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爱卫会关于2017年国家卫生城市(区)和国家卫生县城(乡镇)复审结果的通报
全国爱卫会关于2017年国家卫生城市(区)和国家卫生县城(乡镇)复审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2.10•【文号】全爱卫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全国爱卫会关于2017年国家卫生城市(区)和国家卫生县城(乡镇)复审结果的通报全爱卫发〔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根据《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和《全国爱卫会关于做好下放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全国爱卫办组织专家对2017年进入复审程序的国家卫生城市(区)进行了评审,对各地上报的国家卫生县城(乡镇)复审结果进行了抽查。
复审和抽查结果表明,大多数城市(区)、县城(乡镇)高度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在获得国家卫生城镇荣誉称号后,继续推进卫生创建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健全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努力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城镇社会卫生综合治理,巩固和发展了国家卫生城镇创建成果,发挥了典型示范作用。
但个别城镇在获取荣誉称号后,对巩固提高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滑坡明显,特别是在旧城区、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五小”行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日常卫生管理不到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整体卫生水平与国家卫生城镇标准存在一定的差距。
根据暗访和评审结果,现通报如下:一、重新确认北京市顺义区等100个城市(区)为国家卫生城市(区),重新确认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等114个县城(乡镇)为国家卫生县城(乡镇)。
名单附后。
二、暂缓确认河南省平顶山市、贵州省凯里市为国家卫生城市;暂缓确认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河南省信阳市吴陈河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为国家卫生县城(乡镇)。
希望有关城镇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进行认真整改,上述市县将于2018年重新复审。
在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检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在国家卫生县城复查验收动员大会上的讲话同志们:今天的会议很重要,既是一次动员会、鼓劲会,也是一次部署会、落实会,主要任务是动员全县上下迅速行动起来,振奋精神,狠抓落实,以饱满的热情、必胜的信心,全力做好迎接检查的各项准备,以整洁优美的环境,以一流的卫生水平,确保顺利通过国家卫生县城复查验收。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一、提高认识,增强信心国家卫生城市是反映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对于塑造城市形象,扩大城市知名度,促进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02年,勤劳智慧的XX人民,奋发进取,敢为人先,在全省率先获得了“国家卫生县城”的桂冠,成为华北地区唯一一家国家级卫生县城,同年又被中央文明办命名为“全国文明城镇”。
这些荣誉的取得,凝聚了全县人民的辛勤劳动和聪明才智,来之不易,我们要倍加珍惜、倍加爱护。
创业难守业更难,如何保持这些珍贵荣誉,是对我们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检验,也是对全县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重大考验。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创牌的艰辛、保牌的重要、丢牌的后果,从而下定保牌决心,增强标准意识,强化时间观念,打赢迎接检查攻坚战。
(一)充分认识保持国家卫生县城荣誉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城市形象是城市发展的重要资源之一,对增强城市吸引力、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2002年,我县被命名为国家卫生县城后,XX的知名度大大提高,县城的吸引力、凝聚力和辐射力极大增强,这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从某种意义上讲,国家卫生县城这块牌子,就是XX的品牌,代表了XX的形象,也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基础。
今后五年,是我们实施“十一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XX发展,实现“十一五”奋斗目标,仍然离不开良好的投资环境。
巩固和发展国家卫生县城创建成果,最终目的就是为深入实施“兴工强县、争先发展”战略、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搭建发展平台。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0.18•【字号】武建[2007]255号•【施行日期】2007.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建〔2007〕255号)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区建设局:现将《市建委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市建委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指示精神和要求,根据市爱卫办《武汉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总体部署,为加快创建工作步伐,实现我市创卫目标,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创新武汉、和谐武汉"和创卫的总体部署,以开展文明工地、环保工地、和谐工地为重点,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进一步加大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力度,提升文明施工总体水平,并将建设工地文明施工融入创卫活动中,开展施工现场爱国卫生运动,加强职业保护,进一步改善务工人员生活居住和饮食卫生条件,减少危害健康因素,减少和降低因施工给周边居民生活环境和城市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二、总体目标通过高起点部署、高标准要求、高效能管理的创卫活动,使我市建设工地施工作业环境和生活居住环境不断优化,卫生状况明显得到改善,力争到2009年,把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建设成环境优美,整洁畅通,宿舍、食堂、厕所清洁卫生,工地外立面美化亮化。
同时,确保我市城市照明设施良好。
为把我市建设成为市容整洁、环境优美、社会和谐、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国家卫生城市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工作内容及标准按照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实行封闭作业,严禁高空抛撒,控制扬尘;粉尘材料入库存放、裸露渣土采取植被或遮盖防尘处理;职工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食堂建立食品卫生安全领导责任制,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各项管理措施得到落实。
关于国家卫生城市,这些知识你需要知道!
关于国家卫生城市,这些知识你需要知道!近年来,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的荣誉评比比比皆是,那大家对国家卫生城市有多少了解呢?下面由我为大家详细介绍国家卫生城市相关内容。
一、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是由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评选命名的国家级卫生优秀城市,是全国城市卫生管理的最高荣誉,是城市综合实力、城市品位、文明程度和健康水平的集中体现,更是全国重要的城市品牌之一。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是在1989年由全国爱卫会组织卫生部、建设部和环保部共同发起的,山东省威海市于1990年获得卫生城市称号,也是全国首个国家卫生城市。
国家卫生城市不是终身制,每满3年就要复审一次,国家也会不定时组织复查,复查以暗访为主,第一次复查不合格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二次复查不合格的,将撤销其荣誉称号。
二、申报条件申报城市自查后认为各项指标均已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由该市爱卫会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省、自治区爱卫会对该市进行严格考核认可后,向全国爱卫会推荐。
直辖市根据《标准》要求自查达标后,由市爱卫会直接向全国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
推荐或申请材料包括创建工作总结、技术资料和省、自治区爱卫会考核的有关资料,技术资料包括垃圾、粪便、污水处理厂等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运行情况及有关照片等。
全国爱卫会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的推荐或申请报告后,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适时组织调研和暗访。
调研和暗访的目的是掌握情况,复核申报材料,并帮助申报城市做好改进、提高工作。
调研和暗访次数可能是一次或是若干次。
全国爱卫办对于切实具备考核条件的申报城市,将在调研和暗访的三个月后进行考核鉴定。
考核鉴定包括资料考核(听取全市创建工作汇报,查阅各种有关文件、技术资料等)和现场考核。
现场考核在所有城区范围内进行,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随机抽查,所查场所、单位、居民区的数量要能够反映城市的整体情况。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4•【字号】哈政发[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发[2006]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哈尔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城乡爱国卫生运动,加大卫生城创建力度”的要求,努力把我市创建成国家卫生城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改善人民生活环境、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人与环境协调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以2008年进入国家卫生城市行列为目标,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爱国卫生工作方针,加快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卫生管理,全面提高城市整体卫生水平,为迎接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在我市举办,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目标服务。
二、目标任务(一)工作目标2006年全面启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2007年争取通过全国爱卫会对我市创建工作的可行性调研;2008年争取获得国家卫生城市命名。
届时,我市将建成拥有蓝天、碧水、绿地的生态环境;规范、整洁、靓丽的市容环境和功能完善、运转良好的城市基础设施载体;公共卫生符合要求,食品安全得到保障,病媒生物防制达标,传染疾病有效控制,社会公共卫生管理体系健全;单位和社区卫生宜人,群众健康意识明显增强的和谐城市。
(二)主要任务1. 加快城市生态功能建设(1)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
国家卫生城标准指导手册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编写人民卫生出版社序1989年10月,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改善城市卫生面貌,增强人民健康,全国爱卫会发出在全国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的通知。
尽管当时的《标准》不是很高,但由于城市基础条件的限制,活动开始时主要是在一些沿海地区经济比较发达的中小城市开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近10多年来,各个城市普遍加大了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并加强卫生管理,为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创造了有利条件。
近几年来,中西部地区的一些中小城市,甚至较大城市也加入到创建卫生城市活动的行列中来。
自1990年至今全国共命名了69个“国家卫生城市”、16个“国家卫生区”(仅在直辖市)。
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先后涌现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卫生城市”先进典型,极大地鼓舞了各地的创建热情,为推动全国的创建卫生城市活动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国务院和全国爱卫会领导对创建卫生城市活动十分关心,活动开展以来多次作出指示,要求扎扎实实推进创建工作。
根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我们结合实际,先后对创建标准进行了三次修订,并不断改进检查考评办法。
特别是近几年来,我们积极引导开展创建活动的城市,将工作重点放在解决“五小”(小饮食店、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浴室、小旅馆)、集贸市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与群众生活和卫生防病密切相关的问题;加强暗访和帮助指导,组织城市间的相互交流学习,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推动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不断向前发展,受到了社会的普遍好评。
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2005年8月全国爱卫会重新组织修订颁布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新标准在适当提高对基础设施指标要求的同时,进一步强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突出了对公共卫生和卫生防病工作的要求,使创建活动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
新的考评管理办法增加了评审的透明度,重申了分级管理的原则,强调了“国家卫生城市”不搞终身制,进一步完善了考评和管理机制。
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四川省遂宁市为国家卫生城市的决定
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四川省遂宁市为国家卫生城市的
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11.10
•【文号】全爱卫发[2009]9号
•【施行日期】2009.11.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四川省遂宁市为国家卫生城市的决定
(全爱卫发〔2009〕9号)
四川省爱卫会:
根据你会推荐,按照《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全国爱卫办先后组织专家对遂宁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进行了暗访调研、技术评估、考核鉴定和社会公示。
多年来,遂宁市委、市政府始终把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作为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载体,坚持不懈地开展创建工作。
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推动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环境卫生面貌,加强了卫生防病工作,增强了群众文明卫生意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整体卫生水平达到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
经研究,决定命名遂宁市为“国家卫生城市”。
希望遂宁市再接再厉,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全民健康
教育,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做好巩固提高工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
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提高城市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卫生城市的评审、命名、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审。
第二章评审标准与程序第四条国家卫生城市评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城市环境卫生;(二)饮用水安全;(三)食品安全;(四)公共场所卫生;(五)疾病预防控制;(六)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第五条评审程序包括:(一)城市自评;(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四)社会公示;(五)命名与授牌。
第三章评审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由卫生、环保、建设、教育等部门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制定评审标准和程序;(二)组织评审活动;(三)提出评审意见;(四)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五)对已命名的国家卫生城市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命名与管理第九条通过评审的城市,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命名为“国家卫生城市”,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国家卫生城市应定期向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评审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行为,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国家卫生城市”称号。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规定,实际的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应由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
卫生技术评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技术评估管理,提高卫生技术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从事卫生技术评估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卫生技术评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科学性:以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进行评估;2. 公正性:确保评估过程和结果的公正、客观;3. 实用性:评估结果应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4. 持续性:不断完善评估体系,持续改进卫生技术服务。
第二章评估机构与人员第四条卫生技术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 拥有专业的评估团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 拥有完善的评估流程和规范;4.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口碑。
第五条卫生技术评估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医学、公共卫生、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3. 通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4. 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和沟通能力。
第三章评估程序第六条卫生技术评估程序分为以下步骤:1. 确定评估项目:根据卫生技术发展需求,确定评估项目;2. 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标、内容、方法、时间等;3. 组织实施评估:按照评估方案,开展实地调查、数据分析、专家论证等工作;4. 编制评估报告:对评估结果进行整理、分析和总结,形成评估报告;5. 发布评估结果:将评估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四章评估内容第七条卫生技术评估内容主要包括:1. 技术先进性:评估技术是否具有国际先进水平;2. 安全性:评估技术是否安全可靠,对人民群众健康的影响;3. 经济性:评估技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4. 可行性:评估技术是否具备实施条件,是否易于推广应用;5. 伦理性:评估技术是否符合伦理道德要求。
第五章监督与保障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卫生技术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评估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灭鼠、蚊、蝇、蟑螂考核鉴定办法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灭鼠、蚊、蝇、蟑螂标准》及《灭鼠、蚊、蝇、蟑螂考核鉴定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发(1997)第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除四害始终是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多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爱卫会的统筹协调下,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随着除四害工作的深入发展及环境卫生的改善,以前制定的灭鼠、蚊、蝇、蟑螂标准及考核鉴定办法已不适应当前的工作形势,为此,我们多次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修订,使之更趋于完善和科学,现将修订后的《灭鼠、蚊、蝇、蟑螂标准》及《灭鼠、蚊、蝇、蟑螂考核鉴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爱卫字(87)第1号文件《关于下发无鼠害市、县(区)、单位考核、鉴定、命名试行办法的通知》、中爱卫办(88)第177号文件《关于印发灭蚊、蝇、臭虫、蟑螂考核鉴定标准及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办字(89)第6 3号文件《关于改革灭鼠工作考核、鉴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灭鼠、蚊、蝇、蟑螂标准一、灭鼠标准1.15平方米标准房间布放20X 20厘米滑石粉块两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2.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二、灭蚊标准1.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2.用500ml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
3.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三、灭蝇标准1.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人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2.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四、灭蟑螂标准1.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
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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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8日 感谢你的观看
——标准有强制性,卫生城市必须达到标准才能获得 卫生城市称号
——标准又有引导性,其内容是根据传染病防治 客观情况的需要制定的,把那些要依靠国家强制力, 强化政府要落实的重点工作,作为创建卫生城市的 目标,具体化为标准,有利于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 工作的全面开展。(如对感染性疾病科建立,无甲、 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标准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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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8日 感谢你的观看
146.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各部门联防联控工作 机制(出入境检验检疫 (登革热 寨卡病毒病)、 农委、食药监(禽流感 猪流感等)),形成合力, 切实落实“四方责任”,即属地责任、部门责任、 单位责任、个人责任。
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系统及单位防控 工作负有全面责任,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传染病 防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按照《卫生 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要求,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要重视对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投入,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搞好设计和建设。 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建设和管理的领导,结合各地实际,将 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呼吸门诊和传染病科统一整合为感 染性疾病科,将其建设纳入当地医疗救治体系。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13三十重大传染病防控15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按期完成aidstb血吸虫病等重点疾病防控规划要求10分三十一免疫规划15分以乡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制订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20148条标准三十二慢病示范区20分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推广减盐控油等慢性病防控措施高危人群健康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管理较好三十三精神病防控10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健全工作机构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工作网络15三十四疾控机构建设15分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合理3分人员3分经费3分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要求三十五医疗服务15分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要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三十六社区卫生服务12分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服务人口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十七婴幼儿与孕产妇死亡率8分辖区婴儿死亡率1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4三十重大传染病防控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政府医疗机构重点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普及科学健康知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科普知识竞赛试卷
“普及科学健康知识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科普知识竞赛试卷单位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爱卫会从何年开始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A、1990年B、 1997 年 C 、2001年2、我市于哪年首次提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A、2007年B、2011年C、2012年3、我国爱卫会从何时开始在全国开展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活动?()A、1992年B、1997C、19954、国家卫生城市称号由哪个部门命名?()A、国家卫生部B、国家爱卫会C、中央文明委5、申报国家卫生城市必须是省(自治区)级卫生城市命名()年以上。
A、3 年B、1年C、2年6、申报国家卫生城市在()基本形成后,省、自治区爱卫会方可向全国爱卫会推荐。
A、突击卫生整治机制B、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C、临时检查机制7、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内容有()大项?A、8B、9C、108、全国爱卫会在接到省爱卫会的推荐后,将与()个月内组织暗访。
A、1B、2C、39、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全国爱卫会不定期组织复查,复查方式以()为主?A、明查B、暗访C、调研10、申报国家卫生城市要求近()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A、1B、2C、311、申报国家卫生城市本市民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率()?A、≥70B、≥80C、≥9012、申报国家卫生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A、≥80%B、≤80%C、<60%13、创卫要求主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次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A、12小时、8小时B、14小时、10小时C、16小时、12小时14、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主次干道、旅游景点新设置的公厕不低于()?A、Ⅰ类标准B、Ⅱ类标准C、Ⅲ类标准15、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源的水质达标率()?A、90%B、95%C、96%16、国家卫生城市生活污水率集中处理率()?A、≥40%B、≥50%C、≥60%17、城、郊区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A、≥80%B、≥70%C、≥60%18、社区能紧密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制度与管理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和生活质量,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群众性卫生活动,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制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社会卫生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同步发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三)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考核鉴定以及效果评价;(四)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创建卫生城市、乡(镇)、村的活动,负责农村改水、改厕与环境综合治理、除害防病等工作;(五)开展社会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六)承办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是爱国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和部署,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做好相关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的日常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者指定人员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聘任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并发给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监督员证件和标志。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6.29•【文号】卫妇社发[2006]239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订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城市不搞终身制将不定期进行暗访复查
国家卫生城市不搞终身制将不定期进行暗访复查
佚名
【期刊名称】《医院领导决策参考》
【年(卷),期】2008(000)006
【摘要】“国家卫生城市将进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在广州创卫工作考核鉴定通报会上,考核鉴定组组长白呼群建议广州建立长效机制巩固创卫成果。
他表示国家有关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暗访复查,如果出现明显下滑将进行报道批评,甚至取消称号。
【总页数】2页(P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32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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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国家卫生城市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遵循自愿的原则.申报城市必须是省(自治区)级卫生城市(直辖市除外),且命名时间一年以上.同时必须具备以下10个基本条件,方可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出申请.10个基本条件是:
1、城市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60%;
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7.5平方米;
4、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5、鼠、蚊、蝇、蟑螂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6、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7、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8、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9、近两年内未发生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10、本市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率≥90%.
1、申报城市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交的申请报告;
2、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实施方案以及工作汇报;
3、申报城市的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城市的基本情况,建成区所含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建成区内集贸市场名单及地址,
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地址,餐饮业名录,建成区规划图及城市交通旅游
地图(最新版);
4、10个基本条件的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
5、爱国卫生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情况;
6、病媒生物防制三项达标文件;
7、上年度api指数监测汇总资料;
二、评审
评审工作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爱国卫生、卫生、建设、环保等方面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建立和逐步完善专家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一)暗访
暗访的重点是抽查核实申报城市日常卫生管理和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并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
(二)技术评估
对于基本通过暗访的城市,经过整改,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根据其整改情况,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在1个月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城市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结束后,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于2周内书面意见反馈给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及申报城市.申报城市根据技术评估意见进行整改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
对于没有通过暗访的城市,经过整改,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向全国爱卫会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根据其整改情况,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在1个月内将现将组织暗访.通过暗访的城市,按前款规定组织技术评估;没有通过再次暗访的城市,停止申报资格1年,并对其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进行批评.
技术评估组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等方式,全面评估申报城市工作进展情况及结果.
(三)考核鉴定
对于通过技术评估的城市,经过整改,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向全国爱卫会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根据其整改情况,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在1个月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城市进行考核鉴定.
对于没有通过技术评估的城市,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暂缓组织对其进行考核鉴定,并视其具体情况,研究决定是否需要再次组织技术评估.
考核鉴定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等方式,全面考核申报城市工作进展情况及结果,并向当地政府反馈考核鉴定意见.
(四)社会公示
对于通过考核鉴定的城市,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在卫生部网站和当地主要报纸上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城市,视具体情况推迟或取消命名.
为了客观公正地做好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要求如下:
2、有关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参加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的对本省、自治区所辖城市的评审.
3、已参与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对申报城市进行技术评估的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参与对该城市的考核鉴定.
三、命名
全国爱卫会根据评审组考核鉴定意见和无重大分歧意见的公示结果,对已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申报城市予以命名.
四、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城市应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城市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卫生城市”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卫生城市每三年复审一次.由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于当年上半年组织复查,并于当年6月底前将复查意见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于当年下半年组织抽查,方式以暗访为主.
根据复审结果,全国爱卫会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城市予以重新确认;对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城市,暂缓确认,并限期1年进行整改;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撤销其命名.
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卫生城市的日常管理,并于每年12月底前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组织专家不定期对国家卫生城市进行明查暗访,并将结果予以通报,该结果和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的复查结果将累计作为复审意见参考.
全国爱卫会对巩固发展创建成果取得显著成绩的国家卫生城市和正在开展创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的城市,将大力宣传和推广其先进经验.
“国家卫生区”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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