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文件971#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0.10.18•【字号】渝价[2000]700号•【施行日期】2000.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价[2000]70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卫生局:为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药保险制度的建立,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重庆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和医疗技术进步,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形式及管理权限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服务价格。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制定和调整本辖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负责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制止放开的医疗服务价格出现的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渝发改规范〔2021〕1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修订后的《重庆市定价目录》已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价规〔2018〕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2月16日重庆市定价目录说明:1.本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定期修订本目录。
3.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4.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本目录所称中心城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5.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市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
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04.30•【字号】渝价[2014]130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14〕130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现阶段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问题(一)2014年6月1日起,新增加以下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用户类别: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执行我市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用户电价。
(二)上述类别凡是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用户向供电企业申请,经供电部门现场核实后于次月抄见电量起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合表价格。
尚不具备计量条件的用户,及时进行附表剥离改造,具备条件后,向供电企业申请。
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问题(一)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自2014年6月1日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适用范围执行。
(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由用户向供电企业申请,经供电企业现场核实后于次月抄见电量起执行。
(三)我市现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目录电价表中所列小类“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仍然保留,暂不并类。
三、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大工业用电用户仍按照现行目录电价执行。
电价并类工作,在今后国家调整销售电价中按国家要求逐步推进。
四、有关要求(一)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督促当地供电企业严格执行相关电价政策,调查研究销售电价结构调整对各类用户的影响,及时提出建议意见。
04 - 计价格[1995]第971号 - 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第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
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69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69号二000年六月十五日)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的精神,我们对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经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批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发布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90号),现就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占道费(一)占用城市道路,分经营性占道和非经营性占道。
经营性占道指占用城市道路进行经营性活动(如摆摊设点等),其他占道为非经营性占道(如停车、搭架或围墙施工作业等);主干道及其它道路的划分,以市政部门正式公布的为准。
(二)收费标准。
1.非经营性占道,主干道每日每平方米0.30元,其它道路每日每平方米0.20元。
2.经营性占道,渝中区解放碑地区(指临江门天桥至新华路口,较场口转盘至小什字叉路口)每日每平方米1.00元,其它地区每日每平方米0.50元。
二、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发布户外广告占用市政设施的,向市政部门交纳的场地占用费,最高不得超过该项广告收入的15%。
三、市政设施损坏修复赔偿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重庆市市政管理局制定,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民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民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0.07.13•【字号】渝价[2000]476号•【施行日期】200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民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476号二000年七月十三日)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的精神,我们对重庆市民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经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批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1999]202号),现就重庆市民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民政部门在办理社会团体登记过程中,向申请单位收取登记费的标准为:(一)申请费每件10元;(二)登记费每件90元(含证书费);(三)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二、婚姻登记收费(一)民政部门办理国内婚姻登记,收取婚姻证书费。
证书由民政部监制,重庆市民政局统一印制。
结婚、夫妻关系证明书收费标准每对9元;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收费标准每对9元。
简装结婚证书每对2元。
(二)民政部门办理涉外(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外籍华人,来华外国人之间)结婚或复婚登记,收取手续费每人40元(包括证书费,下同);办理内地公民同港、澳、台华侨结婚或复婚登记,收取手续费每人30元,离婚登记收取手续费每人40元。
(三)办理国内离婚手续,收取手续费每人40元(包括证书费);经调解和好或调解无效撤回离婚申请,未办结离婚手续的,收取手续费每人20元。
三、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收费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费以社会福利企业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为计征依据。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771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771号)市环保局: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等有关规定,考虑到我市物价上涨水平,环境监测服务的合理耗费,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等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重庆市环境监测收费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请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有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重庆市环境监测收费管理办法一、凡在我市范围内,持有《重庆市环境监测资质审查合格证》和《计量认证合格证》的环境监测机构,在完成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以下服务范围内开展对外技术服务,按本办法收取费用: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2、对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污染纠纷、事故仲裁监测;3、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4、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和其它方面的项目;5、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三、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应与委托单位和个人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收费项目及标准(一)采样工业收费标准序号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元)1大气每小时采样一个样/点白天10夜间1624小时连续采样一个样/点2水质地面水一个样/点6污水一个样/点白天10夜间163颗粒物每小时采样一个样/点白天10夜间1624小时连续采样一个样/点4噪声一个样/点昼间10 夜间165土壤一个样/点表层10 分层206固体废弃物一个样/点107植物一个样/点8水生生物一个样/点109放射、剧毒、到癌、恶习臭样品一个样/点3010底泥(河流、湖泊)一个样/点16(二)环境监测分析收费标准类别序号监测分析项目计价单位分析方法收费标准(元)水质分析1温渡一个数据温度计法12嗅一个数据/23色度一个数据比色法54浊度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55透明度一个数据56流量一个数据流量计法127PH值一个数据电极法108电导率一个数据59硬度一个数据容量法1010酸度一个数据容量法511碱度一个数据512氯化物(余氯)一个数据容量法3013溶解氧一个数据容量法1014生化需氧量一个数据稀释与接种法9015高锰酸盐指数一个数据高锰酸钾法2016化学需氧量一个数据重铬酸钾法6017悬浮物一个数据重量法2018总氧化物一个数据容量法6019挥发酚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5020甲醛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5021总磷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4022总氮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4023凯氏氮一个数据凯氏氮3024硝酸盐氮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40水质分析25亚硝酸盐氮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26氨氮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4027非离子氨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4028硫化物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29硫酸盐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4030硒一个数据原子荧光法40ICP法16031总砷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50ICP法16032金属化合物一个数据原子吸收法60原子吸收法(石墨炉)70ICP法16033一个数据原子荧光法50ICP16034六价铬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4035总铬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36石油类一个数红外光度法7037动植物油一个数红外光度法7037氟化物一个数电极法38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一个数分光光度法5039总有机碳一个数非分散红外法6040苯胺类一个数分光光度法41硝基苯类一个数气相色谱法6042苯系物一个数色谱法70水质分析苯并(a)芘一个数仪器法20044多环芳烃一个数液相色谱法10045挥发性卤代烃一个数气相色谱法80多氯联苯一个数液相色谱法7047氯苯类一个数气相色谱法4048苯酚类一个数气相色谱法40对硝基氯苯类一个数气相色谱法8550有机磷农药一个数气相色谱法7051有机氯农药一个数气相色谱法70半挥发性有机物一个数色质联机法10053挥发性有机物一个数色质联机法10054有机硫化合物一个数气相色谱法80丙烯腈一个数气相色谱法8056氯乙烯一个数气相色谱法8057酚类化合物一个数气相色谱法80醇类化合物一个数气相色谱法8059醛类化合物一个数气相色谱法8060酸类和脂类化合物一个数据气相色谱法80钾,钠,钙,镁,铬一个数据原子吸收法60空气和废气分析62二氧化硫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40仪器法3063氰化氢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4064氯气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4065硫化氢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4066氮氧化物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30仪器法3067氯化氢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68铬酸雾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4069硫酸雾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5070氨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71一氧化碳一个数据仪器法3072沥青烟一个数据仪器法80重量法6073总悬浮颗粒物重量法5074可吸入颗粒物一个数据重量法5075五氧化二磷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5076硫酸盐化速率重量法2077降尘一个数据重量法2078臭氧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3079恶臭三点比较式臭袋法52080苯并(a)芘一个数据仪器法20081光气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4082总烃气相色谱法5083非甲烷烃一个数据气相色谱法7084甲烷(烷烃类)一个数据气相色谱法40空气和废分析85气体参数测定(温度,压力,流速,流量,含湿量,排放速率,烟尘等)一组数据仪器法29586烟气成分浓度一组数据分光光度法50仪器法5087林格曼黑度一组数据光学法2088苯胺一组数据分光光度法4089氟化物一组数据电极法30二氧化氮一组数据分光光度法6091饮食业油烟一组数据红外光度法100煤质分析92水分一组数据仪器法4593全硫一组数据仪器法8594灰份一组数据仪器法70挥发份一组数据仪器法8096发热量一组数据仪器法8597元素分析一组数据仪器法95尾气汽车98一氧化碳一个数仪器法2099碳氢一个数仪器法2柴油车烟度一个数仪器法40土壤分析101含水率一个数重量法10102有机质一个数化学法40103腐殖质一个数化学法40104阳离子交换量一个数化学法80生物分析105浮游植物一个数镜检40106浮游动物一个数镜检40107叶绿素(a)一个数化学法40108总大肠菌群一个数多管发酵50109粪大肠菌群一个数多管发酵60110细菌总数一个数平板法20物理量分析111环境噪声一个数仪器法70112交通噪声一个数仪器法90113厂界噪声一个数仪器法90施工噪声一个数仪器法90115声源噪声一个数仪器法90116振动一个数仪器法80117工频场强一个数仪器法80118综合场强一个数仪器法80119频谱分析一个数仪器法90Γ辐射剂量率一个数仪器法50121α表面污染一个数仪器法120122β表面污染一个数仪器法120123总α放射性一个数仪器法120124总β放射性一个数仪器法120125氡-222一个数仪器法120氡子体α潜能一个数仪器法100127氡析出率一个数仪器法110生物量分析128天然钍一个数仪器法90129镭­-226 一个数仪器法90130锶-90一个数仪器法90铯-137一个数据仪器法90(三)样品前处理收费标准样品名称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元)废水样品一个样20气体样品一个样20土壤、生物等固体样品一个样25(四)提供监测数据收费标准收费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环境测瞬时值一个数据1日均值一个数据8月均值一个数据24季均值一个数据50年均值一个数据100污染源监测数据一个数据30(五)其它规定1、接受单位聘请,出借技术人员,每人每天收费80元,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文件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文件1995-07-17计价格(1995)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
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调整重庆同兴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调整重庆同兴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7.05.09•【字号】渝价[2007]237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调整重庆同兴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二○○七年五月九日渝价〔2007〕237号)重庆同兴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为了保障医疗废物回收和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我们就你公司在医疗机构进行的医疗废物回收、处置以及收费标准等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并通过成本测算后,经市政府同意,对你公司在主城区范围内收集并处置的医疗废物的处置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
现将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张病床以上的医疗机构,按实际占用床日数收取,收费标准由现行1.73元/床日调整为1.95元/床日。
具体计费方式如下:1、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费按上年实际平均占用床日数,每月计收:月医疗垃圾处置费=上年实际占用床日数÷365×当月工作日数×1.95元+超重部分收费。
2、每床日医疗垃圾量按0.56公斤计算,超出标准重量部分按每公斤3.5元计收。
3、实际占用总床日数以市卫生局提供的上年数据为准。
4、康复医院、疗养院、精神病医院按应收费总额的40%计收。
5、纯中医院专科按应收费总额的70%计收。
6、对未向市卫生局提供数据的医院,按该院上年实际平均占用床日数,由公司与医院共同实地盘点实际拥有床位数(包括诊疗床、诊疗椅),按照实际拥有的床位数的90%计收。
二、20张病床(含2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实行定额费收取。
具体计费方式如下:1、诊疗床(椅)数10-19张的大型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按每月500元定额计收。
2、诊疗床(椅)数5-9张的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按每月260元定额计收。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渝价〔2017〕81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7〕81号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财政局、水利(水务)局,两江新区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建设管理局,万盛经开区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决定降低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现将降低后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4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分建设期、开采期征收。
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前一种方式执行。
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其中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3元计征(不足1吨的按1吨)。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和采石及烧制砖、瓦、瓷(陶)、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5]971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
普遍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
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以房地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86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86号二000年六月二十六日)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交通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的精神,我们对我市交通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经报市政府第四十六、五十六次常务会议批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发布重庆市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85号),现将重庆市交通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具体征收管理规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客车:190元/月吨;2、货车:160元/月吨;3、中型营运客车:320元/月吨;4、小型出租汽车(含10人座以下的小型营运车):400元/月车;5、三轮摩托车:12元/月车;6、二轮摩托车:10元/月车;7、拖拉机:80元/月吨。
二、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具体征收管理规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二十座(含二十座)以下的客车:65元/月座;2、二十一座(含二十一座)以上的客车:52元/月座。
三、公路货运车辆附加费征收标准(具体征收管理规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公路货物营运的货车,按运输每吨公里人民币2分计征,由车属单位向货主或托运方代征;计时包车方式运输货物的车辆,应以支付包车运费额,除以所承运货物类别、等级的单位运价求出吨公里数,再计征货运附加费。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表彰重庆市物价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渝人发[2007]12号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表彰重庆市物价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正文:----------------------------------------------------------------------------------------------------------------------------------------------------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表彰重庆市物价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渝人发[2007]1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物价局,市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2003年以来,我市各级物价管理部门的全体干部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物价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结合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促进社会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方面的突出作用,为治理我市经济发展环境、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涌现出了一批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开拓进取、兢兢业业、实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为了表彰他们的先进事迹,市人事局、市物价局决定,对万州区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等15个重庆市物价系统先进集体和王岷雪等50名重庆市物价系统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继续发扬优良品质和作风,争取更大的成绩和荣誉。
全市物价工作战线上的干部职工要以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为榜样,学习他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优秀品质,严谨细致、热情周到的工作作风,扎实工作,进一步推动全市物价管理工作上迈上新台阶。
附件:重庆市物价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单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物价局二OO七年一月一十七日附件:重庆市物价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单一、重庆市物价系统先进集体名单(15个)万州区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渝中区物价局收费管理科九龙坡区物价局南岸区物价局价格收费管理科渝北区价格认证中心江津区物价局南川区物价局收费与价格管理科丰都县物价局武隆县物价局云阳县物价局秀山县物价检查所市教委财务处市卫生局规划财务处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市价格认证中心二、重庆市物价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50名)王岷雪(女)万州区物价局价格监测科科长曹胜友黔江区物价局主任科员陈莉(女)大渡口区物价检查所所长王裕琪江北区物价局主任科员陈李莉(女)九龙坡区物价局办公室副主任李春红(女)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主任杨远志北碚区物价局局长刘健华万盛区物价局物价科科长杨启伟双桥区物价检查所副所长王定伟渝北区价格认证中心副主任吴传全巴南区物价局局长刘志明长寿区物价检查所所长王雍合川区物价局局长樊恒潼南县物价局价格管理科科长吴波铜梁县物价检查所所长王毅(女)荣昌县物价局副主任科员胡建中梁平县物价局局长江愚城口县物价检查所所长金光禄南川区价格认证中心主任蔡林丰都县价格认证中心主任董兵垫江县物价检查所职员李建波武隆县价格认证中心副主任郭述平忠县物价局局长邓红心开县物价局价格科科长、价格认证中心主任郑毅奉节县物价检查所所长谭传良巫溪县物价局副调研员廖宏荣石柱县物价局主任科员张玉生秀山县物价局物价科科长冉俊波酉阳县物价局价格管理科科长欧可文彭水县发改委价格科科长谭志明市交委副调研员孙立市物价局综合法规处主任科员任芳(女)市物价局商品价格管理处主任科员黄晓蓉(女)市物价局药品和医疗价格处主任科员佘红霞(女)市物价局房地产价格处主任科员张理平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主任科员马敏(女)市物价局市场价格监测处处长陈静(女)市物价局人事教育处副调研员王雪梅(女)市物价局监察室副主任蒋玫(女)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主任科员刘佳(女)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主任科员梁丽俐(女)市价格认证中心主任科员毛邦松市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队主任科员何世银市价格协会主任科员龚兴国市物价局高级工张本坛经开区计统局工作人员安珂(女)西南医院经济师叶兵新桥医院医教部卫生经济科副主任鄢曙光武警重庆总队医院财务室助理员张福生(女)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物价员——结束——。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价规〔2018〕5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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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渝价规〔2018〕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重庆市定价目录》由重庆市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行使定价权,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规范定价程序。
对于下放和转移的定价事项,定价机关要切实承担管理职责,及时修订、完善相关价格政策文件;对于放开和取消的定价事项,要及时清理、废止相关价格政策文件,同时加强监测、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价〔2015〕270号)同时废止。
2018年7月31日
——结束——。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1.02.28•【字号】渝价[2001]150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150号)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为加强我市招生收费的管理,维护考生和招生机构的正当权益,积极推进招生考试改革,保证招生事业的稳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特对我市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通知如下: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含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和预科直升生)每生95元(含电子摄像及制作电子档案费10元),由组织报名考试的区县(自治县、市)招办收取。
各区县(自治县、市)招办向市招生办公室上交52.50元。
2、保送预备生(含中专、中师)报名费每生100元。
未被免试录取者不再交纳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
由组织报名的区县(自治县、市)招办收取。
各区县(自治县、市)招办向市招生办公室上交55元。
3、艺术、体育院校(系科)专业考试报名费每生50元,考试费每科15元(科目由市招生办公室确定),由考点收取。
市招生办公室统一管理核算经费收支。
4、研究生招生报名考试费。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考试费每生140元,向市招生办公室上交70元;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免试生和单考生报名费每生50元,向市招生办公室上交25元。
由报名点收取。
研究生面试费每生40元,由招生学校收取。
二、成人高校招生:成人高校高中起点本、专科生、专升本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班招生报名考试费每生95元(含电子摄像及制作电子档案费10元)。
各区县(自治县、市)招办向市招生办公室上交52.50元。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0.06.30•【字号】渝价[2000]397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97号二000年六月三十日)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劳动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的精神,我们对重庆市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经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批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发布重庆市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81号),现将我市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证照工本费1、《特殊工种合格证》每证1.5元2、《电梯使用认可证》每证50元;《起重机械使用认可证》每证10元3、《锅炉水处理工证》每证5元4、《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每证5元5、《锅炉工、压力容器工操作证》每证5元6、《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每证10元7、《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每册5.5元8、《重庆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每证5元9、《重庆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每证5元10、《重庆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每卡2元11、《职业资格证书》每证4元二、重庆市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资格发证审查费: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和审查的难易程度,每类每证200-500元。
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收费1、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的有关规定,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并按下列规定收取培训费与考核费。
(1)培训费(包括:理论培训费和实际操作培训费);理论培训按每人每学时1.00-1.50元核定,实际操作培训按每人每学时2.00-3.00元核定。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九区居民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九区居民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
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11.16
•【字号】渝价[2011]406号
•【施行日期】2011.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九区居民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收费标
准的通知
(渝价〔2011〕406号)
主城九区发改委、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为积极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进一步规范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收费行为,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主城九区居民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入户前收费标准为850元/户,其中低保户300元/户。
此费用不包含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部分,超过供水企业直供标高的二次供水用户,二次供水设施可委托供水企业代改代建,代改代建费用据实结算。
二、本通知执行范围为重庆市主城九区市政公共供水管网区域内的居民自来水用户,此范围以外的居民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费用按价格管理权限由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三、居民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精神,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46_001_(房屋买卖代理收费)(计价格﹝1995﹞971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机构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
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物价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土地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8.01.24•【字号】渝价〔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8〕17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司法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司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依据《重庆市定价目录》和《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一)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分别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10000元。
3.一审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元—30000元。
(二)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阶段,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多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者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同时酌减收费。
(五)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规定标准5倍之内(含5倍)确定收费标准。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渝价[2002]771号文
渝价[2002]771号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市环保局: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等有关规定,考虑到我市物价上涨水平,环境监测服务的合理耗费,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等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重庆市环境监测收费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请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有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重庆市环境监测收费管理办法一、凡在我市范围内,持有《重庆市环境监测资质审查合格证》和《计量认证合格证》的环境监测机构,在完成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以下服务范围内开展对外技术服务,按本办法收取费用: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2、对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污染纠纷、事故仲裁监测;3、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4、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和其它方面的项目;5、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三、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应与委托单位和个人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收费项目及标准(一)采样工作收费标准(二)环境监测分析收费标准(三)样品前处理收费标准(四)提供监测数据收费标准(五)其它规定1、接受单位聘请,出借技术人员,每人每天收费80元,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2、监测车收费:近郊(主城九区)每日150元;远郊按车公里计算,每公里2.00元,停车等时费每天按150元计。
3、监测人员到现场所需交通、住宿费用以及开孔搭架等辅助工作,由委托单位解决。
4、同一项目样品超过20个者,降低标准20%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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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文件
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第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
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
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土地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专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
房地产经纪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
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收费办法和标准另行规定。
房地产经纪费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收取。
七、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收费为最高限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备案。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八、各地区、各部门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凡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应经确认,而未经确认、自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越权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九、本通知下达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七日
附表: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
附表: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