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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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苏价服[2005]64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苏价服[2005]64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苏价服[2005]64号2005年3月24日)
各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去年,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全省土地有形市场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了《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规范土地市场收费行为,实现土地交易的市场化、规范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部分市在实施过程中对土地抵押收费提出了一些调整建议、意见。

对此我们进行了多次调研、讨论,经研究决定,现就完善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土地抵押收费标准。

土地抵押收费改为按宗差别收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在抵押双方不变的前提下,同一宗地再次或多次抵押的,按上述规定标准的25%-50%收费。

三、土地抵押收费实行交易双方共同承担原则,土地交易市场应严格按规定向当事双方收费,任何一方不得转嫁负担于另一方。

四、土地出让、转让、出租交易服务收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对特困企业等涉及土地交易的,其收费标准应适当降低,具体标准及上述抵押收费标准均由各省辖市价格、国土资源部门制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结束——。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7]132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7]132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7〕132号二○○七年十一月二日)各市州物价局:省局《关于核定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下发后,对规范土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土地、矿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一年来各地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规范我省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的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属于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矿)产有形市场的土地(矿产)交易机构。

二、土地(矿产)交易机构从事土地、矿产交易服务,应遵循诚实守信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严禁弄虚作假、非法交易和违规收费。

三、土地(矿产)交易机构应为交易双方提供以下服务:1、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2、提供土地、矿业权供求信息,发布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3、对提供交易的地(矿)产资料进行核实,制作招标、拍卖和挂牌文件,拟定招标、拍卖和挂牌方案,向购买者提供地块和矿产真实背景资料;4、组织购买者对拟交易的地(矿)产进行实地踏勘,对地(矿)产权属资料核实(包括四至界线)和占地面积量算,涉及到分割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在法律上给予完善分割手续;5、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指导和协助交易双方填写有关表格;6、办理交易事务,组织实施地(矿)产权的出让、转让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交易(包括评标和拍卖会)及其服务,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7、协助办理交易土地、矿业权的登记发证。

四、土地(矿产)交易机构对按法律、法规进场交易者,提供上述服务、办理交易手续,可按本通知规定收取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

关于重新制定地 ( 矿 ) 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关于重新制定地 ( 矿 ) 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制定地 ( 矿 ) 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川价发 (2006)229 号各市、州物价局 , 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土地、矿产管理 , 规范土地、矿产交易秩序 , 根据《价格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 结合我省收费标准试行情况 , 现就重新规范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地(矿)产交易中心(所)为入场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可收取地 (矿)产交易手续费。

二、地(矿)产交易中心 ( 所 ) 应为交易双方提供以下服务:( 一 ) 提供交易场所。

为土地、矿产交易 , 洽谈和中介服务等活动提供场所;( 二 ) 提供交易信息。

收集、交流和发布土地、矿产供求信息 , 公示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 三 ) 代理交易服务。

接受政府和其它单位、个人委托 ? 组织实施固有土地、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转让等拍卖、招标和公开挂牌的交易代理服务 ;( 四 ) 办理交易手续。

为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办事机构提供服务条件和“窗口”,办理交易者按规定应办理的有关手续;( 五 ) 提供政策咨询。

为入场交易者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六 ) 办理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业务。

三、地 ( 矿 ) 产交易服务收费范围( 一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 二 )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 ;( 三 ) 在建项目的土地转让 ( 其成交金额应扣除建设项目工程投入)。

四、地 ( 矿 ) 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 一 ) 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仍按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的通知》 (川价费〔2003〕49 号) 文件规定执行。

( 二 ) 以拍卖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 , 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

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

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土地交易服务费是指在土地交易过程中,由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向申请人收取的服务费用。

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对于土地交易的公平、公正、顺畅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保障土地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一、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对象。

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对象主要为土地交易申请人,包括土地出让申请人、土地转让申请人、土地入市申请人等。

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对象应当明确,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二、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1. 土地出让服务费。

对于土地出让申请人,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土地出让的面积、地段、土地用途等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土地出让服务费。

具体收费标准应当在土地交易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中明确规定,避免随意涨价,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2. 土地转让服务费。

对于土地转让申请人,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土地转让的金额、土地性质、土地用途等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土地转让服务费。

收费标准应当合理,避免过高的服务费用对土地转让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3. 土地入市服务费。

对于土地入市申请人,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土地入市的规模、土地用途、土地开发程度等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土地入市服务费。

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避免因不公开、不透明的收费标准而导致纠纷。

三、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程序。

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程序应当规范,包括申请人提交申请、土地交易服务机构核实申请材料、确定服务费用、申请人缴纳服务费用、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开具收据等环节。

各个环节的程序应当明确,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四、土地交易服务费的监督管理。

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应当受到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交易服务机构的监督,确保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合理、合法。

对于违规收取土地交易服务费的行为,应当严格查处,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对于土地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

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

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土地交易是指土地出让、土地转让、土地租赁等交易活动。

在土地交易过程中,除了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转让金外,还需要支付土地交易服务费。

土地交易服务费是指土地交易中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为提供土地交易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标准是根据土地交易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而定的。

一、土地出让服务费标准。

土地出让服务费是指土地出让单位为提供土地出让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土地出让服务费的标准一般由土地出让单位根据土地出让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确定,一般以土地出让金的一定比例计算。

土地出让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合理、公平,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土地转让服务费标准。

土地转让服务费是指土地转让单位为提供土地转让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土地转让服务费的标准一般由土地转让单位根据土地转让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确定,一般以土地转让金的一定比例计算。

土地转让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合理、公平,并在土地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土地租赁服务费标准。

土地租赁服务费是指土地租赁单位为提供土地租赁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土地租赁服务费的标准一般由土地租赁单位根据土地租赁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确定,一般以土地租金的一定比例计算。

土地租赁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合理、公平,并在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土地交易服务费的监管。

为了规范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保护土地交易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交易服务费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大对违规收取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查处力度,确保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合法合规。

总之,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是土地交易活动中的重要内容,合理的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能够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保障土地交易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于规范土地交易秩序、促进土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加强监管,确保土地交易服务费的合理、公平收取,为土地交易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
0.2%
六、5000万元―1亿元
0.05%
七、1亿元以上
不收费
挂牌 交易 服务

1000元
由交易双 方各自负 担一半。
转让 或租 赁服 务

600元
由交易双 方各自负 担一半。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
收费项目
收费
标准
计费方式
和缴费人
文件依据
地用交服费 土使权易务投服 招标务来自一、100万元以下1%
按中标价 分段累加 计算。
由委托方 和受让方 各自负担 一半。
广东省物价局 《关于土地交 易机构收取土 地使用权交易 服务费的通知 (粤价[1999]122号)(粤价[2004]345号)
1、土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要求 现场公证的,公 证费按规定另 收,由委托方和 受让方各负担 一半。2、已收 取土地使用权 招投标服务费 或挂牌服务费 的,不再收取转 让服务手续费。
二、100万元一500万元
0.8%
三、500万元一1000万元
0.6%
四、1000万元一3000万元
0.3%
五、3000万元一5000万元

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川价发﹝2006﹞229号

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川价发﹝2006﹞229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制定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2006年12月11日川价发﹝2006﹞229号)各市、州物价局,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土地、矿产管理,规范土地、矿产交易秩序,根据《价格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收费标准试行情况,现就重新规范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地(矿)产交易中心(所)为入场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可收取地(矿)产交易手续费。

二、地(矿)产交易中心(所)应为交易双方提供以下服务:(一)提供交易场所。

为土地、矿产交易,洽谈和中介服务等活动提供场所;(二)提供交易信息。

收集、交流和发布土地、矿产供求信息,公示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三)代理交易服务。

接受政府和其它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实施国有土地、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转让等拍卖、招标和公开挂牌的交易代理服务;(四)办理交易手续。

为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办事机构提供服务条件和“窗口”,办理交易者按规定应办理的有关手续;(五)提供政策咨询。

为入场交易者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六)办理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业务。

三、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范围(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三)在建项目的土地转让(其成交金额应扣除建设项目工程投入)。

四、地(矿)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一)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仍按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价费〔2 003〕4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以拍卖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以拍卖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3.19•【字号】南价费[2010]26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10〕26号)市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给予南宁市土地交易中心核定土地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南国土资函〔2010〕230号)收悉。

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促进国土资源有形市场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9〕443号)精神,结合你局土地交易中心4年来土地交易服务成本情况,经研究,现就你局土地交易中心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接受委托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时可收取有形市场交易服务费,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按照规定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有形市场交易服务的内容和范围按照桂价费〔2009〕443号文的附件二执行。

三、对学校以及幼儿园(不含校办工厂、商店、职工住宅)、敬老院、福利院、养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服务交易服务费实行优惠,具体按本文附件规定同档次收费标准70%执行。

四、有形市场服务费属中介服务收费。

在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并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范围、内容、具体收费金额等责、权、利相关事项。

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其他与本通知不符合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南宁市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南宁市物价局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附件:。

辽宁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12.11•【字号】辽价发[2006]137号•【施行日期】2006.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6]137号)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现将《辽宁省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辽宁省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辽宁省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收费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费是指土地交易机构为进入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提供代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统-政策、分级管理。

省辖市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县及县级市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由所属省辖市物价局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局审批。

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费实行动态管理,试行收费标准执行期限为1年,正式收费标准执行期限为2年。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其收费标准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符合以市场方式配置土地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地交易中心是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是为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服务机构,其服务及收费应接受各级物价、国土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制定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应主要依据该交易中心的市场服务功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机构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机构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机构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
粤价[2002]36号
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县物价局:
你厅报来《关于上报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方案的请示》[粤国土(利用)函[2001]426号]悉。

经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土地交易机构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计算办法见附表。

附表中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地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只有依法设立的土地交易机构,在向委托人或申请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时,才可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管理,请通知各级土地交易机构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市(地级)土地交易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书面向省物价局汇报上年有关收费执行情况和收支情况。

五、本收费方案为试行方案,试行一年。

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

附表: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试行)表。

长沙市土地交易涉及的税费一览表

长沙市土地交易涉及的税费一览表

长沙市土地交易涉及的税费一览表
2016年最新二手房交易税费明细与收费标准
1、个人所得税
支付方:卖方;
征收标准:个人所得税=房屋总价×1%或差额×20%
免征情况:房产证契税完税发票日期过5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
2、契税
支付方:买方;
征收标准:
①普通住宅、家庭的唯一住房,户型面积≤90平方米,契税为房款的1%;90平方米<户型面积≤144平方米,契税税率为房款的1.5%;户型面积>144平方米,契税为房款的3%;
②非普通住房、非家庭唯一住房、商业投资性房产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等,契税为总房3%;
免征情况:无
3、营业税
支付方:卖方;
征收标准:
①房产证未满2年,营业税为房款的5.6%;
②房产证满2年,面积大于144,要缴纳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5.6%;面积≤144免交;
免征情况:房产证满2年、面积≤144;
4、印花税
支付方:买卖双方;
计算方法:印花税=计税价格×0.05%
征收标准:0.05%;
免征情况: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
5、土地增值税:
计算方法:应纳土地增值税额=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
征收标准:商铺、写字楼、酒店为10%,其他非住宅类房产为5%;城市不同标准有差异
免征情况: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6、登记费
征收标准:个人住房登记每件80元含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

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

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土地交易服务费是指在土地交易过程中,由土地交易主体支付给土地交易服务机构的费用。

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是由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各地区也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

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以及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土地交易市场、保障交易主体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标准主要包括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

一般来说,土地交易服务费主要包括土地交易咨询费、土地交易代理费、土地交易监督费等项目。

具体的收费标准则会根据土地交易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会按照土地交易总价的一定比例来收取。

收费依据则是指收费标准的具体计算方法,一般会根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所在地区等因素来确定。

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标准制定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需要考虑土地交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服务费的收取应当与服务的实际价值相匹配。

其次,需要考虑土地交易市场的供需关系和价格水平,避免因服务费过高而影响土地交易的正常进行。

同时,还需要考虑土地交易主体的承受能力,合理制定服务费标准,确保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标准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

一方面,土地交易服务机构需要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确保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为交易主体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另一方面,土地交易主体则需要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维护土地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

总的来说,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标准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市场需求、服务质量和交易主体的利益,确保服务费的收取合理、公平,促进土地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相关部门也需要加强对土地交易服务费的监管,防止出现服务费收取不合理、损害交易主体利益的情况。

只有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有效的监管,才能够实现土地交易服务费的规范收取,推动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文件宁价房[2004]247号转发《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房地产局、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土地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现将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4]258号、苏国土资发[2004]2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收费范围凡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入南京市及有关区、县土地市场(交易中心、交易所,下同)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二、收费标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交易服务收费标准:1、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的,其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照土地交易面积(下同)向受让方收取,收费标准为1.5元/m2;2、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收费标准为3元/m2,由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3、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和抵押的,收费标准为1.2元/m2.由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工本费和招标拍卖挂牌竞买保证金: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工本费每本1000元;向招标拍卖挂牌竞买人收取的竞买保证金标准为标的额的15%,对未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应在竞买截止之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可抵作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

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提供与土地交易相关服务市、区县土地市场方可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不提供服务的不能收费。

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应按章纳税。

四、南京市及有关区县土地市场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应在土地交易场所公示标明市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除按规定收取土地交易服务费外,不得再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交易服务费缴纳通知书

交易服务费缴纳通知书

交易服务费缴纳通知书
根据xxx,凡依照法律、法规进入土地市场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的,应按规定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的,其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照土地交易面积的大小向受让方收取。

锡国土(工)2018-* XDG(*)-*-*号地块位于*,面积*平方米,用途为*,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为1.0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汇款账户: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竞得人须持汇款凭证到xx换取“土地交易服务费发票”。

凭“土地交易服务费”缴纳凭证及《成交确认书》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未竞得人在现场竞买会结束后5日内,凭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交费凭证原件按照其交纳投标保证金时提供的账户原途径退还。

提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竞得人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的缴费凭证到地块所在分局换取出让金收据。

xxxx年*月*日
1。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0.11.30
•【字号】苏价房[2000]411号
•【施行日期】2000.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苏价房[2000]411号2000年11月30日)
各市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
《关于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苏价房(1999)248号)下发后,对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土地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强化土地市场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交易综合服务费是指进入省内各土地市场(交易中心、交易所)进行纯土地交易的双方按规定向土地交易市场缴纳的费用。

收费标准及土地市场的服务范围和内容等仍按苏价房(1999)248号文执行。

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二、土地交易综合服务费专项用于土地市场的办公、业务培训、仪器设备的购置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各级国土管理部门应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业务指导,禁止非法交易,不得以各种名目向土地交易各方收取其他费用。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9]104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9]104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函[2009]104号)
丹东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继续执行丹东市土地征用收购储备中心土地出让代理收费标准的请示》(丹价发[2009]18号)收悉。

丹东市土地使用权出让代理收费标准执行两年来,对于规范和发展土地交易市场,形成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经研究,同意你市土地征用收购储备中心继续收取土地出让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成效额5000元(含5000万元)以下部分,按2%计收;成效额5000万元以上部分,超出部分按1%计收。

上述收费标准执行期限为2009年11月1日-2011年10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另行报批。

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结束——。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奉节县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的批复-渝价[2013]161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奉节县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的批复-渝价[2013]161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奉节县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的批复
正文:
----------------------------------------------------------------------------------------------------------------------------------------------------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奉节县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的批复
(渝价〔2013〕161号)
奉节县发改委:
你委《关于批准我县公共资源服务交易中心继续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请示》(奉节发改价[2013]8号)收悉。

根据你委对奉节县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试行收取情况的初审结果,经研究,同意奉节县公共资源服务交易中心继续按渝价[2011]28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你委要加强对奉节县公共资源服务交易中心开展收费公示、收取交易服务费等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严肃查处。

本文件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止,执行期满前一月,应重新向我局申报收费标准,经获准后方能继续收费。

2013年5月21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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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物价局文件
津价房地字【1996】第244号
关于确定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的复函
市土地局:
你局《关于申请正式确定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的函》(地财字【1996】184号)收悉。

鉴于天津土地交易中心试行收费标准实施期限将满,为促进土地交易,规范土地交易收费行为,现将重新确定的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收费为土地市场交易中取得的服务性费用,按经营性收费管理。

二、交易手续费。

按土地交易总额的规定比例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

收费标准为:
土地交易总额(万元)收费标准(‰)
500及其以下 3.5
500以上至2000 3
2000以上至5000 2.5
5000以上 2
三、代办代理服务费。

按代办代理标的总额在下列收费标准范围内与委托方协议收费:
代办代理标的总额(万元)收费标准(‰)
500及其以下 10
500以上至2000 8
2000以上至5000 6
5000以上 4
四、进场席位费。

按不高于600元/位•月向进场单位收取。

五、展示厅租场费。

按每次500元(每次不超过4小时)向租场单位收取。

六、信息、咨询、技术服务费。

收费标准实行双方协商议定。

以上收费项目及其标准自1996年9月16日起执行。

市物价局津价房地字(1995)第176号文件同时废止。

接此文件后,请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到我局办理核发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手续。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九日抄发:市物价检查所、市价格信息服务中心,天津土地交易中心。

打字:xx 校对:xx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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