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的相关解释和补充规定[成规管〔2007〕221号] 为优化城市环境,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
我局通过对历次建管业务办公会进行汇总梳理,制定了《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的相关解释和补充规定(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一)关于各分区住宅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规定:1.各强度分区的住宅基准容积率分别为:第一分区5,第二分区4,第三分区3,然后结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中表2.2.4的住宅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住宅容积率,同时结合各分区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给出用地的住宅建筑密度,按一套容积率、密度指标提供。
2.二类住宅用地自动兼容公共设施的,其兼容比例不应大于20%,其对应的总建筑密度为住宅建筑密度加5%,同时不大于30%,绿地率要求不变。
3.二类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的,其兼容公共设施的比例均为大于20%且小于50%,其对应的总建筑密度上限调整为30%,绿地率下限调整为25%,如为商住楼,其裙房屋顶应作屋顶绿化,住宅楼底层需架空。
(二)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农贸市场、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容积率及相关规划要求的规定:中、小学根据中、小学布点规划的班数及建筑面积予以明确;幼儿园根据《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中表2.3.15的要求予以明确;农贸市场容积率≥2.0,高度不大于24米,层数不大于6层,建筑面积不小于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50%并优先设置于地面一、二层;办事处和派出所容积率≥1.6且≤2.5。
(三)关于规划公共绿地上配建用房的要求的规定: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上一律不再配建任何管理用房和服务设施用房,只能配建小型公共配套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只能为小于50平方米的公厕或市政配套设施用房);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3%且建筑高度不大于8.0米的管理用房或公共配套设施。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解读
5 其他重要内容
修编内容
1.根据我市旧城改造面临的各种困难及现实需求,为支持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内的旧城改 造项目,本次修编取消了08版中关于建设用地单独开发建设的最小用地面积起建标准,并调整了独 立地块内建设高层建筑的用地面积起建标准。14版的要求为三环路以内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 方米的独立地块、三环路以外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均不得建设高层建筑。
二环 路以
外
≥0.7 ≥1.0
≥0.3 ≥0.3
--
--
非机动车 (辆/100 ㎡ 建筑 面积)
≥1.0 ≥1.5
≥1.5
2014版
建筑类别
机动车
(车位/100㎡ 建 筑面积
二环路 以内
二环 路以
外
非机动车
(辆/100㎡ 建筑面积)
住宅
≥ 1.0 ≥ 1.2 ≥1.0
保 廉租房、公租房
障
性 经济适用房、限
四
㎡(0.95)
条
道
≥ 80000㎡
路
(0.85)
一分区
0㎡
81072㎡
52117㎡
0 211536
㎡ 0 166584 ㎡ 0
二分区
3928910 ㎡
2129700 ㎡
1693967 ㎡
369778㎡
905601 ㎡
369778㎡
1987604 ㎡
1626958 ㎡
三分区
18018261 ㎡
7295695 ㎡
成都市中心城街坊尺度统计表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
建筑间夹角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低层
表 4-5 多、低层与多、低层
α≤300
按表 4-4 中主要朝向相对规 按表 4-4 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 按表 4-4 中长边相对规
定控制
制
定控制
300<α<600
按表 4-4 中主要朝向相对 按表 4-4 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的 按表 4-4 中长边相对规
规定的 0.8 倍控制
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 2 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 3 小 时;
四、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 2 小时。
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 、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其受影面可 包括下部高度。
第六章 建筑高度及其他要求
第七章 附 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1.容 积 率 : 指 建 筑 物 地 面 以 上 各 层 建 筑 面 积 的 总 和 与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的 比 值 。 2.建 筑 密 度 : 指 一 定 地 块 内 所 有 建 筑 物 的 基 底 总 面 积 占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的 比 率 ( 用 百 分 比 表 示 ) 。 3.低 层 建 筑 : 指 建 筑 高 度 不 大 于 11 米 且 地 面 以 上 层 数 不 大 于 3 层 的 建 筑 。 4.多 层 建 筑 :9 层 及 9 层 以 下 的 纯 住 宅 和 高 度 小 于 24 米 的 公 共 建 筑 ,包 括 高 度 大 于 24 米 的 单 层 公 共 建筑。 5 . 高 层 建 筑 :1 0 层 及 1 0 层 以 上 的 纯 住 宅 和 高 度 大 于 2 4 米 的 底 商 住 宅 及 多 层 公 共 建 筑 属 于 高 层 建 筑 。 6.裙 房 : 指 与 高 层 建 筑 紧 密 相 连 , 组 成 一 个 整 体 的 多 、 低 层 建 筑 。 裙 房 的 建 筑 高 度 不 超 过 24.0 米 , 超 过 24.0 米 的 按 高 层 建 筑 处 理 。 7.居 住 建 筑 : 指 住 宅 ( 楼 ) 、 别 墅 、 商 住 楼 等 。 商 住 楼 是 住 宅 楼 的 一 种 形 式 , 是 由 底 部 商 业 营 业 厅 与住宅组成的多层、高层建筑。 8.公 寓 : 特 指 不 分 割 产 权 的 生 活 设 施 , 主 要 表 现 为 生 产 、 教 育 、 科 研 、 医 疗 、 服 务 等 用 地 内 配 套 的 生活设施用房。此类建筑按宿舍建筑设计的有关规范进行规划管理,建筑不能分割产权,土地用途 同所属的用地性质,房管部门不按住宅建筑办理和分割产权。为避免产生歧义,在规划、国土、房 管 的 正 式 报 建 文 件 及 行 政 审 批 的 各 项 证 照 中 不 出 现 “公 寓 ”一 词 , 统 一 表 述 为 “配 套 生 活 用 房 ”。 9.非 居 住 建 筑 : 除 居 住 建 筑 以 外 的 其 他 民 用 建 筑 。 10.综 合 楼 : 由 二 种 及 二 种 以 上 用 途 的 楼 层 组 成 的 公 共 建 筑 。 11.绿 地 率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内 各 类 绿 地 的 总 和 占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的 比 率 ( %) 。 12.高 层 建 筑 主 要 朝 向 : ① 高 层 居 住 建 筑 中 主 要 房 间 如 卧 室 、 起 居 室 、 书 房 、 健 身 房 等 的 开 窗 ( 含 阳 台 ) 面 的 朝 向 ; ② 高 层 非 居 住 建 筑 中 次 要 朝 向 以 外 的 朝 向 。 ③ 高 层 建 筑 中 面 宽 大 于 20.0 米 的 各 类 朝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一、住宅(含酒店式公寓)户内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花台、设备平台等有永久性顶盖的开敞、半开敞空间视同阳台,以套为单位,对应的“套内阳台进深小于米部分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比值小于12%的,按照《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第八条第(八)项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2%的,超出部分按“实际计算的套内阳台进深小于米部分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12%”的差值,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套内水平投影面积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套内阳台所对应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
二、建筑设计含有飘窗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明确其构造形式及窗台高度。
出挑平均进深(建筑外墙至飘窗结构外沿的水平距离)超过米的,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出挑平均进深小于等于米,且窗台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大于等于米,不计算建筑面积。
窗台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小于米的,视同户内建筑空间,按规定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三、低层住宅建筑底层层高大于米的,以米为基准高度,按高度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核定建筑面积;二、三层层高大于米的,以米为基准高度,按高度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四、《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中部分条款内容修订如下:第七条第(二)项修订为:“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米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八条第(二)项修订为:“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其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于米小于米的,按A’=KA折算核定建筑面积(A’—折算的核定建筑面积,K—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其室外地面以上高度超过米的,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第八条第(三)项修订为:“处于自然或人造坡地中的建筑,其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有一边在室外地面以上的部分大于米小于2 .2米的(其地面以上高度超过米的,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按照A’=KA计入核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超出室外地面部分按最大值计算,车库入口部分除外)。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第2.1.3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工程规划指标计算规则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工程规划指标计算规则1、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阳台建筑面积时,当阳台进深大于1.8米时,超出1.8米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中的商业、办公、酒店、住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2、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地下室各类建筑面积。
热门城市:百色律师平顶山律师娄底律师清远律师连云港律师临汾律师张家界律师哈密律师景德镇律师建筑工程涉及利益重大,我国对于建筑工程的各个环节都实施了严格的把控,建筑工程规划是建筑工程项目的基础环节,对于提高建筑工程的规范管理、改善现存建筑工程存在的问题有很大的帮助。
因此,设置科学合理的建筑工程规划指标计算规则就显得十分必要。
为此,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公布了《▲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工程规划指标计算规则》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下文是对该规则的介绍,请大家阅读。
▲一、容积率计算▲(一)容积率定义在规划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二)容积率计算规则1、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阳台建筑面积时,当阳台进深大于1.8米时,超出1.8米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中的商业、办公、酒店、住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2、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地下室各类建筑面积;(2)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停车、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3)地上建筑作为停车库(场)的建筑面积(专用停车场除外);(4)设备管道层、避难层的建筑面积;(5)保留的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建筑面积。
▲二、建筑密度计算▲(一)建筑密度定义建筑密度是指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二)建筑基底面积定义建筑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者结构外围水平投影的面积。
有裙楼的建筑计算主楼的基底面积时,可将裙楼屋面视为地面。
▲(三)建筑密度计算规则1、独立的建筑,按墙体外围及立柱外边(含装饰层)水平面积计算;2、室外有顶盖、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走廊、门廊、门厅、阳台、平台、楼梯等按墙体外围及立柱外边(含装饰层)水平面积计算。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解读
1355732 ㎡
2608259 ㎡
1141924 ㎡
5317950 ㎡
2156497 ㎡
≥ 80000㎡
(0.7)
(0.75)
(0.8)
(0.85)
通过扩大打折系数值,理论上可减少人口约为:86.4万人
2公顷及以上大街坊的容积率适度折减
3 优化城市形态
修编内容
2008版
2013版
成都市中心城街坊尺度统计表
用地面积 临规划道路条数
临 40000㎡~80000
一
㎡(0.75)
条
道
≥ 80000㎡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路
(0.7)
临 40000㎡~80000
两
㎡(0.8)
条
道
≥ 80000㎡
路
(0.75)
临 40000㎡~80000
三
㎡ (0.85)
条
道
≥ 80000㎡
路
(0.8)
临 40000㎡~80000
•1、按照“四态合一”+“服务民生”+“完善技术条文”的思路,对修改内容进行梳 理。
•2、在2009、2010、2011、2012年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修编成果 的基础上,结合管理实践进行补充完善。(近期出台的相关管理文件的纳入)
•3、按照国家新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分类标准》的用地类型梳理《成都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里有关内容。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版)解读
2014.2
一、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2014版) 适用于成都中心城区 的城市规划、设计和 管理工作,包括:
关于成都市建筑规范新规定
关于成都市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新规的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中心城区域内建筑项目规划管理,成都市规划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对《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自2010年2月25日起施行,解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如下:一、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1)规定,只有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空间才计算全部建筑面积;阳台只计算一半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占用容积率指标,也不做房屋产权登记。
于是,在容积率不变的情况下,开发商常常房屋层高设计到4.8米甚至更高,并在上层加盖一个层高低于2.2米阁楼,以“赠送面积”、“可变空间”等为卖点,将而的行为吸引购房人,让购房人产生获得额外优惠的错觉。
针对该现象,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出台了《补充解释》,对成都市场上的变相突破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行为进行了打击和规范。
二、《补充解释》主要对如下几个方面的指标进行了强调和规范:1、建筑层高《补充解释》规定,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
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低层住宅(高度通常不超过10米)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不宜大于4.9米。
商业用房层高不宜大于6.1米。
2、住宅阳台进深尺度针对这样的情况,《补充解释》规定,每套住宅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5%。
此外,阳台进深不应大于1.8米,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这也是为了遏制入户花园和阳台只计一半建筑面积,因此开发商通过做大入户花园和阳台的面积,可以很容易地“偷取”较多的面积的情况。
3、地下空间与地面距离某些开发商向一楼住户赠送半地下室(2),并通过楼梯将半地下室和一楼客厅相连,从而实现偷面积的行为。
针对上述现象,《补充解释》规定,除避让、对接市政公共地下空间外,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1.0米;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大于1.0米时,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成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条例补充
另外,阳台“赠送”新规是,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活动平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不但如此,新规对阳台也作了详细描述:阳台进深不宜大于1.8米,进深大于1.8米的阳台或半径大于1.8米的圆弧形阳台视为预留房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这样的话,开发商基本上钻不了面积赠送的“空子”了。
王晓白:成都楼市取消赠送面积,砍掉“灰空间”,从提高业主生活水准来看,肯定是正确的。但这样下来,业主的实得面积减少,性价比下降,也相当于提升了开发商的成本,可能会激发人们对现有“赠送面积”项目的追捧。2~3年,当有“赠送面积”的项目消化之后,无赠送面积的项目出售,刚性成本上涨注定价格上涨。因此,从短期内和长期来看,取消赠送面积无疑将推动房价上涨。有人测算,取消面积赠送,房价可能变相上调。
毛勇:我们公司对“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条例补充”中涉及到的成都市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进行了仔细的研究。在层高上,不同的高度范围有不同的面积计算方式。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住宅,层高不应大于3.6米;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筑层高不宜大于3.6米。住宅建筑层高介于3.6~4.6米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层高大于4.6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7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这样,利用层高来“偷面积”在新规范中就通不过了。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工程规划指标计算规则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工程规划指标计算规则一、容积率计算(一)容积率定义在规划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二)容积率计算规则1、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阳台建筑面积时,当阳台进深大于1.8米时,超出1.8米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中的商业、办公、酒店、住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2、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地下室各类建筑面积;(2)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停车、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3)地上建筑作为停车库(场)的建筑面积(专用停车场除外);(4)设备管道层、避难层的建筑面积;(5)保留的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建筑面积。
二、建筑密度计算(一)建筑密度定义建筑密度是指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二)建筑基底面积定义建筑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者结构外围水平投影的面积。
有裙楼的建筑计算主楼的基底面积时,可将裙楼屋面视为地面。
(三)建筑密度计算规则1、独立的建筑,按墙体外围及立柱外边(含装饰层)水平面积计算;2、室外有顶盖、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走廊、门廊、门厅、阳台、平台、楼梯等按墙体外围及立柱外边(含装饰层)水平面积计算。
3、不计入建筑密度计算的包括:(1)高于室外地坪大于3.5米的悬挑不落地的阳台、房间等;(2)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出入口等地下室附属设施。
(3)建设用地内保留的优秀近现代建筑。
三、绿地率计算(一)绿地率定义绿地率是指在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二)绿地率计算规则1、宅旁(宅间)绿地、院落式组团绿地、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起止界的计算:(1)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等内部道路算到路边,对有明确红线的组团或以上道路算至红线;(2)距建筑物外墙脚1.0米;(3)算至用地红线或围墙;(4)绿地中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步道、小广场等,可以一并计入绿地面积,但面积不宜大于绿地面积的30%。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的相关解释和补充规定2007-221号
局关于《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的相关解释和补充规定[成规管〔2007〕221号]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的相关解释和补充规定(一)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督察专员办与执法监督局,各直属单位:为优化城市环境,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
我局通过对历次建管业务办公会进行汇总梳理,制定了《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的相关解释和补充规定(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一)关于各分区住宅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规定:1.各强度分区的住宅基准容积率分别为:第一分区5,第二分区4,第三分区3,然后结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中表 2.2.4的住宅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住宅容积率,同时结合各分区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给出用地的住宅建筑密度,按一套容积率、密度指标提供。
2.二类住宅用地自动兼容公共设施的,其兼容比例不应大于20%,其对应的总建筑密度为住宅建筑密度加5%,同时不大于30%,绿地率要求不变。
3.二类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的,其兼容公共设施的比例均为大于20%且小于50%,其对应的总建筑密度上限调整为30%,绿地率下限调整为25%,如为商住楼,其裙房屋顶应作屋顶绿化,住宅楼底层需架空。
(二)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农贸市场、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容积率及相关规划要求的规定:中、小学根据中、小学布点规划的班数及建筑面积予以明确;幼儿园根据《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中表 2.3.15的要求予以明确;农贸市场容积率≥2.0,高度不大于24米,层数不大于6层,建筑面积不小于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50%并优先设置于地面一、二层;办事处和派出所容积率≥1.6且≤2.5。
(三)关于规划公共绿地上配建用房的要求的规定: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上一律不再配建任何管理用房和服务设施用房,只能配建小型公共配套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只能为小于50平方米的公厕或市政配套设施用房);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3%且建筑高度不大于8.0米的管理用房或公共配套设施。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发布时间:01/03/2006访问次数:69注:①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H d:多、低层建筑高度。
③H g:高层建筑高度。
二、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2控制。
表4-2建筑间夹角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低层多、低层与多、低层α≤300按表4-1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控制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制按表4-1中长边相对规定控制300<α<600按表4-1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按表4-1中长边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α≥600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规定控制分别按表4-1中次要朝向对长边、主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控制按表4-1中长边对山墙规定控制注:①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三、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3控制。
表4-3注:①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H D:较低建筑高度。
③H d:多、低层建筑高度。
二、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5控制。
表4-5建筑间夹角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低层多、低层与多、低层α≤300按表4-4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控制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制按表4-4中长边相对规定控制300<α<600按表4-4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按表4-4中长边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α≥600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规定控制分别按表4-4中次要朝向对长边、主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控制按表4-4中长边对山墙规定控制注:①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之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三、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控制间距按表4-6控制。
注:L x、L 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成都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08)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围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围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容的,根据表2.1.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关于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督察专员办与执法监督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域内建筑项目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郊区(市、县)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
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
一、容积率系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为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计入容
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除遵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外,还应按照本解释执行。
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通过架空、填充等装饰装修手段规避层高限制。
二、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
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三、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不宜大于4.9米。
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四、商业用房层高不宜大于6.1米。
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报告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五、仓储、工业厂房等建筑物层高不宜大于8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六、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5%。
此外,阳台进深不应大于1.8米,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七、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
八、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宜大于0.6米,且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8米。
住宅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
九、除避让、对接市政公共地下空间外,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1.0米;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大于1.0米时,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
十、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突破本解释或出现难以界定的情况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的合理性,专家论证结论作为方案审查的参考依据。
十一、本解释自2010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