处理、外部协查、制作回复函并查询信用报告,以及送达回复函和已更正报告几方面。
本行主要涉及异议申请受理和异议处理、异议回复等方面内容。
第二章异议处理部门职责和岗位设置第三条部门职责(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负责指导全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出错信息的纠改;解答在异议处理过程中信贷业务相关问题;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直接向我行提出的异议核查申请。
(二)办公室负责配合总行业务管理部部门进行异议数据的处理;负责纠改个人征信数据报送接口程序错误。
(三)业务管理部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申请。
第四条异议处理岗位设置(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处理岗一个,负责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提出的异议协查及错误数据纠改。
(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受理岗,由业务管理部信贷综合岗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并进行初步核查。
如异议受理人员发生变动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业务管理部报备。
第三章异议受理第五条异议按提出单位的不同分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协查通知及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异议处理两种。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来异议申请的受理总行业务管理部异议处理人员应每天登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子系统(下称异议处理子系统),查看异议协查函。
异议处理属本行辖内的,应在当日对该异议进行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纠改。
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异议处理员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若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更正的,应当在外部协查回复中说明不能及时更正的原因。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一、异议申请1.个人征信异议由个人客户本人提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客户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的,代理人应提供客户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二、资料审查1.对异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审核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格式要求等。
2.审查提交的资料与征信报告中的信息是否匹配,是否有明显错误。
3.根据资料审查情况,对符合要求的异议申请进行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异议申请退回并说明原因。
三、调查核实1.对于受理的异议申请,进行深入调查核实,通过查询相关业务系统、人工核查等方式获取证据。
2.对异议信息进行详细核实,判断是否存在错误、遗漏或误报等情况。
四、异议确认与处理1.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确认异议信息的准确性,判断是否需要进行修改或删除等处理。
2.对于确认有误的异议信息,进行及时更正或删除。
对于无法更正或删除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3.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客户,说明异议处理情况。
五、答复客户1.向客户说明异议处理结果,解释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
2.如果客户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应耐心听取客户的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六、归档与报告1.对已处理的异议申请进行归档,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2.定期对异议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报告,向相关领导和部门报告。
七、异议处理时效1.异议处理应当在规定的时效内完成,一般情况下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完成。
2.如遇特殊情况,如需进一步核实信息等,处理时效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应超过XX个工作日。
八、异议处理质量监控1.建立完善的监控机制,对异议处理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处理质量和效率。
2.对异议处理结果进行抽查和复核,确保处理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对于发现的异议处理质量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不断改进和提高异议处理水平。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完整版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附件4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内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网点(以下统称征信分中心)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个人或代理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
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第四条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条个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1),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2)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个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个人或代理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当向个人或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八条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于接收当日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金融机构受理涉及本行的异议申请后,认为需要征信中心核查的,应及时在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银行个人征信异议信息处理规程
银行个人征信异议信息处理规程1. 异议信息的定义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是一个记录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库,它记录了个人的各种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卡使用记录、贷款记录等。
如果个人征信信息有误或者不准确,可能会对个人的信用评级产生错误的影响,进而影响到个人的贷款、信用卡申请以及信用评级等事项。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可以提出异议信息,即向银行申请对征信系统中错误或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或删除,以确保个人信用评级的准确性。
2. 异议信息处理流程银行对个人征信异议信息的处理流程如下:2.1 提出异议个人可以在征信系统中直接发现自己的信息有误或者不准确,也可以通过银行网站或者柜台提出异议。
在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供与该信息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还款记录、清欠凭证、征信报告等。
2.2 银行审核银行收到异议信息后,将在30天内审核该信息。
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异议信息是否真实存在•异议信息是否与个人有关•异议信息是否与个人信用评级有关•异议信息是否具有证明材料支撑2.3 处理结果通知经过审核后,银行将以书面方式通知个人处理结果。
如果异议信息为真实存在,银行将更正或删除该信息,并在30天内更新征信系统,同时通知其他机构。
如果银行审核认为异议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具有证明材料支撑,将以书面方式告知个人,并说明理由。
2.4 申请复议如果个人不同意处理结果,可以向银行提交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应当提供新的证明材料,并说明复议的理由。
2.5 复议结果通知经过复议后,银行将以书面方式通知复议结果。
如果银行认为复议申请没有新的证明材料或者不具有理由,将告知个人无法更改处理结果。
3. 注意事项在申请异议信息之前,个人应当确保异议信息确实存在或者不准确,并提供相关证据。
对于未经证实的异议信息,银行无法修改或者删除。
对于虚假的异议信息,银行将追究个人的法律责任。
4. 总结异议信息处理规程是银行处理个人征信异议信息的流程。
个人应当在提交异议信息前商量证明材料并确认信息的准确性。
征信异议申诉流程(一)
征信异议申诉流程(一)征信异议申诉流程介绍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信用已经成为了一个人的重要财富。
而征信系统是评估个人信用状况的重要工具之一。
然而,有时候征信报告中可能存在错误或不准确的信息,这时候需要进行征信异议申诉。
本文将详细介绍征信异议申诉的相关流程。
流程一:检查个人征信报告1.申请人需要向征信机构申请自己的征信报告;2.仔细核对征信报告中的个人信息、信用记录等内容;3.如果发现错误或不准确的记录,需要准备相应的证据。
流程二:准备异议申诉材料1.申请人需要准备包括个人信息、错误记录的具体描述、相关证据等材料;2.根据征信机构的要求,对材料进行整理和排版。
流程三:提交异议申诉1.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线提交异议申诉,也可以通过邮寄或传真的方式提交;2.在线提交需要在征信机构的官方网站上填写相应的表格,并上传相关材料;3.邮寄或传真提交需要将材料按照要求寄送至征信机构指定的地址。
流程四:征信机构审核1.征信机构收到异议申诉后,会进行初步审核;2.如果需要补充材料或提供更多证据,征信机构会通知申请人;3.征信机构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出处理结果。
流程五:处理结果通知1.征信机构会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处理结果;2.如果异议申诉被采纳,征信机构会及时更正错误信息;3.如果异议申诉未被采纳,征信机构会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
结论征信异议申诉是保护个人权益的重要途径。
在申诉过程中,申请人需要仔细准备材料、整理证据,并按照征信机构的要求进行申诉。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并掌握征信异议申诉的相关流程,保护自己的个人信用权益。
以上就是征信异议申诉的相关流程介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流程六:再次申诉1.如果申请人对征信机构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进行再次申诉;2.再次申诉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据和材料,明确表达自己的异议;3.根据征信机构的要求,将再次申诉的材料提交至指定地址。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XX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 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 第3 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流程包括异议申请受理、异议处理、外部协查、制作回复函并查询信用报告,以及送达回复函和已更正报告几方面。
本行主要涉及异议申请受理和异议处理、异议回复等方面内容。
第二章异议处理部门职责和岗位设置第三条部门职责(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负责指导全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出错信息的纠改;解答在异议处理过程中信贷业务相关问题;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直接向我行提出的异议核查申请。
(二)办公室负责配合总行业务管理部部门进行异议数据的处理;负责纠改个人征信数据报送接口程序错误。
(三)业务管理部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申请。
第四条异议处理岗位设置(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处理岗一个,负责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提出的异议协查及错误数据纠改。
(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受理岗,由业务管理部信贷综合岗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并进行初步核查。
如异议受理人员发生变动的,须在 2 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业务管理部报备。
第三章异议受理第五条异议按提出单位的不同分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协查通知及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异议处理两种。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来异议申请的受理总行业务管理部异议处理人员应每天登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子系统(下称异议处理子系统),查看异议协查函。
异议处理属本行辖内的,应在当日对该异议进行核查并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纠改。
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异议处理员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若不能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更正的,应当在外部协查回复中说明不能及时更正的原因。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流程个人征信是指个人信用状况的记录和评定,对个人的信用状况有着重要的影响。
但是在征信报告中,有时候可能会出现错误或者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信息,这就需要进行征信异议处理。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的流程。
首先,当你发现征信报告中的信息有误时,第一步是及时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你可以通过书面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征信机构提交异议申请,要求对不正确的信息进行核查和修改。
在提交异议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支持你的异议理由。
这些证据材料可以是银行流水、还款凭证、合同协议等,能够证明你的异议是有事实依据的。
其次,征信机构在收到你的异议申请后,会进行核查和调查。
他们会联系相关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数据来源,对你所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
在核实的过程中,征信机构会对争议信息进行暂时标注,以避免因异议处理时间过长而影响你的信用记录。
接着,征信机构会在30个工作日内对你的异议进行处理,并向你反馈处理结果。
如果你的异议被认可,征信机构会及时对征信报告中的错误信息进行更正,并向相关金融机构通报更正结果。
同时,征信机构还会向你发送更正后的征信报告。
如果你的异议未被认可,征信机构会向你解释理由,并告知你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最后,无论你的异议是否被认可,都建议你保留好整个异议处理的相关材料和证据,以备将来可能的法律诉讼或者投诉申诉之需。
同时,你也可以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对征信机构的处理结果进行复核。
总之,个人征信异议处理是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和信用记录的重要途径。
在进行异议处理时,需要及时准备相关证据材料,理性合理地提出异议申请,并在征信机构的处理过程中保持耐心和配合。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帮助你更好地了解个人征信异议处理流程,保护自己的个人信用权益。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规程
信用社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社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异议处理工作,提高客户异议处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的准确性,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个人征信客户异议,是指个人客户对其本人信用报告中展示的由甘肃省农村信用社提供的信息提出不同意见,并向农村信用社或人行征信中心提出信息修改的申请。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人行转发外部协查或客户直接申请,对客户信用报告中的异议信息进行外部协查或内部核查,并根据协查或核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的全过程。
第四条个人征信管理平台异议处理子系统(以下称异议处理子系统)是农村信用社客户异议事项处理和信息流转平台,各行社的征信异议处理统一由省联社负责修改或删除并通过异议处理子系统进行相关流程操作。
第五条个人征信客户异议处理工作是做好客户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社会形象,各行社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在客观事实基础上,及时受理客户异议申请。
第六条本规程适用于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范围内个人贷款和基本信息的异议处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和岗位设置第七条省联社部门职责(一)市场发展部负责牵头各行社个人客户异议处理工作。
负责制定异议处理有关制度;牵头个人征信客户异议处理相关系统建设、优化、应用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解答各行社异议处理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负责处理反馈相关生产事件、生产问题和数据变更请求,协助做好异议核查所需生产数据查询,并完成因程序问题导致出错或相关系统前台难以处理的各类出错信息更正。
负责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异议处理工作检查、考评和宣传培训;指导更正个人贷款系统中的相关出错信息;负责与人行沟通协调,反映异议处理工作中的问题。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xx银行个人基本信用信息数据库异议处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信用基础信息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调查系统)中客户异议的处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个人基本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2]393号)、《个人基本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3号)等规定和文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流程包括异议申请受理、异议处理、外部协查、制作回复函并查询信用报告,以及送达回复函和已更正报告几方面。
本行主要涉及异议申请受理和异议处理、异议回复等方面内容。
第二章异议处理部门职责及岗位设置第三条部门职责(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负责指导本行个人征信系统中客户异议的处理;负责组织纠正错误信息;在异议处理过程中回答与信贷业务有关的问题;受理中国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直接向我行提交的异议核实申请。
(二)办公室负责配合总行业务管理部部门进行异议数据的处理;负责纠改个人征信数据报送接口程序错误。
(三)业务管理部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向我行提出的异议申请。
第四条异议处理的岗位设置(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处理岗一个,负责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提出的异议协查及错误数据纠改。
(二)业务管理部设立异议受理岗,业务管理部综合信贷岗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向我行提出的异议,并进行初步核实。
异议处理人员如有变动,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总行业务管理部备案。
第三章异议受理第五条异议分为两类: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的通知和客户的异议申请。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来异议申请的受理总行业务管理部异议处理人员每天登录个人基本信用信息数据库异议处理子系统(下)称异议处理子系统),查看异议协查函。
异议处理属本行辖内的,应在当日对该异议进行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纠改。
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异议处理员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若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更正的,应当在外部协查回复中说明不能及时更正的原因。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1.核实信息准确性
个人在发现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不准确或有争议的信息时,首先应该
核实相关信息的准确性。
可以通过收集相关证据,比如银行账单、还款凭
证等,来证明个人的异议主张。
3.提交申诉材料
4.征信机构调查
征信机构在接收到个人的申诉后,会对相关信息进行调查。
调查可能
包括向银行、贷款机构、信用卡公司等核实信息的准确性。
5.处理申诉结果
一旦调查完成,征信机构会对申诉结果进行处理,并向个人反馈处理
结果。
如果征信机构发现信息确实存在错误,他们将会对报告中的信息进
行更正并重新发布个人的信用报告。
6.再次核实和跟进
个人在收到征信机构的处理结果后,应再次核实信用报告的准确性。
如果仍然存在问题或对处理结果不满意,个人可以继续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调查。
7.向监管机构投诉
如果个人对征信机构的处理结果仍然不满意或征信机构未能解决问题,个人可以向相关的监管机构投诉。
监管机构会对个人的投诉进行处理,并
要求征信机构重新调查和处理。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完整版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附件4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内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网点(以下统称征信分中心)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个人或代理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
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第四条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条个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1),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2)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个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个人或代理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当向个人或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八条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于接收当日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金融机构受理涉及本行的异议申请后,认为需要征信中心核查的,应及时在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一、异议申请途径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前往上海市分中心办理业务需提前预约,预约方式详见微信公众号“上海征信查询指南”)。
二、异议申请流程(一)本人提出异议申请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须复印正反两面)、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若异议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相关申请材料不全或异议申请表中的异议信息描述不清楚的,不予受理。
(二)委托他人提出异议申请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若异议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相关申请材料不全或异议申请表中的异议信息描述不清楚的,不予受理。
三、《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异议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表格中各必填项。
“异议描述”项必须包含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描述异议所涉及的业务,以便于征信中心准确定位异议信息。
例如,信用卡信息发生异议时应描述发卡机构名称、卡类型、开户日期和信用额度;贷款信息发生异议时应描述贷款机构名称、贷款种类、贷款发放日期和贷款合同金额。
二是明确客户认为存在错误的数据项。
准确填写异议申请人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确保异议处理人员必要时顺利联系。
四、办理地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上海市分中心地址: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101号(金洲街东城路交叉口)电话:对外服务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附1授权委托书征信中心/分中心:本人(姓名)(证件类型号码),委托(姓名) (证件类型号码 ),于年月日前往你中心代理办理异议申请。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流程一、背景介绍个人征信是指个人信用记录的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贷记录、逾期记录等。
征信机构通过收集这些信息,生成个人征信报告,用于评估个人的信用状况。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征信报告中可能会出现错误或不准确的信息,这就需要进行异议处理。
二、异议处理流程1. 收集证据如果发现征信报告中有错误或不准确的信息,首先需要收集证据。
可以通过查询其他征信机构的报告、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索取相关证明材料等方式来收集证据。
2. 编写异议申请书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需要编写异议申请书。
异议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自己的基本信息;(2)要求修改或删除的具体信息;(3)提供证明材料;(4)自己对于该项信息的解释。
3. 提交异议申请书将编写好的异议申请书提交给征信机构。
可以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4. 征信机构受理并核实征信机构在收到异议申请书后会受理并进行核实。
核实的过程可能需要几天或几周时间,具体时间取决于异议的复杂程度。
5. 征信机构处理结果如果征信机构确认存在错误或不准确的信息,会对征信报告进行修改或删除。
如果征信机构认为信息无误,则会拒绝异议申请。
6. 异议处理结果通知征信机构会将异议处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如果异议申请被接受,征信机构会重新生成一份新的征信报告并发送给申请人。
三、注意事项1. 提交异议申请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和解释;2. 异议申请书应简明扼要、清晰明了;3. 保留好所有证明材料和通讯记录,以备日后需要使用;4. 在等待处理结果期间,不要放弃与征信机构的沟通,及时了解进展情况。
四、总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流程虽然看起来比较繁琐,但只要掌握好流程和注意事项,就可以顺利解决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也要注意自己的个人信用记录,定期查询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12.23•【文号】银发[2005]393号•【施行日期】2005.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银发[2005]393号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为规范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异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异议的申请与受理第一条个人可以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个人可以直接向异议信息涉及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提出质询。
经办机构的异议处理人员可以接受个人的委托向所在地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经办机构应当同时启动核查、更正程序。
第二条个人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当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异议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供查验,并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以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第三条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相关申请材料不全或异议申请表中的异议信息描述不清楚的,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不予受理。
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在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向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程序、时限,以及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四条征信管理部门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当立即在《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登记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异议登记表)中登记,并在下班前将当日填写的异议登记表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专用邮箱(以下简称专用邮箱)发送至征信服务中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信用社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社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异议处理工作,提高客户异议处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的准确性,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个人征信客户异议,是指个人客户对其本人信用报告中展示的由甘肃省农村信用社提供的信息提出不同意见,并向农村信用社或人行征信中心提出信息修改的申请。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人行转发外部协查或客户直接申请,对客户信用报告中的异议信息进行外部协查或内部核查,并根据协查或核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的全过程。
第四条个人征信管理平台异议处理子系统(以下称异议处理子系统)是农村信用社客户异议事项处理和信息流转平台,各行社的征信异议处理统一由省联社负责修改或删除并通过异议处理子系统进行相关流程操作。
第五条个人征信客户异议处理工作是做好客户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社会形象,各行社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在客观事实基础上,及时受理客户异议申请。
第六条本规程适用于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范围内个人贷款和基本信息的异议处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和岗位设置第七条省联社部门职责(一)市场发展部负责牵头各行社个人客户异议处理工作。
负责制定异议处理有关制度;牵头个人征信客户异议处理相关系统建设、优化、应用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解答各行社异议处理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负责处理反馈相关生产事件、生产问题和数据变更请求,协助做好异议核查所需生产数据查询,并完成因程序问题导致出错或相关系统前台难以处理的各类出错信息更正。
负责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异议处理工作检查、考评和宣传培训;指导更正个人贷款系统中的相关出错信息;负责与人行沟通协调,反映异议处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科技信息部负责客户异议相关系统功能需求优化、技术开发,并进行日常数据作业、问题分析处理和进度跟踪;负责与人行征信中心数据技术部门沟通解决技术和数据处理问题,并配合牵头部门完成人行布置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各行社职责(一)各行社市场发展部牵头辖内个人征信客户异议处理相关工作;负责制定辖内异议处理工作细则,明确辖内异议处理工作分工和岗位职责,并根据本行社异议处理工作实际情况确定相关系统的使用部门和用户权限;组织异议业务发生机构及时完成业务真实性认定,对业务核查真实性、信息更正合理性、个人征信异议数据纠改正确性进行复核,并对辖内异议处理工作各环节进行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和评价;负责辖内异议处理的培训、宣传及辖内客户异议的统计和分析;负责就异议处理相关问题与当地人行进行沟通协调,力争客户异议不出农村信用社,并负责完成当地人行布置的相关工作。
(二)基层信用社应及时、妥善处理各类个人客户征信异议,加强对个人客户征信异议处理的日常管理;具体负责客户异议的受理、登记、协查,认定业务真实情况,对本机构发生的业务提出纠错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定期开展异议处理自查工作;负责将本网点受理的异议核查结果及时书面回复异议客户。
第九条岗位设置(一)省联社市场发展部设立异议处理人员1名,负责对个人贷款业务、贷记卡异议信息外部协查回复和内部核查终审工作。
(二)各行社相关部门设立异议处理人员1名,负责对个人贷款业务、贷记卡异议信息外部协查和内部核查处理工作。
(三)各行社辖内可以办理个人贷款和贷记卡的网点均应设立异议受理人员1名,负责对涉及本网点异议申请的受理、协查或核查、发起、复核以及与行社本部异议处理人员日常联系等工作。
(四)各行社应及时将异议处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如异议处理人员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三章异议申请与受理第十条客户对信用报告中有关信息提出异议的,可由客户本人直接或委托他人通过书面或电话向农村信用社业务发生机构提出异议申请,也可向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分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异议申请人非农村信用社客户的,异议受理人员应告知客户至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向当地征信分中心或他行异议发生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各行社相关业务部门不得无故拒绝受理客户对农村信用社报送的个人征信信息提出的异议申请;在客户接受的条件下,可以引导客户到业务发生机构直接提出异议申请。
业务发生机构应主动直接受理客户异议,并保证及时处理人行转来的客户异议申请。
第十一条异议申请的受理包含以下情况:(一)贷款或贷记卡在异议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名申请,且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
(二)客户按时存入还款资金,由于农村信用社系统、网络、自动设备机具故障等原因,造成客户资金未能及时入账而形成逾期记录。
(三)客户经理不了解具体产品属性、失误等原因导致客户还款不及时的。
(四)其他由农村信用社原因导致客户征信记录出现不良记录或信息记录不当的。
第十二条客户本人直接向农村信用社异议受理单位提出异议申请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客户委托他人代理异议申请的,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供查验,并留《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如申请人坚持要求在各行社或省联社进行异议申请,异议受理人员应受理并及时转交工作。
第十三条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申请表》中的异议信息描述不清楚或异议信息在信用报告中不存在的,农村信用社可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异议受理人员在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向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限以及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四章内部核查流程及时限第十五条个人贷款异议内部核查流程(一)各行社异议受理人员收到个人贷款异议申请后,应及时查询客户个人信用报告与客户提出的异议申请内容进行详细比对,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进行核查。
(二)对确属因农村信用社原因导致异议信息存在的,各基层网点异议受理人员应在收到客户异议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填写征信信息更正,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经本网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各行社市场发展部;各行社对业务发生机构不能认定异议是否涉及业务真实情况的,应依据相关业务系统记录及时完成业务核查并经本行社分管领导同意后向省联社市场发展部发起该笔异议申请。
(三)各行社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申请复核工作,并填写复核意见。
对于同意异议修改的,提交省联社市场发展部异议处理人员初审;不同意修改的,该笔异议处理申请流程终结。
(四)省联社市场发展部异议处理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申请终审工作,并填写终审意见。
对于同意异议修改的,确认异议信息修改正确与否,并通过异议处理子系统联动修改该笔异议相关业务报文信息;不同意修改的,该笔异议处理申请流程终结。
第十六条各行社发起客户的个人贷款或个人信息异议申请流程时,需提交如下材料:(一)《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材料复印件,如由他人代理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复印件;(三)申请人异议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经内部核查无法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异议处理人员应及时向异议申请人进行明确告知,如异议申请人要求,异议处理人员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无法核实的异议或异议申请人对农村信用社核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各行社异议处理人员应建议异议申请人向当地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分中心申请个人声明,但不得按照异议申请人要求进行数据更正操作。
第五章外部协查流程及时限第十八条省联社异议处理人员在收到外部协查后,应及时将《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和回复函》(以下简称《协查函》)发送给异议发生机构进行协查。
第十九条各行社异议操作员收到省联社加注意见的《协查函》后应及时对《协查函》上的异议信息通过相关业务系统进行核查,并明确协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完成后上报省联社市场发展部异议处理人员,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流转到异议处理人员。
第二十条各行社异议处理人员在收到《协查函》后,查看该笔异议申请是否需要进行客户征信数据更正,如不需要,则应及时进行外部协查回复。
如需要进行客户征信数据更正,且该笔异议确属农村信用社原因引起,则应及时进行相关材料审核,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及时通过传真方式向省联社报送个人征信错误数据更正请求,并由省联社通过人行异议处理子系统对该笔异议申请进行回复。
直至人行征信中心确认该笔异议申请已解决。
第二十一条对于人行征信子系统登记的异议,省联社市场发展部应在异议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督促查明原因,如不需修改客户征信数据,则应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人行异议处理子系统中进行外部协查回复。
如需修改客户征信数据,则应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第二十条要求发进行异议申请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行社异议处理人员经协查没有发现错误时,如人行征信中心要求,应在回复外部协查结果时向其提供能够证明协查结果的相关材料。
第六章异议处理监测与客户告知第二十三条省联社市场发展部异议处理人员应在异议处理子系统内每日跟踪、监测、处理辖内未决客户异议。
并及时督促辖内机构处理其权限职责范围内的异议处理事项。
第二十四条异议不受理告知因异议申请人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申请材料不全、《申请表》描述不清、异议信息在信用报告上不存在而不受理的,异议受理人员应在异议申请当日将不受理意见告知客户。
第二十五条异议核查结果告知(一)业务发生机构核查后认定个人征信信息与农村信用社业务系统记录一致,客户信息、账户信息反映真实,经审核无需修改的,异议业务发生机构应在异议审核通过当日,将核查结果以《个人征信异议回复函》(以下简称《回复函》)形式告知客户。
非农村信用社责任导致客户对征信记录产生异议或客户对农村信用社异议核查认定结果不认同的,异议受理机构可建议客户到人行征信中心或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申请个人声明。
(二)个人征信异议信息经审核需要纠改的,异议受理机构应在异议终审通过当日将处理结果以《回复函》形式告知客户。
如非农村信用社原因导致个人征信数据纠改不能及时完成的,异议受理机构可以应客户要求,告知异议处理进展及未完成原因;如涉及人行转发异议的情况,异议受理机构还应将纠改未完成原因及时通知当地人行。
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异议受理机构应在《回复函》中予以说明。
(三)异议受理机构经过核查,异议信息仍不能确认的,要在异议回复函中对核查情况予以说明。
第七章档案管理第二十六条异议申请业务发生机构(各行社及营业网点)负责保管辖内个人贷款异议处理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5年。
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异议处理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