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以及集资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第二条本合同中委托方指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县(市)管理部;受托行指受委托方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受托商业银行;借款人指取得贷款的购房人;共同借款人指作为共同债务人的借款人配偶和同户成员;保证人指对本合同所称贷款负有保证连带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抵押人指对本合同所称贷款负有完全担保和连带偿还责任的房产所有权人或有处分权人;质押人指对本合同所称贷款负有完全担保和连带偿还责任的质押财产所有权人或有处分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指对本合同所称抵押和质押财产拥有处置权的委托方;授权人指本合同中授权受托行从委托方指定账户扣款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和质押人。

第三条本合同中的共同借款人对借款人的贷款偿还负有无限连带责任,与借款人具有同等的贷款偿还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贷款金额。委托方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金额

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元。

第五条贷款用途。贷款用于借款人购买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住房,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委托方和受托行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六条贷款期限为________年(大写),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实际贷款期限以委托方开具的《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转通知单》上受托行实际划转贷款资金的日期为准。《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转通知单》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确定为年利率________%,利息从实际放款之日起计算。如遇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按其规定执行,委托方和受托行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八条贷款划拨。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委托方和受托行在本合同担保生效后(或登记备案后),将贷款资金以转帐方式划入售房人(或借款人)在受托行开立的帐户,帐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委托方、受托行和借款人商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采取以下第________种方式按月归还贷款本息(一次性还本付息除外):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三)、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四)、自由还款法。

第十条借款人在受托行设立扣款帐户(扣款账户账号及账号变更详见本合同附件三),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受托行于每月20日前或受托行规定的还款日从该扣款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果该扣款帐户内资金不足偿还当期款项的,受托行应从

委托方指定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开立的工资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包括住房公积金帐户)中扣收,如帐户内无存款委托方可申请执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其他财产。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委托方和受托行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

第十二条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委托方和受托行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三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但提前还贷的当期仍需计收贷款利息,提前还贷前原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

第十四条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若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合同即告中止。由委托方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半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五条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委托方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委托方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情发生时,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并向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和出质人发出提前还款通知,要求在提前还款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力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借贷条款中的任何条款;

(二)、借款人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四)、借款人累计6个月不归还贷款本息;

(五)、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因担保人(物)发生变故,致使担保人有提前履行义务或委托方

提前处分抵(质)押物的;

(六)、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七条委托方和借款人双方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委托方、受托行和借款人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同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订立、执行本合同所需有关费用,由借款人负责支付。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抵押人保证以其有权处分的本合同附件一所列财产的全部权益抵押给委托方(即抵押权人),作为偿还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之借款的担保,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抵押物详细情况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二十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所计收的复利)、罚息以及委托方(即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抵押人在本合同抵押设定并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委托方(即抵押权人)保管。

第二十二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委托方(即抵押权人)或受托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抵押物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应由抵押人承担责任,抵押人应在三十天内或委托方(即抵押权人)规定的期限内向委托方(即抵押权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二十四条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委托方(即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