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矿安全规程》对井下供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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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供电安全
一、《煤矿安全规程》对井下供电要求:
1、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2、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以上电压,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标出额定电压值。
3、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说明: (1)设备的装设地点。(2)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其它技术数据。(3)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4)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长度。(5)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4、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5、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
6、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 (1)地面架空线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防雷装置。(2)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管路,必须在入井处进行不少于两处的集中接地。(3)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二、《煤矿安全规程》对机电硐室的要求: 1、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其它机电硐室用砌碹或其它可靠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防火铁门起5m内应砌碹或用其它不然
性材料支护。室内必须装设足够数量的灭火器。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泵房的地板标高比连接处的标高高0.5m出. 2.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空间应满足检修运输等要求,并用不然性材料支护。3.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必须在两端各设一个出口。4.硐室内设备与墙壁间应有0.5m以上的通道,设备间应有0.8m的通道。5.带油的设备必须设在硐室内,严禁设集油坑。室内不应有滴水,过道应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物件。设备溢油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 6.硐室入口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有高压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处悬挂“高压危险”警示牌。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硐室内设备必须分别编号,表明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7.井底车场及附近,机电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炸药库、候车室、信号站、***抽放泵站,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做人行道的巷道都必须有足够的照明。8.主付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应安装电话。井下主要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的通风机房的电话影能与矿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